营改增在铁路运输企业应用的研究

2015-01-05 19:32白春梅
时代金融 2014年35期
关键词: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应用

白春梅

【摘要】从2014年1月1日开始,铁路运输企业正式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之内,其票据管理、缴税方式都出现了变化。本文通过对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实施意义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铁路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的问题,然后提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对“营改增”时所采取的对策,希望能够提升铁路运输企业整体的经营水平,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促进铁路运输业全面发展。

【关键词】铁路运输企业 营改增 应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对铁路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同时也是必要的事项之一。实施“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各个层面都会产生很大程度的影响,对于降低铁路运输企业的税务、增收扩能以及组织生产都有着积极的影响作用。

一、铁路运输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一)有利于各行业的均衡发展

站在税收负担的角度来看,营业税和增值税本身的征税范围体现出明显的行业性质。但是对于税制要素,两者又有着不同的规定,导致行业之间的税负存在实质上的差异,这不利于税制本身公平性的发展原则[1]。所以,当铁路运输行业实施“营改增”改革之后,将有利于铁路运输业内部各个行业之间税务保持相互的均衡。

(二)有利于铁路运输业融入现代化服务业的竞争和合作中去

铁路运输企业属于服务业,所以应该归纳到物流服务当中。在实施营业税之后,铁路运输企业进项税额的计算,只能够将货物运费和铁路建设基金的7%的扣除率来进行计算,而保险费、装卸费用等却无法纳入其中。相比其余的运输方式,就无法体现出优势。在“营改增”实施之后,铁路运输企业就能够保持与其他物流服务企业相同的税率与税种,有利于铁路运输企业更好地融入到现代化服务行业的竞争与合作当中去。

二、铁路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在实施“营改增”之后,铁路运输企业必定会面临很多问题,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在于:

(一)影响了组织管理体系

根据业务性质,现行铁路运输企业将下属单位划分成为运输部门、非运输部门和辅助部门。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对于三个不同部门都需要进行统一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但开局的铁路运输票据和外部获取的增值税发票都需要区别化的管理和分析,票据管理、票据改动、换票工作等管理都需要根据实际的组织结构进行整合与修正[2]。所以,“营改增”的实施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组织管理体系就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影响了纳税管理体系

目前,在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营业税缴纳时,都是通过铁道部统一集中在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缴纳。但是“营改增”实施之后,铁路运输企业的各个下属单位是在当地缴纳响应的营业税,还是统一集中缴纳?成为摆在铁路企业面临最实际的现实问题。另外,如何来实现两种方式的票据管理以及征缴报税也值得关注。因此,“营改增”的实施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缴纳管理体系也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影响了财务数据及指标

1.在“营改增”实施之后,降低了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成本。将营业税改变成为增值税,主要就是为了避免征税的重复。在实施“营改增”之后,让成本中的电力、材料燃料等外购成本进项税可以在合符规定的票据范围内进行抵扣,这样就会降低整体的运营成本。

2.由于现金流会受到增值税影响,所以要做好提前的资金预算与税务筹划。在缴纳税款的方式和环节中,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性很大。当税种改变之后,在筹划与安排资金方面,企业也必须做出相应的改变。

三、铁路运输企业应对“营改增”的主要策略

(一)扩大“营改增”增值税抵扣范围

假设营业成本中的可抵扣项目都能够实现充分抵扣,但所测算的结果却不乐观,这说明可计算抵扣成本的数额较小,但却产生的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差却很大,这是税负增加关键问题之一。所以,应当将试点行业的范围尽快扩大,这样就能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增加营业成本当中纳入抵扣范围的比例,进而降低铁路运输企业本身的综合税负。另外,考虑到铁路运输企业本身固定资产已经达到一定规模,新进的固定资产不会占据太大比例,不会产生太大的进项税额。因此,在试点过渡阶段,本身企业公平原则的设立,在成熟的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改之后,可以将2014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固定资产纳入到可抵扣的范围之内。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两种模式:一是分次追溯抵扣模式,指的是从2014年1月1日之后增加的固定资产的年折旧额当中,剩余的使用寿命可以每年计算其进项税额,用于当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抵扣;二是一次追溯抵扣模式,指的是在2014年1月1日之后增加的固定资产的采购额,在本期内一次性地扣除进项税额,如果当期的销项税额不足,可予以抵扣,也可以留到下期抵扣[3]。本文通过对扩大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对铁路运输企业税负所产生的影响,结果表明:通过分次的追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负带来的影响,可以缓解按照现行的试点税率11%所带来的影响;而一次追溯抵扣会对试点当年税负产生的变化给予积极影响,使得营业税税负和增值税税负之间不会出现太大的差异,但是无法形成大量的留抵税额。另外,利用一次追溯法,在第一年可以取得明显的减税效果,但是后续年度会出现税负上升的现象,并且波动幅度很大,阻碍了政策的推行,所以,分次追溯抵扣带来的效果更为明显。

(二)降低“营改增”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在改革前,交通运输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在实施“营改增”后税率为11%。在降低“营改增”适用增值税税率,以大秦铁路为例,对铁路运输企业税负影响不变的“营改增”平衡税率进行了测算。原本的营业税3%的税率相当于增值税的5.9%的税率,相比试点方案的11%存在很大的差距。考虑新购买的固定资产带来的影响,其平衡税率为6.7%;分次追溯扩大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其平衡税率达到了7.3%;一次追溯扩大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其平衡税率达到了13.1%,考虑到绝大部分铁路企业客运的亏损都是利用货运利润来予以补贴,这明显阻碍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改革的推行,对铁路运输行业的发展与改革都会产生影响。所以,就数据表明,6%的增值税税率可产生正面的行业影响,11%的税率会产生负面的行业影响。

四、结语

作为一项政策性偏强的系统工程,在实施“营改增”之后,铁路运输企业可能会面临很多的问题,它是一种挑战,同样也是一种机遇。作为铁路企业,就应该根据自身特点,汲取行业、试点区域的成功经验,提前部署、进行安排,确保铁路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可以顺利地进行下去,满足税制改革提出的目标要求。

参考文献

[1]肖兴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影响[J].财会月刊.2012(16):55-56.

[2]吴惠婷.营改增试点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2(23):79-81.

[3]鄢春春.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效应分析[J].铁路采购与物流.2013(01):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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