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红
一、引言
一直以来,财务报表的编制者、使用者和审计师都认为IAS39的会计处理过于复杂,因此早在2002年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签订的《诺沃克协议》 中,就指出金融工具会计是一个需要变革的领域。金融危机的爆发客观上使得IFRS9的工作进程明显加速,包括G20、金融危机咨询组(FCAG)等利益相关者更要求针对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降低减值处理的复杂程度、企业自身信用恶化导致的金融负债利得等问题进行研究。
IFRS9的出台并非一蹴而就。IASB为此发布了6份征求意见稿、1份补充文件和1份讨论稿 ,共收到1000多封评论回函,其艰难程度可见一斑。不过IASB始终忠实地执行了分三步走的策略—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套期保值会计。2009年11月发布IFRS9,将IAS39中关于确认的内容照单拿来,新增的只是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由IAS39的四分法变为两分法;2010年10月加入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主要解决企业自身信用恶化导致的金融负债利得问题,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则与IAS39无异;2013年11月加入套期保值会计的内容,旨在改进企业特别是非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活动的财务报告;2014年7月,加入金融资产减值的内容,将IAS39的“已发生损失模式”变为“预期损失模式”,同时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作出修正,增加一类公允价值变动进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性金融资产。至此,IFRS9尘埃落定,全面取代IAS39。
虽然IFRS9的生效日期是2018年1月1日(可以提前使用),但是我们仍然有必要及早关注这一准则对金融工具计量所带来的变化,及其对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报表产生的影响,未雨绸缪从容应对。这是因为:一方面,海外上市的国内企业可能需要更早接轨新准则;另一方面,国内企业会计准则(我国目前关于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的会计准则与IAS39基本相同)向IFRS9的趋同几无悬念。
下面我们就分别针对IFRS9的三块主要内容—金融工具的分类与计量、金融资产减值、套期保值会计一探究竟。
二、金融工具的分类与计量
IFRS9继承了IAS39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与计量原则,即金融负债仍分为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进入损益和按摊余成本计量两类。不过,对于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当报告主体由于自身信用风险增加导致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下降时,IAS39将此利得确认于当期损益,于是企业自身信用质量的下降反而成就了企业利润的增加,即所谓“自身信用”(Own credit)问题。这个结果不但逆天而且费解。IFRS9开出应对之方,将报告主体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在2018年IFRS9生效之前,企业无需全盘转向IFRS9即可提前运用这一规定。
在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方面,IFRS9与IAS39有天壤之别。IAS39对金融资产的分类是规则导向的,没有就为何某一金融工具属于某一类别提供一个清晰的逻辑依据,其所采用的四分法不仅复杂而且应用困难。在这四类金融资产中(如图1所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包含衍生金融工具)和指定属于此类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均按摊余成本计量,只是后者强调持有到期的管理意图且有活跃市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际上相当于“其他金融资产”,前三类放不进去的就归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复杂且弹性的分类系统之下,出现不同报告主体对相同金融工具按不同类别处理的情况固然不足为奇,即使纳入某类金融工具的项目具备不同特征似也无可厚非(比如,贷款和应收款类里同时包括源自报告主体的贷款、购买的贷款和CDO中的股权档)。这一方面可能使报表阅读者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为企业盈余管理提供充足的空间,比如企业在对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初始分类时,可能更倾向于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此一来,当公允价值下降时不至于立即影响利润,而需要做大利润时则可通过操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出售时累计于权益的利得可通过再分类调整进入损益)时机来实现。
