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自用餐是否纳税
问:本公司经营酒店,财务人员为了效益考核目的,在账务处理上,对酒店内部员工用餐及内部招待客人,按照酒水单确认收入。日前,税务管理机关要求对该部分未申报的收入申报纳税。请问,酒店内部员工用餐及内部招待客人是否应当纳税?
郧西天河国际大酒店 秦宾红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一条规定,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由此可见,缴纳营业税的前提必须是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而所谓有偿是指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取得了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但视同发生应税行为除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目前列举的仅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一种情况。作为你单位内部员工就餐以及内部招待客人,提供劳务方为你公司,接受劳务方仍然是你公司,同属一个公司,相互并不存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营利益,并且对该行为也不属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此,虽然你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存在瑕疵,但并不存在营业税纳税义务,不应当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权世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