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规定修订草案》修改
——紧扣关键环节 推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到实处
怎么更好地找准承办单位?目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向各承办单位交办,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政府系统的办理工作进行分办协调。不少代表提出,找准承办单位,对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否得到有效办理非常关键,希望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以更好地回应代表对交办、分办工作的意见。经研究,对相关工作机制作出规定:“代表对交办或者分办有意见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后及时向代表反馈处理情况”。
怎么加强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要加强办理工作,首先要提高承办单位的思想认识。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和全国人大领导对人大制度的重要论述,对办理工作的意义作出宣示:“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回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尊重人民主体地位,认真听取代表对工作的意见、积极回应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关切,支持代表执行职务”。要加强办理工作,必须有制度抓手。结合委员和代表对强化承办单位负责人、承办人工作责任的建议,作两处修改:一是明确承办单位负责人要对书面答复进行审核把关,将承办单位对代表的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修改为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二是要求将“承办人”有关信息录入“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办理系统”,以公开来督促承办人加强工作责任心。
怎么推进答复后的跟踪办理?委员和代表提出,目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答复、轻落实”的问题,有时“答复代表就等于办理工作划上了句号”。经各部门研究,提出几方面的工作措施来回应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建议:一是通过信息化手段来保障代表对跟踪办理情况的知情权,要求将“跟踪办理情况录入‘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办理系统’”。二是要求承办单位建立起自查制度,以加强内部的工作监督,要求“自查工作应当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牵头,通过听取汇报、调阅文档、现场检查等形式进行”。三是针对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未能落实答复意见的情形,要求交付代表的书面报告应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对代表的答复意见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未能落实答复意见时的书面报告也要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有助于促使承办单位更好地落实对代表的承诺。
怎么改进和完善市人大的督办工作?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办,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代表工作的重要内容。委员和代表对如何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经研究,采纳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建议,对改进和完善市人大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措施:一是增加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途径,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办理情况进行自查、开展评估考核”;市人大的督促也有助于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评估考核等工作。二是针对换届时仍未完成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明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督促承办单位按照规定办理”。三是把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作为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调研的议题来源,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组织开展工作调研”。(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