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森林保险进展及其购买意愿研究述评

2015-01-04 08:40卢熙明黄和亮
中国林业经济 2015年5期
关键词:林农意愿林业

卢熙明,黄和亮

(福建农林大学 经济学院,福州 350002)

研究报告

我国森林保险进展及其购买意愿研究述评

卢熙明,黄和亮

(福建农林大学 经济学院,福州 350002)

在大量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采用文献分析法,从发展森林保险的意义、森林保险的内涵、森林保险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等方面进行了归纳及总结。采用对比分析及归纳分析的方法对我国森林保险购买意愿相关研究进行了论述,提出了相关研究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森林保险;研究述评;购买意愿

相比于农业保险、人寿保险、社保等类型的保险,我国森林保险具有起步晚、发展慢等特点。1982年我国首次对森林保险理论和方法进行了研究,并于1984年在广西灵川开始试点。随后5年间,在林业部门和保险公司合作共济下,先后在吉林汪清、福建邵武、辽宁本溪成功完成了森林保险的进一步试点工作,为我国森林保险发展提供了成功的经验。进入21世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于森林保险的认识不断加强,森林保险已然成为林业科学及经济学领域的热点问题,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及重点院校的学者开始涉足该领域,研究成果也大为改观。本文在参考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希望通过对我国森林保险研究进展及其购买意愿相关研究的总结及展示,以期为森林保险的后续研究提供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我国对森林保险重要性的阐述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首先,孔繁文(1985)[1]、严国清(1994)[2]、冷慧卿(2009)等[3]、陈玲芳(2005)[4]指出森林保险可以解决森林灾害的补偿问题,可以防范和分散森林灾害的各项风险,同时还有利于缓解政府救灾压力,增强森林经营者灾后重建的信心;其次,何幼平(1988)[5]、陈玲芳(2005)、秦涛(2014)[6]指出开展森林保险有助于发展和完善林业信贷体系,扩宽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渠道,通过参保森林经营者可以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解决经营过程中贷款难、贷款少以及因自然灾害而丧失还款能力等问题;最后,任宝生(1990)[7]、许慧娟等(2009)[8]、张长达(2011)[9]认为森林保险还利于提高林农实际收入水平,改善自身的生活质量,推动“三农”问题的解决,促进林区的经济稳定及可持续发展。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孙繁文、刘东生(1985)最早定义了森林保险的概念,他们认为森林经营者(被保险人)和保险部门(保险人)之间就是以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合同)形式固定下来的,当生产经营者遭受自然灾害时,可以凭借契约向保险部门获取经济补偿[10]。而后对于森林保险的概念定义基本趋于一致,高岚(2002)[11]、刘畅等(2005)[12]、杨菊红等(2008)[13]、冷慧卿等(2009)、胡继平等(2009)[14]、万千等(2012)[15]等大部分学者将森林保险归纳为以特定类型林木作为保险标的物,且承诺对保险过程中林业经营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标的物损失给予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他们界定概念仅在保险标的物选取上有所差别。此外,学者陈盛伟等(2006)[16]、石焱等(2008)[17]从准公共商品、正外部性等经济学角度定义了森林保险概念。学者李祖贻(1989)[18]运用保险学相关知识定义了森林保险。然而,众多学者在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关系归属上却存在一定差异,这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些学者将森林保险划归于农业保险中,潘家坪等(2003)[19]认为森林保险是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李彧挥等(2007)[20]、秦涛等(2014)[21]也持同样的观点,并且提出可以借鉴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来研究林农对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此外,冯祥锦等(2012)[22]也提出可以采用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模式,为我国森林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提供建议。但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森林保险和农业保险不能一概而论,孔繁文(1996)认为农业保险有其自身特点(如林木资本的增值性),应将其与一般性商业保险及农业保险区分开。李媛媛(2009)[23]也从法律层面上提出森林保险不能按照《农业法》中的大农概念来界定,不能归属于农业保险,应该对森林保险单独进行立法。此外,方少勇(2010)[24]认为森林保险和农业保险在归属上有其交集部分,并提出可以适当推广农林综合体系保险模式。杨雅琳(2010)[25]则认为森林保险和农业保险之间既存在相似性,又存在差异性,比如在政策支持、自然限制等方面两者之间紧密联系,而在法制建设、保险机制方面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性。

3 发展森林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

3.1 森林保险存在问题

杨菊红(2008)分别从森林保险承保人层面、投保人层面、法律法规层面、保险体制层面、政府层面六个方面对我国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

