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民意的概念

2015-01-02 06:07
北方经贸 2015年2期
关键词:民意言论议题

许 鑫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 150028)

从古至今,“民主”一直是人类不懈追求的目标,而网络时代的降临,改变了民主参与的成本,使民意有了新的传输渠道。网络民意就此产生,它对于民主法治毫无疑问起到了促进的作用,同时,它也是一把双刃剑,如何规避它的消极影响亦是一个问题。由此,对于网络民意概念的研究、网络民意的界定范围等问题,都应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才能真正发挥网络民意的优势。

一、民意的内涵

“要很精确地来谈民意,与了解圣灵的工作没有两样。”在历史长河中,许多心理学、精神病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均对民意提出了许多进步的概念,但是看法各不一致。其中最为通用的解释是:民意是个人意见的合集。直到公共领域的出现,对于民意又有了新的认知。在18世纪时公共论坛的兴起,引得人们聚集讨论,并对一些政治事件提出主张,这促使民意呈现出大众的声音。同时报纸的出现使得这种声音并不局限在特定空间内,它引发了另一种公众领域的概念,即公开性。这种公开性应理解成有联络、多元对话的的涵义,这时的民意就不只是个人意见的总和,还应该是公众讨论及辩论下的共同性。

民意概念虽难以确定,但其构成应包含以下要素:一是议题。民意至少要隐含一个议题,必须是对一项特殊问题所表达的观点,而这些观点可以是不同的。二是民众。民众是指对议题感兴趣并参与讨论的人。一个人可以参与多个议题的讨论,各个议题的民众并不是壁垒分明的。三是公众偏好。这是指民众对于议题意见的总和,它包含了意见方向上(如赞成或反对)及强度上(如强烈反对或稍微反对)两个方面。四是意见表达。可以公开表达,也可以隐藏于心,这种又称为“内在的民意”。五是参与人数。民意的目标就是对公共政策的影响,所以只有在参与人数上达到某种有效的或潜在有效的影响力,才称得上民意。当然这种影响,是有意见的强度和持有意见的组织,加上参与人数共同产生的,而并非仅由参与人数而决定。

二、网络民意概念的界定

(一)网络民意为民意表达的新方式

网络平台使得民众表达的内容也更为广泛、直接,这些言论是否属于民意,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证明网络民意属于民意,是民意的一种新形式。

1.议题发布。从技术上讲网络是有内部连接的节点组成,这些节点遍布网络所能触及的每个角落,既可以是一台电脑,也可以是一部手机。这种开放性,使得参与者可以无障碍地互动与发布自己所关注的议题。网络为广泛的参与者提供了技术支持,使得更多自媒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出。由最开始的论坛、社区到博客,再到微博,媒体变得越来越个性化、个人化,每个人发言的自由空间越来越大。议题出现与更迭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内容也越来越具多样性,所以在网络的平台上不缺少议题,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过去被遗忘的议题在特定情况下也具有可追溯性。

2.参与主体。网络具有隐匿性,这一特性使得网络中的社交行为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社会等级和身份地位带来的差别。任何人利用网络获取和传递信息的权利是平等的,并在网络中形成一种横向的新人际关系组织。这种组织结构突破了传统的社会权力分配机制,使人们在平等的基础上重塑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使个体能够完全平等地拥有获取信息与表达自由的权利。因纵向的权力结构被网络的独特性打破,使得趋向于横向水平化的个人力量被加强,这就初步形成了网络上的“公共领域”。在此基础上,网民可以自由选择网络发布平台,参与其感兴趣的议题,积极主动地在网络社区中寻找同盟军。

3.网民参与程度与意见流向。据统计,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6.18亿,手机网民达5亿。其中男女比例56:44;农村网民占总网民数的28.6%,规模已达1.77亿;网民年龄虽然以20-29岁占比最大,但低龄、高龄的网民也呈上升趋势;小学及小学以下学历人群的比例也保持增长趋势。互联网的兴起与快速普及,使得民众也迅速参与其中。网络无空间、时间的特性还打破了地域间的文化障碍,使得议题在多种意见讨论中可以显现出共识的部分。且网络的隐匿性、开放性的特点弱化了“沉默的螺旋”理论,促使网民更为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又因网络资源的共享性及即时性,网民可以在获取信息的同时就发表见解,直接参与到事件的讨论之中,并能与其相关的政府部门形成“无知之幕”下的对话互动。以邓玉娇案为例,邓玉娇案的声音来源于网络,其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怎样处罚等话题于各大论坛展开激烈的讨论。大多数网友从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认为邓玉娇并不构成犯罪,随着网民意见的呼声愈演愈烈,引起了上级部门的重视,最后判决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以及具有自首、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等因素,免于刑事处罚。由此可见,在网络上对于某一社会热点议题,网民好不吝惜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坚持自己的立场。

综上所述,网络民意符合民意的构成要素,它其实就是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为民意表达新添的一种表达途径。同时,网络民意还有两个关键因素:一是网络技术,它是传输信息的手段和工具;另一个就是传输的内容,也即是民意。因此,可以将网络民意定义为:以网络技术为基础,通过网络平台自由地发表个人的见解或评论,集合公众某种共同的愿望或诉求,从而形成的民意流向。

(二)网络民意与舆论的区别

对于网络上言论的“众生喧哗”,有两种态度。一种认为,网络保障了公民的表达权;另一种认为网上充斥着不实言论,误导公众。这就要区分网络民意与舆论的界限,并非所有网络上的言论表达均属于民意。

