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支撑

2014-12-03 16:30■钟
江西社会科学 2014年7期
关键词:价值观民族特色

■钟 君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个梦想,描绘了中国在21世纪中叶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社会图景,蕴藏着中华民族固有的“家国天下”情怀,更包含着中国走向未来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中国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明确了价值主体,凝聚了价值共识,提供了评价标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价值新动力。

一、中国梦的价值属性

中国梦就是当代中国伟大而诗意的中国理想,具有强烈的价值属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增添了制度文化的新内涵。中国梦从国家、民族和人民三个层面秉承了人民主体论这一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观,进一步重申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完善和运行的价值主体。

(一)中国梦作为理想属于价值论范畴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深深体现了今天中国人的理想”,属于价值论范畴,是观念层次的价值意识。价值意识可以划分为心理和观念两个层面。心理层面的价值意识通常是指欲望、动机、兴趣、趣味、情绪、情感、意志等精神现象的整体。它们处于人类意识活动的个体心理水平,是价值意识的基础形态。观念层面的价值意识包括信念、信仰、联想等,是人类价值意识的高级形式,具有自觉的理性思维和观念化的特点,能够直接地构成目的明确、系统完整的社会思想形式,并且用以指导实践。其中,理想是价值意识的最高范畴。理想的特征是:第一,它是以一定信念和信仰为基础的价值目标体系。理想是对主体所追求的未来成果的描述,其中包含了信仰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人生形象、社会图景。第二,这种目标体系以关于个人和社会的未来形象为标志。理想是信仰对象的未来形象,是具体实践着的信仰。它是在坚定信念和坚守信仰的基础上,再经过抽象升华达到了高度具体化思维的产物。第三,它为人的价值追求提供着自觉的典范或“样板”。理想好比是人的生活形象的“底片”,对过去和现在,它是生活的“曝光”和“显影”;对今后和将来,它是“底本”、“样板”和“蓝图”。在理想中,人的价值意识形态从心理水平到观念水平形成了一个完整、自觉的观念和形象系统,并且同知识和理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成为指导和推动实践活动的精神力量源泉。[1](P299-317)理论上对理想的描述和论证也充分说明,中国梦完全符合作为观念层次的价值意识的理论内涵和外在特征,中国梦就是当代中国伟大而诗意的中国理想,具有强烈的价值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梦也可以说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通俗表达。

(二)中国梦赋予制度文化新内涵

作为价值观范畴的中国理想,中国梦包含着丰富的制度文化内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增添了制度文化的新内涵。中国梦的制度文化属性是通过观念层次的价值意识——理想——呈现出来的。中国梦的制度文化,就是中国梦渗透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精神呈现和价值规范。中国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完善和运行树立精神旗帜,提供价值支撑,确定评价标准,凝聚强大力量。

制度文化是制度文明建设的基本价值维度,是制度的理念、灵魂和生命。所谓制度文化,就是制度所承载和包含的价值判断、价值取向和价值理念等属于文化和意识形态范畴的价值意识。“制度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基础上、反映该社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的规范体系。”[2]制度体系总是在一定的意识形态指导和价值观影响下建立的,制度本身总是内含着一定的文化价值体系、价值规范。制度就是一定的价值观念、伦理精神的实体化、具体化的产物,其中的价值观念和伦理精神就是制度文化。这些价值规范体系即制度文化,是制度的核心和灵魂,集中反映制度的性质,决定着制度演化发展的方向,为制度奠定最终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

制度文化既是现实的政治关系在精神领域内的投影,又对人们的政治行为模式以及对政治系统的要求产生潜在而深远的影响。制度变迁尽管有其自身的逻辑,但制度文化常常成为一种政治经济社会变革的“路径依赖”。制度文化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具有教化功能,通过制度宣传、强化,内化为公民自觉的理想信念、道德规范和生活习惯。一个国家的落后,其背后的实质性根源是制度的落后和文化的守旧。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制度文化的竞争。墨西哥制度构建失败的教训在于:“他们只抄来了宪法的条文,而无法同时把给予宪法以生命的精神移植过来。因此,他们的双重政府的车轮便时停时转。”[3](P186)这表明,不尊重制度文化,不能把制度文化内化为制度体系的制度运行,只能以失败告终。因此,当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完善和运行过程中必须把中国梦内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制度文化,把中国梦所蕴含的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等价值观念具体化、实体化为价值规范,使中国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新的价值支撑。

(三)中国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明确价值主体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从中国梦的内涵可以看出,中国梦从国家、民族和人民三个层面秉承了人民主体论这一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观,进一步重申了人民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完善和运行的价值主体。

