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生产混凝土该如何缴税

2014-12-03 16:41方智鹏
财会通讯 2014年2期
关键词:视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税种答疑 增值税

施工现场生产混凝土该如何缴税

问:本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本公司在施工期间,现场制造预制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属于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根据该规定,对于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购设备建混凝土搅拌站,生产混凝土自产自用到所承包的工程上,是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随建筑业税目整体缴纳营业税?

一泓建筑有限公司 方智鹏

答:根于据〈《印国发家增税值务税总若局干关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属于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应当是针对从事货物生产单位和个人以及非建筑现场制作预制构件的施工企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

纪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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