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华
(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济南250002)
早在2006年,吴敬琏曾撰文指出:过大的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们在对公共财富和公共产品的关系上机会不平等造成的。腐败和垄断,就是机会不平等的主要表现。大众所切齿痛恨的,也正是这种由机会不平等造成的贫富分化①吴敬琏:《收入差距过大的症结》,《财经》,2006年第21期。。这在当时的学术界引起一番议论。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贫富分化的真正元凶是市场化,只要是市场经济,就一定会出现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趋势,反腐败和反垄断并不会导致贫富分化的消失。时至今日,仍有人坚持认为我国收入差距发生最主要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身具有收入差距拉大的天然趋势。对这一问题的分歧实际上涉及到对我国现阶段收入差距正常公平与否的判断问题。吴敬琏的观点很明确,即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主要的问题是收入分配不公,而根据反对者的观点推断,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即使存在着过大问题,由于是市场经济造成的,也是正常的公平的。对我国收入差距现状究竟应当如何认识和判断,这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而且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政策取向,进而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改革的深入推进。
近些年来,在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焦虑不满情绪在民众间不断蔓延。对于这一矛盾现象的判断,不少人往往把基尼系数作为一个重要指标,简单地把我国目前民众的感受归因于我国基尼系数过高、收入差距过大。但许多事实表明,连续多年在高位运行的基尼系数在一定程度上只是表明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过大,并不能充分解释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稳定状况和当下民众的心理状态。
首先,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我国自2003年至2012年的基尼系数依次是0.479,0.473,0.485,0.487,0.484,0.491,0.490,0.481,0.477,0.474。虽然学界普遍认为官方数字偏低,例如北京师范大学李实认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基尼系数可能低估了3到5个百分点。但作为总体趋势,可以肯定的是,我国基尼系数在这十年中大致经过了先是逐步扩大而后又略有缩小的过程:前六年,基尼系数总体呈上行走势,2009年开始,基尼系数连续四年走低。然而社会稳定程度及民众的心理反应并没有显现出相应的走势。人们明显地感受到,最近几年,民众心理焦灼感和失衡感不仅没有减轻反而呈现出加剧的态势,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频率也增多。
第二,基尼系数在我国的表现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基尼系数国际警戒线是基于西方经验,它可以作为衡量收入差距的一个参照指标,但无法反映收入差距背后繁杂的社会体制等深层因素,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我国基尼系数的构成中,城乡和地区收入差异占很大比重,其中尤以城乡差距居大。而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仍然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仅就农村或同一地区考察,基尼系数相对要低。以城乡差距为例,城乡收入差距是我国收入差距的主要构成部分,这些年来其对基尼系数的贡献率一直都在40%以上,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农村居民基尼系数相对处于低位水平,2008年为0.305,2011年是0.3897。这意味着如果撇开城乡收入差距,我国的基尼系数会显著降低。我国基尼系数的这种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效降低民众对收入差距的敏感度。
第三,民众的心理承受力与基尼系数并不存在直接的必然关联,常常会因文化背景、价值理念、社会体制等的差异而不同。从世界范围看,经济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往往偏低。例如,根据2007/2008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人类发展报告,世界发达国家中除美国外,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一般都低于或接近于0.4,如英国(0.36)、法国(0.327)、德国(0.283)、加拿大(0.326)。而亚洲国家除日本外大都高于0.4,如菲律宾(0.44)、泰国(0.425)、新加坡(0.425)。与我们有一定可比性的一个是美国,一个是与我们一江之隔的香港。美国的基尼系数与我国官方公布的数字比较接近,2009年达到0.468,2010年为0.46。这在西方世界已经相当突出,明显高于与其相邻的加拿大和与之有着相同文化背景的几个欧洲国家。然而因收入分配问题造成的社会矛盾并不尖锐。香港的基尼系数在经济发达国家及地区算是非常突出的,长期高居0.5以上,2001年为0.525,2006年为0.533,2012年更高达0.537。与中国大陆相比,香港的基尼系数构成也要简单得多,没有城乡和地区差异。按理民众对基尼系数的敏感度应当高于大陆,但悬殊的收入差距也没有对社会和人们心理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究其根源,主要还是因为美国和香港的市场经济比较完善,整个社会更注重机会均等和个人能力,人们对收入差距具有比较大的容忍度。
