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点、疑点分析

2015-12-16 05:06樊思雨
财会通讯 2015年4期
关键词:微利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点、疑点分析

问: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为有效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又先后出台了三大文件。请问,这次对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更优惠的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界定的标准是否有变化?今后核定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及如何享受优惠政策?另外,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如何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谢谢!

银川市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樊思雨

答: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14 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连续三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为此,国家在2014年先后三次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首先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其次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最后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还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文发布的同时,印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解读》,足见国家对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重视。为此,本文就以上各项政策从七个方面进行梳理,以期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更全面、更条理、更清晰的理解,以及对相关政策能更全面、准确和规范的执行。

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及标准

财税〔2014〕34号文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文第五条进一步规定:“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则对小型微利企业规定了明确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税〔2009〕69号文第七条又进一步明确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定性量化标准的计算方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但是,对于以上判断条件或标准,必须重点注意三点:一是注意掌握判断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范围,仅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二是上述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或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三是企业不能为了满足条件或标准而故意人为调节与条件或标准相关的数据,更不能为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或标准而弄虚作假,如不能为了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而故意压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防止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二、注意掌握享受优惠的期间、标准和方法

财税〔2014〕34号文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该条规定必须注意三点:一是执行期限仅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 年12月31日,共三年;二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但含10万元;三是先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两项优惠政策同时执行、依次计算。

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需要审批

根据国家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文第二条明确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由此可见,今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实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很明显,此举取消了原审批流程、简化了管理方法、减轻了纳税人负担,是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具体体现,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文的一大亮点。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优惠的几种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文第二及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一)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三)对于半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五、核定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及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以往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文第一条已明确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这不仅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文的一大亮点,更是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文第三条规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解读》又补充说明:“按照《公告》规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由此可见,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但必须注意的是,尽管核定及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能确实很小,但在享受本次优惠政策时,是否需要在账面及会计报表上清晰反映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指标,本次相关文件均未明确。但是,由于一般核定及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具备建账能力或不能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难以提供或难以准确提供相关指标数据,所以,具体执行的尺度、方法如何把握还有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或遵循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六、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文第四条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该规定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或汇算清缴环节时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结合实际,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二是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七、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文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文明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3月国家先后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做了重要调整。根据财税〔2015〕34号文的规定, “自2014 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优惠期间改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从原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凡是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优惠。对此需要提醒的是:一是执行期虽仍为三年,但顺延了一年;二是2014年仍然应该按照原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标准执行,不可以追溯执行。另外,财税〔2015〕34号文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改为了“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文的规定,该公告适用于2015年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告发布之日起(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文废止。由于财税〔2015〕34号文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所以,对正在进行的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无影响,但必须注意的是,2015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即将开始,所以,凡是符合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文规定优惠范围的,特别是优惠范围扩大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新增的小型微利企业,要注意及时、正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朱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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