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实践的理解”跃升到“从实践理解”
——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方法论新路径的探讨

2014-12-03 16:12倪志安
山东社会科学 2014年4期
关键词:物质性精神性唯物主义

倪志安

(西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所、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心,重庆 400715)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一直持续到今天的在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领域中的“实践唯物主义”研究热潮,实际上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对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客观需要,体现着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大批学人力图克服传统教科书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体系和思想观点”解读方面的缺陷,从而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创造马克思主义哲学新理论形态的不懈追求!要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创造出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的理论形态,就必须从整体上去反思和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性质。这批学人认为,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指称马克思创立的“新的、现代的唯物主义”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性质的一种误解,而赞成用马克思的“实践的唯物主义者是共产主义者”的提法中“实践的唯物主义”(简称实践唯物主义)这个术语来指称马克思创立的“新的、现代的唯物主义”的哲学形态——马克思主义哲学。这样:(1)在这种解读中,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注]这里所指称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一词,是特指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关于“实践”的涵义、意蕴的基本观点或思想,而不是指在本文中提出和使用的、相对于“理论观念”的那种类型的“实践观念”。就被提升为一种规定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性质,即马克思所创立的“新的、现代的唯物主义”(亦即“实践唯物主义”)的“主义”所在的东西;(2)怎样理解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与怎样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即“实践唯物主义”,就成为一个具有内在关联的、研究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必须要回答的、首要的问题。

笔者认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包括相互关联的两个维度或方面:一个维度是 “对实践的理解”,即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对“实践”的涵义、意蕴的理解,这方面可概括为 “实践”是指“物质性的实践活动”和“精神性的实践活动”(包括实践性的观念活动)。另一维度是“从实践理解”,这方面可概括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所特有的“从实践理解相关哲学问题的思维方式”(实践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实践逻辑)。对于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为何是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论性质来说,“从实践理解”是更为根本性的维度和方面;对于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来说,从“对实践的理解”跃升到“从实践理解”,是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方法论的一条新途径。

一、“对实践的理解”——关于“物质性实践”基本涵义的探讨

马克思在自己的早期哲学著作中,虽没有使用过后来作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核心范畴的“实践”这个概念,但可以把马克思相对“动物的本能活动”提出来的“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劳动”、“生产”等范畴,理解为马克思在泛义上言说的“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马克思早期哲学著作中泛义上所说的“实践”理解为人所特有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劳动”、“生产”、“认识”等都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从人的活动本性看人的“类”本质,认为“人”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2000年版译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马克思还认为:“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因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在这种泛义上,青年马克思主要是强调实践作为人所特有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它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本能活动”的自觉性,从而具有自由性的特征。

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对实践的理解”的基本涵义及思想渊源,作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在“对实践的理解”的维度和方面,既吸取了上述“实践是指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这种涵义的精神实质,又排除了那类作为单纯的认识活动的“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它是特指人的“物质性的实践活动”(简称物质性实践,如生产、实验、阶级斗争等)和人的“精神性的实践活动”(简称精神性实践,如本文要重点讨论的“实践性的观念活动”,又如“虚拟实践”中的知识、道德、信仰的教化活动等)。人们的生产活动无疑是马克思新唯物主义所言说的“实践”的一种基本形式,在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中,马克思在“对实践的理解”上,不仅谈到过人们“在观念上提出生产的对象”这种精神性的实践活动,也谈到过作为“生产”本身的即 “人改造客体的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活动”这种物质性的实践活动。生产力无疑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一种“实践力量”,马克思在谈到“生产力”时,也使用过“已经获得的生产力(物质方面的和精神方面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82页。和“物质的(因而还有精神的)生产力”[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7页。等关于生产力的观念。

在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的语境中,在“对实践的理解”的维度和方面,马克思关于“实践”的理解包含人的“精神性实践”的思想,这一思想的渊源是德国古典哲学家尤其是黑格尔“对实践的理解”。康德强调人的理性批判活动,费希特强调实践理性高于一切理论理性,黑格尔把“劳动”理解为精神劳动、把“实践”理解为理性批判的实践。马克思曾赞赏道:“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非对象化,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可见,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页。马克思把人的“精神性劳动”当作实践,主要是因为人的这种活动具有超越“动物本能活动”的自觉性、自由性的特征,尤其是考虑到人的精神性实践仍是劳动者脑力和智力的支出、消耗及创造出满足人的精神文化需要的精神产品,把它理解为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形式是有其合理性的。马克思对艺术的创造活动、对人自我改变的教化活动所作的“实践”的理解,尤其是对下文中要讨论到的对“实践的观念活动”所作的实践理解,可以说是皆由此出。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对于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社会)的现状而言,人的理性批判活动至多只能冲破旧思想的牢笼,不能用“批判的武器”代替“武器的批判”,所以,他认为必须对黑格尔哲学的实践观念进行革命的改造。

在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的语境中,在“对实践的理解”的维度和方面,马克思关于“实践”的理解包含着“现实人的具体的、感性的、物质性实践活动”的思想,这一思想的渊源是费尔巴哈“对实践的理解”。费尔巴哈不满意黑格尔对“实践”所作的精神性劳动、理性批判活动的理解。他认为,理论的东西仅仅是藏在我们头脑中的东西,而实践的东西则是出没在许许多多头脑里与头脑外的东西。费尔巴哈是从感性直观的现实性、物质性的活动来理解实践的。但是,在费尔巴哈哲学的实践观念中,排除了许多对人尤其对哲学革命来说具有更重大意义的“实践”的涵义和内容,如他仅仅把人的日常生活行为、犹太人的经商赚钱行为看作是实践。这表明费尔巴哈是不懂得真正的“感性的、物质性实践”对于“人、人的世界、人的社会”的重大意义和基础性作用的。费尔巴哈更不懂得对相关哲学问题的“从实践理解”。因此,马克思认为,必须对费尔巴哈哲学的实践观念进行革命的改造。