从承包人层面来看,我国森林保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保险赔付率高,承保人可能面临亏损。郑志山等(2008)[26]认为由于林农普遍存在逆向选择的现象,这也就造成森林保险赔付率很高。②灾后理赔复杂,定损难度大,专业人才缺乏。潘家坪(1997)[27],王丹等(2005)[28]通过对森林灾害特点的分析,提出我国缺少同时具备林业和保险技术的人才,灾后评估难度大。

从森林保险投保人层面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①林区经济不发达,林农风险意识淡薄。冷静等(2008)[29]根据江西省部分县市调研数据,也证识了此类问题存在。②产权分配制度不清。刘畅等(2005)提出产权不明晰,即使规费改革能够成功,也无法达到森林培育及调动林农积极性的目的。③保险品种单一,无法满足森林经营者的需求。李建明(2008)[30]从福建省森林保险发展实践出发,提出了同样的观点。

从法律层面看法律缺失及其体系的不完善一直阻碍着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潘家坪等(2003)认为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把商业保险那套模式生硬的套用于森林保险中来,是完全不可取的。吴希熙等(2008)[31]也提出国家应该充分利用试点成果,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森林保险立法的成功经验,颁布森林保险具体的法律法规。

森林保险模式早已无法适应现代森林保险的发展需求是我国森林保险体制层面存在的最大问题。冷静等(2008)提出我国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创新仍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仍然沿用旧的经营模式无疑会阻碍森林保险的发展。谢屹等(2012)[32]也赞同上述观点,并将保险体制层面问题归咎于森林保险制度设计欠合理及其制度实施环境的复杂性。从政府层面上看,政策扶持力度仍不足。陈玲芳 (2005)认为政府除了对森林经营者免征营业税外,没有制定出任何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森林保险发展。许慧娟等(2009)结合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结果,也阐述了同样的问题。

3.2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发展森林保险首要任务就是对森林保险进行定位,由于林业特殊性,大部分学者均把其定位成政策性保险范畴。陈玲芳(2005)认为森林保险应该定位为政策性保险,应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成功经验,加大政府对其支持力度。冷慧卿等(2008)也提出了要将保险费用补贴纳入政策性范畴,按照政策性原则确定森林保险的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率。

对于森林保险发展对策方面存在一定分歧。一部分学者认为森林保险应独立于商业保险之外,摆脱其盈利性特性,单独建立政策性保险机构。而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应该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发展模式。马菁蕴(2007)[33]认为我国森林保险要借鉴日本,荷兰等发达国家的保险模式,遵循“三低”原则,探索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发展道路。而对于森林保险其他方面对策则见仁见智。就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对策方面,张毅(2009)[34]认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单独设立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宣传推广森林保险。此外,崔文迁等(2008)、胡继平等(2009)也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加强森林保险宣传工作的具体措施。针对森林保险法律法规对策,冷静等(2008)认为我国应该尽快出台森林保险法,使得森林保险的开展有法可依;吴希熙等(2008)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法律法规可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模式。针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对策,邓晶等(2013)认为要将财政补贴当成促进林业发展重要工具,同时提出要扩大补贴范围,增加补贴品种,提高补贴比率等个体措施。

4 森林保险购买意愿相关研究

森林保险市场投保主体一般可分为森林培育企业、森林专业合作社(大户)、兼业林农三类。现今学者较少的关注于森林培育企业及森林专业合作社,冯祥锦等(2013)[35]运用开放式出价法及三分选择法相结合的模式对福建省100家森林培育企业进行调研得出以下结论:在森林保险支付意愿方面,森林培育企业平均支付意愿高于森林综合保险费,同时也提出政府可以减少甚至取消对森林培育企业的保险补贴;对于森林保险支付意愿影响因素方面,研究表明森林培育企业购买意愿受风险态度因子影响,风险态度越趋于厌倦,其支付意愿越高,反之亦然。秦涛(2014)也通过对福建省95家林业企业调研得出了与冯祥锦不完全相同的结论。其观点认为森林保险购买意愿受林业所有权性质、林业收入比重、经济林占有量等因素影响,而企业购买需求强烈,但受森林保险品种和补贴政策设计不合理等因素制约,实际购买意愿不高。而对于森林专业合作社即林业大户森林保险购买意愿研究,李亚军(2014)则认为获取贷款难易程度、林业示范性作用、森林经营风险程度、满足各部门要求程度这几个因素较为显著。

