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维新潮”

2014-11-26 16:34法人彭飞
法人 2014年9期
关键词: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

◎ 文 《法人》实习记者 彭飞

执行程序“维新潮”

◎ 文 《法人》实习记者 彭飞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执行是诉讼的最后一道城墙。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各级法院和执行法官无时不在创新执行手段,最高人民法院也不断修法立规一对夫妻离婚后,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男方要求女方当面写收条,女方却不想同男方碰面,男方以此为由连续5个月没给抚养费。不得已女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提议通过手机支付宝的方式直接支付抚养费。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男方通过支付宝“扫一扫”功能当场向女方支付了7500元。女儿今后的抚养费都可以通过支付宝这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线支付,不仅解决了支付凭证问题,还能够避免双方见面产生的尴尬。

这是8月中旬发生在深圳福田法院的一件执行案件,法官通过创新方式解决了横亘在这对离婚夫妻之间的抚养费支付鸿沟。随着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手段的推广,法院与时俱进,将强制执行方式也扩展到时下风行的网络支付工具。

执行难一直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顽疾,法官跑断腿、磨破嘴到最后还可能两头不讨好。为了攻克执行难题,全国法院系统在执行方式和手段上不断进行创新,这种创新贯穿到每一个执行法官的执行活动中,还体现在立法层面上。

执行利器再打磨

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8月1号正式施行。《解释》给出了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公式。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是催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债务的最有效利器,过去法律缺乏对该利器周详的规定导致实践效果不佳,《解释》对该利器进行了重新打磨并再次出鞘示人。《解释》出台之前,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该规定的出发点是确保裁判结果出来后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及时兑现,客观上确实给怠于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施加了压力。但是由于此规定过于原则化,使得各法院理解不同,操作不一,执行法官具有很大自由裁量空间。

2009年,最高院针对四川省高院的执行法律问题请示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批复给出了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公式,但是按照该公式操作之后同样出现了分歧,比如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什么利率计算,分期履行中先扣还本金还是先扣还利。

《解释》一改往日“眉毛胡子一把抓”式的计算方式,创造性的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过去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作为一个整体概念,肢解之后不仅便于计算,减少了歧义,还有效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执行法官告诉《法人》记者:“对法官来说,《解释》的最大亮点是方便计算执行款,同时便于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说明执行款构成,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有效避免计算时拉锯式的扯皮。”

不仅如此,《解释》还明确了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利息的起止时间,并根据利率市场化的趋势,统一了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利息的利息标准,即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副教授兼专职研究员谭秋桂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认为:“ 在民事执行领域,进行创新是必要的,而且迫切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层面的创新。《解释》便利了执行法官和执行当事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有利于防止执行当事人之间就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问题形成争议。”

执行程序的技术创新

《解释》的出台固然值得庆贺,但是最高法院只负责撒网,怎么捞鱼还要看各级法院和执行法官。

2009年深圳市中院为了尽快清理执行积案,联合国土、工商、银行、车管部门共同研发一套批量检索软件,实现对执行财产的集中查询。该软件不仅帮助法院出色地完成了清理执行积案的任务,经过不断升级还成为了执行法官执行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查控神器“鹰眼查控网”。如今的鹰眼查控网已经实现了在全省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机动车辆、工商股权、社会保险、婚姻户籍、手机定位的信息进行查询。执行法官足不出户便能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冻结、划拨,成功解决了结案率低这一最惹法官头疼的执行难题。

德和衡律所前海分所主任温贵和律师告诉《法人》记者:“目前鹰眼查控网使用情况比较不错,是执行法官办案的主要查控工具,据说有时公安办案也会借助这个平台的力量。目前查控网在深圳范围内的信息覆盖的比较全面,有些信息范围还扩展到在全省、全国查询,因此深圳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威慑力有了大幅提高。 ”

2012年年底,深圳市中院一鼓作气又发布了首个执行案件网络综合服务平台——极光集约系统。该系统通过建立网络专线的方式,为律师事务所配备执行案件的网络客户端。

极光集约管理系统,是一个统一的信息集纳及工作平台,可以整合司法诉讼信息,实现法院司法事务集约管理。通过该系统开通专线的律师可以在线完成提出申请、接收电子法律文书、查询案件进程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诉讼费用等操作。不仅如此,律师还可以随时通过系统的功能依法参与程序进程。温贵和律师向《法人》记者反映:“极光集约管理系统同时也可以预防了虚假诉讼。比如在司法事务集约管理方面,不同法院的案件可以委托被执行人所在辖区法院统一办理有关事务,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

谭秋桂副教授在接受采访时告诉《法人》记者:“执行程序创新,不仅指法律制度的完善还包括法律实施的完善。完善法律制度层面的创新必须在遵循法理的前提下通过修改法律才能实现;完善法律实施层面的创新必须以遵守现有法律、立法精神和法律原理为前提。”深圳中院在法律尚未修改的背景下,大胆尝试法律实施层面的创新,而且并不违反法律、立法精神和法律原理,不仅降低了法官的执行时间成本,同时也避免了律师和当事人在程序事务中的来回奔波,执行效率得到了显著提升。

执行创新的江湖号召与响应

为了逐步完善诚信惩戒机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于颁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施行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0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进入该平台输入被执行人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便可查询到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

为了落实《规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今年起全国各地法院陆续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纷纷推陈出新,建立了自己的信用惩戒机制。

7月1号起,江苏开始对构成失信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进行惩戒,在今后的工程项目招标活动中,失信者的信用分可能会消减,甚至永久取消其投标资格。

其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首次向社会各界集中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媒体曝光“失信人”,其中69名“失信人”被曝光,执行标的额总计1500多万元。

八月,长沙市中院再出奇招,通过民间援助力量“赏金猎人”来获取被执行人的信息。看过昆汀导演的《被解救的姜戈》人可能知道,“赏金猎人”是专门追踪嫌疑人的能手。“赏金猎人”是当地司法界和媒体给这些为法院执行活动有偿提供线索的人的拟称。执行法官们首次有了民间援助的渠道,今后的执行工作定会如虎添翼。当然,法院会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为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新闻局联合推出“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从今往后,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微信将每天曝光一名失信被执行自然人和一名失信被执行法人,此举标志着信用惩戒正式进入“微时代”。《法人》记者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新浪微博可以看到9月1号当日发布的两名失信被执行人“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闫占新”的相关信息。“曝光台”在被执行人名称(姓名)下面还附列了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案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等信息。

谭秋桂教授认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有些地方法院正在进行的一些法律实施层面的创新,既不违反法律,又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原理,还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是值得肯定的。目前正在推进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体系与诚信惩戒机制,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原理,是执行程序创新的成功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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