马克思虽然没有对“物质性的实践活动”从“对实践的理解”的维度和方面给出过新唯物主义的明确定义,但从马克思的相关思想看,可以把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关于“物质性实践”的基本涵义概括为如下相互关联的三个方面:

第一,对“物质性实践”的“主体”、“客体”以及该项实践活动与“人的世界”、“人的社会”和“人的社会历史”关系的理解。在马克思看来,作为实践主体的“人”,不是感性直观的人,不是理性抽象的人,而是感性活动的人、现实的人,亦即实践着的人。作为实践客体的“自然”(也包括被改造的“社会”和“人”)亦即实践的客体,它和实践的主体以及“物质性的实践活动”一样,均具有感性、物质性和社会历史性的特征。马克思批评费尔巴哈只知道把人的世界理解为“感性世界”,不懂得“他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页。。 “人的世界”是人通过人的实践而生成的,并且是在实践中发展的过程世界、历史活动的结果世界。“人的社会”不是费尔巴哈理解的作为理性抽象的“人的集合体”那样的社会,它是现实人的社会生活,是社会化的人的历史发展,其本质是实践的。“人的社会历史”就是“社会化的人”的生活史、活动史、劳动史、实践史。

第二,对“物质性实践”的“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以及“真善美的统一”规律的理解。马克思认为,人的可感性直观的、物质性的实践活动还是“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目的性”是实践主体的内在出发点和尺度,“规律性”是实践客体的外在出发点和尺度,追求这两个出发点、两种尺度的统一,即“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是人的“物质性实践”的尺度,它是主体实践的自觉能动性的显著特征。马克思指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从人的自然化来说,支配自然界的自然规律,既是支配动物按照自然规律赋予它的本能进行活动的尺度和出发点,也是支配人按照自然规律进行活动的外在的尺度和出发点。从自然的人化来说,人在按照自然规律的出发点和尺度进行活动的同时,更强调按照自身的活动规律(如主体和客体统一的规律、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统一的规律、真善美统一的规律)这种实践内在的出发点和尺度能动地改造自然(包括社会和人自身),使客体既按照它自身的尺度同时也按照实践的尺度发生改变,即遵循实践的一系列内在规律性去改造客体,从事自己的物质性实践活动。

第三,对“物质性实践”与“人的本质”、“人类主体”和“共产主义”关系的理解。马克思还认为,作为主体改造客体的感性的物质性实践活动,是人的实践本质的确证和自我肯定,人在实践(包括物质性实践和精神性实践)中实现自我肯定、自我创造和自我发展。“人类主体”不应理解为是一种抽象同一的、静态的观念,而应理解为“人类从自然界和社会中求得解放和自由的历史性过程”。“共产主义”是“人在实践的历史进程中,追求彻底的解放、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历史必然”。

综上所述:第一,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在“对实践的理解”的维度和方面,虽然源于黑格尔、费尔巴哈“对实践理解”的某些具有合理性的成分,但却大大超越了黑格尔哲学和费尔巴哈哲学的实践观念。正是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中那些使传统哲学的“实践观念”获得根本性创新的思想内容,构成了马克思新唯物主义整体性的“实践观念”。第二,在以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一种存在形式即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也包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作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解)中,人们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仅仅解读为“主体改造客体的、客观的物质性活动”(尽管赞成这种理解的学者在对“实践的理解”方面存在差别,但都执著于实践只是指人的感性的、物质性的实践活动),是具有明显的偏颇性的。笔者认为,即便是对“物质性实践”,也应作“主体改造客体的双重对象化活动”的理解。这样,既可蕴含对该种实践活动的“物质性”的强调,又可凸显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所揭示的对实践活动的“双重对象化”这种“实践的本质和规律性”的强调。第三,在我们以往的关于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中,人们强调“物质性实践”所具有的“直接现实性品格”,但我们不能据此否定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中含有指称“精神性实践”的涵义[注]当然,这里会引起持实践即“物质性实践”论者的一个辩驳,如认为把“精神性的实践活动”也当成“实践”,会混淆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与黑格尔哲学的“实践观念”,甚至会怀疑是把认识和实践混为一谈。笔者对该问题看法恰恰相反,这就是:其一,不能人为地制造在“实践观念”上的马克思与黑格尔的这种对立,不能因为黑格尔哲学的实践观念是指精神性实践,就否定和遮蔽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中包含有指称“精神性实践”这种基本的涵义。况且,在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中,即便指称的是“精神性的实践”,也与黑格尔哲学的实践观念具有相互区别的思想内容。其二,正是要把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实践观念”中这方面的涵义和内容挖掘出来,才不会把我们下文中要讨论到的“理论性的观念活动”与“实践性的观念活动”、以及“理论观念”和“实践观念”混为一谈,从而把“实践性的观念活动”与“物质性的实践活动”既相区别又有机关联起来。。相对于现代人的实践活动,笔者还要强调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精神性实践(包括下文要谈到的“实践性的观念活动”,现代的虚拟实践等)所创造的“实践观念和精神产品”对于物质性实践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精神性的实践活动”较之“物质性的实践活动”也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和优越性。

