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道德侵害的原因分析

2014-12-09 23:54岳大海
记者摇篮 2014年12期
关键词:新闻媒体职业道德权利

岳大海

在新闻采访、编辑、传播过程中,采访编辑播出人员对报道事件当事人人格、情感、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程度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除了直接伤害,还有一些间接或隐性伤害。间接伤害不是指对被批评对象的伤害,而是对与被批评对象相关利益主体的伤害。记者在采访新闻的过程中,如果不注意对方心情、场合、时机等,就会给对方造成某种程度的伤害。

为何会出现这种伤害?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新闻媒体过于自由。作为新闻媒体,为人们提供信息,引导人们的舆论,被冠以“无冕王”雅称。于是,媒体依靠它们特有的功能和作用在这个社会构成中获得了地位,同时人们也给予了新闻媒体一定的自由——新闻自由。在长期的新闻实践中,多数媒体凭借这种“自由”,以其特有的权利优势,哪怕牺牲少数个体的利益甚至强行获取并传播事实。随着新闻媒体的镜头开始对普通人的生活进行近距离的报道,现代媒体有意无意的过错,往往令人们的心灵难承受,名誉遭贬损,权益受侵害。在冠以“无冕王”的优待下,在很多通道口睁眼闭眼的情况下,记者为了完成任务,忽略了本质至善的部分,导致报道中“以人为本”理念的流失。“无冕之王”是强大的,强大到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媒体的权利与被报道者的权利之间失去了宪法和法律的平衡。由于整个社会的法制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媒体的特殊权利很容易让公民屈从于摄像、话筒、记录下,心甘情愿或者无奈地接受着这种伤害。权利侵害或道德侵害,很大程度缘于媒体的强权,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新闻媒体与被采访对象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互相享有各自的民事权利,新闻媒体不享有行政权力。但长期以来我国新闻事业一直作为党和政府的宣传工具的特性,并在长期实践中给受众强化这个“自由权利”的幻觉,客观上造成了新闻媒体依托于权利的习惯性思维。难以说清新闻媒体到底拥有哪些权利,但毫无疑问,这种权利——这种伤害并不足以触犯宪法和法律,它可能是由于媒体的镜头、提问等带给被报道者的心灵、情感、尊严上的阴影,或是对被报道者尴尬、软弱、污浊的面部表情肢体语言等的放大。这些伤害都受到无论是媒体还是被报道者的忽视,关怀的初衷在实际报道中渐行渐远。

二是职业道德逐渐被忘却。感动网友的央视主播赵普曾言:“媒体工作者首先是个人,然后才是传媒人。”这句话深刻提出作为记者时刻要以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操守为前提。在现代媒体中,不是每一位在新闻岗位上工作的人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这种道德没有办法拿尺寸去衡量,拿仪器去测量,使得与“以人为本”相违背的新闻报道屡屡出现。这些年,全国的媒体数量大量增加,同质竞争、同城竞争加剧。为了争夺受众,扩大发行量,吸引更多的广告,几乎没有一家媒体不想抢首发新闻、抢独家新闻、抢可读性强的新闻。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记者选择新闻的标准不再是其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而仅仅为了满足某些受众的心理需要,以迎合“宁求其怪不求其真”的社会心态。为了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抢夺第一手独家新闻,制假者乐此不疲地去猎奇、追逐耸人听闻的消息,目的就是为了遏尽所能吸引更多受众的眼球,攫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利益面前,在几乎无惩面前,记者把职业道德搁置一边,“以人为本”、至仁至善越发给人感觉是无稽之谈。

三是新闻法规不健全。维系新闻职业道德的重要力量是通过传统习俗和社会舆论的外在压力。但是,道德又是一个空泛的词语,“需要法律提出一个起码的评价标准和一个基本的保障机制。”相比之抽象的新闻职业道德,新闻媒体界同样需要有一套严格的、不受主观意识干扰的法律程序,来对记者的传播行为约束。然而,在我国,正因为相关新闻媒体界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一些总是报以侥幸心理的记者悖离了记者在新闻工作中应该恪守的职业道德,“以人为本”更是荡然无存。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媒体记者有意无意地在采访过程中造成了对当事人的伤害。事实上,人不同于动物,人通过文化创造形成了以人为中心的文化世界。动物没有权利之说,有,也是人赋予的假定条件。而人却有着天然的权利,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人的人格权、人的尊严也非常重要,新闻传播作为人类活动的反映,特别要注意的一个原则就是要尊重人的人格尊严,就是真正把人当人来审视,而不是把人也当成可资娱乐的“物”来对待。为此媒体需要加强自身修养,记者需要增强新闻道德教育和法制观念,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给受访者带来的伤害。■

(作者单位:锦州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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