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点评

2014-12-12 11:26
上海人大月刊 2014年2期
关键词:抛物财物银行卡

检察官点评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结伙采用的“抛物诈骗”的手段,伺机窃取被害人包中的银行卡等财物,并利用获取的被害人银行卡密码,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存款取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该案引发的思考却并不止于此:

前面的人突然掉下一叠钱,旁边过来一人捡起就要与你平分,这是典型的“抛物诈骗”手法,市民们对此也早有防范,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如此“传统”的手法,依然可以屡屡得手的原因在于他们所采用的方式确与以往有所不同,所利用的也不再仅仅是路人贪财的心理。

根据对象反应,即时调整策略

与传统手法不同,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执着于让被害人拿出一定的财物作为对价,与其平分拾得财物,而是根据被害人的反应,随时调整犯罪手法。

无论遇到如周佳般心生贪念的被害人,或是如王婷般路不拾遗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均设计了相应的应对方式——或加以利诱,与之结成“同盟”,令被害人放松警惕心理;或加以威吓,使被害人百口莫辩,情急之下丧失判断能力,最终落入圈套之中。

利用从众心理,骗取银行密码

在接受承办检察官的讯问时,犯罪嫌疑人说:“我们通常会提出查询银行卡内金额的要求,并由捡钱人率先配合查询,就是为了诱惑被害人也将银行卡给‘掉钱’人查询,同时获取银行卡密码。”

犯罪嫌疑人这样的做法,所利用的是当人们身处信息模糊的情境下,易于产生从众心理的规律。“抛物”这一情景,对被害人而言,无疑是陌生的,在这种情境下,人们往往无法保持自身思考与判断的独立性,而是倾向于与身边的人保持一致。

施展障眼大法,窃取随身财物

在掉钱人与被害人交谈之时,就是捡钱人实施盗窃行为最佳时机,这时,掉钱人的攀谈分散了被害人的注意力,捡钱人就可以借由将捡到的钱塞进被害人包中为掩护,伺机窃取被害人包中的银行卡、手机、钱包等触手可及的财物。随后,掉钱人与捡钱人以须与他人对质为由离开现场,利用之前骗取的银行卡密码,将被害人银行卡内存款取出。

同时,检察官提请市民朋友们注意,不要因为“抛物诈骗”的犯罪手法陈旧,自信绝不会上当受骗而掉以轻心,唯有时刻保持警觉,同时做到“不贪恋地上财物,不理睬花言巧语,不泄露银行密码,不允许触碰背包”才能真正维护好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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