二、“对实践的理解”——关于“精神性实践”基本涵义的探讨

肯定“实践包含精神性实践”的涵义并不存在唯心主义嫌疑的问题。从以往人们熟知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实践的观念”看,说实践是指物质性的实践活动,大概是不会有人反对的,因为它是唯物主义的。但是,倘若我们说在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中还包含“精神性的实践活动”这种基本的涵义,则很可能会遭到持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念”的人的反对,因为,人们担心这种“对实践的理解”有所谓唯心主义的嫌疑。

从人类哲学的历史发展看,“对实践的理解”既有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这种基本哲学派别之间的“主义”之别;也有朴素唯物主义、机械唯物主义、人本唯物主义以及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这种旧唯物主义和新唯物主义的根本性质之别。前者的区别在于一定哲学“如何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一个方面,即思维和存在“何者为第一性以及世界统一于谁”的问题,而且也诚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哲学的“唯物”和“唯心”的区分,仅是在这个问题上才有意义,并告诫人们不能赋予“它”除此之外的其他意义;后者的区别在于一定的唯物主义哲学“怎样地唯物”,也就是说,它们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是“如何唯物”的问题。我们这里讨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是在解决实践的唯物的前提下,谈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中包含有指称“精神性的实践活动”这种基本的涵义。因而,提出对这种“对实践的理解”的唯心主义质疑,按恩格斯的理解,实际上是没有根据的,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我们不能把哲学的“唯物”和“唯心”的区分随意地进行泛化或扩大化,例如说,强调物质资料的生产、物质文明是唯物主义,强调精神资料的生产、精神文明是唯心主义,而强调这二者的“并重或统一”又是二元论。

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按马克思那样思考相关哲学问题(包括“对实践的理解问题”等)、伴随实践和科学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的哲学学说。所以,对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的解读,既要依据马克思的相关思考,又不能拘泥于马克思的相关思想。基于这样的理念,笔者尝试把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关于“精神性实践”的基本涵义概要如下:

第一,对“精神性实践”含义的理解。在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中,精神性实践亦即精神性的实践活动。它不是指物质性的实践活动中所具有的“精神性”的因素、要素或方面,如物质性实践的目的、物质性实践主体的精神条件(思想文化素质、意志、情感)等;也不是指这种实践活动的“结果”只是精神性的(实际上既有精神性的,如作为实践性的观念活动的结果——那样的“实践观念”;也有物质性的,如经过知识、道德、信仰教化活动所改造的新人,仍是一种具有物质性的存在等)。“精神性的实践活动”是相对于物质性的实践活动的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哲学范畴,它指称人类实践活动中的一种基本类型。这种人类实践活动的基本类型,它在活动的本质和规律上,符合于“实践是主体改造客体的双重对象化活动”的规定性,但由于对所改造的客体不是作物质性的改造而是作观念性的改造,所以称为精神性的实践活动或精神性实践。

第二,对“精神性实践”类型的理解。精神性实践的类型除下文中要重点讨论的“实践性的观念活动”外,还包括在现代实践中发展起来的虚拟实践以及知识、道德、信仰的教化活动等。其中对于虚拟实践、“知识、道德、信仰的教化活动”即教育实践,作为有别于物质性实践的“实践类型”,学界已基本上达成共识,只是未把它们指称为精神性的实践活动罢了。而“实践性的观念活动”作为精神性实践的一种类型,长期为人们对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实践观念”的解读所遮蔽,甚至根本否认在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中还包含“精神性实践”这种基本涵义。

第三,对“精神性实践”与“物质性实践”关系的理解。在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中,精神性实践和物质性实践是指称人类实践的两大基本类型的哲学范畴。在这个意义上,二者不存在谁重要谁不重要的问题。只是从人类实践的发展以及实践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看,由于精神性实践是在物质性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或者说精神性实践是从以往的“物质性实践”中分化出来的,因而,在人类实践发展的不同时代,“精神性实践”和“物质性实践”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是有所不同的,甚至是一种根本性的不同。

关于“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差别,德国古典哲学家们都注意到了,尤其是对人的“实践理性活动”的自主性、创造性和目的性的特征,黑格尔曾给予了明确的揭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在德国古典哲学关于实践理性活动思想的基础上,揭示了“实践性的观念活动”及其成果——实践观念(相对于“理论观念”)对于物质性的实践活动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根据马克思、毛泽东的相关思想,笔者认为在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中,可以明确肯定包含有“实践性的观念活动”这种基本涵义。为区别于康德的理论理性和黑格尔的理论理念,我们提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理论观念”这个范畴。为区别于康德的实践理性和黑格尔的实践理念,我们提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这个范畴。在这里,相对于“理论观念”的是“实践观念”,相对于“理论性的观念活动”的是“实践性的观念活动”。

马克思新唯物主义认为,人们为了更好地改造世界,必须首先承认和尊重外部世界的客观性、规律性,尽可能正确地认识和掌握客观事物的属性、本质及发展规律,掌握人与世界的现实关系,建构出关于外部事物的结构方式、内外联系及属性、本质和规律的知识(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理性认识”)。我把这种人们建构“理论观念”的“理性的观念活动”称之为“理论性的观念活动”。按照马克思、毛泽东等经典作家的相关思想,人们的理论观念是主体以理论的方式把握世界的观念,即通过人的理论性的观念活动,对反映到人的感性认识中的关于客体的各种现象进行理性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制作,从而把握事物(客体)的性质、特点、形状、大小、空间方位以及它同周围其他事物的关系和它的本质、发展规律等等。人们进行“理论性的观念活动”的目的是获得具有客观真理性的知识,其活动的结果即它所获得的关于客观事物的理性认识统称为“理论观念”。

