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法律界限

2015-01-02 04:26王长新
北方经贸 2015年12期
关键词:履行合同卖方买方

王长新

(郑州铁路经济集团有限公司,郑州450000)

浅议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法律界限

王长新

(郑州铁路经济集团有限公司,郑州450000)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作为经济犯罪,具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危害性,现今我国多地出现的金融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股权合同诈骗,融资、融券合同诈骗等,都是合同诈骗的一种,是被列为当前重点打击的经济犯罪之一。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属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二者之间罪与非罪的界限有时难以划分,我国刑法224条单独增设了合同诈骗罪,将其从诈骗罪中分出,足以表明合同诈骗罪在目前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在当前法律实践中,由于企事业单位因混淆两者间的区别,将明明是犯罪的行为而以民事纠纷来处理,失去了司法机关介入的最佳时机,结果很多案例,都使犯罪分子逃避了制裁,单位自身也因此蒙受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合同诈骗罪;合同纠纷;法律界限

一、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表现形态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手段,可谓多种多样。我国刑法第224条中,就列举了合同诈骗罪的五种常用手段: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只要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涉及数额较大(符合法定最低数额)的即构成合同诈骗罪。第5项的“其它方法骗取”,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形式和内容上合同诈骗罪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以假面目出现的合同,即上述手段的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此种诈骗性质容易确认。二是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即以合法的面目和手段签订合同,来掩盖其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目的。在此种情形的认定上,常会发生与经济合同纠纷的混淆。

我们首先从合同纠纷的效力上讲,不外乎三种情形:合同有效、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债权理论,合同不成立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之间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原则。合同有效,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用违约责任制度。据此,我们认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区别,在于明确合同诈骗罪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纠纷之间的界限。其次,在这里我们必须提一下合同民事欺诈纠纷,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欺诈行为,而引起的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欺诈行为表现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等。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般认为,民事欺诈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本人不同意这一观点。因为民事欺诈纠纷,既可能存在于违约纠纷之中,如供货方以次充好,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能存在于缔约之际,如恶意磋商,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他们都有主观过错,而主观过错又包涵了故意和过失两种方式。因此,因民事欺诈行为可以根据合同效力不同,分别要求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二、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界定

司法实践中,因合同导致的纠纷大量表现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纠纷。而合同当事人在违约过程中的各种客观表现行为,有时就是合同民事欺诈,也有时形似合同诈骗,甚至出现违约纠纷与合同诈骗罪重合的情形,但合同诈骗行为与合同违约行为之间的根本区别,可以反映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间的界限。

现实经济生活中,有这样两种情形,其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真实、自愿的、内容也合法,从而使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但在履约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另一方产生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从而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履行合同交付义务。其二是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主观状态就蒙眬不清的,履行合同或最终非法占有,也处于一种随机状态。合同签订后,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内心意图日渐明确。对此性质的认定,罪与非罪界限也有时会出现模糊。一般认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利用合同骗取了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但客观上“骗取”财物的认定,归根到底还是主观上故意的问题。

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在行为人主观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必须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客观上占有了对方的财物,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为此,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在实践中,要正确揭示出犯罪分子的主观目的,区分合同诈骗行为上的主观故意与违约过错确有困难。他们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在主观目的难以揭示的情形下,应通过客观标准予以确认,下面通过一案例的分析,谈谈本人的看法与观点。

2013年9月,某外国公司(买方)与某合资企业(卖方)

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T/T付款方式,买方在见到卖方的提单复印件后即付款。9月28日,卖方电传提单复印件至买方,买方遂依约定电汇货款5万美元,9月30日卖方又要求买方额外支付运费,买方即办理了运费电汇。次日,卖方工作人员称因公司负责人不同意此项交易,请买方停止支付运费,但此时买方货款已付出。此后经买方多次请求卖方返还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审理期间卖方主张正本提单已交买方,货物灭失的责任应由船运公司承担,卖方已履行了合同的备货和交付义务。查明,卖方产品长年由其合资的外方合资者包销,此合同项下的货物已被卖方的外方合资者在境外提走,提单号与卖方传真给买方的提单号相同。据此,买方又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卖方涉嫌合同诈骗。

对于此案,有两种观点,其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其二是构成合同诈骗罪。主张是合同纠纷的认为,双方合同形式要件完备,卖方有履行能力,只是在合同履行的最终阶段未履行交付,合同的不履行不能就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应为合同违约纠纷。而主张是合同诈骗的则认为,卖方虽有履约能力,并做了备货准备,但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其伪造提单、虚假陈述,采用的是欺骗手法,尤其是被买方诉至法庭后,仍百般推托,毫无还款诚意,并将责任推给船运公司,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侵吞他人财产的故意,据此应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公安机关最终决定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察,经公安机关强拳出击,买方及时有效地挽回了经济损失、卖方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此案对我们的启示是,在充满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只有准确认定经济活动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更好地、有效预防和惩治经济犯罪,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客观标准

(一)履行能力

合同履行能力的认定,应充分考虑下列几点因素: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已经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经营资格、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2.合同签订时,行为人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具备履约能力。3.行为人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有足够担保,或他人可代为履行。如果行为人不具备以上条件,而且也根本不去创造条件,则可视为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但是仅凭这些就认定行为人涉嫌合同诈骗,有所牵强。因为负债经营、风险投资、对缝买卖等均属常见经营方式,由此产生的损失也属正常经营风险。所以合同的履约能力常处于一种可变状态,还要结合相关的其他因素。

(二)欺骗手段

现今欺骗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包罗万象。具体包括:1.虚假事实,如以无中生有、供应紧俏物资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获取行为人的信任。2.高额利润,以高额的资金回报,许诺不合理的价格优惠,骗取行为人信任的行为。3.夸大事实,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采用虚张声势等手段,欺骗行为人。4.百般抵赖,用虚假陈述推诿责任,妄图逃避、掩盖、诋毁其虚假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履约行为

具备履约能力,并不排除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诈骗目的,采取了欺骗手段也并不是合同的不履行。故区分行为罪与罪的性质,还应结合双方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实际履约行为。

(四)货款或货物的处置情况

不同的主观行为,对合同货款、货物的处置也必然不同。在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义务时,行为人对其所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正常情况下,货款、货物应投入生产经营活动,或进行合法处理。但合同诈骗犯罪是由于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则通常立刻转移或从事非法活动或偿还他人债务,或携款逃匿,就根本没有归还或履行的意图。

(五)行为人在合同不履行后的态度

不履行合同义务,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原因,主观原因上的过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主观故意,也存在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客观表现上,有据理力争与胡搅漫缠的区分。为此,行为人在对合同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态度上,也能正确区分出是合同诈骗犯罪还是合同违约纠纷。

(六)涉案金额

成立合同诈骗罪的条件之一是数额较大及以上,数额的认定也是确定罪与非罪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此,最高法构成犯罪及犯罪量刑数额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够不上诈骗犯罪的最低起刑标准,那么,该行为也是合同诈骗,只是使用的法律不同而已。

四、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处理结果不同

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第二百二十四条“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我国刑法第231条:“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单位也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而合同纠纷则应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的损失,违约方还应支付赔偿金。同时规定,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所教的定金不予退回,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回定金。

综上,由于合同诈骗往往以合同纠纷的形式出现,给正确认定犯罪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只要我们能以二者的界限做为认定标准,通过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分析,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上述因素,就能够把握住行为本质。既不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又不以刑代罚,打击一切,就能够正确地区分犯罪,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责任编辑:兰欣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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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8

王长新(1964-),男,河南南阳人,经济师,研究方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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