IAS39关于再分类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增加了无所适从感和盈余管理空间。交易性金融资产一般不能与其他金融资产之间进行重新分类;但在特定环境下(比如金融危机)报告主体可将除初始确认时指定为第一类金融资产以外的其他非衍生金融资产从“公允价值变动进入损益”类转入“贷款和应收款”类;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IAS39规定若主体当年或前两年对重要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日前进行出售或重分类,则其他所有持有至到期投资都需重分类(所谓“感染条款”),当然也有若干例外情况,比如,因被投资企业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投资出售,就不影响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分类;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可以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IAS39貌似规定了很严格的再分类门槛,如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感染条款”,但是充斥其间的“特定环境”、“例外情况”、“可以”等词语,要么左右逢源要么语焉不详,企业相应作出趋避之择。比如,为了规避“感染条款”,企业较少选择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又如,当公允价值持续下跌甚至出现计入当期损益的减值损失时,企业将可供出售债务工具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避免公允价值进一步下跌对损益的不利影响。复杂而缺乏内在逻辑的的金融资产分类,导致金融资产减值问题也异常复杂,这一点稍后再言。
针对IAS39的复杂与缺乏逻辑依据,IFRS9给出变革良方,对所有金融工具采取同一分类方法,废除了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金融工具的分离核算 ,围绕“商业模式”和“合同现金流”两条标准,确定金融资产的分类及其计量,如图2所示。
乍看之下,IFRS9与IAS39的分类结果差不多,也是摊余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入损益、公允价值变动进入其他综合收益三种结果,但IAS39对如何分类含糊其辞,IFRS9则给出了清晰的路线图。如果合同现金流仅为本金和利息,且商业模式是收取合同现金流,在没有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情况下,就属于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如果合同现金流仅为本金和利息,商业模式是收取合同现金流与出售目的并存,在没有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情况下,这类债权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其他综合收益 ,这类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按照公允价值列示,对利润表的影响则与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一样,公允价值与摊余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于其他综合收益。除此而外的金融资产都属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一般情况下公允价值变动进入损益,对于非交易性的权益投资(如战略投资),报告主体也可选择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一旦选定不能改变。可以看到,在IFRS9的分类计量体系下,“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损益”是“其他金融资产”,这与IAS39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其他金融资产”截然不同。在此,还有必要强调一下IFRS9的“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其他综合收益”与IAS39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完全不同,虽然这两者表面看来颇为相似。但是,IFRS9的“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其他综合收益”是债权性金融资产,其分类经过严格的路径判断;IAS39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是“其他金融资产”,既可能是债权性金融资产也可能是权益性金融资产,其分类是企业自由选择的结果。再者,IFRS9的“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其他综合收益”包含了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两种计量属性的信息,且使用与其他债权性金融资产一样的减值模式;IAS39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只涉及公允价值,其减值处理也是另起炉灶(详见三、金融资产减值)。endprint
鉴于“商业模式”和“合同现金流”是IFRS9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的逻辑依据,我们不妨细析。
