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理性视域中的民主党派自身建设

2014-12-12 21:48李广良
团结 2014年5期
关键词:参政党民主党派理性

◎李广良

公共理性视域中的民主党派自身建设

◎李广良

作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核心理念之一,公共理性的理念日益引起中国政治学家的注意,已经有学者在运用这一理念来研究执政党的能力建设。在我看来,这一理念对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有必要在公共理性的视域中讨论参政党的自身建设问题,讨论中国各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问题。对于中国各政党来说,只有按照公共理性行动并遵从公共理性,我们才能期待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在理性的轨道上运行,期待中国的政党政治具有更高的合理性。

一、公共理性

公共理性的概念是德国哲学家康德最早提出来的,康德在《什么是启蒙运动》中曾讲到“对自己理性的公开运用”的问题。到罗尔斯以后,公共理性成了人们普遍接受的概念。人们之所以接受这个概念,既是因为它接续了西方理性主义的伟大传统,更是因为它对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重要性。只有在公共理性的基础上,公共的政治讨论才是可能的,公共选择和公共政策才可能具有公共性、正当性与合法性,政党理性、政府理性、精英理性、大众理性和个人理性之间也才可能具有一种良性的互动。

根据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等著作中的论述和其他学者的阐发,我们对于公共理性可作如下的理解:首先,公共理性是一种理性能力,但不是个人理性。个人理性是私人生活领域里的理性,是有关自己生活的价值以及这些价值如何实现的理性,这是理性的但不是公共的。其次,公共理性是平等的公民的理性,是理性在公共领域中的应用,作为理性的思维,它以普遍化的原则为对象,寻求公共领域中普遍的正义原则。它是平等公民在公共领域中对他们合作的基本制度及其形式探讨与论证时所用的理性原则,是政党与政府对其权力进行理性限制的原则。公共理性是在长期的民主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是民主理念本身的一部分”。民主社会需要协商,协商民主的根本要素之一就是公共理性的理念。第三,公共理性的主题是关乎根本政治正义问题的公共善,这些根本的政治正义问题有两种,一是宪法根本,二是基本正义问题。第四,公共理性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这些本性和内容是通过一系列合乎理性的政治正义观念的公共推理而得以表达的,这些观念是能满足相互性标准的。第五,“公共理性的目的在于公共证成”。我们诉诸政治正义观念,诉诸那些对公共观点开放的可确定的证据和事实,以便就人们认为是最合乎理性的政治制度和政策达成结论。公共证成不仅是简单有效的推理,也是有关其他方面的论证:它正确地从我们接受且认为他人也会合乎理性地接受的前提开始,到我们认为他们也会合乎理性地接受的结论。

在现代社会,公共理性主要运作于两个领域:一是由公民参与而形成的政治性公共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的公共权力机构。公共理性在这两个领域中的运作是密切相关的。只有这两个领域相互结合、功能互补,才能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共同参与和协同管理,才能所谓实现“善治”(good governance)。

为此,我们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是培养公民的公共理性精神,训练公民的公共理性能力,这就要求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和政治实践,使公民在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逐步形成具有公共精神的思维模式;另一方面,公权力的所有者必须在公共理性的基础上思考、发言和行动,对国家和社会进行善治。国家的任何重大的决策和公共管理都必须建基于公共理性,不能是个人理性的,更不能是任意专横的。

二、公共理性与中国政党政治

中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在这一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是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保证,是维护中国国家统一、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保证,是把亿万人民团结起来、共同建设美好未来的根本保证。这是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形成的理性共识。各民主党派是中国的参政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政,这种参政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参政党的地位和参政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政党关系,是亲密的友党关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得到各民主党派的认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为中国各政党的共同目标。在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实行了广泛的政治合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上共同前进。

在现代社会,一切政党的活动都必须基于公共理性而进行,都必须体现公共理性的精神。对中国来说,无论是参政党还是执政党,都应该遵循公共理性的原则。就执政党而言,为了维护合理的政治秩序、整合国家和社会资源、巩固和提高自身政治合法性,必须在公共理性的基础上加强自身建设,对国家和社会进行善治。不经过公共领域的批判和监督,没有经过公共理性的审查和检验,执政党的任何重大的决策和公共管理实际上都只能是治理任意性的表现,因而必然缺乏政治合理性与合法性。执政党要把握执政规律,按照公共理性的原则限制自己的权力,以真正服务于公共利益;要依据公共善的观念提炼并不断修正其价值理念,以公共利益的创造和维护作为其活动的基本目标,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平衡党内外各种利益的冲突;执政党进行公共决策时,要以人民权利的保障作为根本旨趣,平等对待各党派、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利益及其价值选择,并与其进行对话与交流,通过磋商在公民与公民团体之间达成共识,将全体社会成员合理的要求综合起来,整合成社会基本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和有序运行。

