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 陈奕玮 马永双
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目前在广域内仍以强制性披露为主,虽然强制性披露存在着许多漏洞,但目前仍是世界上主导的会计披露形式。然而一些经济学家也从技术领域对这一披露形式提出了质疑。笔者基于微观经济学的视角分析自愿性披露和强制性披露的优势与劣势,以了解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探讨会计信息披露的本质。
(一)代理理论 代理理论是企业高管自愿披露财务报告的原因之一,而委托代理关系是代理理论中最重要的关系,它反映的是管理和产品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合同是其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契约的主要内容就是会计信息,它体现了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使理性市场参与者将追求盈利的权利棒交给企业。但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存在着矛盾,而所有者出于对管理层的不放心,将会花费一部分成本用于监督管理层执行契约。因此,代理理论的核心论点就是第三方即监督人的参与,会让作为被委托人的企业利益受损,从而使管理层收益最大化。代理理论提出了要让管理人的收益与所有者的收益挂钩,即通过契约中的某种事先约定来促进管理层为了自身利益而为所有者效用最大化而努力。管理层为了使所有者降低监督成本,从而自愿披露会计信息来赢得良好的信誉,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
(二)信号原理与“看不见的手”固有的竞争本质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资源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因素,可以决定企业在竞争中的胜败,这就成为企业自愿披露信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企业应提高其财务报表的质量,自愿性的披露外界所关心的信息,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顾虑,提高企业价值。企业自愿性披露公司的真实实力同时也是招商引资不可或缺的手段。当宏观经济整体萧条时,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通过自愿性披露企业信息,报告其良好的业绩,以便长期保持市场对其的信任度。自信程度处于一般水平的企业也会聘请一些专家或注册会计师来编制质量水平较高的会计报表以彰显企业的竞争优势。综合实力不强的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占有优势,一份高质量的财务报表事关重要,可以让投资人了解企业的不足和优势,让投资人知道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以及企业对今后各方面工作改进的信心。
(三)私人契约理论 有学者认为,企业内部财务信息可以看作是一种商品,因为它具有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双重特性,而且从表面上看其生产成本也并不高。因此,美国经济学家哈利沃克曾经提出了金融市场不应该局限于金融产品的市场,更应该是信息的市场,经济个体通过个人渠道购买《投资简报》就是私人契约理论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会计信息强制性披露动因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失去调节经济机制的作用,因此需要政府的推动作用来使社会的资金得到合理利用,即经济学中所强调的市场投资者的资金得到“边际效用最大化的效果”,以防止某些企业家的垄断行为或重要信息不予供给。另一方面,市场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与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需要强制性披露使信息在市场充分传达。
(一)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导致了市场参与者要么做出不利于自身利益的选择,要么利用信息便利做出有损于道德标准的选择。因此,为了削弱因为市场失灵带来的不良影响,需要政府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与监督。而调控的关键原因在于,会计信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等商品特征被企业独家生产和提供,同时会计信息又具备公共物品的职能。
(1)企业是信息的独家提供者。可以利用“看不见的手”理论来分析信息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失灵现象。企业内部财务信息的产生本身就具有潜在的垄断性,如果政府不加以监督和干预,很有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的出现。与私人契约式的购买行为相比,强制性财务报告披露政策能够避免价格垄断所带来的市场失灵,其带来的社会效应要远好于前者。强制性披露企业会计信息对市场参与者而言可降低投资成本,因为企业是会计信息的独家生产和提供者,会计信息可作为企业的一种产品进行销售,如果大量的金钱用来购买相似度极高的信息,就是一种浪费。
(2)会计信息属于公共物品。从微观经济学的视野即“帕累托最优”来分析,在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下,会计信息将会成为一种具有典型性的公共产品。由于没有人能阻挡市场参与者来分享这些免费的会计信息,导致企业生产会计信息的动力不足,从而形成供小于求的局面。但从市场反应来看,这种供求关系并没有得到真实体现,这成为许多学者普遍讨论和关注的焦点,也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一个切入点。不可否认,假如政府通过资金补贴来弥补企业生产会计信息所需要的成本,那么政府资金补贴的来源就要由整个社会承担。因此,政府采取强制性保障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二)社会目标的深入 在实现社会整体目标的过程中,金融市场参与者将关注企业如何给“公正报告”界定一个准确的概念以及如何对市场参与者进行保护等具体理论和实践问题。市场的公正性是基于公正利益考虑的,强调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有获得相同信息量的机会,即微观经济学所说的“信息对称”。从政府的角度考虑,这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而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将是漫长的,信息不对称行为所导致的“不明智选择”或“不道德行为”最终会导致市场潜伏着高风险漏洞,从而导致市场崩溃。所以强制性披露就是“信息对称”的一个保证,能够有效阻止那些掌握内部信息并以此谋利的人的自利行为,保证投资者对市场公平性持有长久的信心。