所谓商业模式,指报告主体如何管理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收取合同现金流,出售金融金融资产,还是兼而有之。其中,收取合同现金流的模式与“摊余成本”类金融资产为映射,收取合同现金流与出售兼而有之的商业模式与“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其他综合收益”类金融资产相呼应。判断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商业模式的判断一般既不针对个体金融工具,也不在报告主体层面,而应在投资组合层面进行判断;二是不能仅凭管理当局的声明或意图来判断商业模式,而应关注事实,诸如业务计划、管理人员的薪酬方式、出售活动(包括历史信息和预期数据)的频率和金额等所有相关的客观信息都应予以考虑。出售金融资产的信息能够提供关于报告主体如何实现现金流的证据,但仅有出售信息并不足以判断商业模式。不能因为报告主体出售金融资产,就断然将此金融资产从摊余成本类中排除。例如,若出售的频率很低或金额不重大,或由于金融资产信用质量恶化导致出售,则仍可认为商业模式是收取合同现金流。相较而言,收取合同现金流与出售兼而有之的商业模式涉及更高的出售频率和数量。比如,报告主体为了保持某一特定的利息收益率水平或为了使金融负债及其所支持金融资产的持续期(Duration)相匹配,就会采用收取合同现金流与出售兼而有之的商业模式。秉持商业模式的概念,IFRS9中金融资产的再分类问题也得以大大简化,只有当管理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发生变化时,金融资产才能重新分类。
金融资产分类的另一判断标准是看“合同现金流”是否仅为本金和利息(Solely payments of principal and interest,SPPI)。只有具备SPPI现金流特征的金融资产才可成为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是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IFRS9明确指出,利息不仅包括货币时间价值和信用风险报酬,也包括流动性风险报酬、费用抵补及获利等组成内容。利率可以是固定利率,也可以是浮动利率(如LIBOR+3%),但不可以是反向浮动利率(如10%-LIBOR),反向浮动利率不符合利息定义。始终应当铭记于心的是,SPPI现金流必须包括与基础借贷协议相一致的报酬,若合同现金流包含权益价格风险报酬,则已非SPPI现金流。这也是处理所谓“修正经济关系”(Modified economic relationship,指本金与利息之间的经济关系可能因杠杆、利率重置和其他合同条款而发生变化)的基本原则。例如,货币时间价值是仅考虑时间对价的利息因素,通常设定利率的时期与所用利率具有内在联系,如3月期适用3个月LIBOR。若金融资产的利率定期重置,但重置频率与利率期限不匹配,如每月按3个月LIBOR重置利率,此时货币时间价值因素被修改,需要评估修改后的合同现金流是否还是SPPI,即需要判断货币时间价值因素修改后的合同现金流是否与修改前的合同现金流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做法是找到一项可比金融资产,该可比金融资产每月按1个月LIBOR重置利率,除此以外其在期限、信用质量等方面均与每月按3个月LIBOR重置利率的金融资产相同,若二者的现金流存在重大差异则修改后的合同现金流不是SPPI。又如,杠杆也会改变本金与利息之间的经济关系,重要的杠杆增加了合同现金流的变动性,使其不再具备利息的经济特征,期权、远期合约和互换协议都属于包含重要杠杆的金融资产,其现金流不是SPPI。金融资产包含的改变合同现金流时间或金额的条款,也可能改变本金和利息的经济关系,报告主体需要评估考虑条款影响的现金流与不考虑条款影响的现金流是否符合SPPI特征。例如,对于带有提前支付条款的金融资产,若提前支付发生时的现金流与提前支付未发生时的现金流均与SPPI特征一致,则该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为SPPI。此外,对于政府或监管机构设置管制利率的情形,IFRS9指出只要未引入与基础借贷协议不一致的风险,则此种现金流可视为SPPI。
作者单位:审计署审计干部培训中心endprint
鉴于“商业模式”和“合同现金流”是IFRS9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的逻辑依据,我们不妨细析。
所谓商业模式,指报告主体如何管理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收取合同现金流,出售金融金融资产,还是兼而有之。其中,收取合同现金流的模式与“摊余成本”类金融资产为映射,收取合同现金流与出售兼而有之的商业模式与“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其他综合收益”类金融资产相呼应。判断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商业模式的判断一般既不针对个体金融工具,也不在报告主体层面,而应在投资组合层面进行判断;二是不能仅凭管理当局的声明或意图来判断商业模式,而应关注事实,诸如业务计划、管理人员的薪酬方式、出售活动(包括历史信息和预期数据)的频率和金额等所有相关的客观信息都应予以考虑。出售金融资产的信息能够提供关于报告主体如何实现现金流的证据,但仅有出售信息并不足以判断商业模式。不能因为报告主体出售金融资产,就断然将此金融资产从摊余成本类中排除。例如,若出售的频率很低或金额不重大,或由于金融资产信用质量恶化导致出售,则仍可认为商业模式是收取合同现金流。相较而言,收取合同现金流与出售兼而有之的商业模式涉及更高的出售频率和数量。比如,报告主体为了保持某一特定的利息收益率水平或为了使金融负债及其所支持金融资产的持续期(Duration)相匹配,就会采用收取合同现金流与出售兼而有之的商业模式。秉持商业模式的概念,IFRS9中金融资产的再分类问题也得以大大简化,只有当管理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发生变化时,金融资产才能重新分类。