“实践性的观念活动”是相对于理论性的观念活动而言的。理论性的观念活动是求“真”(把握事物的“本然”),所以,作为其活动成果的“理论观念”属于认识的范畴。实践性的观念活动虽也是一种理性的观念活动,但这种观念活动是求“是”,即求取人的行为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真善美的统一”等,所以,作为其活动成果的“实践观念”属于实践的范畴。实践性的观念活动是实践主体依据理论观念提供的“真”(事物的“本然”)和人们改造客体的目的(改造后事物的“实然”)去“求”主体在改造客体的物质性实践活动中应“怎么做”(即“应然”)的一种特殊的观念活动,它实际上是主体对未来改造客体的“物质性实践”所进行的一种超前设计和可行性论证,我把人们这种活动的成果称为“实践观念”。人们的实践观念是一种以规定未来“物质性实践”的蓝图、模式、活动方式和程序步骤、方针政策、战略策略等为存在形式的观念形态。由于人的实践观念是一种规定人在未来物质性实践中如何求“是”(即怎样行为)的观念形态,所以,它根本上区别于人对客观事物的求“真”(即作为单纯理性认识)的那种观念形态。人们通过实践性的观念活动形成了“实践观念”,就标志着人在“物质性实践”未实际地开展之前已做到了观念性地改造客体,即做到了主体和客体、本然和应然、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以及真善美等的“观念形态的统一”。

人的这种“实践性的观念活动”之所以是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所包含的一种基本涵义,其主要依据是:(1)“实践性的观念活动”在活动的目的、成果上与“理论性的观念活动”存在根本的不同,因而不能把它混同于人们在一般意义所言说的认识活动。(2)这种“精神性实践”是直接为物质性实践服务的,作为其活动成果的“实践观念”是能够直接指导人们物质性实践活动的。[注]参见倪志安等著:《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研究》第五章“马克思主义哲学向实践的转化(理论观念向实践观念转化的环节)”,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88—196页。(3)马克思、毛泽东都有比较明确的相关思想。马克思说:“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想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8页。马克思这里所说的“观念地存在着”的实践结果,可以理解为是指“实践观念”,而物质性实践的结果则是指对这种实践观念的对象化。他又指出,人们在物质性实践活动开展之前,就“在观念上提出生产的对象,把它作为内心的图象、作为需要、作为动力和目的提出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马克思在这里谈论的精神性实践可以理解为“实践性的观念活动”。毛泽东也研究过人的自由自觉活动的特点,他说:“一切事情是要人做的”,“做就必须先有人根据客观事实,引出思想、道理、意见,提出计划、方针、政策、战略、战术,方能做得好”[注]《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77页。。毛泽东这里所说的“提出计划、方针、政策、战略、战术”的观念活动也应理解为是指区别于 “人根据客观事实,引出思想、道理、意见”(即理论性的观念活动)的精神性实践(即实践性的观念活动)。

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伴随实践、科学和人的发展而变化的。在简单手工工具生产条件下,“实践性的观念活动”和“物质性的实践活动”的主体是同一劳动者,这时的“实践性的观念活动”比较简单,专门从事实践性的观念活动的劳动者(如建筑设计师)还不是社会劳动分工中的普遍现象。到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时代,“实践性的观念活动”的复杂化和它对工业化生产、对人们社会生活相关部门作用的凸现促进了专门从事实践性的观念活动的劳动者从社会实践的相关部门中分化出来,形成了一些专门的行业部门。这既标志着实践本身和科学的发展,也标志着实践主体本身的发展和实践主体分工的专业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伴随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人更大的发展,尤其是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类实践迅速向广度和深度拓展,“实践性的观念活动”和“物质性实践活动”的分化愈来愈大。这种分化从本质上说既标志着人类实践力量的愈来愈大,也标志着实践主体之间的分化扩大和它们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以致没有“实践性的观念活动者”的劳动,“物质性实践的主体”就根本没法开展自己的实践活动。

在当今社会实践条件下,由于“实践性的观念活动”愈来愈复杂化、专业化,要求从事实践性的观念活动的实践主体在分工上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才能科学地解决物质性实践活动中的各种复杂艰难的问题,以尽可能减少物质性实践活动中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和可能遭受的挫折和失败。所以,人们在实践性的观念活动中所提出的“实践观念”,它的科学性和现实可行性,往往决定着物质性实践活动的成败。相对于物质性实践来说,由于“实践性的观念活动”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资金、资源等相对较少,而与物质性实践活动的成败又休戚相关,所以我们应重视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实践观念”中包含的这种涵义。从全面理解马克思主义和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看,我们还应注重从“物质性实践和精神性实践的统一”来理解和阐释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这样才不至于把“精神性实践者”排除在实践的主体(劳动者)之外,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调节好两种劳动者的利益关系,调动两种劳动者的积极性,以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我认为,这既是正确认识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的需要,也是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需要。

我国以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存在形式即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也包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作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解)遮蔽了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实践观念”中的关于精神性实践尤其是“实践性的观念活动”的涵义,而且把理论性的观念活动与实践性的观念活动、理论观念和实践观念混为一谈,从而把精神性实践中的“实践性的观念活动”这种涵义完全排除在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之外,这是不恰当的,也是不应当的。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在其“对实践的理解”方面虽已体现出了一种对德国古典哲学中“实践观念”的重大变革和创新,但是,笔者认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实践观念”的更为根本性的变革和创新则是体现在下述的“从实践理解”的这个更为重要的维度和方面。

