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大途径。近年来,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广泛开展合作,快速拓展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业务的发展渠道,进一步改善和加强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为更好地开展和落实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促进银担合作,加强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不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防范银担合作中的风险势在必行。
【关键词】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 融资担保 问题 建议
近年来,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广泛开展合作(以下简称银担合作),进一步改善和加强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但在实践中问题重重,一些担保企业并未在信用担保领域开展业务,而是充当民间借贷的中介,高比例收取企业保证金,甚至涉嫌非法吸存和非法集资,有的直接从事拆借、搭桥贷款、高风险投资等业务,融资性保函得不到银行认可从而使银行不愿意与担保公司合作等现象日益严重。导致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融资担保风险越来越大。本文主要介绍信用担保行业的整体情况和发展现状,剖析了银担合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并为更好地防范融资担保风险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和发展建议。
一、银担合作整体情况及现状
(一)机构增长速度放缓,业务规模稳步增长
截至2012年末,全国融资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590家,其中,国有控股1907家,民营及外资控股6683家,分别占22.2%和77.8%。在保余额21704亿元,较年初增长16.4%;其中,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18955亿元,较年初增长15.1%,占比87.3%。从业人员12.6万人,同比增长3.7%。
(二)融资担保贷款继续保持增长,但增速放缓
截至2013年6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贷款余额为15531亿元,较年初增长6.1%;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15525家,较年初增长1.0%。2013年上半年融资担保贷款继续保持增长,但增速比去年同期降低3.3个百分点,融资担保贷款户数和余额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中的占比均有所下降,分别为9.9%和2.2%,各比年初下降5.8%和1.6%,显示与各项贷款增速相比,融资担保贷款相对增速放缓。
(三)融资性担保代偿率上升,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隐患
受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不少中小企业无法归还到期贷款,造成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规模和代偿率明显增加。截至2012年末,融资性担保代偿率为1.3%,较上年末增加0.9个百分点。融资性担保损失率为0.1%,较上年末增加0.1个百分点。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截至2012年末,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率为1.3%,较年初增加0.5个百分点。从总体上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仍在可控范围内,但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集中度过高或隐蔽关联交易,存在较大单体信用风险隐患。同时,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能力下降,存在较大单体流动性风险。
二、银担合作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担保机构数量偏多,担保盈利能力偏弱
目前,担保机构数量偏多,担保业务盈利能力偏弱,不利于行业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担保市场过度竞争的问题日益突出,行业整体担保费率一直保持在1.9%左右。融资担保主业规模效应不高,2012年末全行业融资担保放大倍数仅为2.1倍,与前两年持平,融资担保机构盈利模式难以形成,可持续发展压力较大。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少、规模小,不能满足当地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实际用于担保业务的资金量较少很难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认可。
(二)违规经营、高利放贷、非法集资等现象较为严重
融资担保业务盈利压力大,导致机构偏离主业,热衷于从事高风险、高收益活动,违法违规行为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三个方面。
1.抽逃资本金。风险排查结果显示,部分省市存在融资担保机构抽逃注册资本的问题,有的地区问题比较突出。
2.违规运用资金。部分融资担保机构将自有资金超出规定比例进行投资或直接用于发放贷款,造成担保能力虚置,代偿能力下降。
3.关联交易比较严重,部分机构通过隐蔽、复杂的关联交易掩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加剧了风险。
4.部分机构参与非法集资,严重影响了地区经济、金融、社会的稳定。
(三)监管主体不明确,不能有效实施风险约束机制
1.监管内容不明确,缺乏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由于对担保公司的资产运作业务,运作方式和内容缺乏统一规范的监管,部分担保公司具体操作时远远超过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单笔担保业务的额度不得超过担保公司资本金10%”的要求。例如,新疆地区1家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的担保公司,其开展的15笔业务中,有7笔超过10%的要求,最大的一笔业务为483.7万元,占注册资金的48%。
2.缺少担保机构信息共享机制与违约通报机制,致使银行选择合作担保机构非常谨慎,制约了银担合作进一步深化。
3.监管能力需进一步提高。与融资担保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相比,监管资源不匹配、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各地虽搭建了基本的监管架构,但监管不到位甚至缺位的情况难以对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罚,不能尽早防范和化解风险,严重影响行业的稳健运行和规范发展。
(四)风险防范体系和制度体系有待健全
1.担保公司管理机制不完善,存在政策性风险。如,调查中发现部分融资担保公司,大部分为政府出资设立,在其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政府行为,未真正实现商业化、市场化运作,存在因政策导向、领导决策、行政行为等因素影响所致的政策风险,继而影响到信贷风险。
