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耕地保护中农民参与的研究

2014-12-30 16:34葛浩然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4年3期
关键词:耕地保护

葛浩然

摘 要:文章在分析农民参加耕地保护活动的前提下,论述了干扰该项活动的常见要素,指出了带动活动发展的方法。

关键词:耕地保护;农民参与;集体土地流转;耕地经营流转

土地最宝贵的莫过于耕地,它是非常关键的农业资料,其对于维护国家的粮食稳定,保证社会和谐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在当前时期,对耕地开展的保护活动牵扯到的成员或是组织一般有如下的一些,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非农企业和农民,由于这些群体本身的社会地位等有一定的差异,而且监督和信息等也有缺陷存在,所以发挥的效益是不一样的。在这些群体中,农民是最为直接和实际的使用以及管理人,其对于土地的总数以及品质等非常了解,不过在我们国家的保护模式中,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理应扮演的角色,却没有被太多考虑。因为他们没有被放到上述的责任模式中,农户也未将自身当成是土地保护的关键方,所以他们就无法形成较为浓厚的保护意识,不能积极的服从管控,此时耕地就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在这个前提下,本人经由长久的分析得知了干扰保护的常见要素,指出了一些应对方法。

1 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内涵

具体的讲,该内涵涵盖如下的几点。第一,从总数到品质的综合化的管控,同时更为关注品质维护。第二,要主动的对那些违法活动检举,同时农户在他们本身的权益受到其他组织的干扰时,要依法处理,认真补救。

2 干扰保护的要素

2.1 群众的参与思想太低

该群体是耕地最为直接的使用人,不过在农村中因为教育太过于落后,而且有很多的封建思想,此时就会在群众的头脑中形成一种权力要超过法律的思想。还有部分区域的农村干部的综合素养较差,这也干扰到总体的建设工作的开展,使得农户的参与思想非常低。针对耕地保护活动来说,也就不能够认真的参加了。我们国家的现行耕地维护模式里,因为农民不能够积极的参加,此时就会使得总体的保护活动无法正常有效的开展。

2.2 农户的法规意识较差

公众参与是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宪法》的第2条、第41条相应规定都有充分体现。关于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7条规定:“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然而,中央政府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众或农民参与耕地保护以及对抗耕地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有效途径以及奖惩的方式。有关公众包括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流于形式,农民几乎被排除在耕地保护体系之外。

2.3 沒有稳固的经济前提

要想确保群众积极的参加到该项活动中,就要保证有特定的物质背景和方法。如今很多农村的经济基础不是很好,这就使得土地的保护缺少必须的物质前提,干扰到群众参加到活动中的积极性。对于那些经济较差的区域来讲,大部分的青年群体都外出务工,基本没有心思去关注该活动。在很多人看来,土地归自身所有,因此把自己的地转租给别人,此时别人有时候就会将耕地用作别的方向。

2.4 群众和耕地之间的利益联系不密切

在马克思看来,人参加一项活动的前提是有特定的利益,并非是一种本性。对比农户参加到该项保护活动的情况来看,该群体大体上认为当前的利益是最为实际的。在很多的区域中,尤其是在那些经济欠发达的区域,存在以户为个体,进行小面积种植的现象,其效益很差。很多农户外出务工,家中只剩下弱小,此时就无法积极的参加到耕种活动中,很显然这就导致了利益关联度不高。

2.5 群众没有积极的参与效能感

人们参与的主动性与对参与的效能感有关。效能感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参与行为影响政府决策的自我主观评价。一般来说,参与效能感强的人比参与效能感弱的人会更多地参与某项公共活动。对于个人而言,参与效能感是影响其参与的最主要因素。

3 应对方法

参加到耕地保护工作中,不但是所有的公民要享受的权力还是一项必然的义务。对于农民来讲,要想实现好的效果,就要做好如下的活动。

3.1 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规条例

农户参加到耕地保护工作中,第一就是要切实的提升群众参加到耕地保护中的思想,特别是法规思想。要做好再教育工作,真正的提升群众的素养。经由多项方法,提升其民主思想。而且,还要经由多种媒体和方法,确保群众了解到耕地面积减少的危害性,提升其保护意识。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尽快制定一部《耕地保护法》,并将农民参与作为该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加以明文规定,使其法制化。其次是将农民参与的原则、具体方式、内容和程序具体细化,让农民参与耕地保护能真正贯彻落实。

健全和完善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制度规定。首先要从抓好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合法性”,即制度支持上入手。

3.2 构建新型的农地产权体系

农地产权的完整性是农民有效参与耕地保护的基础,完整的产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产权必须是完全界定的,产权必须是排外的,产权必须是可以流动的,对财产权必须加以有效控制。完整的、可流动的、可继承的产权可以激励农民尽心尽力地保护耕地。

以产权明晰、长期有效、市场化流转为目标,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构建新型的农村产权体系。新型自啵村产权体系庇设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农地承包使用叔”和“耕地经营流转权”三种主要的产权形态,其三种产权形态应是相互分离的,各自产权界定应是清晰的,并赋予每种产权具体而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3.3 做好补贴工作

站在农民的立场上来看,耕地带给他们的利润不高,假如硬将其束缚在土地种植上很显然是不合理的。生产资料所占据的费用比例很大,而且还要进行水利投资以及劳动力,但是其带给我们的产值却不高。众所周知,农民是当前我们国家最为庞大的社会组织,他们的利益的保证是当前国家的一项关键工作。因此务必将农民降低负担,增加收入当成是当前工作的关键点,设置积极婚礼的体系,辅助农民搞好农业生产,确保其收益增加,使农民获取社会生产的平均收益。

4 结束语

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积极性或驱动力源自农民保护耕地所带来的收益,农民收益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耕地保护的成败,即农民增收这一问题能否很好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国家耕地保护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我们要通过多种方法来切实的保护农户的利益,特别是长远阶段的利益,上述内容是目前耕地保护工作的关键点。建立这样的政策,则需要政府建构以农民参与耕地保护为基础的耕地保护体系,通过完善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农民的土地产权,制定合理的耕地保护补贴办法,实现耕地保护、粮食稳产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民参与耕地保护“四位一体”的耕地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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