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财务治理核心——财权配置问题研究

2014-12-26 05:43冉留钢
技术与市场 2014年12期
关键词:决策权财权监督权

冉留钢

(四川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四川 成都610000)

1 财务治理基本理论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市场上,以企业的股东和经营者为中心的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由一系列不完全契约缔造而成。具体来说,企业的生存、发展、盈利均离不开人、财、物等相关资源的功能发挥,而要充分发挥这些资源的价值功能,就必须确立相关制度,企业契约由此而生。同时,利益相关者们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将相关生产要素投入企业。由于各利益主体都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基本目标,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参与企业契约的任何一方,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都有可能使其他参与方的利益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因此,为了顺利履行契约,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企业必须建立一系列机制来协调代理关系,即形成各利益主体的权、责、利界区。这样,企业财务治理问题也就应运而生了。

“财务治理就是基于财务资本结构等制度安排,对企业财权进行合理配置,在强调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前提下,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等机制,实现公司财务决策科学化等一系列制度、机制、行为的安排、设计和规范。”(衣龙新,2002)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财务治理主要是对财务关系的处理,研究如何通过合理配置财权来实现相关利益主体权、责、利的相互制衡,从而提高财务活动的效率,确保最大财富的实现。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财务治理不单单是强调委托——代理关系,而更注重对利益相关者权力的保护。为此,人们提出了以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理论为基础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财务治理模式,企业的财务治理结构正是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谈判能力及其与企业的利益相关度均衡的结果。

2 财权配置—企业财务治理的核心

在公司的权力结构中,财权是一种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力,因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活动最终都会通过资金和资产的相互交换或转变加以完成并在财权上有所体现。

2.1 企业财权配置的基本论述

伍中信教授秉持财权配置论,认为财务治理结构是以财权为基本纽带,逐步确立出资人、董事会、经理人和企业财务人员在财权流动和分割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体现各主体在财权上相互约束、相互制衡的关系。财务治理的核心在于明确出资人、董事会、经理人和企业财务人员在财权流动和分割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而财权体现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对称分布,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分配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已成为财务治理的现实内容。财务治理结构在股东为中心的共同治理理念的指导下,通过财权的合理配置,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和企业决策科学化的一整套制度安排;财务治理的客体是(财)权,即特指财务治理范畴的财权,因此,财务治理主要是对财权的配置,财务治理的核心就是财权配置。

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的实质是有关公司财权安排和利益分配问题,这种财权安排和利益分配的合理与否是公司能否取得高效的决定因素之一。从委托——代理角度来看,委托人必须以权力与利益来激发代理人的积极性,用责任来约束代理人的行为,而代理人在承担责任的同时,也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力与利益。要想达到这种权、责、利之间的内在统一,其基础是必须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合理配置财权。以财权配置为核心构建公司财务治理结构,可以根据对财权的分享程度和贡献的大小来决定分配的利益,但是,并不仅仅限于委托——代理关系,特别应该关注的是中小股东和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问题。

作为财务治理的核心,财权配置更强调的是企业的财权应由多方共同享有和控制,也就是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我们可以这样解释,现代公司制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不仅是股东和经营者的企业内部财权配置,应扩展到包括中小股东与公司员工的内部配置以及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外部财权配置。因为向企业提供利益资源的并不限于股东,供应商、贷款人、顾客,尤其是企业雇员往往都作出了特殊的投资,那么作为“投资者”,理应向公司索取相应的利益分配,在这里就表现为对企业财权的分享和控制。同时,通过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财务治理,通过企业财权的内、外部配置,实现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制衡,达到各利益主体共同分享企业的“蛋糕”。

2.2 利益相关者模式下企业财权配置的实现

通常来讲,我们可以将企业的财权分为三个层次:财务决策权、财务监控权和财务收益权。同时,我们把公司的结构分为四个部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外部利益相关者。之所以这样分,是因为财务治理主要是关于公司内部财务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约束,公司内部人员是主要参与者,是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核心人物”;而外部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供应商、顾客等,只是财务治理涉及到的圈外人士,不起决定性作用,所以可以统称为外部利益相关者。这样一来,我们用如下的模式来简单表示(表1)。

表1 企业相关者财权配置表

财务决策权是指对企业各项财务活动和财务交易所具有的决定权。在财权配置中,决策权配置通常居于中心地位,是财权分配的关键(李连华,2002)。同时,决策权也是公司财权中最广泛的权力。从表1 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都拥有财务决策权,一般可以将财务决策权分为重大决策权和日常决策权。其中,重大决策权主要有企业分立与合并权、资本变更权、重大投资权和重大融资权等;日常决策权主要有中小投资权、资金结算权、资金调度权和资产处理权等。根据所有权持股比例和份额,股东特殊是大股东拥有绝对的股份,按照公平原则,我们应该将重大财务决策权交给股东大会,由他们决定公司的重大投资以及筹资事项。但是,由于股东往往没有直接参与公司治理,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变化的信息并不十分了解,所以一般情况下都会将部分决策权“下放”,即交给董事会和经理层。我们认为,董事会在企业财务决策中处于一个“过渡”地位,拥有中型的财产处置权、筹资权和财务信息披露权等。但是这种“中型财权”的概念很模糊,也没有一个确切的表述,既可以归属为重大财权由大股东享有,也可以下派给经理层。所以,公司一般事项的决策权更多是交给经理层来完成,也就是日常事项的决策权问题。“日常事项”是公司经常发生的、带有随意性质的事务。正是由于其经常性和非重大性,往往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出选择,讲究“效率”。并且对于各类突发事项,公司不太可能制定出很详细的章程和细则,也不可能所有事情都有章可偱,所以经理层要具有应付日常工作的灵活性。从这个层面来讲,经理层在财务决策上的责任也是很重大的。