三、“从实践理解”——关于“实践思维方式”、“实践逻辑”的探讨

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并不局限于“对实践的理解”这种对德国古典哲学中“实践观念”的变革和创新方面,因为,从这里能够产生出的,只是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对“实践”这个个别性问题的、相对于德国古典哲学的“实践观念”的不同理解,而不能产生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整体性上的“主义”所在,即马克思主义对整个哲学问题理解的、相对于整个旧哲学思考相关哲学问题的根本性的变革和创新。实际上,马克思本人对“实践问题”所重点关注的,也正是问题的这个根本性的维度和方面——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中对一切相关哲学问题的“从实践理解”。

“从实践理解”是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对“实践问题”所关注的重点方面。在马克思看来,德国古典哲学和以往的一切旧哲学的根本性缺陷,就是它们对相关哲学问题的思考(包括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的错误。马克思明确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而从前的一切唯心主义(包括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的主要缺点则是:它们虽然对“对象、现实、感性”是从主体的灵魂、精神(心)、理性方面去理解,却同样不是从“感性的人的活动”即从实践去理解。在这里,马克思实质上是把感性的人的活动即“物质性实践”(作为人的存在方式和发展方式的实践)进一步提炼、概括、升华为作为人的哲学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的“实践”,亦即马克思创立的“新的、现代的唯物主义”(即实践唯物主义),“从实践理解相关哲学问题”的思维方式(实践的思维方式,简称实践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实践的思维逻辑,简称实践逻辑)。

在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最早洞悉到马克思上述论断的这种深层秘密的,是我国已故著名马克思主义哲学家高清海先生。他认为,马克思把“实践”作为理解一切哲学问题、解决各种哲学纷争的立足点和出发点,这就意味着确立了一种崭新的思维方式(他把这种思维方式概括为“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注]高清海:《高清海哲学文存》,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页。他同时又认为,实践观点作为一种崭新的思维方式,它也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待一切问题的思维逻辑。[注]高清海:《高清海哲学文存》,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14页。笔者认为,在对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实践观念”的把握中,如果不把握“从实践理解”这个更为重要的维度和方面,就难以从整体上把握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理论性质,即它是“从实践理解”相关哲学问题的。

在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看来,人的哲学思维所应把握的“存在”,不是对人的活动来说的“非现实世界”的存在,而是对人的活动来说的“现实世界”的存在,即是受实践规定的属人世界(或人类世界)的存在,亦即在实践中生成发展的“实践的存在”(简称实践存在)。因而,对于属人世界的一切存在(即实践存在)的把握,就均应从实践去理解(或把它们当作实践去理解)。这样,“从实践理解”就成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哲学思维,是理解、把握和评价一切相关哲学问题的根本思维方式。高清海先生用“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来指称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这种思维方式,认为“这种思维方式既不是单纯从脱离人的自然出发,也不是单纯从脱离自然的人出发,既不是单纯以本原存在为依据,也不是单纯以超越形态为依据,而是从人和自然、主体和客体、主观性和客观性在现实活动中的相互作用关系出发,以本原存在和超越形态在现实活动中的统一关系为依据,去观察各种事物、理解现实世界、回答两重化矛盾的思维方式”[注]高清海:《高清海哲学文存》,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页。。但是,笔者认为,由于:(1)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点是马克思新唯物主义采用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去思考“实践问题”的一种理论成果,因而“实践观点”难以成为对马克思新唯物主义思维方式的规定。(2)“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这种对马克思新唯物主义思维方式的规定,容易引出对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实践观点”内涵理解的不同,从而导致对马克思新唯物主义思维方式的不同理解,例如从“实践生存论”的观点和从“实践生活论”的观点去理解实践就已经引出了对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不同解读理论。所以,我主张把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提炼、概括为“从实践理解相关哲学问题的思维方式”即实践的思维方式(简称实践思维方式)。

那么,从实践怎样去理解相关哲学问题呢?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思想及其对它们的深入思考,我主张把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即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思维方式”规定为“以主体的实践为思维的视角、切入点和立足点(包括出发点和归宿点),以主体实践的内在本性、规律作为理解相关哲学问题的规则、途径和方法的思维方式”[注]关于“实践思维方式”的具体论证,请参见倪志安《论马克思新哲学的实践思维方式》,《西南师大学报》2005年第1期;倪志安等著《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研究》第二章“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方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6-88页。。

从实践思维方式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马克思指出的旧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不是它们对“对象、现实、感性”的这样或那样的观点不对,而是它们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方式”不对,即没有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即当作实践或“从实践去理解”。从实践思维方式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马克思认为人的思维的真理性问题不是一个理论争辩所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从实践理解”才能解决的问题(如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从实践思维方式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马克思会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关系也不是费尔巴哈理解的“抽象的人的关系”,而是现实人的社会生活、社会交往的关系,在本质上它是实践的。从实践思维方式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马克思认为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性,只能被看作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从实践思维方式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马克思认为一切旧哲学家们所存在的问题是他们的哲学只是以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缺失了对哲学功能的“从实践理解”即“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等等。正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文中结论性地指出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所以,“从实践理解”一切相关哲学问题应该是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中所包含和主导的——新的、现代的唯物主义(即实践唯物主义)的“实践的思维方式”。

