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方法的科学运用

2014-12-12 03:35臧晓圆浙江工商大学浙江杭州310018
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聂树斌供述石家庄

臧晓圆(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 杭州 310018)

作为发生在1994年的一桩强奸杀人案“凶手”,河北省石家庄人聂树斌已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2005年,河北省广平县人王书金被河南警方抓获,他主动供述曾强奸多名妇女并杀死4人,其中包括一起“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与聂树斌案高度重合。由此,“一案两凶”引发舆论长期以来对聂树斌案司法公正性的质疑。最具争议的莫过于王书金对已经判决的聂树斌案的供述。倘若19年前的聂树斌一案,在物证提取、现场勘验、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一系列证据审查、认定方面都达到了“真实”,那么王书金对此案的供述与聂树斌案的卷宗近乎完全吻合,毫无疑问是对这种“真实”的挑战。人们不禁会问:“一案两凶,真相到底是什么?”由于时间间隔太久,可供新发现的证据不多,在这种事实真伪难以辨明的情况下,笔者想借助西方司法证明方法的贝叶斯理论和故事模型构建来对此案进一步的分析。

一、“王书金案”的概率分析——贝叶斯理论的具体运用

贝叶斯理论是由贝叶斯爵士创造的以主观性为特征的数学概率理论,用于研究人们对于某一命题的原有信任程度及其在新证据出现后,信任程度的变化规律。与威格莫尔图式对于支撑关系的强调不同,贝叶斯采用相对视角来解决概率更新问题。P(A)①代表根据现有的证据认定被告有罪或应当承担责任的概率大小,将出现的新证据的概率值大小用符号P(B)来表示, P(A|B)代表在新证据B进入到裁判者视野中后,对于被告有罪或者应当承担责任的概率判断大小,即新证据B所言明的主张的概率大小要受到既有证据A的概率大小的影响,用公式来表达可表述为:P(A|B)=P(A)×P(B)。这样的一个公式避开了认识论上可知与不可知的较量,将语言边界上的不确定性转化为了用数字说话的科学填密性。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一公式,展示了证明标准的动态演化规律,即当新证据引入时,这种新证据的概率与旧有证据之间形成的影响(如图1)。

图1

参照贝叶斯理论,对聂树斌和王书金供述的如图的三个方面进行赋值,在这种纯数学精度的计算中得出某项证据的概率值,加以权重比较。以聂树斌的供述为例,如图所示三个方面每项的权重为1/3,那么聂树斌供述的概率为P(A)=1×1/3(假定其认知能力没有问题)+1×1/3(没有提供出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0.6×1/3(聂树斌对案件事实描述的准确性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为其主张赋值为0.6)=86.6%;,同理,对王书金的供述进行运算:P(B)=1×1/3(同上)+1×1/3(同上)+0.5×1/3(王书金的供述与聂树斌的供述吻合度很高)=83.3%;又因为对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来说,王书金的供述相对于聂树斌的供述应当为新证据,按照贝叶斯理论,聂树斌供述的盖然性大小应当采用如下公式计算:P(A︱B)=86.6%×83.3%=71.4%,当新证据出现,根据原有证据认定事实的盖然性有所降低。

图2

图3

二、“王书金案”的故事模型建构——多个故事版本的选取

与贝叶斯理论都不同,故事模型的构建主要是对形成有关该案证据材料的叙述性摘要。在这份摘要中,各中叙述性的观点并无固定顺序,它们只是以一种临时性顺序的方式排列着。在建构故事的同时,这份摘要上的叙述性观点将被事实裁判者以一种他所认可的顺序(一般是时间顺序,辅之以因果顺序连缀)进行重新排列然后找到事件的因果链,以此来列出事件的大体框架。对于证据加以阐释的内容不同,那么由此形成的故事版本可能性也不同,故事版本分析(如图2、3):

上图所示的因果关系,一个案件出现了两个凶手,引发了下面两个不同版本的故事:一种是聂树斌并不是石家庄西郊奸杀案的真凶,当年在对该案的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以及取证环节上的瑕疵等问题导致冤案的发生;另一种是王书金为该案的重大嫌疑人,其供述的许多关键情节与该案存在高度吻合,不能完全排除对他的合理怀疑。