为此必须做到:推进法治,保障公共权力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构建公民权利保障机制与依法行政法规制度系统,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来规范行政主体行为,做到程序正义、程序合法,从而规范整个构建过程;大力推进民主化进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公民在积极的政治参与中培育理性精神;减少公共舆论的禁区,拓宽公民利益表达的路径,使社会公共行为主体真正参与到政治文明的构建中来,以此加快执政党的能力建设。

参政党的活动同样必须遵循公共理性的准则。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主党派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样在国家与民众之间充当着中介角色,同样是国家与公众之间的中介。作为各民主党派作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政。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既然参政党的特点就是参与国家政治,参与公共权力的运作,因而罗尔斯有关公共理性的论述也就适用于中国的参政党。参政党也理应以公共善或社会正义为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以公共利益的追求为外在表现形式。公共理性要求参政党在自身建设过程中体现公共理性的精神,其一切制度设计和政治活动也要面向社会大众,与社会进行充分的互动,充分地表达公民的诉求,并在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中进行理性的“证成”。

三、公共理性与民主党派建设

作为参政党,中国各民主党派的建设必须体现公共理性的原则和精神。从历史上看,中国各民主党派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共理性的原则和精神,这种原则和精神是中国社会一步步走向民主进步的精神动力。正是在这种原则和精神的指导与激励下,民革才与中国共产党有共同的政治原则和政治道德,也才有共同的政治认同,故而才能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与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肝胆相照,共同实现着中华民族的复兴。从现实看,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也体现了公共理性的原则和精神,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的各项工作的开展也是以公共理性精神为指导的。

但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复杂的社会、历史和文化传统等原因,各党派公共理性的原则和精神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这表现在很多方面:参政议政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在很多情况下是对执政党已经开展的工作的补充,对公共决策的影响极为有限;民主监督工作乏善可陈,至多是对一些具体工作的事后监督,没有对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没能体现出“政治监督”的特点;政治协商不但范围狭窄,而且多是被动的,没有体现出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理论建设的主动性不够,不是从理性自身的逻辑出发,而是习惯于对有关方面的文件进行注解;党员的政党意识薄弱,不但参与公共事务的动力不强,甚至参加组织生活的动力都很弱,有些党员有参与的热情,但理性的话语能力却不强,政策意见的表达有很明显的非理性特征,在表达自己的政策偏好时表现出政治犬儒主义的倾向或轻易怀疑否定既有的改革开放成果的情况。公共理性的缺乏对党派的建设和发展形成了制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派的社会形象。

因此之故,民主党派的建设必须与公共理性能力的建设结合起来,并把公共理性的精神灌注其中。党派建设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理论建设四个方面,所有这些方面的建设都应该以公共理性为精神支柱。对思想建设来说,公共理性意味着独立的精神追求,意味着对天下兴亡的自觉担当,意味着对社会现象的认真思考和自主判断,意味着坚定的信仰和信念的生成,意味着党内的“重叠共识”的达成;对组织建设来说,公共理性意味着组织成员之间的平等,意味着民主原则的实现;对制度建设来说,公共理性意味着制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意味着制度之间的互相支撑和相互生成,意味着制度的自然生命力;对理论建设来说,公共理性意味着根本的政治正义问题,意味着公共推理和论证,意味着论辩与对话,意味着理论的彻底性,意味着以理服人。在这里,公共理性实际上就是政党建设的精神生命所在,政党的任何一项建设如果没有公共理性精神的支撑,就必然难以在公共政治层面上取得推进。

公共理性能力的建设既是宏观的,也是微观的。在宏观层面上,需要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体现公共理性的精神,并在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追求基本的政治正义,在公共政治舞台上维护公共利益,参与公共政策的理性论辩,对公共权力的运行实行监督;在微观层面上,需要倡导理性精神,引导党员在理性精神的指导下进行理性的论证,提高公共表达的理性水平,在参与者的平等交往中自然形成党内的公共生活准则,当分歧和冲突出现时,能够摒弃敌对、冷漠或狂躁的情绪,在相互承认和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结语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高校知识分子在我国各民主党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高校民主党派组织也是民主党派组织中最为活跃的力量,是各党派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的骨干。相比而言,高校知识分子也是社会各阶层中理性思维能力较强的,理性化程度较高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校民主党派的公共理性能力就是最高的,因为学术理性并不直接等同于公共理性的表达。许多学者在专业领域具有很强的能力,但在公共政治和社会领域的表现都有待改善和提高,即使加入党派以后仍然如此。高校民主党派组织的公共理性程度也并不理想,远远不能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加强高校各民主党派组织的公共理性建设,并把公共理性建设贯穿在自身建设的各个方面,也是各党派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李广良,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教授,民革中央理论研究和学习委员会委员/责编卢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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