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许可尴尬落幕

2014-11-26 16:34法人辛颖
法人 2014年9期
关键词:资格考试法律顾问法务

◎ 文 《法人》实习记者 辛颖

在尴尬存在近20年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行政许可尴尬落幕,在它存在的时间里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在其取消之后,法律工作者却陷入了更多的迷茫

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下称“《决定》”),取消了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在内的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项目。这一对于行业外人士颇为陌生的考试制度到底何去何从,它的取消对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于中国刚刚进入发展轨道不久的法务行业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取消考试源于历史

“已经报名参加考试的怎么办?”通知一出,各地摩拳擦掌准备应试的考生一时慌了神。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2014年的考试报名时间集中在6月中旬到7月上旬,考试日期定在9月13、14日。对于国务院在8月突然下发的指令,各省人社局考试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很迷茫。面对考生第一时间打来的电话,回复也只能是“我们也是刚刚从网上得到消息,并没有接到上级部门的通知”,只能再等等。

根据《行政许可法》中第二章关于行政许可设定的规定,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作为执业准入资格考试的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临时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临时行政许可)作为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也就意味着由部委一级的文件作为依据的行政许可失去了法律效力。本次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将这些历史遗留下来的存在瑕疵的行政许可“一刀切”,依部门规章而设立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便在其中。

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叶小忠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到,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被取消是历史原因,主要是当初发文的层级不够,“这与考试本身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是没有关系的,也不会意味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大方向有所改变”。

1997年,人事部联合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依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了部门规章《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并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该规章成为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制度实施的依据。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是1997年国家经贸委出台的配套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企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当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而在企业辅助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称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其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或评定取得。

200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目前,考试由国资委主管,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共同实施推进。

2004年,国资委在制定法制工作首个三年(2005—2007年)目标时,便将在部分央企和国企中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其中。2011年9月,国资委在第三个三年(2012——2014年)目标中,进一步明确了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应达到80%以上。

2014年8月20日,国资委办公厅针对推动后续工作发布文件,就考试的调整及相关考核工作进行了解释。其中明确指出,要适当调整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中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的要求,除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律师执业证书等法律职业相关资格证书,均纳入持证统计范围。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及任务分工安排,在 2014年年内还会再集中取消一批职业资格,重点清理国务院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其他中央单位面向社会自行设立的各类职业资格,特别是那些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矛盾比较集中、行业基础薄弱的职业资格。

波及范围并不均衡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虽然在名义上被称为“资格准入类考试”,然而在实际的应用中并达不到“准入类”的标准,甚至在企业筛选法务工作人员时成为可有可无。尤其是在民营企业中,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资格考试存在。企业完全依据自己拟定的制度选择法务工作人员。叶小忠向记者介绍,由于国资委在三年目标中加入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持证上岗率这一考核标准,国企普遍比较重视这一资格考试。那么这一考试的取消影响何在呢?

根据《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考核标准》,在满分100分中,涉及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分数高达51分。其中,全系统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达到80%,这一项就占10分,超过80%的还有最多2分的附加分。

据官方统计,截至2013年,全国省级国资委监管的906户出资企业中,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有732户,占81%;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478户,占53%。共有432户省属国有企业,明确制定总法律顾问相关办法或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写入公司章程。国资委在2014——2016年的重点企业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中提出,要加快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推动监管企业全面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70%以上。

据不愿透露姓名的某央企副总法律顾问向《法人》记者分析,部门规章之所以会设立这类资格考试,其中必然涉及到部门利益,组织培训、考试、编纂教材,难免会有利益在其中,对于取消考试也必然受到影响。当然更重要的在于“没有把企业法律顾问这个资格更上一个层次”。我国目前地方的法律顾问管理协会比较普遍,反而没有全国性的法务协会,“政策停留在国资委层面,并且不是刚性要求,必然短命”。他还介绍目前,司法部正在推行公司律师制度,这在地方企业和民营企业中相对较多,这主要就是由于在央企与国资委推行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存在冲突。