可见,我国社会问题和民众不满情绪的背后不单是因为收入差距的扩大,更重要的是机会不公平、程序不正义等诸多不合理因素造成的分配不公。收入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扩大具有不同的含义,前者表现为一种分配过程,后者则是一种结果。我国目前不仅面临着收入差距过大问题,还有收入分配不公问题,而且收入分配不公是我国目前收入分配领域的主要问题。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导致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加深了人们心理上的被剥夺感和不公平感,降低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我国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广泛存在于经济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其中城乡不公、行业垄断和腐败是造成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严重不公的三个主要因素。
城乡收入差距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收入分配的一个核心问题,其对基尼系数的贡献率始终保持着主要地位。1996年该参数为43.6%,1996年至2003年在波动中下降到2003年的33.8%,但自2004年起该参数又逐年攀升到2008年的42.4%①纪宝成:治理收入差距要两个并重,http://www.bjd.com.cn/10llzk/201103/t20110314_665702.html。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在改革开放后虽曾有过短暂的缩小时期,但总趋势是在不断扩大的。改革初期的1978年到1983年,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之比由2.57降至1.82,90年代以后差距便持续扩大,2007年达到峰值,为3.33:1。根据中国社科院2012年9月发布的《农村绿皮书》,自2010年起,我国城乡收入比有所下降,但都保持在三倍以上,2010年3.23倍,2011年3.13倍,2012年为3.10:1。这里还没有把城镇居民享受的各种福利和城乡财产差距两个因素计算在内。而按照世界银行的有关报告,世界上多数国家城乡收入的比率为1.5:1。这意味着在新一轮的经济改革与发展中,虽然各级政府在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活方面做过很多尝试和努力,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但与城市居民相比,收入所占份额总体上不仅没有增加,反而缩小了,其相对劣势境况不仅没有改善,反而进一步加剧。这种局面的形成是原有城乡二元体制和各种不合理法规政策综合作用的结果。我们在优惠城市歧视农村的城乡分治大格局没有根本改观的情况下,在城市化、市场化过程中的许多法规政策又忽略了广大农村和农民的利益,从而造成了新的不合理和不公平。概括起来,以下几方面的偏离更大程度地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
第一,农民不能公平地分享土地房产增值利益,这使得城乡收入差距因城乡房产财产差距而显著加大。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不断加快的中国城镇化的步伐,土地和房产价格迅速增值,成为拉动收入差距的一股重要力量。然而,除少数大城市郊区农民外,绝大多数农民难以公平地分享土地和房产增值带来的利益。一方面,原有的城乡二元壁垒人为地把农民限定在农村土地上,在城镇房产大涨之前,广大农民在城市基本无房或少房,这使得他们无缘分享城镇房产增值而带来的房产利益,从而形成城乡间巨大的财产差异。据估计,城镇居民人均拥有的房产价值在2008年就已经是农村人均房产价值的10倍以上①华生:城乡财产差异是贫富差距重要成因,http://money.163.com/10/1019/00/6JALVMVM00253B0H.html。另一方面,现行土地的征用和出让没有给予农民利益必要的保护。我们国家在理论上对“农民土地权益”的界定一直存有疏漏,法律法规政策也存在缺陷,这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缺乏顺畅的土地交易平台。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行为失范,滥用职权,在土地农转非的过程中漠视农民的利益,农民土地利益遭到严重侵害。
第二,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不公进一步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正相关、教育的不平等会导致收入的不平等是经济学早已肯定的命题。过去20年中,中国教育的收益率不断上升,90年代教育的收益率低于3%,到2002年上升到8%左右,现在是10%左右。遗憾的是,受制于城乡二元体制,我国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问题要比改革开放前还要突出。改革开放以前,农村教育因有集体经济的扶持,与城市教育的差距并不显著。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逐渐确定了基础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管理体制,城乡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差异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的萎缩便直接加大了城乡基础教育的差距,再加上政府公共权力过度扩张,教育投入短期行为,农村基础教育日渐凋敝。另一方面,随着进城务工农民的不断增加,户籍制度对其子女教育的负面作用也日益凸显。城乡教育在起点上的不平等,使得农村成为低学历人口的集聚地,大量农村劳动力沦为低收入阶层。
第三,城乡政治权力不平等也是引致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地缘广阔,大都远离城市权力中心,政治权利缺失严重。广大农民不仅维权意识淡薄,也缺乏有力的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者。由于没有正常的表达和维护其利益与诉求的渠道和机制,农民在有关利益分配过程中常常处于弱势。这在土地利益的分配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各级政府和房地产商各自依靠手中权利、资本和社会关系,成为土地增值的最大获益者,而广大农民大都只能默默承受自己的利益被损害。此外,在当前“权力关系在收入机会分配中起更大的决定作用”②陈志武:《收入差距为什么恶化?》,http://www.eeo.com.cn/2012/0720/230412.shtml的背景之下,农民权力地位的相对低下也使农民获得非法非正常灰色收入的机会较少,这对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无疑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起,电信、电力、金融等垄断部门和国有大企业职工的高收入便十分引人注目并被人们诟病。