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北京 100081)
不同形式的社会性别关系,取决于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即使在相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政治制度也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性别关系。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有着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女性的地位也越来越高。回族女性,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多年来一直被人们忽视。一方面,她们背负着沉重的传统文化,另一方面,她们又要在这个急剧转型的现代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从社会性别角度研究现代化过程中回族女性在宗教观、生育观、婚姻家庭观、社会观、经济观及教育观等方面的变化,对了解整个回族社会的现代变迁有着重要的意义。
《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教最核心、最根本的经典,规范着广大穆斯林的行为规范,对穆斯林世界的社会性别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从妇女观来看,《古兰经》主张男女平等,对妇女在各个方面的权利作出了论述。首先,《古兰经》认为在安拉面前男女是平等的。从这一点来看,伊斯兰教妇女观较古代其他宗教和文化是有进步性的。《古兰经》说:“她们应享合理的权利,也应尽合理的义务。”(2:228)“当他们中的一个人听说自己的妻子生女儿的时候,他的脸黯然失色,而且满腹牢骚。他为这个噩耗而不与宗族会面,他多方考虑: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还是把她活埋在土里呢?真的,他们的判断真恶劣。”(16:58-59)这些论述对反对和制止当时社会存在的歧视、欺压妇女、溺死婴儿尤其是女婴的社会伦理道德败坏现象,起到了积极作用,体现了一定的男女平等思想,是一种进步。
其次,《古兰经》承认妇女有选择婚姻的自由和权利,妇女享有主婚权和离婚权。伊斯兰教认为如果女方不同意婚姻是不成立的。离婚,夫妻双方都可提出。“如果你们休妻,而她们待婚期满,那么,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2:232)
最后,《古兰经》主张妇女享有财产的分配权和继承权。“男子可得到父母、至亲遗留的部分权益,女子也可得到父母、至亲遗留的部分权益,无论轻重或多寡,按规定依法继承。”(4:7),紧接着《古兰经》中就有相关的分配细则。伊斯兰教法给予妇女的一些权利,比起西方法典里相关的妇女权利还要解放,还要进步。
在回族作为一个民族共同体的形成过程中,经历了伊斯兰文化本土化的过程。在伊斯兰文化传入的早期,社会文化环境还比较宽松,但是到了明朝以后,封建专制不断加强,统治者对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也不断强化,再加上中国伊斯兰文化本身在传承中的一些问题,使伊斯兰文化的存续出现了危机。这时出现了一批既精通伊斯兰文化,又对中国主流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非常熟悉的回族学者。他们以“铁肩担道义”的精神,开始了用儒家文化解释伊斯兰文化的创举,产生了一批汉文译著。明朝的回族汉文译著学者有李贽,明末清初的回族汉文译著学者主要有刘智、王岱舆、马注等。这些学者在他们的汉文译著中对有关女性及男女之别的各种阐释,对后来的回族社会性别的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汉文译著家认为男女有别,在家庭内部要保持男女有序、长幼有序。马注把男女有别视为“人道之大端”,认为:“治家莫先正伦。男女之别,礼之大端也”;“男女不杂坐,不同巾栉,不亲授受。叔嫂不通问,诸母不浣衣”;“女子出嫁,非大故不回母家。嫁而返,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同器而食”;“男子无故不入妇家,女子夜行必须秉烛”。[1]226刘智也有类似的论述:“吾教最严谨者,无过男女之礼。”“男女之中,有大嫌焉,少幼不共席,鳏寡不为邻。男女虽少幼,非骨肉之亲,师弟之谊,不得共席而坐;男、妇、鳏、寡非实有廉洁贞节者,亦不得比邻而居,总以避嫌为紧要也。”[2]155王岱舆认为:“会亲之条,自十岁始,除父母伯叔同胞兄弟母舅之外,虽至戚亦不相见,所以君子远嫌疑也。”[3]69男女有别的思想对今天的回族社会仍然有着深远的影响,比如在回族聚居的西北地区,男女相亲时,必须有家长或中间人在场。又如回族地区流行的“女子不见外男”、女子就应“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观念也与此相关。
其次,汉文译著家在论述人伦关系时并未完全照搬“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儒家思想,而是对其加以改造,把夫妇关系置于人伦之首,并对其内涵进行了扩展。明代的回族学者李贽认为:“夫妇,人之始也。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兄弟,有兄弟然后有上下。夫妇正,然后万事无不出于正。夫妇之为物始也如此。极而言之,天地一夫妇也,是故有天地然后有万物。”[4]90受李贽的影响,其他的汉文译著学家也对夫妇之伦作出了类似的阐述。与儒家把君臣关系置于人道之首不同,王岱舆认为:“乾坤交泰,万物咸亨,造化之根,发育之理,弘道兴伦,三纲五常,亘古不息,莫不由夫妇而立。”[3]69与王岱舆一样,刘智也将夫妇关系列为人伦之首,并将其提高到“天命”的高度。刘智认为,“有天地而后万物生,有男女而后人类出,故夫妇为人道之首也。有夫妇而后有上下。在家为父子,在国为君臣。有上下,而后有比肩。同出为兄弟,别氏为朋友。人伦之要,五者备矣”。[2]114汉文译著学者把夫妇始为人伦之首,夫妇之后依次为父子、兄弟、师友、君臣。夫妇关系是所有人伦关系中最重要的,是一切人伦关系的基础。将夫妇之伦置于人伦之首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封建伦理纲常。
