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5版)中国时代表的修订建议

2014-12-31 09:14蒋文汇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图书馆湖北武汉430074
图书馆建设 2014年2期
关键词:中图法类目下位

蒋文汇(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图书馆 湖北 武汉 430074)

中国时代表(以下简称中时表)是《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以下简称《中图法》)通用复分表的第5类,也是使用频次较高的一个专用复分表。《中图法》(第5版)对中时表做了一些诸如规范类目名称,修改、增补类目注释,精确年代起止时间等修订,较之《中图法》(第4版),更加完善、科学及合理。但笔者经过分析和研究发现,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现将这些问题列出,望与广大同行交流、探讨。

1 中时表修订概况[1-2]

1.1 规范、修订类名

此次中时表的最大修订之处体现在对一级类名的修改。《中图法》(第5版)之前中时表一级类名是以社会形态划分为依据进行标引的,对此史学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例如,有的史学家认为中国根本就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奴隶制”,也不存在所谓的“奴隶社会”;而中国历史上的“封建社会”也不同于同时期的欧洲所经历的封建制度,而是一种特殊的“中央集权下的宗法专制社会”。

不仅如此,社会形态内部之间朝代的划分也存在着分歧。例如,《中图法》(第5版)之前的中时表将“春秋”列入“奴隶社会”,将“战国”作为封建社会的开始。我国著名图书馆学家皮高品教授就曾对此提出过批评,他认为西周不属于奴隶社会,而属于封建社会性质[3]。

将带有强烈主观性和争论性的事物用作标引类目,严重违反了《中图法》的客观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因此,在《中图法》(第5版)中时表的修订中,用朝代或时期的划分代替原来的社会形态的划分,就从客观上避免了上述学术争论,显得更加科学。

1.2 修订年代起止时间

《中图法》(第5版)中时表的另一重大修订点是精确了部分朝代的起止时间。《中图法》(第5版)之前,“1 原始社会”类目的起止时间是“约50万年前~4000多年前”,紧接着“2 奴隶社会”类目的起止时间是“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475年”。这种划分存在着一个很大的漏洞,那就是在“4000多年前~公元前21世纪”之间出现了一个历史空档,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中图法》(第5版)的中时表将“上古”时期结束于公元前2070年,以后则为“先秦”历史部分,不但解决了历史的衔接问题,也保证了时间上的连贯性。

另外,《中图法》(第5版)关于夏、商、西周三代的历史时期的划分也是依据2000年公布的《夏商周年表》,将各朝代起止时间精确到某具体年份[4],这就比《中图法》(第4版)以前的粗略划分要规范得多。

2 《中图法》(第5版)中时表修订的不足

《中图法》(第5版)中时表还有一些增补注释、规范类名等修订。对于这些修订,笔者认为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2.1 类目名称设置的不足

2.1.1 一级类名划分标准混乱

中时表的全称是“中国时代表”,在《中图法》(第5版)中时表的修订中,似乎有将其修订为“中国朝代表”的趋势,这是此次修订最为明显的一个地方。但纵观整个中时表,并结合国际时代表和《中图法》(第5版)“K2 中国史”的部分就会发现,中时表的修订存在着一些问题。“2 先秦”、“3 秦、汉至南北朝”、“4 隋、唐至清前期”类目的确是按照中国历史朝代名称标引类名的,但“1 上古”、“5 近代”类目则是依据历史纪年标引的类名,“6 民国时期”和“7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类目表示的是两个不同的政权时期,其和中国历史意义上的“朝代”概念是有严格区分的。因此,中时表的一级类目实际上是将时代划分和朝代划分混在一起,用两套标准编制而成的。

相比较而言,国际时代表一级类目的划分标准则规范很多。在国际时代表中,一级类目按欧洲历史的发展顺序设置了“上古”、“古代”、“中世纪”、“近代”、“现代”、“21世纪”6个类目,并在各类目后标注时间以作区分,划分标准统一、简单。

