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同项目的盈亏可否相互抵消

2014-12-04 14:22娄吉科
财会通讯 2014年12期
关键词:盈亏所得税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同项目的盈亏可否相互抵消

问:2012年我公司同时开发两个房地产项目,并同时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在清算时,A项目盈利,其中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为负数,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的房产增值额为正数,而且增值率很高,需要交数额较大的土地增值税。请问,不同类型房产之间增值额的正负可否相互抵消?

B项目总体上为亏损,但是,按分类清算的方法计算,其中唯有商铺获利,计算的增值额为正数,增值率很高,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请问,我公司同时清算的两个项目,盈亏可否相互抵消?

尚峰建设有限公司 娄吉科

答: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以取得法人地位的企业为纳税人。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开发两个项目(非独立法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同项目之间的盈亏相抵后,有利润的,即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应纳税所得额不缴企业所得税。

同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对两个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当分项目进行清算,增值额的正负不可以相互抵消。清算的同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同类型的房地产,计算增值额时有正有负,正负也不可以相互抵消,增值额为正数的依法纳税,增值额为负的不缴税。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大于20%免税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他类型房产不能分享。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什么是清算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称《规程》)有三项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根据此项规定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有别于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是以独立法人的企业作为纳税人;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般是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一般称为开发小区作为清算单位进行。

二、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考虑到有些规划项目较大,出于企业经营的需要和施工的要求,有可能分期开发,《规程》规定,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分期清算。怎样来确定一个项目是否分期开发,税务机关一般从两个方面掌握,一是开工许可证规定分期开发的,二是工程上分期开发、会计分期核算的。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确定分期开发的时间和范围。

三、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分别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符合土地增值税的立法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自2006年以来已经多次发文要求必须分类清算。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免征土地增值税”,各地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不再执行。

赵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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