(一)会计信息自愿披露的利弊 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渐发达,经济的发展已不再是一个国家的事情,全球化、多极化的特征日益明显,从而出现了激烈的争夺资本的商业行为,因而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会提高。企业将一些不愿意自愿对外披露的信息通过定价出售的形式销售给有需求的投资者,有利于股民增加购买企业金融产品及衍生品的欲望,从而提升公司自身价值。与此同时,自愿性披露企业财务信息的方式也能推动金融衍生工具的改革与创新,推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然而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自愿性所带来的消极因素也不可忽视,一方面,与宏观经济的整体收益相比,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所带来的企业成本应由企业自身承担;另一方面,企业披露过多的会计信息可能会造成商业机密的大量泄漏,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会计信息强制披露的利弊 企业作为会计信息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会计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参与者购买信息的支付成本。然而经济市场的本质是各个厂商之间的竞争,出于盈利目的,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为误导性报告的产生提供了动机,管理层不可能因为披露了误导性的财务会计报告而受处分,从而导致其可以在短时间内操控财务报告。基于这一判断,强制性披露是不可或缺的,能使市场参与者在信息获取上有一定的公正性、透明性,从而保障社会资源投入的合理化和效用产出最大化,确保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但企业财务信息在强制性披露的过程中也会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财务信息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如果供给大于需求,就会使财富过多地集中在企业或者财务信息使用者手中,从而增加整个社会的负担。
从微观经济学博弈论的角度来看,集团内部财务信息披露这一行为本身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尽管企业财务报告同时具备供给垄断性和公共物品属性,但在现实生活中是分不开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无论是何种披露方式,高质量的财务报告是一切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充要条件。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针对我国企业财务报告的披露方式,国内外专家提出了不同的见解,有的主张进行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有的建议进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无论哪一种披露方式都有其独特的优缺点,如何将二者有效结合,至今国内外学者尚未达成一致看法。
(一)寻求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有机契合 企业主动披露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目的在于引起投资者兴趣以及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因此对于非因公司蓄意而产生的信息不准确导致的损失,管理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要求企业强制性披露财务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变更以及发生的与股东权利义务或收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目前强制性披露会计信息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困难,许多企业按照政府制定的最低标准来进行信息公开,而大多数企业考虑到了同行业间的竞争因素,不愿意自愿披露其财务报告。政府设定的强制性披露的标准不高,没有达到无强制情况下自愿披露的临界点,只有将强制性披露的标准提高到这一临界点,如可以在某一阶段适当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次数、以及企业强制性披露的最低标准,并将这些理念进行落实,才有利于解决两种披露方式有效结合的问题,解决市场参与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证投资者对企业或者市场的投资信心。
(二)保障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合理合法 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会计信息强制性披露必须要把因实施而导致的成本综合性消耗因素考虑在内,强制性披露所导致的成本消耗包括监察部门的设立以及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成本、改变企业运行模式所发生的适应性成本以及处理企业违规所花费的一系列成本、或由于过度披露企业内部信息而导致企业大量招商引资的机会成本流失。因此,如果政府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过度监管,就会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即只考虑监督给管理者带来的效用,不考虑这种行为给公司效益带来的损害程度。监管者不管信息披露是否过度,只考虑自己权利利用是否达到最大化,而权利的过度利用也是一种贪污腐败行为,因此,保证企业和投资者达到公正性和营利性才是正确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
[1]陈艳:《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经济学思考》,《会计研究》2004年第8期。
[2]杨荣本:《市场、政府与会计信息供求博弈》,《审计与经济研究》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