再次,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汉文译著学者的妇女观带有男尊女卑的色彩。王岱舆提出:“女嫁夫家,至死方出其门,虽父母危亡,非由夫命,自不敢归视其疾。”[3]66刘智在《天方典礼》中认为:“圣人曰:妻即仆,民之二弱也。妇无为,听于夫。自行取于,功德在夫,过在己。”[2]119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 ,妻子的身份相当于仆人,必须一切听命于丈夫。即使娘家人身染重病,如果没有丈夫的允许,也不能回家。受儒家三从四德的影响,刘智提出了“一从”(出嫁从夫)、“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的女性道德规范,认为妻子来自丈夫,就必须顺从丈夫。同时,借真主之名将丈夫的喜恶与真主的喜恶相提并论,用真主的名义提高丈夫的世俗地位,认为妻子顺从丈夫是认识真主的必然结果。刘智在论及“妇道”时主张:“妇尽其为妇以敬。其道五:言必遵夫,取与必听令,不私出,不外见,不违夫所欲。”“不私出者,谓无夫命,不得私自逾户外也。不外见者,谓非骨肉至亲,不得轻与相见也”。[2]118刘智还从生活细节上对女性作出了限制,他认为女性应“从夫,守约,事姑”;“謹言”;“謹行”;“夫怒,不得去左右。察己过,婉容修言,以回其喜”;“夫问不违答”;“夫召不托事”;“夫命事,不委于诸婢”。[3]118-121
回族汉文译著家的妇女观,是一座沟通伊斯兰妇女观与汉文化妇女观的桥梁。回儒学者的妇女观既有别于真正的伊斯兰妇女观,也有别于纯粹的汉文化妇女观,而是将二者结合起来后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从回儒学者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在对待妇女的问题上,虽然回族妇女要受到封建纲常的束缚,但是在某些方面,又有一些汉族妇女所没有的权利。由于受伊斯兰教义的影响,回族汉文译著家主张要善待妇女,维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较之汉族社会,回儒学者的重男轻女思想要好很多。
在传统农业社会中,性别角色规定最集中的表现是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过去的回族妇女,被当作生育的工具,不管生育多少儿女都是妇女的事情,占去了她们人生的大部分时间,失去了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精力和机遇。回族妇女整天围着丈夫转、围着锅台转,失去了人身的自由,承担着繁重的家务,洗衣做饭占去了绝大部分的时间。回族妇女被封闭在家里,失去了和外界接触的机会,接触不了新鲜事物,看不到外边精彩的世界。回族妇女失去教育的机会,她们没有文化,也得不到文化,无法提高在社会中的地位。
在今天的回族社会,城乡差异较大。在农村,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较为常见。而在城市则不完全是这样。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现代社会的流动与开放使这种两性分工模式逐渐在发生改变。尤其是20世纪后半叶,随着现代化进程在中国的加速推进,中国的社会性别观也发生了变化。
20世纪末,男女共同参与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共同从事文化建设、共同分担家务,在全世界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中国城市中,回族女性由于受到较高的文化教育,不论是在家庭还是在社会中都真正地扮演着半边天的作用。城市回族女性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的机会大为增加,其地位不断提高。但是总起来看,与男性相比,回族妇女在生活中仍处于经济边缘化地位,对妇女的歧视在很多地方依然存在。要想真正提高回族妇女的社会地位和作用,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我国,对于回族妇女社会作用的研究方兴未艾,受到理论界、回族学者、各有关部门的实际工作者的高度重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对回族妇女作用的探讨如雨后春笋,有大量专著涉及这一问题,有不少专业性刊物以及各地的社科期刊和大学学报,都刊登了大量有关回族妇女方面的文章。对回族女性文化的重视,对回族女性研究的内涵和研究领域,对回族女性的现状和女性发展的对策,对回族的女性宗教文化、婚姻家庭、社会地位、女童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受到了高度关注。在这些研究中,全面阐述了回族妇女的民俗变迁、经济变迁、生活变迁、婚姻价值观变迁、宗教生活变迁、行为方式变迁、教育方式变迁以及衣饰等方面的变迁,这些变迁反映了时代的变革与社会的进步。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指出的:“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5]31在当代,民族关系的相互往来和相互依赖日益加深,各民族的思想文化交流日益密切。在这种情况下,面对56个民族的祖国大家庭,回族与各民族之间的思想文化交流呈现出相互渗透、相互交融的格局。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新思想、新观念、新境界正在不断出现,回族民俗文化应该保留一切优秀传统并将其发扬光大,回族女性的解放更加迫切地提到人们面前。回族妇女研究的背景更加广阔,研究成果将会进一步从各方面展现出来。
