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思考与研究

2014-08-15 00:45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解释权司法解释检察院

伍 杰 赵 欣(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1120)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法律解释制度在我国日益受到更广泛的关注。我国的法制建设从无到有,从幼稚逐步走向成熟,并以蓬勃的态势继续向前发展进步,伴随而来的法律解释制度也逐渐科学化、完备化。然而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检验,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局限性却日益凸现出来,存在着许多弊端和不足,若是不加以改革,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将会受到影响。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核心,连接着立法和用法,对保证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科学性有重大的意义,在法治实践中作用巨大。所以进一步加深对法律解释制度的思考与研究,逐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是一项十分迫切任务。

一、我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中存在的现状与不足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制度基本是根据旧有的传统法律解释理念建立的,虽然《立法法》规定了法律解释的主体仅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机关享有的只是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权,但是这只是名义上的规定,实际中解释权的主体却是多元的,这自然也就带来了许多冲突。具体而言目前法律解释现状中存在以下几个不足:

(一)立法解释制度存在的不足

我国当前的立法解释权实际旁落,虚置化现象已经引起关注与重视。

全国人大常委会定期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这种频率带来的结果就是会议上需要讨论的议题数量庞大,因此难以承担过多经常性的法律解释工作。这就导致许多解释工作多是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然而它并不是法定主体却做出了实际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解释,这一做法是于法无据的。其次,立法解释难以追随现实而与现实相脱离,全国人大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提案这种单一途径来了解实际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

我国法律没有能够清晰完整的列举概括出应当做出立法解释的具体情形。

有关立法解释程序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完善。

此外,我国立法解释形式在长时期内呈现出杂乱和不规范的特点,就现阶段存在的法律解释名称来说,就有规则、解答、通知、意见等多种多样。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立法解释处于虚置化的现状中,本该由立法机关做出的许多解释,实际却被最高司法机关所替代。

(二)司法解释权存在的不足

司法解释在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中被运用的最为频繁,其现实作用是巨大的、无可否认的,但在实践之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规范。

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明显。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践之中做出的许多法律解释已经明显不属于法律事先设定好的的解释范围,而其实质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法律法规中未规定的事项做出规定,这事实上已经具有了立法的性质。

司法解释主体在实际中并非是单一的,而表现出多元化的现象。制定司法解释的主体往往不仅仅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通常还联合了诸多例如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这样的国家行政机关,其实这样是违背了法律解释权应当具有的专属性质。

司法解释主体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由于职能的区别和出发点的不同,针对同一对象往往会做出不一致的解释,而且在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处于控诉方,允许其进行法律解释将会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因而我们应对最高检察院进行法律解释这一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加以研究。

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中忽视了法官的法律解释,法官审判具体案件的过程实际就是在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在具体案例中作用巨大。但是如何规制这样的法律解释行为,我国法律未给出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现有的司法解释数量是非常庞大的,这就经常会造成司法解释之间以及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之间在内容上存在冲突,而且形式上不够统一规范。

(三)行政解释权的不利影响

1.行政解释的大量涌现影响了立法权的地位,对于一些涉及到规范社会各个利益集团行为的法律,存在着许多利益纷争,行政部门因此而介入其中,而做出的许多行政解释却违背立法者的本意。

2.解释权分散给多种主体,在法院审判具体案件需要适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律解释时,会极大影响其工作效率,带来诸多不便。

3.行政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公开制度,透明度差,这些行政解释通常与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却不能及时被大众广泛知晓,有违现代法治精神。

4.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告位置,而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法律可能是既由该机关制定,又由其解释,这会导致原告处于不利地位,影响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四)法律解释主体的多元化对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的影响

我国当前的法律解释制度主体多样,甚至还有着多部门联合解释法律的现象,这种现象违背了法律解释权所具有的专属性且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如果要求法院审判案件时依据行政解释而适用地方性法规,会导致审判服从于行政。在司法解释中,针对同一问题,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给出不同的解释时,会造成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不同机关的矛盾冲突,引发混乱不一的局面,影响司法严肃。

二、完善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中的些许不足是现实存在的,阻碍了其作用的发挥,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改革势在必行。

