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禹龙 林祥吉
国内以往对危害社会精神疾病患者的研究多为探讨精神病患者的违法特点,判断责任能力的准确性[1-2],以及对违法原因的调查报告[3]。对重复违法的研究仅有几篇关于人格障碍重复违法的研究[4-5],鲜有对其他精神疾病患者的重复违法的报道。本文拟探讨精神分裂症患者重复违法的原因,为违法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1.1 对象 以曾经出现违法行为并在公安机关备案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为研究对象。入组标准:①诊断符合ICD-10 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②病程≥5年;③年龄≥18岁。在城区和郊区随机选择,共抽出360名患者,实际符合条件的共332例。
1.2 方法 采用回顾性分析方法,研究组为违法2 次及以上者(称为重复违法者),对照组为第1 次违法者。违法行为以达到治安行政拘留为标准。应用自编调查问卷,内容包括社会人口学特征、案件性质、居住情况、违法后的病情、用药情况等。
1.3 统计处理 全部数据采用SPSS 13.0 软件进行分析处理,计数资料采用卡方检验,计量资料用t 检验。
2.1 一般社会人口学资料 研究组为43例(13%),对照组为289例(87%),其中研究组男36例,女17例;对照组男207例,女82例,两组性别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41,P=0.24)。研究组首次违法的平均年龄35.7(35.7±11.5)岁;对照组平均年龄41.3(41.3±11.6)岁,两组年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2.97,P<0.01)。研究组工人1例(2.3%),农民12例(27.9%),无业30例(69.8%);对照组工人26例(9.0%),农民114例(39.4%),无业149例(51.6%),两组职业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6.31,P<0.05)。研究组已婚23例(53.5%),未婚15例(34.9%),离异5例(11.6%);对照组已婚103例(35.6%),未婚146例(50.5%),离异40例(13.9%),两组婚姻状况无统计学意义(χ2=5.16,P=0.08)。研究组文盲1例(2.3%),小学12例(27.9%),中学24例(55.8%),大专以上6例(14.0%),对照组文盲15例(5.2%),小学72例(24.9%),中学168例(58.1%),大专以上34例(11.8%),两组受教育程度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07,P=0.78)。
2.2 首次肇事案件的性质(见表1)严重暴力行为包括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投毒;伤人行为是指行凶殴打他人致伤致残的行为。其它包括妨害交通安全、盗窃、侮辱妇女、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缠访、上诉等)等行为。研究组和对照组案件性质比较无统计学显著差异(χ2=4.17,P=0.244)。
表1 研究组和对照组案件性质比较[n(%)]
2.3 患者居住情况(见表2)研究组和对照组在居住情况方面,研究组独自居住的占16.3%,而在精神卫生机构住院的占18.6%,对照组独自居住的占12.2%,而在精神卫生机构住院的占6.1%,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7.57,P<0.05)。
表2 研究组和对照组居住情况比较[n(%)]
2.4 服药情况 见表3。对照组坚持服药的(44.4%)远高于研究组(27.9%),两组比较有统计学意义(χ2=6.58,P<0.05)。
2.5 研究组和对照组的病情 见表4。研究组和对照组病情方面,研究组病情一直稳定的7.5%,病情复发的87.8%,一直未缓解的5.7%;对照组病情一直稳定的75.8%,病情复发的15.9%,一直未缓解的8.3%,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02.71,P=0.001)。
表3 研究组和对照组服药情况比较[n(%)]
表4 研究组和对照组病情比较[n(%)]
精神障碍患者的违法行为扰乱社会治安,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甚至杀害他人的案件也屡屡发生,精神障碍患者暴力行为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6-8]。在所有精神障碍患者的违法行为中,以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比例最多[9],其中不乏重复违法的情况。有资料显示,精神分裂症出现违法行为在发病5年内的占86.3%[10]。50%患者再次违法行为发生在初次违法后2年内[11]。为尽可能涵盖所有重复违法行为的情况,本次调查对象为病程在5年及以上的、曾因违法行为在公安机关备案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本研究显示,社区精神分裂症患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13%。
本研究显示,再次发生违法行为与年龄有关,年轻精神分裂症患者再次违法发生率高于年长患者,这与国内外的研究比较一致[12],提示应加强对年轻患者的服务管理,落实监护责任。职业以无业为主,这可能与精神疾病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患者的社会功能(包括学习能力和工作能力)有关。
精神分裂症患者再次发生暴力行为与首次出现违法行为的性质无关,即不论首次违法行为性质为杀人、放火等严重暴力行为,还是滋事等一般暴力行为,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几率没有统计学意义,提示我们对曾出现过违法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无论其首次违法性质轻重,都应加强救治救助管理。一般认为家属或监护人的经济条件和监护能力是影响患者看管和医疗的重要因素。文献报道监护制度的缺失,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人的责任是精神病人发生暴力行为的重要原因[13]。病情恶化和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容易出现违法现象[14]。本研究显示与家人住在一起,减少独自居住可以降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病情是否稳定也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显著相关。患者与家人住在一起,能够较好地落实监护责任,督促患者服药,促进了病情相对稳定。本研究显示,持续用药和间断用药均可减少重复违法的几率,与既往研究一致[15]。
本研究提示,患者的日常管理不到位、不坚持服药、病情不稳定的患者更容易重复出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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