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草案》修改
——完善法规制度 进一步规范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2014-12-12 16:29顾萍
上海人大月刊 2014年12期
关键词:上位法人代会草案

《实施办法草案》修改
——完善法规制度 进一步规范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从有利于保障代表权利、有利于规范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角度,对委员和代表的意见能采纳的尽量予以采纳,对法规草案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代表在人代会会议期间工作的有关规定更加明确。例如,根据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在人代会前的准备中增加了代表应当听取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的规定;对代表在大会审议的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增加了程序性的规定;为增强受询问机关的责任心,设定了答复代表询问的时限。

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活动的有关规定更加符合实际。例如,根据委员和代表的意见,明确了代表视察中,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听取代表意见和要求后,其处理情况要及时向代表反馈;增加“代表小组”也可以提出视察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代表视察的有关规定。关于代表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加了“代表可以通过走访、座谈、视察、调研、设立代表信箱或者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的内容。对有关机关、组织对代表反映群众意见的处理和反馈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增加了对代表在闭会期间与会议期间的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同等处理的规定。

代表执行职务保障的有关规定更加有针对性。例如,根据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增加了专门委员会组织代表参加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等规定。明确了代表联络机构应当“向代表和社会”公布联系方式,为各级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服务保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应当“向代表和社会公开”。

对代表监督的有关规定更加规范。例如,采纳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增加了代表应当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规定;明确了“以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向原选举单位、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明确了代表参加各类履职活动都应当纳入代表履职的范围。同时规定代表履职情况的登记要完整,定期与代表核对。代表对履职登记情况有异义的,应当核实后予以更正。

对有的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因缺乏《代表法》等上位法的依据,未予采纳的,及时作好解释和沟通工作,尽量取得一致的认识。不少代表建议《实施办法草案》根据《代表法》的明确规定,例如,关于代表权利和义务、选举、履职保障、法律责任等条款,增加更具体的内容。这些修改意见缺乏《代表法》等上位法的依据,作为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需要按照《代表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和规范表述作出规定。有些代表提出的意见涉及法规的具体执行问题,有的意见超出了法规规范的内容,有的意见尚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为此,市人大法制委在统一审议中建议对这些未予采纳的代表意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顾 萍)

猜你喜欢
上位法人代会草案
人大常委会审议“港区国安法”草案
坚持“四个三” 提升乡镇人代会质效
对教育部出台的禁止有偿辅导规定的法律追溯
喜看人代会上“微信热”
乡镇人大“预备会现象”呼唤法律明确规定
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对策研究
市人代会剪影
配套立法与职权立法的区别
立法的执着与司法解释的任性
民政部公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