(一)细化立法解释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已对各种法律解释如何运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却不够具体。改革我国的立法解释制度要通过更加明确更加细化的法律规定,增加其可操作性,同时又要与司法解释制度区别开来,突显出立法解释的主体地位。

应将立法解释主体的解释权限设定在一定明确的范围之内,这是首要的基础的任务。立法法已经对由全国人大来解释的情形做出了规定,但是还不够细化。根据实际情况,立法解释的法律规定还可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以细化其解释的情形:一是当出现法律概念或术语含义模糊不清,不同主体之间存在分歧时,由立法解释出面加以明确;二是不同法律、法规在具体使用中出现分歧时,由立法解释来加以弥合;三是对法律在某些特定的时空条件下的具体适用做出特殊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四是法律法规如何在法定情形发生变化后继续具体适用;五是对已经发生的法律冲突加以分析与裁断。

要把立法解释程序不断概括的更为全面和细化。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立法解释运作程序,包括提出解释要求、研究拟定草案、审议和表决草案以及最后的公布法律解释正式文本这一系列的阶段进程。但是经过实践的检验,这些程序中仍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之处,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因此还需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加以改善。第一,提出法律解释要求这项程序须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启动时同样的步骤来进行,保证提起过程的规范性和严肃性,防止出现借手中享有的法律解释权来牟取私利的现象。第二,制定法律解释草案这一环节应改变完全依赖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的局面,而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来进行主持,由法律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作为牵头并协同法制工作委员会来一起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第三,研究、审议和表决通过法律解释草案的过程,应扩大参与面,改变完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核的状态,变为各专门委员会共同参与其中并结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之后进行。

(二)强化法官的司法解释权

法院和法官是法律适用最直接的主体,裁判具体案件是法院的职权,法律解释往往伴随着法院适用法律的活动而发生。我国当前存在着大量的司法解释活动,弥补立法上的不足和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其现实意义巨大,不可否认。在具体实践中,适用法律的笼统性规定时难以达到统一的标准,法官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不同的法官可能针对同一或类似案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为了法律公平公正目标的更好实现,就需要出台司法解释来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但即使已经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也不可能概括所有的可能性,这时就需要由法官自主判断,自由裁量。法官审理具体案件的进程之中一定会伴随着法律解释,但是这种行为却还缺少法律的规制。因此,应将法官针对具体案件的解释权规定在法律制度之中,使其明确可以进行解释的范围、方法等,从而方便其对照法律规范自己的解释行为,使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合法化具体化,得到有效的规制和法律的保障。

(三)适当限制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

检察机关在审判中处于控方位置,允许其享有法律解释权,对原告方来说不利于保障其权益,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同一事项,如果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做出了相互冲突解释,会造成各级法院和各级检察院在具体应用中的对抗,然而法院对案件享有最终解释权,最后仍是依照最高法院所做的法律解释裁判案件,这样以来的结果就是最高检所做出的法律解释其实是没有发挥作用的无意义的。这样可以看出最高检察院通常情况下是没有必要进行法律解释的。基于以上原因,我认为应该限制最高检察院的法律解释权,将其解释权限定在与检察院密切相关的问题或检察工作中所遇到的相关程序问题的范围内。

(四)取消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解释权

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容易导致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也可能造成司法矛盾,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所以,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顺利实现,行政机关不应享有法律解释权,而应统一交由人民法院行使,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与审核,以此来保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五)将法律解释制度法律化

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制度分散规定在多部不同的法律中,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导致法律解释活动中存在着许多矛盾与冲突,因此,我国应该仿照他国做法将法律解释制度加以法制化,由立法机关专门制定一部法律来具体系统的规定出法律解释的主体、原则、程序、统一的形式与名称、效力、公开制度、监督制度、分歧的解决等内容。相信通过这部法律的实施将会极大地解决我国法律解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改善当前混乱的情形。

三、结语

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整体上日益发展进步,我国法律解释制度也随之不断成熟并逐步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与重视,其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法律解释制度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来说意义非凡,因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一件大事。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来看,改革法律解释制度是具备很多有利条件,相信通过相关学者与法制工作者的不断努力,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必然可以不断弥补不足,发挥其出应有的巨大作用,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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