2.担保公司专业化程度不高,存在操作风险。据调查,部分担保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一般是政府部门单位兼职人员,未经专门业务管理培训,缺乏专业人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担保机构的风险防控。
3.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和补偿机制主要停留在直接资金补助阶段,还不能算是真正的市场化机制。目前,有的地区已设立了再担保机构,在探索业务发展和经营模式方面取得了一定经验,但发展实践仍不充分。
(五)现行银担合作模式下,银行面临多种风险
1.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关把握不严,存在操作风险。例如,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了拓展业务,往往主动争取与各类担保机构合作,但放松了准入条件的审查,致使合作担保机构在资质上存在一定瑕疵。
2.贷前调查重心偏离,依赖性强。调查发现,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往往忽视对贷款企业第一还款来源调查,过分依赖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担保公司,从贷前调查到贷款审批,只要是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往往“一路绿灯”,掩盖了贷款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易形成信贷风险。
3.贷后管理流于形式,不能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从日常信贷检查中发现,大部分此类保证贷款的贷后检查流于形式,如个别商业银行贷款自发放后未深入企业调查,往往在贷后检查报告中结论均为“此笔贷款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因此风险较小”之类表述,认为保证贷款是无风险的,即使产生风险,也由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风险意识不强。
4.银担合作方式较为单一。目前,辖内银担合作的主要方式是在保证金的基础上放大担保倍数,而各商业银行放大的担保倍数有所不同,对中小企业贷款放大倍数较低。
三、加快银担合作业务发展的措施建议
(一)政府加大投入和引导,发展壮大融资性担保机构规模
一是政府加大投入,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把目前各地财政出资建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明确归类为政策性担保机构,建立由中央、省、市财政共同出资的资金补充机制,出台全国统一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运营基本法则,并规定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小微企业、保障性住房、环境保护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领域,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发挥增加征信、分散风险和资金杠杆作用,对各专业领域的信用担保则更多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作用。
二是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进入,并鼓励兼并重组和成立集团式担保公司,整合现有资源,进一步壮大公司规模,实现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对目前融资性担保行业“小、乱、多”的状况进行规范清理,出台减免税费、补贴等优惠政策措施,鼓励民间资本和有实力的担保公司兼并重组和成立集团式担保公司。
三是担保公司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抗风险能力。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内部风险控制规定,规范资金用途,注册资金不得抽用发展其他业务,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管理。
(二)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增强担保机构发展后劲
一是建立政府风险补偿金。建议各级政府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和担保业务发展实际,采取财政预算资金注入、优惠税率、奖励补助、划拨项目等方式逐步增加担保机构资本金及风险补偿金,增强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和诚信度,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
二是建立信用促进会等民间机构,并加快法制建设与完善,使民促会与银行和担保公司进行正常相互沟通与联络,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
三是加强政府监管和督导能力的提升。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的管理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地方政府的风险处置责任。建议地方政府树立审慎监管理念,把工作重心从机构审批转移到日常监管上来,加强对地区机构规划布局的引导,严控机构数量规模,实现行业发展的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
(三)金融机构要不断完善和加强贷后管理等风险体系
一是密切关注担保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时获取保证人财务报表及财务信息,随时掌握保证人最新负债、全部对外担保总额、担保贷款的资产质量、对外赔付、保证金账户、保证意愿、保证能力等情况。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起中小企业授信项目时应以第一还款来源为重点,严格把控前期风险。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担保公司贷后管理,要按照相关担保管理办法及担保公司批复文件的要求, 对担保公司以及贷款企业开展贷后检查。四是银担合作中,要建立健全风险隔离和防火墙机制,做好信贷资产的保全,严防风险向银行机构传递。
(四)进一步加强监管,促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担保公司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担保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对外投资情况、关联交易情况、所提供担保的借款人的户数、贷款余额、贷款质量和担保放大倍数(全部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机构净资产)等。二是对出现预警信号的担保公司,要采取暂停受理业务、追加担保基金、退出等措施,防范担保公司信用风险。三是加强与人民银行的沟通,在人行征信系统中加强担保机构管理信息和财务信息公开透明度以及对外担保违约信息等板块建设,避免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程度。四是建立完善沟通交流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协调,引导各方加强相互间信息交流与沟通。五是加强对担保机构的外部监管与培训,建立担保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以提高担保公司整体业务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
作者简介:洪涛(1975-),男,汉族,新疆乌市人,金融学硕士研究生,经济师,任职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