从广义上看,舆论是指“公众意见”,等同于民意,但“广义的舆论研究为了应付解释民意的需要,不断地发明和借用了一些相关概念……使得广义的舆论研究在范围上变得越来越广泛,有时候甚至会出现把舆论研究学者与民意研究学者之间划等号的现象。”而舆论的狭义概念更能突出其特点,即总是将舆论与媒体的关系放置于第一位,强调舆论是无法离开媒体的一种“公开意见”(而非“公众意见”)。并且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新闻传媒对舆论有反应、影响、引导甚至组织的功能,所以,媒体与舆论才是最为契合的关系。因此民意同舆论不应混同使用,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民意不一定依靠媒体进行发布,它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不公开的“内在民意”,而舆论则必须是“公开的意见”,并且更加倚重媒体的思想和意见。第二,民意的突出特点是非表层性和相对稳定性,一旦形成,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变动。而舆论,则缺乏稳定性,难以预测。同时,民意还包含意见流向和行为后果,在一定时域、地域多数民众对某些公共事件、公共政策等形成相同的评价或相似社会情绪,这种社会评价及社会情绪还可能伴随着相当规模的群体性活动。而舆论并不强调它本身所带来的社会心理以及意见倾向和行为后果。第三,民意侧重于人们对社会具体事物真实的情绪、意见、价值判断等,是民众内心的呼声。而舆论则被区分为国家和公众等不同的舆论,其中既有民众的声音,也有国家的声音。并且由于舆论与传媒的不可分性,为达到吸引大众眼球的目的,舆论本身即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如“秦火火”案件,秦火火所发表的微博造成了舆论风暴,但其舆论本身就是虚假的、不真实的。我们就不能将这种虚假的舆论归为民意。

三、网络语境下言论表达限度的规制

(一)鼓励网络民意表达自由

网络为民众行使知情、表达、参与、监督四大民主权利提供了新的平台,在这里可以将权力放置于阳光下,将我国法律运行机制中的不完善之处暴露在民众的视野内。民众可以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去监督立法、执法与司法中的不足或腐败等现象,这就形成了一股推动中国法律良性运行的强大动力。所以政府部门应当做到广开言路,鼓励网民的表达自由,真正倾听网络民意,从而达到相互沟通、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妥协和合作,尤其应认真对待理性的网络民意。这样,网络民意必能成为推动我国法律良性发展的重要动力。

(二)引导与疏导网络民意表达

网民对于一个议题发表的评论尽管只是代表个人见解,但是网络的神奇就在于,它的分散组织结构使信息资源得以自由流动,还可以将分散的意见联结。这使得网民与网民的意见不断交汇、分散、扩大到再聚集,从而形成一股不可小觑的民意流,倘若政府部门置之不理,并且对此不及时地进行正确地引导和采取有效的措施,则有可能引发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导致出现“网络暴力”事件。所以,政府部门在“网络暴力”形成之前,应当采取有效的对应措施,疏导民众的情绪。而这种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部分归咎于信息不对称,网民在无法得知全部事件真相的前提下,又被网络上所谓的“意见权威”所引导、煽动。此时,政府部门应及时发布信息,与公众通过网络进行相互对话及理性协商,消减网民的感性情绪,引导理性网络民意的表达,从而在网络上建立一个“协商型正义”的互动模式。

(三)过格网络舆论的法律限度规制

如霍姆斯所言,如果受到合理限制,言论自由是自由政府无可估量的优惠;但如果缺乏这类限制,它就可能成为共和国的灾难。但限制也不能过分地侵蚀公民权利,甚至取消了此项权利。所以要区别对待网络民意与非民意表达的过格网络舆论,对于网络民意,政府应持有宽宥的情怀,做到耐心倾听与认真解答;对非网络民意的过格言论,则应将其置于法律之中,持有谨慎的态度。

“过格”的网络舆论,即是其行为本身已经超越宪法所赋予言论自由的限度,已经触及其他相关法律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网络言论。对于这样的过格网络舆论应适用相关法律进行惩戒。其中《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于限制网络舆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分裂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由此可归纳出,我国受规制的过格网络舆论可分为三类:一是政治性言论;二是淫秽色情和赌博暴力;三是违背社会规范和侵犯私权(包括盗版、诽谤、恶搞等)。这三类言论对与国家政权及社会稳定的威胁逐次递减:政治性言论首当其冲,其次是淫秽色情和赌博暴力,它们是典型的网络犯罪,宣传者大都借此进行牟利,国家也应持严厉打击的态度。最后是违背社会规范和侵犯私权的言论,这类内容主要是靠社会规范和司法事后约束,但是网络平台提供了强大的信息收集和聚合机制,使得原来并不突出的问题也变得严重,所以国家对于此类行为谨慎待之。

四、结语

自互联网的出现,民意在网络社会中有了最充分的表达空间。当然,这也为披着民意外衣进行伪装的虚假言论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对网络民意与网络舆论的概念的混同,更使得网络民意也变得不可靠,变得杂乱无章,所以对于网络民意的概念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网络民意会由于信息不对称或激情参与等情况,引起的民意表达的不真实或者偏颇。但这成为促进国家加强政府的信息公开,建立透明型政府,及时倾听民众呼声,进行协商互动的动力。而对于过格的网络舆论,则要抱着严肃的态度进行相应惩治。不应让表象的网络舆论,掩盖真正的民意诉求;不要用对待虚假言论的态度,去束缚民众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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