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长邵秉仁在2010年曾指出,我国7个垄断行业职工占全国职工人数的8%,而工资和福利收入却占全国总额的50% 以上。这直接导致了行业收入差距迅速扩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提供的资料,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行业工资收入差距最高与最低之比基本保持在1.6-1.8倍左右,到了2006年达到4.75倍,2008年则是4.91倍。近年来有所降低,但基本都在四倍左右,2010年为4.2∶1,2011年4.17∶1,2012年是3.96∶1。这其中还不包括工资外收入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差别。这在国际上是很少见的。2006-2007年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的最高和最低行业工资差距,日本、英国、法国约为1.6-2倍左右,德国、加拿大、美国、韩国在2.3-3倍之间。垄断行业通过下列环节直接或间接地破坏我国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首先,我国垄断行业利润的获取并非市场公平竞争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的行政保护和倾斜政策。我国垄断行业的改革始于上世纪80年代,但进展相当缓慢,行政垄断的色彩依旧浓厚。一方面,政府在某些关键行业或领域设置市场准人壁垒,用行政手段排斥其他经济成分的介入,从而打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至今,国有企业在烟草、电力、石油开采和加工、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金融保险等行业依然保持着高度垄断。另一方面,某些允许非公经济进入的领域,政府在资金供应、资源匹配等方面偏向国有企业,从而使得众多民营企业受制于资金、人才等诸多问题,明显处于劣势,无法与国有企业展开公平的竞争。垄断行业长期依靠政府给予的种种特权,对生产、市场、经营、管理等进行高度控制,采取各种非市场化手段攫取超额利润。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0年以后,国有企业每年实现利润总额都超过2万亿,相当于同期全国财政收入的五分之一。
其次,垄断行业利润的分配也没有体现公平合理原则。作为全民所有的国有企业,其依靠垄断地位和垄断资源获取的超额利润,并没有由全民共享,而是绝大部分留在了垄断企业内部。自1994年至2007年,由于国家对国企实施“缴税留利”的分税制改革,国家不参与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企业只向国家缴纳所得税。2007年后,虽然国有企业重新开始向国家上交红利,但上缴利润比例依然偏低。经过2011年的调整,至2012年,上缴比例占年度净利润最高的是烟草,为20%,石油石化、电力、电信和煤炭等垄断性和资源类行业,上缴比例从10%提到15%,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行业上缴比例则从5%到10%。有人做过统计,2008-2012五年间,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的央企,净利润总额为45533.6亿元,他们总共上缴的收益是3922.4亿元,与其利润之比为8.61%①资料来源:《“30%”的秘密:国企给大家“交”多少钱》,http://www.infzm.com/content/97393。按照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的说法,国际上,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比例为税后可分配利润的30%到40%之间,而国有资本向国家上缴盈利普遍高于这个水平,英国盈利较好的企业上缴盈利相当于其税后利润的70%至80%。这些本属于全民所有的巨额利润,在缺乏必要的审计和约束机制的情况下,便以各种合法和不合法的形式在垄断行业内部瓜分,造成行业间收入差别的扩大和不公平。
第三,行业垄断造就了垄断利益集团,挤压了民营经济发展空间,这又间接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行业垄断滋生大量腐败,权钱交易形成庞大利益链。不仅如此,这些既得利益者还往往利用手中强大的经济和社会资源,阻碍改革的步伐,干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另一方面,行业垄断也制约了其他经济体的发展,使许多民营企业陷入生存困境,这必然会增加社会贫困阶层的数量,从而加大贫富差距。
腐败是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按照2010年国际透明组织发布的全球腐败感知指数排名,我国得分3.5,排名第78位,属“非常腐败”一类国家。由于统计上有一定难度,目前我国对腐败收入还没有准确的数字,但从有些学者的分析推测中,我们可以窥见一斑。按照官方统计,近些年来我国城镇10%最高收入家庭的收入与城镇10%最低收入家庭的差距大致在8-9倍,但2013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收入分配课题组发布的研究结果显示,2011年我国居民灰色收入为6.2万亿元,约占GDP的12%。如果将这些“灰色收入”考虑进来,城镇10%最高收入家庭的收入与城镇10%最低收入家庭的差距达到了20.9倍,这一数据在2007年是31倍,2009年是26倍。这里所谓的灰色收入包括公共资金的漏失、金融腐败、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土地收益流失、还有垄断行业收入。
如果说垄断对国民财富的掠夺在一定程度上还披着一层合法的外衣,那么腐败则是一种对国民财富赤裸裸的非法掠夺。它不仅严重侵蚀了我国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成为不公平和不合理收入分配的重要推手,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安定和谐。腐败之所以能无孔不入,迅速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其背后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和经济原因。