相对于林业培育企业及森林专业合作社,我国对于兼业林农的森林保险购买意愿研究则成果颇丰,在模型研究中,绝大多数研究采用Logistic模型方法。(李彧挥等(2007)、谢彦明等(2009)、杨琳等(2010)等学者)为了克服Logistic分析方法缺陷,也有少数学者采用其他分析方法对上述问题展开研究,李彧挥等(2013)则以我国首批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区湖南益阳、福建永安、江西奉新县为对象,运用CVM法分别测算出不同省份林农的投保意愿值,并通过Cox比例风险模型分析林农保险支付意愿的影响因素。黄颖等(2015)[36]通过对福建永安、江西奉新两地区的对比,采用基于均值效应的分位数回归法,从全局角度分析了林农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情况。而对于林农投保意愿影响因素,学者们的观点有相近之处,也存在差异。如表1所示,通过对比分析可得虽然一些学者采用同种研究方法,在选取同一调查点前提下,得出的结论中某些影响因素却存在差异;而另一些学者研究结论却与现实实践规律存在较大的偏差。杨琳等(2010)认为林农受教育程度,林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对于林农投保意愿并不显著,其观点恰恰与秦国伟等众多学者研究成果相左。现实生活规律告诉我们,当农户林业收入的比重越大,势必越愿意通过森林保险来降低风险,提高林业预期收入的实际转化率,因此降低风险最有效的措施便是购买保险,降低风险应该正向显著影响森林保险支付意愿。可秦国伟等(2010)回归的结论却和现实生活规律背道而驰,该因素对于林农需求意愿不但不显著,而且为负值。

表1比较研究表明,不同学者就林农对于森林保险支付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存在差异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①不同学者研究区域选择存在差异,诸如学者杨琳等(2010)选取研究区域为浙江而学者秦国伟等(2010)选取研究区域为江西。②研究结果一定程度上也受到研究时间差异的影响,比如学者廖文梅等(2011)[37]与朱述斌等(2013)均选取江西十个林改监测县为调研对象,但由于调研时间不同,其研究成果也会存在一定差异,但其差异性远小于区域差异。③由于我国缺少森林保险支付意愿影响因素的理论框架,部分学者在选取变量的原则和参照标准不同,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

5 森林保险购买意愿相关研究不足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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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保险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机制完成市场的自我调节。国家发展森林保险的初衷是鼓励各森林经营主体能够积极主动投保,降低风险,促进森林保险持续发展,尽管众多学者对于森林保险购买意愿的研究取得了许多积极的成效,但其本身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仍然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①我国对于森林保险购买意愿研究多为微观层面研究,微观层面的研究又多注重森林保险购买的直接影响因素,鲜有学者考虑地区差异、时间差异给森林经营者投保意愿带来的异质性;后续对于森林保险购买意愿研究,应避免忽视数据多层次中的组间异质性(ICC),应该更加注重因地区差异、时间差异给森林保险购买决策带来的影响;②按照森林培育主体经营规模的差异,森林培育投保主体可分为三类[38],现阶段研究多集中于对于兼业林农的研究,对于森林培育企业及森林培育专业户相关研究较少。因此,后续研究应该更加关注此两类主体对森林保险购买意愿的相关研究;③由于森林保险购买意愿和购买行为存在一定差异,现今研究多集中于对森林经营者购买意愿的研究,而忽视了对森林保险购买行为的研究,这类问题主要制约因素在于我国森林保险市场还不够健全,研究区域农民多无投保行为。学者们可重点从中央对森林保险首批采取财政补贴省份(福建、江西、湖南)中选取参保率较高的县区为对象,进一步研究两者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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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德胜]

A Review on Progress of Chinese Forest Insurance and the Purchasing Intentions

LUXi-Ming,HUANGHe-Liang
(College ofEconomics of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University,Fuzhou Fujian 350002,China)

On the basis of a large number of reading related literature,using the methods of documentary, summarized the development of forest insurance,the connotation of forest insurance,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forest insurance.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esearch on the purchase intention of forest insurance in China use the methods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inductive analysis,at last,the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ofthe relevant research are put forward.

forest Insurance;review;purchasingintention

F326.20

A

1673-5919(2015)05-0070-05

10.13691/j.cnki.cn23-1539/f.2015.05.021

2015-08-0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1373046)

卢熙明(1990-)男,福州市人,硕士研究生。

黄和亮(1965-)男,福建松溪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从事林业经济理论与政策、资源与环境经济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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