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12-09 05:05陆欣张宏
文学教育·中旬版 2014年12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法制建设实施

陆欣 张宏

[摘 要] 法制建设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繁荣,也紧贴着老百姓的生活点滴。而对于教育,尤其是涉及教育的法制建设,发展较为滞后,由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对“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加速了教育的自然改革和扩展,进而迫使我们的教育法制建设“拔苗助长”,因此也表露出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目地,而对我国高等职业专科教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希望引起共鸣。

[关键词] 高等专科教育;法制建设;法律体系;实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立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基本上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高等职业教育法律的执行和监督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相对于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依法治国、依法治敦的迫切需求来说,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规在立法、执法、法律监督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

1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立法的现状

1.1 高等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有上百万的高校教职工和数百万的高校学生,每年需要数百亿高等教育经费。如果没有一部教育投资法律作保障,高等职业教育经费的足额拨付,实现经费的“三个增长”便无法保障,甚至会导致增长缓慢或相对倒退。因此教育投入法有必要尽快出台。现在民办高等教育已和成人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三分天下,而我国有关民办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目前只有国务院颁布的教育行政法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不相适应,和高等职业教育的蓬勃发展不相适应。涉及到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问题无法可依。以上两方面的法律在起草或调研之中,需尽快颁布。我国已有的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位于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之中。又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文化和教育发展不平衡,所以调整全国性教育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一般比较抽象。为了落实贯彻这些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人大、政府还需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使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条文具体化,使那些上位法律中的授权性规范有相应的下位的法规相衔接,不致于出现法律漏洞。

1.2 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亟待修改

法律制定和修改同等重要,高等教育立法,不仅仅指创制,还包括修改和废止。我国还在施行的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有相当一部分是改革开放以前制定的,已和现在的情势不相协调,应该重新制定。即使改革开放后制定的,随着形势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也应该不断地修订。那些属于政策性的行政通知和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立法形式上升为法律,暂时条件不成熟的仍可修改补充。

1.3 高等职业教育相关规章制度有待加强

“法制”一词有多种含义。我国学者对法制有两种解释,一种是从静态的角度,把法制解释为法律和制度,即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的以维护其专政的法律制度;另一种则从动态的角度,把法制解释为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制度、依法进行活动的一种方式,是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统一体。以上两种解释都说明了法制包括法律和制度。法律和制度是两个层次上的规范,都是人们的行为准则。法律法规必须通过大量的规章制度细化为我们日常工作生话的行为规范。同时要对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检查。现实生活中的规章制度,以及基层行政部门的各种规定、通知、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令人担忧。其中相当一部分增加高校广大师生的义务,限制其权利,因此,基层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检查也是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一个方面。

1.4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立法存在偏差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有三: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高等教育改革,维护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法制史上本来就有“重刑轻民”的传统,重视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忽视公民个人利益。高等教育法律也有类似的缺点。从整个高等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来看,规定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条文多,规定其责任的条文少,规定高校师生的权利保障的条文相对更少。这种倾向与高等职业教育者及受教育者的弱势地位极不相称,这和高等教育诉讼上升趋势以及依法治教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其表现是有关教育诉讼没有可适用的法律条文。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的偏差还表现在“重实体轻程序”。实体与程序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没有严格的程序作保证,实体权利就无法实现。

3 强化高等职业教育法律的施行监督

3.1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实施的监督

我国目前的法律实施监督体制包括: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以及党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体制严密,但运作起来往往有差距。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实施监督时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监督主体没有独立的权威,没有充分地发挥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权力机关的监督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监督法律的实施是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重要职权,同立法工作相比这一方面还比较薄弱。各级人大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高等教育法律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但总的情况看,执法部门对法律监督部门在执法检查之后提出的意见采取的整改措施力度不大。人大的监督权没有与决定权、任免权结合起来,对逾期不改或置之不理的执法者,人大投有依法质询、询问,对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人员,没有依法进行查处。

3.2完善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完善立法,应早日出台各项有针对性的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学生和教师权益保护的专项法律,有关教育权利救济程序的专项法律。加强法律法规的整理工作,尽快完善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配套法规、规章,且能把法律法规中授权立法条文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重视非立法主体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充实基层单位的规章制度,把法律法规细化为我们正常工作和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基层单位自觉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检查。大力开展高等教育法律的宣传教育。通过高等教育法律知识的普及学习,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让他们掌握法律武器同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作斗争。增强公民的教育权利义务观、自觉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教育权益,从而推进高等教育改革,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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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程方平.《职业教育法》十年再思考[J].教育与职业,2006,(19).

作者简介:陆欣(1985—),女,贵州贵阳人,助教,毕业于天津医科大学护理学院,现为贵阳护理职业学院教师,主要从事护理、康复护理的教学及研究工作。

张宏(1985—),男,贵州贵阳人,讲师,毕业于贵州师范大学体育教育训练方向,现为贵阳护理职业学院教师,主要从事高校体育和社区体育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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