中国梦所秉承的人民主体论从三个层面展开,分别是国家、民族和个人,这三个主体在本质上内在统一于人民这个根本的价值主体。中国梦是国家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中国梦的出发点、落脚点是人民,他指出:“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是因为从根本上来说,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主体,同时也是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肩负民族复兴任务的主体,从整体而言是中华民族,从个体而言是每一个中国人。中国梦的最大特点,就是把国家、民族和个人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每个人的具体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国泰则民安,民富则国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民族的事业,有赖于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

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目标指向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取向只能是一切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中国梦在价值观层面对人民主体论的坚持,必将在新时期进一步内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认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无论政策设计还是制度安排,都应体现人民意愿、符合人民需要,无论作决策还是干工作,都应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中国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凝聚价值共识

中国梦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动形象的概括,是当前广大人民群众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这对于凝聚价值共识、整合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梦是高度凝练概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根本上说,二者都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遵循。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们又相互区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的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那些反映社会主义制度要求、体现社会主义发展趋势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的总和。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核心内容和精神实质的高度凝练与抽象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比较系统全面,具有理论化、系统化的特点,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则更抽象概括,具有高度凝练性、简洁性的特点。

中国梦作为国家理想,蕴含了丰富的价值观内容,从内容上来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体现了历史的纵深感,“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既立足现实,又超越现实,还具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基本精神。可以说,“中国梦既是中国人追求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的梦,也是中国人追求幸福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梦。中国梦的出发点是民族复兴,落脚点是‘共产主义理想’,精髓是马克思关于‘好生活’的理念”[4]。中国梦的国家富强相对于美国梦的个人富裕,中国梦的民族振兴相对于美国梦的个人成功,中国梦的人民幸福相对于美国梦的个人自由和快乐,彰显了中国特色。从表达上说,“中国梦”三个字言简意赅、生动形象、朗朗上口、通俗易懂,很容易被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从这个角度上可以说,中国梦就是高度精练概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梦在表达和内容上的这些特点为中国梦成为凝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提供了前提与可能。

(二)中国梦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公约数

中国梦,积淀着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价值,中国梦所蕴涵的价值理想涵盖了国家、民族、个人三个主体,包含了经济富裕、政治强盛、文化振兴、生活幸福等各个方面,已经成为当前广大人民群众价值观念的“最大公约数”,能够引领整合多样化社会思想意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投身改革开放事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发挥重要的保证和支撑作用,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最大公约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梦是一种形象的表达,是一个最大公约数,是一种群众易于接受的表述,核心内涵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可以适当扩展,但不能脱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主题,要紧紧扭住这个主题激活和传递正能量。”[5](P10)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和发展,尤其是公共政策制定的“两难”或“多难”困境迫切需要用中国梦这个最大公约数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公共政策的“多难”困境尽管从根本上说是利益冲突造成的,但意识形态与价值观冲突也与之密切相关。对于利益冲突,要用制度的方式加以解决,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利益诉求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利益补偿机制等。而对于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方面的争论和冲突则需要用价值共识或者是共同的价值观来化解。实际上,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以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推进,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普遍提高,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得到了根本保障,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往往是基于相对剥夺感而产生的相对利益冲突,广大人民群众并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因此,所谓的利益整合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价值观的整合。

核心价值观鲜明体现了一个社会主导性的价值准则以及所追求的价值理想,能最大限度规范和整合各利益相关者及行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人们为实现远大理想而团结奋斗的作用,因而成为一个国家、民族发展进步须臾不可缺失的精神支柱。在当前的形势下,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制定科学、合理、公正又能被最大多数的人民群众所认同的公共政策,就需要整合每个人的不同梦想,用中国梦为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提供价值标准和价值规范,统合不同人群的价值观念,从而协调我国因社会结构的多元分化而可能引致的价值冲突,最终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价值共识得到凝聚。

三、中国梦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评价标准

中国梦追求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自然承担起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和制度进行评价的历史任务,由此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评价标准。在中国梦的视域中,评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否完善和成熟,其标准就是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否有利于促进国家富强,是否有利于推动民族振兴,是否有利于增加人民幸福。

(一)国家富强标准

国家富强作为评价社会主义的标准已成为历史共识。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摸索和总结出了对社会主义制度进行评价的基本标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提出了评价社会政治实践的生产力标准和人民利益标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把生产力标准与人民利益相结合的价值评价标准引入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判断标准之中,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论和“三个有利于”的著名论断。邓小平强调:“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6](P1352-1353)邓小平还对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评价标准,他认为:“我们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三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6](P1174)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就是国家富强标准的最深刻也是最具体的内涵。

