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比对后抵扣”办法下如何核算进项税额

2014-12-04 14:22徐静雅
财会通讯 2014年12期
关键词:税金贷记借记

“先比对后抵扣”办法下如何核算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是一家刚成立的从事特种纸制造和销售的企业,公司主要原材料木浆通过进口方式采购。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国税部门对企业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请问,在稽核比对及申报抵扣以前,公司应如何核算进口原材料所缴纳的海关进口增值税额?

浙江省某纸业公司 徐静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对此,你公司应先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谢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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