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 峻
为什么被检查企业拒缴罚款
■严 峻
2014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地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对B企业2013年、2012年进行纳税检查,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后最终作出决定,B企业需补缴税款80万元、滞纳金15万元,追缴罚款15万元,合计110多万元。
B企业缴清了税款、滞纳金,但是以要上市为理由,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缴纳任何罚款,并且要求地税局重新下发税务文书对其违法行为不要进行税务处罚。
B企业要上市,这是件大好事,有关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但是,执法部门不能一味支持或者变相支持企业在税收上的违法违规,掩盖实质问题。税务机关不能迎合需要,对B企业的违法不进行处罚。对于B企业罚款需要弄清类型,只有情况明了,心中才能有数,才能掌握主动权。税务执行人员翻开该企业的案卷,了解到对B企业的罚款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未缴纳。企业购买土地,建设了厂房,并且已经用了好多年,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缴纳地方税,然而B企业没有申报缴纳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
第二种类型:B企业少代扣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或者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如劳务报酬、其他所得之类有关专家帮助设计、发放礼品等),税务部门处以少代扣个人所得税50%的罚款。
第三种类型:B企业财务人员已经代扣了有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干部职工的工资收入超过扣除标准),一直就放在账上,始终没有向××地税局缴纳,导致B企业已经扣下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未入国库,税务机关处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第四种类型:发票违章罚款,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处罚款10000元。
对于以上罚款,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种类型:被查B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税务部门处以该税款5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类型:是被查B企业少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处以该税款50%的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种类型:被查B企业已经代扣个人所得税,没有向××地税局缴纳,导致企业已经扣下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未入国库,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种类型:被查B企业发票违章罚款。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企业应取得正规的发票入账记账,而不是假发票、白条,以及不合法的凭证入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处以罚款10000元。
总之,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种类型处罚没有错误,也没有瑕疵,所以不能不给予B公司行政处罚。被查B企业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错了,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果不缴纳罚款,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