关于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即马克思主义哲学)独特的思维逻辑,高清海先生曾明确肯定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也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待一切问题的思维逻辑”。而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这种“思维逻辑”本身(它意味着要建构出一种完全不同于一切旧哲学思维逻辑的、马克思新唯物主义“从实践理解相关哲学问题”的新思维逻辑),高先生尚缺乏较为深入的论证和说明。其他的学者,如王干才教授在《实践思维》一书中,从“致思倾向和运思途径”探讨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思维的基本特征”是很有启发性的,但其研究的却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逻辑的基本特征”;刘森林教授在《实践的逻辑》一书中,从特殊维度研讨的他把握的“实践的逻辑”(其中涉及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是富有创见的,但也不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逻辑”本身的研究。所以,对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即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逻辑”本身的探究,对于国内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学界都应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我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研究》这部著作中,把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思维方式”怎样地“从实践理解”相关哲学问题内在的“道”或“理”,理解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从实践理解相关哲学问题”的思维逻辑——即实践的思维逻辑(简称实践逻辑,相对于旧哲学采用的“逻各斯思维、形式逻辑思维、思辨逻辑思维”),并依据马克思创立的新哲学的实践思维方式及其相关思想,尝试把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概括为“实践的思维和存在同一律、实践的对立统一律、实践的质量互变律、实践的否定之否定律、实践的历史和逻辑统一律”等五大基本规律[注]对“实践思维逻辑”的具体论证,参见倪志安《论马克思新哲学的实践逻辑》,《哲学研究》2009年第12期;倪志安等著《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研究》第三章“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逻辑”,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9-124页。。

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认为,人们哲学思维的逻辑应合于他们(人)存在的逻辑,而不是像先前哲学的逻各斯思维尤其是形式逻辑、思辨逻辑的思维那样,用概念来限制、规定存在。因为,在实践唯物主义看来,属人世界(人类世界)中的一切存在均是属人的存在(即实践存在),对属人存在的思考,由于“实践”这个规定项、基础项和中介项——亦即属人存在的生成项、发展项的注入,使“属人存在”不仅已贯注了实践的烙印,而且创生出了“自然存在”所不曾具有的新的生成和发展方式,亦即规定它自身超越自然存在的“属人存在逻辑”——即实践存在逻辑(这里指作为逻各斯、客观规律性意义的存在逻辑)。由此就决定了实践唯物主义的哲学思维在思考、理解、把握、评价属人存在的逻辑(这里指思维逻辑)时应以实践为基点,以实践为视角、切入点、立足点(包括出发点和归宿点),按实践的内在本性和规律进行思维。

在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看来:思维和存在的统一应是实践(逻辑)思维与属人(实践)存在的统一,而不能单纯强调它的唯物方面,将其理解为人的思维与自然存在的统一。这样的理解虽然强调了“思维和存在统一”的唯物论,但缺乏对思维和存在统一的“从实践理解”论,从而丧失了马克思新唯物主义最为本质的东西。逻辑和历史的统一应是实践逻辑与实践发展历史的统一,而不能单纯强调它的辩证方面,将其理解为辩证逻辑与自然存在发展历史的统一。这样的理解虽然强调了“逻辑和历史统一”的辩证唯物论,但缺乏对逻辑和历史统一的“从实践理解”论,同样丧失了马克思新唯物主义最为本质的东西。

之所以产生上述具有重要缺陷的理解,我认为,从思想根源说与人们对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有关“辩证法的本体论思想”理解上的失误有关。恩格斯认为:“所谓的客观辩证法是在整个自然界中起支配作用的,而所谓的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在自然界中到处发生作用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7页。恩格斯在这里是针对“黑格尔唯心辩证法”这种颠倒了的世界观,强调辩证法的客观性,指出思维的主观辩证法是对存在(自然界)的客观辩证法的反映[注]如果人们对恩格斯这个论断的认识仅局限于“主观辩证法是对存在(自然界)的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就表明他们仍停留在旧唯物主义反映论的水平上。。但是,必须指出,恩格斯在这里并不是在论述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辩证法,他的《自然辩证法》的主旨,是通过大量的材料来揭示自然存在的辩证运动。实际上,按其本来的意义理解,以往的主观辩证法(尤其是黑格尔的思辨辩证法)也是人的哲学思维把握自然存在(或观念存在,如黑格尔的绝对观念)的相对于形而上学、形式逻辑的方法。所以,应把它理解为是一种人的哲学思维的方法、逻辑的方法和认识的方法,而作为不属人的自然存在,它是既不可能具有什么形而上学方法,也不可能具有这样的“辩证法”的。

由此就引出了人们对恩格斯上述论断理解的一个误解:认为自然界本身具有辩证法,进而认为“自然的辩证法”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法。我们知道,正是在《自然辩证法》这部著作中,恩格斯尖锐地批判了“不从实践理解问题”的自然科学和哲学。他指出:“自然科学和哲学一样,直到今天还完全忽视人的活动对人的思维的影响;它们一方面只知道自然界,另一方面又只知道思想。但是,人的思维的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仅仅是自然界本身;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9页。前述的这个误解,恰恰是恩格斯所批判的把人的“思维的辩证法”理解为仅仅是自然界本身,而完全忽视人的活动即人的实践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