从经济的角度讲,最根本的还是我们一系列体制不完善,体制上的种种缺陷和纰漏为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我国现依旧处于新旧体制的艰难转换时期,政府行政部门垄断着大量社会资源,对市场活动实施广泛干预,在对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与约束机制的情况下,一些行政官员便滥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王小鲁在其“关于推进财税体制、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的建议”一文中,从财税体制方面对腐败的泛滥给予了十分清晰的描述:2011年我国财政收入超过10万亿元,加上土地出让收入、其他政府性基金和社保基金收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计超过17万亿元,占GDP的36%。另外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大量使用银行贷款和股市资金,它们实际支配的资金规模还远高于以上数字。由于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财政体系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政府支出漫无节制,透明度低,三公消费数额巨大,公共支出中资金大量流失和挥霍浪费,由此也形成了一批靠公共权力致富的人群。
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领域问题十分复杂,不单单存在着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它还和收入分配不公交织在一起,这必然会大大增加治理难度。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解决,而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治理将会涉及经济、社会和政治各个层面深领域的改革。鉴于收入分配不公“在很大程度上缘于政府改革不到位、政策制度安排不合理”①陈宗胜,武鹏:《非法非正常收入导致的收入差距最不合理》,http://www.caijing.com.cn/2010-11-03/110558736.html,在对其梳理和整治的过程中,政府的角色至关重要。
在城乡差距方面,由于历史欠账太多,理顺各种偏差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艰巨任务,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虽然城乡壁垒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农民对收入差距的敏感度,但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进一步流动,以及城乡信息的日益畅通,在生存成本趋同的情况下,农民对收入分配的容忍度将会下降。因此,不仅从公平的角度,单从社会稳定的角度讲,政府也要对解决城乡收入分配不公给予足够的重视。有关土地问题,政府应当尊重农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城镇化进程,逐步开放土地市场,加速农村土地自由流转。同时,应尽快实施政策调整,逐步赋予农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政治权利。从长远看,如果这两个方面得不到显著的改善,从根本上解决城乡收入差距问题便无从谈起。以城乡教育差距为例,目前我国的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不公不仅仅会直接作用于城乡收入差距,而且这种收入差距又会反过来进一步加剧城乡教育的不平等。倘若我们一味地听之任之,便会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广大农民由底层向上层的流动,从而造成阶层固化,城乡差距过大痼疾难以消解。土地利益分配问题、政治权利和教育资源的分布不均,以及由此造成的城乡收入差距和城乡收入分配不公,最终都要归结到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机制,所以要彻底解决城乡收入分配中的种种问题,还要致力于卓有成效的城乡二元体制改革。中央最新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对于促进人口流动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遏制城乡差距的扩大,应当说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行业垄断对市场制度完善和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负面影响早已为人们所认识。行业垄断通过抑制正常的市场自由竞争,弱化了整个社会经济资源配置效率,不仅剥夺了其他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而且扼杀了自身竞争力和创新力。因此,不消除行业垄断,尤其是行政垄断,就不可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经济也无法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从理论上讲,消除行业垄断并不复杂:一是消除行政壁垒,并加强立法和执法,积极引入市场平等竞争机制;二是提高垄断利润征收比例,抑制部分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但我国目前的行业垄断是在长期旧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形成的,依然具有一定的历史遗留色彩,而且垄断的背后隐藏着复杂的利益关系格局。因此,行业垄断的调整会触及到许多相关利益者的切身利益,这不仅需要政府拿出相当的决心和魄力,而且从根本上说,还要有赖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成熟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
抑制腐败是公平分配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赢取民心收效最快的一个举措。新一届中央领导“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空前加大了反腐的力度,这对震慑腐败分子、增强民众信心无疑起到了极大的积极作用。但要彻底地整治和消除腐败,必须运用釜底抽薪的方法,消除寻租活动赖以存在的环境,进行包括公共资源管理体制、财政资金管理体制等在内的一系列实质性的深化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规模,精简政府庸员,减少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同时提高公权运行透明度,完善政府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轨道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