马克思主义妇女观高度重视妇女解放的问题,这是与人类的进步和解放的思想相伴随的。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指出:“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标准。”[6]7马克思1868年致库格曼的信中被再次强调:“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丑的也包括在内)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测量。”[7]571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到:“人和人之间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是男女之间的关系。”[8]119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婚姻、家庭、妇女问题作了全面探讨,指出妇女的解放应具备两个条件,即全部女性重新进入公共产业,家务劳动的社会化。他强调:“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妇女的解放,只有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而这只有依靠现代大工业才能办到,现代大工业不仅容许大量的妇女劳动,而且是真正要求这样的劳动,并且它还力求把私人的家务劳动逐渐融化在公共的事务中。”[9]162
在当代,回族妇女在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过程中具有多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回族妇女必须钻研业务,掌握本身工作所应具有的各种知识和技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职业规范的作用。首先,回族妇女要熟悉本职业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职业前沿的问题即哪些已经解决和尚未解决的问题,对职业知识、专业技能了如指掌,并了解相关职业的技能和充分地展示出来。其次,回族妇女还要不断掌握最新知识和最新信息,做新知识、新信息的继承者、传播者、开拓者,跟上时代的步伐,把本职业的技能使用最大化,用现代技术提高职业工作的效果。再次,回族妇女必须具有创业精神和献身精神,不论是大城市或在乡村都需要不断地去奋斗、去创造、去竞争,并利用自己的优势,善于从言谈举止、待人接物、仪表风范和精神面貌上展示自己的形象,增加亲和力、正能量,以便取得最佳的工作效果。
第二,回族妇女在从职过程中,可以发挥其职业的调节作用、榜样作用和教育作用。回族妇女所从事的职业涉及方方面面,在处理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中,建立起健康的从职者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提高服务质量与服务效果。回族妇女从职者要求在搞好社会服务的同时,要努力与服务对象进行思想交流、情感交流和心灵沟通,通过言传身教帮助服务对象提高认识,引导服务对象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回族妇女从职者的榜样行为具有极大的表现力,能够产生巨大的激励作用,可以使服务对象产生共鸣,共同形成全社会的道德情感和克服困难的强大力量。
第三,回族妇女从职者的职业素质,具有指导社会的积极作用。回族妇女各行各业人数众多,与社会生活有着广泛的联系,不仅影响同业者,也影响到各行各业的从业者,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的提高。回族妇女从业者通过自己的服务,影响着自己的服务功能,影响着自己的服务对象,影响着社会的每个角落,对全社会的道德风貌、道德境界、道德品质都产生强烈的影响,高尚的职业道德会迅速传遍各行各业,转化成追求进步和美好生活的力量,对社会的精神风貌、民族未来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1][清]马注.清真指南[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888.
[2][清]刘智.天方典礼[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
[3][明]王岱舆.正教真诠[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
[4][明]李贽.焚书[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75.
[5]共产党宣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6]马克思恩格斯斯大林论妇女[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