《中图法》(第5版)主表“K2 中国史”部分下级类目的标引也和中时表不一致。中时表中,“2 先秦”类目对应主表“K22 古代史早期”类目,“3 秦、汉至南北朝”类目对应主表“K23 古代史中期”类目,“战国”在中时表中入“2 先秦”类目,但在主表中,却归于“K23 古代史中期”类目下,整整相差了一个大类;“4 隋、唐至清前期”类目对应主表“K24 古代史后期”类目,民国史的部分在主表中并没有以一级类目的形式出现,而是以新民主主义革命为界,1919年之前的部分入“K258 民国早期”类目,之后的部分散入K26下各类,但中时表中,“6民国时期”类目的年代起止时间是1912—1949年。

中时表和国际时代表是《中图法》(第5版)中揭示文献时代特征的复分表,不同的是,国际时代表揭示的是国际时代特征,中时表揭示的是中国时代特征,因此在编排体例上,两者应保持一致,共同反映“时代”特点。另外,复分表作为主表的辅助表,本身是不单独使用的,因此中时表与主表的“K2 中国史”类目也需保持整体的一致,否则就会显得很混乱,也会给编目工作造成困扰。笔者建议将中时表一级类目参照国际时代表的编排,对应“K2 中国史”类目,依次修改为“1上古”、“2古代早期”、“3古代中期”、“4古代后期”、“5近代”和“6现代”。

2.1.2 “46辽、金、西夏”类目

“46 辽、金、西夏”类目中,“西夏”是新增的一个与“辽”、“金”并列的类名。辽、金、西夏都是我国历史上由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从他们各自建立、灭亡的先后历史顺序来看,“辽(916~1218年)”、“西夏(1038~1227年)”、“金(1115~1234年)”之间在类名上的排列顺序应为“辽、西夏、金”更为合理。

2.2 年代起止时间划分的不足

“76 21世纪(2000年~)”类目中,中时表将21世纪的起始年定于2000年。其实对于21世纪起始年的问题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就已经有了定论。南京紫金山天文台台长陆本魁认为,从历史年代和天文历法角度而言,21世纪应从2001年1月1日开始[5]。这是因为,根据“世纪”的定义,第1个世纪从公元1年到公元100年,第2个世纪从公元101年到公元200年,依此类推,第21个世纪应从2001年1月1日到2100年12月31日,如果以2000年作为21世纪的开始,20世纪就只有99年。所以将21世纪的起始年定于2000年肯定是不对的。但如果将起始年定于2001年,那么有关2000年的著作又要入什么类呢?其实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在“76 21世纪(2001年~)”类目下增加一条注释“2000年的著作入此”,这样既可以保证类目年代划分的正确性,同时也增强了类目的容纳性。

2.3 类目注释不规范

2.3.1 需增补注释的类目

“三代”是夏、商、西周三代的统称,在中时表中,“三代”的类号是“21”,夏、商、西周作为下位类应按层累制排列为“211 夏”、“212 商”、“213 西周”。但在中时表中,夏、商、西周三代却运用了借号法,借用其上位类“21”的号码位数,依次排号为“22”、“23”、“24”。借号法的优点在于使类号简洁,但同时其缺点也在于无法从类号上分辨上、下位类的关系。虽然在实例中,下位类采用了缩进字符的方式以示区别,但还是很容易将其误认为是上位类的同级类目。同理,“32 秦、汉”与“33 秦”、“34汉”的类目关系和编号方法也是一样。其实,纵观整个中时表不难发现,下位类运用借号法来编制类号的类目不止上述两例,如“35 三国、晋、南北朝”和“36 三国”类目。“36三国”类目本是“35三国、晋、南北朝”类目的下位类,但因为“36三国”类目下还包含了“361魏”、“362蜀”、“363吴”3个子类,为了缩短类号,国家图书馆《中图法》编辑委员会就运用借号法将“三国”的类号编为“36”,并在“35 三国、晋、南北朝”类目下加了一条注释“总论魏晋南北朝时期或六朝时期入此”,这样一来,不仅可以补充解释“35三国、晋、南北朝”上位类的类目含义,还能突显其上位类的位置。同样,我们可以在“21 三代”类目下添加注释“总论夏、商、西周三代时期入此”,在“32 秦、汉”类目下添加注释“总论秦汉时期入此”,这样就能将其上位类的位置醒目地体现出来。