在第二种因果关系中,我们可以勾勒出如下故事版本:王书金并不是石家庄西郊奸杀案的真凶。因为案发时他在附近工厂打工,此案在当时影响较大,对此留下了深刻印象。加上他之前已作案多起都没有被抓获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他知道该案凶手已被抓住,并且被执行了死刑,又因为他的供述与该案的几个细节不相符,所以认定他并非案件真凶。

在故事版本形成之后,事实裁判者的下一步工作便是在多个故事版本中间进行选择。按照彭宁顿和黑斯蒂的理论,故事版本的选择标准有三:全面性、一致性和唯一性。所以,我们进行选取的着眼点应当放在这三性的考察中来。

故事模型1:在石家庄西郊奸杀案中,有关案发现场的各项记录,存在些许瑕疵,诸如在尸检报告和勘查笔录里缺少了法律规定的见证人的签字等违法程序性的问题,但是,有关案件的记载确属案发的原始卷宗,从客观上开说能够反映当时案发的基本事实。目前尚没有充足的证据显示讯问时是否进行过刑讯逼供,所以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

故事模型3:塑造了一个凶狠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形象,王书金是在什么情况下交代了石家庄西郊奸杀案的问题就显得尤为关键。根据审查得知,王书金在交待曾经的一起杀人投井案时,又供述了另外三起案件,其中就包括石家庄西郊案。而从王书金供述这四起案件的顺序中可以得知,他想依次来逃避罪责的说法很难成立。案件中一项关键证据——花衬衣。检察机关一再强调缠绕在被害人颈部的花衬衣是关键的隐蔽性证据,而王书金自始没有提及。当然,这属于现场勘验与供述不符的情况,但是否就能排除对王书金的怀疑?首先,对于侦查人员在提取这件花衬衣时,以及之后的整个保全程序是否符合刑诉法规定的这个问题,目前来看是存疑的;其次,王书金供述在案发时被害人身着碎花连衣裙,并且在案发现场附近确实发现了被害人的连衣裙。一般来说,在行凶过程中,对于花衬衣和印花连衣裙是有可能会形成视觉混淆以及记忆偏差的。

此外,检察机关质疑:在被害人的尸检描述中,有关尸体长度的记载是1.53米,王书金供述自己与被害人身高差不多,王书金身高为1.72,以此推断供述与尸检存在较大差异。其一,尸体发现时已有明显腐烂现象,尸长并不等同于身高。被害人的实际身高为160左右且当天穿高跟凉鞋,在王书金看来完全可以说和自己身高差不多。其二,王书金交代其朝被害人的胸口跺了几脚。但如果仅以此就推断是王书金造成了被害人骨折,这是有失偏颇的。而且检方在对这一细节的询问中,存在明显的诱导性成分,那么王书金对此供述的真实性就有待考究了。此外,检方还提出了发现被害人时上身穿白色背心,脚穿尼龙袜,而王书金说的是全身赤裸。有人认为一丝不挂为赤裸,也有人认为,着简单内衣即可称得上是赤裸。对这一点的描述,并不能构成实质上的不同。可见,检察机关提出的质疑均不能构成对王书金是疑凶的有力排除。因此,该故事版本不符合一致性的检验标准,不能视为最佳版本。

故事模型2:在聂树斌与王书金的卷宗中,可以找到诸多吻合处,如作案地点、作案手段、现场遗留物(包括聂树斌都没有供述的一串钥匙)、死者年龄、着装、头发长度,以及对死者衣服的掩藏方式等。我们不能要求两者的吻合度达到百分之百,也不能忽视其不同之处。结合故事3中的解释,这样对案件事实的还原虽然称不上是绝对真相,但却是在现有的各方陈述不一、各存疑点的故事版本中综合考虑了各种证据材料,符合全面性和一致性原则。另外这个故事版本还满足了唯一性这个检验标准。即除此之外,该版本的提出没有其他可以替代的相关解释,所以,笔者认为这个故事版本理应作为王书金案事实认定的最佳版本。

通过这两种司法证明的科学方法应用于本案的整个过程以及其得出的结论,我们可以看到,司法证明的过程科学化将使我们司法证明的结论更加接近法律所要求达到的“真实”。这对避免各类冤假错案的发生有较大的实证意义。

注释

① 古典概型的概率表示就是:P(A)=事件A所含的样本点的数量∕全集中的样本点的数量。

[1] 朱慧明、李玉启,贝叶斯多元统计推断理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 王佳.司法证明思维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3] John E.Freund.Introduction to Probability[M].Dickenson,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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