同样地,关于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思维逻辑”,相对于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形式逻辑”和思辨思维方式的“思辨逻辑”,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曾提出用“辩证逻辑”这个概念来指称,但恩格斯不是脱离人的活动、不“从实践去理解”辩证逻辑的。我们知道,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不仅强调“辩证逻辑的自然界发展和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的客观性,而且更强调“人所引起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变化”的实践性。他不仅同马克思一样,认为人的思维的真理性如必然性的证明不是一个理论争辩的问题,而是一个“从实践理解”的问题。他说:“必然性的证明寓于人类活动中,寓于实验中,寓于劳动中:如果我能够造成post hoc,那么,它便和proper hoc等同了。即:如果我能造成现象之间的一定的顺序,那么就等于证明它们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0页。而且,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实际地运用实践思维方式和他说的“辩证逻辑”,阐明了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以实践的视角、维度和逻辑研讨了人类的起源和人自身在劳动中辩证地发展为人的过程。所以,笔者认为,恩格斯名之曰“辩证逻辑”的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思维逻辑应更恰当地名之曰“实践逻辑”,这样更能揭示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思维逻辑与黑格尔哲学的思辨逻辑的根本区别,即问题不在于这两种逻辑是否辩证(“辩证”所强调的是与形式逻辑“非辩证”的区别),而在于它们怎样地辩证。因为,黑格尔的思辨逻辑是黑格尔思辨唯心主义哲学,即它的思辨思维方式的辩证的逻辑;马克思的实践逻辑是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哲学,即它的实践思维方式的辩证的逻辑。

总之,不应把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那种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相关原理的所谓“唯物辩证的解读方式”理解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而应把“从实践理解一切相关哲学问题”的思维方式(即实践思维方式)理解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本来应当”的思维方式。不应把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那种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相关原理的所谓“唯物辩证的思维逻辑”理解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思维逻辑,而应把“从实践理解一切相关哲学问题”的思维逻辑(即实践逻辑)理解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本来应当”的思维逻辑。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的把握和理解中的“对实践的理解”的维度和方面固然重要,因为它表征着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对德国古典哲学的“实践观念”的重要变革和创新,而“从实践理解”的维度和方面更为重要,因为它不仅标志着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对德国古典哲学的“实践观念”的根本性变革和创新,而且标志着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对一切旧哲学思考相关哲学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的根本性变革和创新,正是这种根本性的变革和创新,决定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论性质。所以,我们对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的把握和理解,应在“对实践的理解”的基础上跃升到“从实践理解”这个更为重要的维度和方面。相应地,由于“从实践理解”是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实践观念”的最为根本的维度和方面,所以在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实践观念”看来,其“对实践的理解”也应遵循“从实践理解”,即遵循从“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去思考、理解“物质性实践和精神性实践”的相关问题。

四、从“对实践的理解”跃升到“从实践理解”

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命题,从目前对它的认知看,人们大都只是看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这一个维度,并且对其中相关问题的理解分歧也较大,所以仍是一个需要澄明的问题[注]这里不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命题作专门性的讨论,而是因为要讨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方法论路径问题,而涉及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命题。笔者认为,由于对这个命题的理解目前学界只是从一个维度出发且分歧又较大,所以在这里作一种概要式的澄明,以引起学界的关注和引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方法论路径问题的探讨。。笔者认为,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命题的内涵逻辑看,这个命题应包括两个维度:一是去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自身相关问题的维度。因为,该命题指明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而不是对其它什么哲学的中国化,所以,这个命题首先要澄明的是“何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问题,即去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样”的问题。“是什么”的问题是对去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性质的思考和回答,“为什么”的问题是对去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性质”的方法论根据的思考和回答,“怎么样”的问题是对去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在马、恩阶段所达到的原生状态的思考和回答。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命题的这个维度,目前学界的分歧主要集中在:(1)去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性质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还是“只是历史唯物主义,没有辩证唯物主义”,还是“实践的唯物主义”(简称实践唯物主义)以及赞同“实践唯物主义”的学者对其所持的不同观点的问题。(2)去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根据是“唯物辩证的思维方式”和“辩证的思维逻辑”或者只是一种“对历史的唯物辩证思维方式和对历史的辩证思维逻辑”,还是“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或笔者主张的“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的问题。(3)对去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在马、恩阶段所达到的原生状态是“怎么样”的不同指认。显然,搞清楚这个重要维度,对于把握和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命题中“马克思主义哲学”来说,无疑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和意义。二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相关问题的维度。因为该命题指明的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而不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其它什么国化,所以这个命题必须澄明“马克思主义哲学如何中国化”的问题。这个维度主要思考和回答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中的“谁去化”、“化什么”和“怎么化”的问题。“谁去化”思考和回答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主体”问题,“化什么”思考和回答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对象与内容”问题,“怎么化”思考和回答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方法与路径”问题。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命题的这个重要维度,目前学界的分歧主要集中在:(1)是“马体—中用”或是“中体—马用”这样的脱离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行为主体”的思维,还是在明确“行为主体”——“做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彰显“导向主体”——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去“化”中国实际的思维的问题。(2)是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只是去‘化’中国的传统文化”或是“只是去‘化’中国的实际问题”或是二者兼而有之,还是笔者主张的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去‘化’中国实际的重大问题、中国传统的优秀文化和中国现实的时代特征”等的问题。(3)是一种在一般意义上言说的关于内容和形式的“结合论”,还是在一种特殊意义上言说的“视域融合论”或“视界融通论”,还是“回到马克思”,还是笔者主张的不能抽象地谈论诸如“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等关于“怎么化”的原则和方法,而应在具体地贯彻这些原则和方法中,能够在整体上体现出“既‘回到马克思’又‘走出马克思’”这个更为根本的原则和方法等的问题。