实现国家富强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首要目标,具体来说就是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习近平总书记还反复强调,中国梦也是强国梦,对军队来说,也是强军梦。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持富国与强军相统一。可以说,国家富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评价标准,在中国梦的背景下有了新的时代内涵。

(二)民族振兴标准

民族振兴是中国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价值新标准。民族就是指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文化、共同行为习惯和风俗习惯、共同生活以及相同身份认同的人们组成的稳定共同体。相对于国家的政治性特征来说,民族更多地体现出共同的文化特征。文化是维系民族的灵魂,民族振兴,首要的是中华民族文化振兴。

倡导民族振兴标准,绝不是倡导霸权主义标准。中国梦所倡导的民族振兴不会走西方殖民主义的老路,而是要走出一条与世界和平发展、互利共赢的新路。西方发达国家的崛起往往以殖民扩张和海外掠夺为依托。以美国为例,“历史上,美国多次利用其他民族的人民来发展自己的国家。比如早期从非洲引进大量黑人搞种植,十九世纪利用中国劳力修铁路,现在又大量吸收墨西哥、东欧的人从事各种各样的体力工作,很多白人成了有闲阶级,整日打高尔夫享清福”[7]。而自古以来,中华民族本来就是崇尚和平、包容的民族,有着协和万邦、讲信修睦的民族禀性;近代以来,中国曾饱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之害,怕的是动荡,求的是稳定,盼的是天下太平。中华民族对殖民霸权深恶痛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坚持和平发展的道路。民族振兴的实现以追求和谐为先决条件,提倡各个民族、各个国家在发展中实现共存和共赢,绝不会以牺牲他国利益作为实现民族振兴的代价。

中华民族振兴的实现需要世界眼光与世界情怀,但绝不谋求世界霸权,民族振兴绝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中国倡导民族振兴的最终目的是提升中华文明的世界地位,使不同文明能够平等地开展对话、彼此包容,推动不同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相互借鉴、共同发展。[8]

(三)人民幸福标准

人民幸福是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也成为评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标准。恩格斯曾经说过:“在每一个人的意识或感觉中都存在着这样的原理,它们是颠扑不破的原则,是整个历史发展的结果,是无需加以论证的……例如,每个人都追求幸福。”[9](P373-374)幸福是一种基于客观事实的主观感受。根据不同需要的满足与幸福实现之间的关系,幸福可以分为物质幸福、人际幸福和精神幸福三类。由于需要的层级不同,这三类幸福的层次也是不同的。物质幸福属于低层次的幸福,人际幸福属于中间层次的幸福,精神幸福属于高层次的幸福。高层次幸福的实现以低层次幸福的时限为基础,但高层次的幸福内涵的价值要远远高于且优于低层次幸福。[10](P47)

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转型和社会转轨的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在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面临比较严重的交往危机和精神危机,社会诚信、商业诚信、政府公信缺失,仇官、仇富、仇警的仇恨心态滋生,暴戾情绪不断宣泄。人们陷入幸福悖论的怪圈:越是孜孜不倦地追求幸福,幸福水平越是停滞不前。其根源就在于:过分追求物质幸福而忽视人际幸福和精神幸福,过分关注结果幸福而忽略过程幸福。正因为如此,能够带给人民幸福的感觉应该成为评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标准之一。在物质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的条件下,满足人民的精神幸福意义重大。要把人民的尊严维护和成功出彩作为人际幸福和精神幸福的重要标准,让人民群众过上更体面、有尊严的生活。中国梦的根本指向就是让人民群众不仅要过上小康乃至富裕的生活,而且过上更体面、有尊严的生活。这就要求必须把公平正义、共同富裕、民主法治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等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所有方面,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用人民幸福作为评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标准,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人民幸福的本质就是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0](P294)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个体梦想的实现,正是国家梦想实现的重要前提和必备条件。在中国梦的雄壮交响中,无论是实现国家民族的繁荣富强,还是追求普通个体的幸福生活,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始终是最催人奋进的旋律。

[1]李德顺.邓小平人民主体价值观思想研究[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4.

[2]李国良,范秋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蕴涵及创新意义[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7).

[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4]鲁克俭.“好生活”与中国梦[N].光明日报,2013-05-07.

[5]习近平.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

[6]邓小平年谱[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

[7]石毓智.中国梦区别于美国梦的七大特征[J].人民论坛,2013,(5).

[8]吴仁平.论中国梦与共产主义理想[J].求实,2014,(2).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0]王艺.幸福转型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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