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立法的完善

2014-12-09 07:37王富枝
博览群书·教育 2014年7期
关键词:刑法规制完善措施

摘 要:近年来,关于虐待儿童的新闻事件和视频层出不穷,让我们闻之痛心。虐童行为既严重残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又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严惩犯罪行为、保护儿童的呼吁声也越来越强烈。然而,就目前我国刑法关于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方面,还存在着主体适用范围小、立法保护功能缺失等诸多问题。因此完善关于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迫在眉睫。基于频繁的虐童案件的社会背景,笔者主要从关于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立法的现状、完善虐童行为刑法立法两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虐童行为;刑法规制;完善措施

一、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立法的现状

(一)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立法上的空白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立法上依然存在着空白。比如 “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 幼师颜艳红通过胶带封嘴、蒙脸、垃圾桶、铲罩头等形式虐童,事发后声称只是为了取乐。其虐童照片流出后,温岭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颜艳红,随后又因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对其作出15天的行政拘留后給予释放。

这一判决引起了争议。首先,虐童行为不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归放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因而其犯罪的对象应该是公共秩序。其次,关于颜艳红的虐童行为最终判处15日的行政拘留,按现行的刑法规定来说,其行为确实未构成犯罪,这一处罚是依法办事的结果。然而,儿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就应该给予充分的保护。关于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存在缺失,相关的立法人员在立法和完善法律的工作上应该引起足够的反思。

(二)虐童行为刑法规制主体适用范围小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关于虐待罪中有一点规定是犯罪的主体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然而虐童的主体除了家庭成员,还有可能是老师。比如北京幼师国学培训班举办人张红霞就曾经对9岁的女童茜茜进行针扎指甲缝、多次殴打致全身骨折;还有山东聊城一幼儿园男童因没有午休吵闹而被女老师用手和拖鞋虐打学生的脸和头,等等。面对幼师的这一行为,其结果往往是给予该幼儿园整顿检查和罚款、给予该老师停职、拘留、罚款等处罚。这样的处罚结果也是令人百感无奈,如果虐待罪跳出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那么关于虐童行为是不是可以得到更有效的惩治?

(三)虐童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入罪门槛高

我们知道,自诉案件需要受害人提出控告。而对于虐童案件中,儿童作为受害者,由于其没有向法院提起控告的能力,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就很难给予案件定罪。另一方面,虐童的主体有可能是自己共同的家庭成员,由于亲情的干涉或是其他因素,很难启动主动控告的程序。比如四川成都的刘国全在8个小时内暴打儿子17次的虐童事件曝光后,相关部门并未对其行为进行惩治,只是通过妇联的协调,让他调整自己的教育方式。

二、完善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立法的几点建议

(一)增设“虐童罪”,保护儿童健康成长。

关于“虐童罪”的增设与否,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中国政法大学皮艺军教授认为虐童应单独入罪,而华东政法大学的刘宪权教授则认为不应该轻易增加新的罪名,据调查结果现实有90%以上的网民支持增设虐童罪。笔者认为,增设虐童罪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认知能力和自护能力远远低于成年人。在儿童自身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就应该为其开辟一条法律航道。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在这一领域上的立法成果,比如美国有专门的儿童保护法案,新西兰、德国等国家针对虐童行为专门设立了特定罪名。我国可以明确虐童罪的入罪标准,轻则可以轻罚,重则要考虑用刑法量刑。

(二)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跳出家庭成员圈

上文提到,由于虐待罪规定的犯罪主体范围小,而导致许多虐童行为得不到及时合理地处罚。因此,关于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虐待罪的规定,可以将虐待罪中的主体适用范围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扩大到非家庭成员,比如将老师、家政人员、甚至是社会上的成员纳入虐待罪的实施主体。这样一来,儿童无论是在家、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上受到虐待,刑法都能从各个方面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这对儿童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好地法律保护盾。

(三)将虐待儿童罪转自诉案为公诉案,降低入罪门槛

就儿童而言,其防卫能力几乎为零。因此,当他们的人身受到迫害时,基本上没有能力向法院提起控告,也没有能力向法院提供有力的证据,这就使司法实践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因此,可以将虐待儿童罪转为公诉案件,降低入罪门槛,同时强制要求老师、邻居等在发现有虐待儿童的行为发生的,要及时举报,如果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要给予一定的处罚。当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得到真实的举报情况时,就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儿童长期受到虐待。

三、结语

现如今,虐童行为不仅仅是家庭问题,还有严重的社会问题。儿童作为祖国的未来,就要从根本上保护其身心的健康成长。因此,关于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我们要尽快地发现问题,并尽快补足相关立法上的空白,为儿童的成长创建一个安全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刘美蓉.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立法完善之探析[J].法治与社会,2014年(08).

[2]胡巧绒.美国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09).

[3]段丽.对教师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的思考[J].宁夏社会科学,2013(02).

作者简介:王富枝, 女,河南省新密市人,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苟堂法庭法官,研究方向:民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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