财务收益权是对企业各项财务活动和财务交易所产生的利润收益的要求权。获取财务收益是股东投资并控制企业的直接目的,为保障其根本利益,财务收益分配权理应由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组织——股东大会直接行使,以免不当授权产生部分股东利益受损(衣龙新,2005)。衣龙新博士对财务收益分配权的理解是“狭义”上的,是在“资本强权”和“股东至上”思想下对财务收益分配权的合理定位。我们认为,享有财务收益权的应该是对企业有“投资”的全部参与者,包括所有股东(大中小股东)、债权人等等,但是不包括领薪酬的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对收益的分配来源于收益的创造,企业除了需要留作自身发展需要的资金外,剩余收益都可以分配给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将资金投入企业,作为原始积累,但是真正进行资金运作的是董事会和经理层,只有他们具有信息优势,知道怎样才能创造出更多的价值。但是,董事会和经理层并不能完全占有这部分价值,所以他们往往更注重短期收益,并没有为公司的长远发展作出应有的规划。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股东可以让董事会经理层人员更多地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制定,利用股票期权等激励机制鼓励他们将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联系在一起,使经理人员目标与企业财务目标相一致,对收益权进行新的分配和合理的配置。

财务监督权是指对财务决策权和财务收益权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和财务决策权一样,我们也可以按重要性和是否经常性把财务监督权划分为重大事项监督权和日常事项监督权。重大事项的监督权由股东大会享有,日常事项的监督权则交给董事会和外部利益相关者。通常情况下,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后,应该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督,保证各项战略、规定顺利执行,取得预期效果;日常事项由于其发生的高频率性,股东大会不可能每件事亲自询问,所以将监督权赋予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监督。在某些企业,单独设有监事会,监事会的成员由独立于公司的外部人员构成,不参与公司的财务活动,应对公司有绝对公平的监督权;外部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对公司有“投资”,所以也要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督,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中小股东也是企业的控股人,但是由于中小股东的投资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很小,中小股东并没有实际参与公司财务治理,财务权力在多数情况下得不到应有的发挥,所以我们更愿意将其作为外部利益相关者,仅享有部分的收益权和监督权,而这种监督权在现在公司治理环境下也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3 基于网络组织的财权配置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组织结构和形式也随之改变。企业的结构越来越趋于扁平化,企业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零散投资者大量存在,单个股东在企业中只有非常有限的发言权。各个公司共同贡献资源,发挥各自的特长,组成一个网络化的新公司,网络组织是组织之间的合作联系,而这种联系的实质是企业之间的分工贸易,企业的财权配置有其新的特点。

一般来讲,按传统划分企业内部财务治理权的层次和财务治理主体在网络组织内部不是很明确,即没有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等。因此,传统意义上的财权配置与财务治理主体的匹配机制基本不存在。各个成员企业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契约,将其“突出”的资源贡献出来共同完成任务,分配经济利润,而契约的执行主要是靠各个企业的自觉行为和外部的监督。因此,我们认为,财务监督权在网络组织中尤为重要,居于三大财权之首。

在这里,财务监督权应该主要由外部独立的董事或专门的监事会来执行。我们可以仿效欧美等国的经验,在公司之外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行政委员会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等,作为一个特殊的组织机构,平等地展开工作,组织讨论,最后达成一致意见。他们可以隶属于政府机构,也可以独立地作为一个委员会,专门对网络组织等一类非正式组织进行财权监督,保证组织的各参与方能够公平地享受财务决策权和财务分配权。同时,这种独立于企业的财权监督权享有机构也要受市场机制、经济政策、法律等的约束,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

总之,现代企业的财权配置是企业财务治理问题的核心,也是当前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财权配置要建立一套激励与约束相融的财务制度或者财务机制,同时,只有通过激励约束这一内核的建设,财权配置才会得到制度保障,并使财权配置落到实处,最终使企业财务治理结构得以建立和完善。

[1] 祝涛.公司财权配置理论依据:综述与启示[J]. 财会通讯,2014(1).

[2] 刘特丽.从股东导向下到利益相关者导向下企业财权配置辨析[J].经营管理者,2014(7).

[3] 唐丽娟,郑勇,张琦生. 基于共同治理视角的企业财权配置问题研究[J].商业时代,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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