江苏某民营企业法务部门主管那海峰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到,“对于很多民营企业来说,如果不是由于考试取消上了新闻,很多人都没听说过这个考试。我也是偶然间听人提起,才去参加了考试。这个考试取消了,对于民营企来说,几乎没有任何影响。”他还介绍,在民营企业中,实战经验才是最重要,“5年以上基本就没有问题了”。只有在大型的民营企业,或者是金融、房地产等行业,才会对通过司法考试有一定的要求。

目前,司法考试作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要求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并没有工作经验的要求,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人员的资格准入考试,社会普遍认可度较高。在企业选聘法务工作人员时,通过司法考试也是一项较为重要的标准。对此,也有人提议将企业法律顾问的准入一并纳入。

对此,叶小忠分析认为,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与司法考试在内容方面毕竟不太一样,其中涉及了很多企业管理与财务方面的内容,这是非常贴近企业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的。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除了对法律专业素质的要求之外,还涉及很大范围内的法务管理工作,如合同管理、信息化管理,还包括从企业战略、市场、财务管控等方面来设定与执行法务部门的工作。由于本身所需要的知识结构不同于纯粹的律师,因此从考核的角度来讲是不能简单地用司法考试资格证代替的。

法务行业需要培养

企业法律顾问从1979年开始恢复至今,随着中国法治理念的不断强化与法制建设的逐渐深入,已逐步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虽然在名称方面并不统一,但无论国企还是民营企业,配备相关人员处理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已是极为普遍的现象。尽管各个企业的法务工作的发展情况并不均衡,但是这一庞大的群体不容忽视。

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多位行业内的人士都提出对于法务工作人员没有全国性的组织管理机构这一问题。虽然国企中对于法务人员基本都有自己的培养与考核制度,但也“各自为政”。绝大多数的法务工作人员分散在全国各地的中小民营企业中,而这些企业对于法务工作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那海峰向记者介绍,民营企业对于法务工作人员的培养机制非常不规范,专门设立法务部门的也很少,“除了那些规模较大的企业、上市公司,大部分的民企也就一个或者两个法务工作人员,甚至还有行政人员兼职的,一般也都是二三级部门,地位不高。即使是上市企业,主管法务工作的也是行政方面的老总,而很少有从法务部门升上去的。”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谈及法务人员的培养。

但是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与企业发展有关。由于中国企业法务的发展背景,企业对于法务工作人员的需要都是伴随着企业自身发展而逐渐变化的,在最初只需要管理合同的时候,完全可以由行政人员兼任,逐渐出现诉讼、风险控制、战略管理等才需要更多更专业的法务人员。此外,民营企业对于成本的严格控制,导致企业尽可能降低在法务方面的成本,也是法务难以得到有效培养的重要原因。

8月13日,人社部连发两文:《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工作后续工作》。其中针对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提出对于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并明确将12日取消的房地产经纪人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而这其中并不包括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

叶小忠并不建议彻底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它的取消,对于从事法务工作的人员来讲,确实缺少了一个可以评价或衡量的权威性的标准。尽管目前对于行业的影响并不大,但它作为能力评价和水平评价的作用不再得以发挥,后续的调整还是很必要的。”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与培训,对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说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近年来一直缺乏一个全国性的权威机构来组织这件事,叶小忠认为这次的调整正是考核制度进行系统性改革的好机会。

根据规定,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资格最低为大专学历,学历越高对应的工作年限的要求越低,对于有其他相关资格的人员还设有部分科目免试的规定。考试共设四门课程:《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那海峰也认为,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本身的设立目的是好的,考试科目也很贴近企业法务工作人员的实际需要,但是其中“偏重法律,只有一门涉及经济方面还很基础”,使得考试不能达到有效筛选人才的标准,这也是考试没有得到重视和普遍推广的原因之一。

无论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后续工作如何进行,何时进行,对于企业法务工作人员的管理与培养势在必行。法律事务的健全是企业前行和经济发展最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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