关于西汉的起止年,史学界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的史学家将西汉灭亡的时间定在公元8年,认为公元9—23年的王莽“新朝”是独立于两汉的另一个朝代。而翦伯赞等则认为西汉的灭亡时间是公元24年,“王莽时期”只是为了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实行的一种改制,并不能算作新的朝代,因此总体上还是属于西汉的[6]。对于学术界存在争议的问题,《中图法》(第5版)选择一种较为权威、普遍的结论作为编制依据本无可厚非,只是在注释时,可将注释补充得更完整、清楚。在主表中,“K234.1 西汉”类目下的注释为“新莽(9~23年)、更始(23~25年)入此”。历史上,王莽于公元9年建立“新朝”,公元23年被绿林军所杀,新朝政权结束,随即绿林军拥立汉宗室刘玄为皇帝,恢复了“汉”的国号,年号“更始”,公元25年,刘秀即位,重新建立了汉朝的统治,定都洛阳,史称“东汉”[7]。也就是说,在“东汉”建立之前,曾历经“王莽新朝”和“更始”两个时期,主表应将“新莽”、“更始”时期分别标注清楚,共同归于“西汉”下才很全面。相比之下,中时表“341 西汉”类目下的注释“王莽时期入此”就显得过于简单、片面。王莽政权于公元23年就结束了,“341 西汉”类目却将年代终止时间定于公元24年,而且注释下并没有标注王莽政权以后短暂的“更始”时期,这就显得很不严谨。笔者认为可在该注释后确以王莽时期的年代,并将“更始”时期标注进来,既保证与主表相关类目呼应,也使得类目表达更规范。

2.3.2 需删除、修订注释的类目

“24 西周”类目下有条注释“兼论东周入此”。东周的纪年是从公元前770年开始,至公元前221年结束的,共分为春秋、战国两个时期,它与西周是两个完全截然不同的时代,将兼论东周的著作入“24 西周”类目下,肯定是不合理的。主表中,“K224 西周”类目下的注释也没有提及“兼论东周”,而是“总论西周、东周入此”。按照《<中图法>(第5版)使用手册》的规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时代的著作,一般依文献重点内容所涉及的时代归类,如果不宜确定,则按前一个时代归类。因此,如果文献论述“东周”的内容不是重点,只是简单的涉及或“兼论”,只需按其主要内容分类就可以了;如果论述东周的内容和其他内容平分秋色的话,那么分在第一个时代的类目下就可以了,没必要再依中时表复分一次。所以“24 西周”类目下的这条注释不符合《<中图法>(第5版)使用手册》的规定,笔者建议删除。

2.4 调整类号,规范类目。

2.4.1 “26 战国”类目

中时表在《中图法》(第5版)之前,“春秋”作为奴隶社会的下限,“战国”作为封建社会的开始,是分开设置相应类目的。《中图法》(第5版)中时表将原来的“31 战国”类目停用,与“25 春秋”类目作为并列类目,共同归于“2先秦”类目下。但主表中,“春秋”和“战国”还是分开设置相应类目的,“K225 春秋”类目入“K22 古代史早期”类目,“K231 战国”类目入“K23 古代史中期”类目。本文的总体思路是将中时表的编排体例尽量与主表保持一致,因此,笔者建议停用“26 战国”类目,恢复“31 战国”类目,然后“25 春秋”类目入“2 古代早期”类目,“31 战国”类目入“3 古代史中期”类目。

2.4.2 “6 民国时期”类目

中时表中,“5 近代(1840~1949年)”类目的年代起止时间是从1840年至1949年,“6 民国时期(1912~1949年)”类目的年代起止时间是1912—1949年,从时间上看,“1912~1949年”是包含在“1840~1949年”之内的,即“6民国时期”类目应属于“5 近代”类目的下位类,主表也是将民国史作为近代史的一部分。但中时表将“6 民国时期”类目作为“5 近代”类目的并列类目单独列出,设置成一级类目,使得两个类目的内涵和外延出现了相互交叉的地方。再则,中国近代史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结束,民国史是包含在内的,而中时表的“5 近代”类目下只有一个“52 清后期”类目,单纯从类号上看,似乎中国近代史部分只包含了“清后期”的内容。因此,将“6 民国时期”类目单独列出作为“5 近代”类目的并列类目,既与主表的设置不吻合,也与中国历史事实不符。笔者建议将“6 民国时期”类目改为“53 民国时期”类目,并作为下位类入“5 近代”类目下。