(一)“对实践的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 方法论的一条重要路径

自上世纪初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始就开启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进程。在这个历史进程中,既产生了作为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结晶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各种形态,也产生了作为传统教科书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各种形态,还产生了作为学术研究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各种形态。这些“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态”各自所遵循的“一般的途径和方法”既有合理因素也有不合理因素,值得我们作认真的分析研究和具体总结。

笔者认为,传统教科书形态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由于对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实践观念”的把握侧重于强调“对实践的理解”的维度和方面(相应地也就遮蔽了“从实践理解”),即强调对实践的内涵、实践的基本形式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实践与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相关问题、实践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观的相关问题等的把握和理解,致力于拓展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实践观念”方面的思想内容,形成了一系列关于实践的思想观点,并以这些关于实践的思想观点为基础,构建了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代表的理论体系,从而规制着这种“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样态。可以说,“对实践的理解”是传统教科书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方法论的一条重要路径。

受这条“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方法论路径的规制,传统教科书作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成果,由于其遮蔽了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实践观念”中的“从实践理解”的维度和方面,就必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1)在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性质方面,由于它在整体上难以传达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论性质,从而只能把马克思主义哲学解读为它所理解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2)在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内容构成方面,由于它只能在认识论、历史观的领域内而不能在它的唯物论(本体论)、辩证法的领域内贯彻“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基本的观点”,因而导致“实践的观点”究竟是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基本的观点”的内在矛盾。(3)在关于解读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方面,由于它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论、辩证法解读的“唯物辩证思维方式”的钥匙与马克思自己对历史观“从劳动(即从实践)理解”的钥匙不匹配或相矛盾,就导致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自然观解读的“从唯物辩证理解”的物质世界观与马克思自己对历史观理解的“从劳动(即从实践)理解”的实践历史观的内在矛盾。

显而易见,就传统教科书意义上的这种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形态看:一方面,遵循这条“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方法论路径的确取得了许多被视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成果;但另一方面,它的确又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一系列重大缺陷。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即对原生态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如何进行“继往开来”?是继续遵循以往这条“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方法论路径,还是开辟一条“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方法论新路径?这已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方法论路径选择中的重大问题。

(二)从“对实践的理解”跃升到“从实践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 方法论的新路径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作为历史性的范畴,既是一个关于原生态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如何在与中国实际不断的结合中转化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的问题,又是一个在这种“转化”中,如何不断地实现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发展,即不断地实现“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自身的“理论创新”的问题。而在关于如何对待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上,笔者认为,应从以往的“对实践的理解”跃升到“从实践理解”(即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方法论创新与理论创新”内在地统一起来)这样一条“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方法论的新路径。

从“对实践的理解”跃升到“从实践理解”之所以能够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一条方法论新路径,是因为,一方面,它体现了相对于传统教科书体系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方法论路径的创新。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内在包含着“对实践的理解”和“从实践理解”这两个维度和方面,但“从实践理解”是其根本性的维度和方面。传统教科书体系采用的是“对实践的理解”这条“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方法论路径,由此导致了一系列重大缺陷。相反,从“对实践的理解”跃升到“从实践理解”,采用的是“从实践理解”根本性维度所形成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方法论的新路径,而“从实践理解”中包括了“对实践的理解”的维度和方面,从而完整地把握了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念”,所以,体现了对传统教科书体系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方法论路径的扬弃和超越。同时它也实现了相对于传统教科书——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中——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方式的创新。传统教科书在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相关问题时采用的是一种它称之为“唯物辩证的思维方式和辩证逻辑”的思维,而不是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强调的、新唯物主义的“从实践理解”相关哲学问题的思维。相反,在“从实践理解”的方法论新路径中,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相关问题的理解采用的则是“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的思维。所以,这条方法论路径就在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方式上,实现了相对传统教科书的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的超越与创新。

另一方面,它可以实现相对于传统教科书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系列思想观点的创新。由于“从实践理解”创新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方法论路径以及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相关问题的理解方式,从而可以推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一系列思想观点的创新。例如:在“对实践的理解”方面,它把“实践”理解为主体改造客体的双重对象化活动,包括“物质性实践和精神性实践”两大基本类型。它不是像传统教科书那样只强调实践的客观性、物质性以及主体遵循客体规律的单向性,而是强调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要遵循主观性和客观性、主体性和客体性、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本然和应然、真善美等一系列实践的对立面的统一。这就极大地突破了传统教科书所“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于“实践”的内涵、类型和特性的思想观点。在“从实践理解”方面,它首先在方法论上把“实践”理解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从实践理解相关哲学问题”的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的思维,从而把“实践的唯物主义”( 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理解为一种“从实践理解相关哲学问题”的唯物主义,由此,它从实践方面理解马克思新唯物主义所涉及的一切相关哲学问题,诸如现实世界的问题,人类世界的本质与统一性问题,联系的问题、发展的问题和规律的问题,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人化自然、人类社会与人的本质和发展规律问题,以及真理的问题、价值的问题、人生的问题和真善美的统一问题等等,从而推动相对于传统教科书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系列思想观点的创新。另外,它可以促进实现相对于传统教科书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体系的创新。“从实践理解”引致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方法论路径和理解方式创新、一系列思想观点的创新必然会促成“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体系的创新,它能够在整体上传达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论性质,它能够在世界观、方法论、唯物论、辩证法、认识论、历史观、价值观、人生观、发展观和实践逻辑上,彻底贯彻“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基本的观点”,不仅把自然观和历史观,而且把马克思新唯物主义所有的相关重大理论内容内在地统一起来,从而克服传统教科书的重大缺陷,实现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体系的创新,开创出一种崭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理论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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