另外,主表中民国史的部分被分成了两部分,191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前的入“K258 民国早期”类目,以后的部分散入K26下各类。中时表中“民国时期”需要如主表中分为两部分吗?笔者认为没有这个必要。笔者通过CALIS(China Academic Library & Information System,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检索到有关民国时期著作,如《民国人物与民国政治》入K820.6类目,《民国音乐》入J609.26类目,《民国商业》入F729.6类目等,类似这样的著作基本上是描述民国时期的历史情况,其内容含盖广泛,无法细分到“民国早期”或“民国后期”,而实际上也不需要再继续细分,因为复分表的作用一方面是要对主表进一步细化,但另一方面也要保证类号的简洁,如果一个类目能够概括文献的大部分内容,再作细分反而显得累赘。所以笔者认为中时表将“民国时期”作为一个整体类目即可,无需再作如主表的细分。

2.4.3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类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类目的年代起止时间是1949年至今,中时表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以每10年为1个年代划分下位类。主表在“K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类目下,则是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时期划分下位类。有的学者建议将中时表也按主表的划分方法设置下位类,如“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时期(1949~195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1956~1966年)”、“文革及其后的徘徊时期(1966~1978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8年~)”类目[8]。这两种设置下位类的方法哪种更可取?举几个例子来说明。笔者以年代作为关键词,在CALIS上检索各年代的有关文献,检索到的文献题名如下:《20世纪50年代西藏政治与宗教》(D677.5=71),《20世纪60年代国际关系》(D819=72),《20世纪70年代小说研究》(I207.42=73),《80年代的科学》(N1=74),《20世纪90年代中国传媒文化的转型》(G219.297.5)。通过以上检索到的实例,中时表用哪种方法设置下位类更好就不言而喻了。中时表的编制思想是以“中国历史分期为基础,按朝代进行划分的,其中,新中国成立后细分到年代”[9],这种编制思想和主表是有区别的。主表K27类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时期设置下位类,突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建设的特点,能更好地说明中国历史发展现状是可取的。但中时表作为复分表,针对的是所有的文献,它重点是要揭示文献的“时代”特点,如果按照主表下位类的方法细分,文献的“时代”特点就无法很好地被揭示,上述列举的文献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笔者认为中时表目前对“7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设置下位类的方法更好。

表1 《中图法》(第5版)中时表的修订建议

3 对中时表的修改建议

笔者将以上对中时表的修改建议总结如表1所示。

以上是笔者在工作实践中,结合对中时表的理解,对中时表提出的修订建议,不足之处愿与广大同行共同探讨。其实,中时表还有很多值得思考和研究的地方,如中时表对各朝代的划分是否完全符合史料,明朝的灭亡时间到底是1644年还是1663年,南明建立的地方政权属于“明朝”吗?由于篇幅有限,不作赘叙,留待日后再作探讨。

[1]国家图书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M].5版.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1003-1004.

[2]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M].4版.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1125-1126.

[3]皮高品.评郭沫若的《西周也是奴隶社会》兼及《科图法》、《中图法》[G]//皮高品.图书分类法评论选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32-40.

[4]岳 南.千古学案:夏商周断代工程解密记[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443-445.

[5]21世纪从何时开始[EB/OL].[2013-09-20].http:// iask.sina.com.cn/b/1221191.html.

[6]翦伯赞,邵循正,胡 华.中国历史概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5-29.

[7]范文澜.中国通史: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76-182.

[8]刘少武.《中图法》(第4版)“中国时代表”述评[J].图书馆建设,2008(3):54-58.

[9]俞君立,陈树年.文献分类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13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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