金融资产分类的另一判断标准是看“合同现金流”是否仅为本金和利息(Solely payments of principal and interest,SPPI)。只有具备SPPI现金流特征的金融资产才可成为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是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IFRS9明确指出,利息不仅包括货币时间价值和信用风险报酬,也包括流动性风险报酬、费用抵补及获利等组成内容。利率可以是固定利率,也可以是浮动利率(如LIBOR+3%),但不可以是反向浮动利率(如10%-LIBOR),反向浮动利率不符合利息定义。始终应当铭记于心的是,SPPI现金流必须包括与基础借贷协议相一致的报酬,若合同现金流包含权益价格风险报酬,则已非SPPI现金流。这也是处理所谓“修正经济关系”(Modified economic relationship,指本金与利息之间的经济关系可能因杠杆、利率重置和其他合同条款而发生变化)的基本原则。例如,货币时间价值是仅考虑时间对价的利息因素,通常设定利率的时期与所用利率具有内在联系,如3月期适用3个月LIBOR。若金融资产的利率定期重置,但重置频率与利率期限不匹配,如每月按3个月LIBOR重置利率,此时货币时间价值因素被修改,需要评估修改后的合同现金流是否还是SPPI,即需要判断货币时间价值因素修改后的合同现金流是否与修改前的合同现金流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做法是找到一项可比金融资产,该可比金融资产每月按1个月LIBOR重置利率,除此以外其在期限、信用质量等方面均与每月按3个月LIBOR重置利率的金融资产相同,若二者的现金流存在重大差异则修改后的合同现金流不是SPPI。又如,杠杆也会改变本金与利息之间的经济关系,重要的杠杆增加了合同现金流的变动性,使其不再具备利息的经济特征,期权、远期合约和互换协议都属于包含重要杠杆的金融资产,其现金流不是SPPI。金融资产包含的改变合同现金流时间或金额的条款,也可能改变本金和利息的经济关系,报告主体需要评估考虑条款影响的现金流与不考虑条款影响的现金流是否符合SPPI特征。例如,对于带有提前支付条款的金融资产,若提前支付发生时的现金流与提前支付未发生时的现金流均与SPPI特征一致,则该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为SPPI。此外,对于政府或监管机构设置管制利率的情形,IFRS9指出只要未引入与基础借贷协议不一致的风险,则此种现金流可视为SPPI。
作者单位:审计署审计干部培训中心endprint
鉴于“商业模式”和“合同现金流”是IFRS9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的逻辑依据,我们不妨细析。
所谓商业模式,指报告主体如何管理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收取合同现金流,出售金融金融资产,还是兼而有之。其中,收取合同现金流的模式与“摊余成本”类金融资产为映射,收取合同现金流与出售兼而有之的商业模式与“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其他综合收益”类金融资产相呼应。判断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商业模式的判断一般既不针对个体金融工具,也不在报告主体层面,而应在投资组合层面进行判断;二是不能仅凭管理当局的声明或意图来判断商业模式,而应关注事实,诸如业务计划、管理人员的薪酬方式、出售活动(包括历史信息和预期数据)的频率和金额等所有相关的客观信息都应予以考虑。出售金融资产的信息能够提供关于报告主体如何实现现金流的证据,但仅有出售信息并不足以判断商业模式。不能因为报告主体出售金融资产,就断然将此金融资产从摊余成本类中排除。例如,若出售的频率很低或金额不重大,或由于金融资产信用质量恶化导致出售,则仍可认为商业模式是收取合同现金流。相较而言,收取合同现金流与出售兼而有之的商业模式涉及更高的出售频率和数量。比如,报告主体为了保持某一特定的利息收益率水平或为了使金融负债及其所支持金融资产的持续期(Duration)相匹配,就会采用收取合同现金流与出售兼而有之的商业模式。秉持商业模式的概念,IFRS9中金融资产的再分类问题也得以大大简化,只有当管理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发生变化时,金融资产才能重新分类。
金融资产分类的另一判断标准是看“合同现金流”是否仅为本金和利息(Solely payments of principal and interest,SPPI)。只有具备SPPI现金流特征的金融资产才可成为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是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IFRS9明确指出,利息不仅包括货币时间价值和信用风险报酬,也包括流动性风险报酬、费用抵补及获利等组成内容。利率可以是固定利率,也可以是浮动利率(如LIBOR+3%),但不可以是反向浮动利率(如10%-LIBOR),反向浮动利率不符合利息定义。始终应当铭记于心的是,SPPI现金流必须包括与基础借贷协议相一致的报酬,若合同现金流包含权益价格风险报酬,则已非SPPI现金流。这也是处理所谓“修正经济关系”(Modified economic relationship,指本金与利息之间的经济关系可能因杠杆、利率重置和其他合同条款而发生变化)的基本原则。例如,货币时间价值是仅考虑时间对价的利息因素,通常设定利率的时期与所用利率具有内在联系,如3月期适用3个月LIBOR。若金融资产的利率定期重置,但重置频率与利率期限不匹配,如每月按3个月LIBOR重置利率,此时货币时间价值因素被修改,需要评估修改后的合同现金流是否还是SPPI,即需要判断货币时间价值因素修改后的合同现金流是否与修改前的合同现金流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做法是找到一项可比金融资产,该可比金融资产每月按1个月LIBOR重置利率,除此以外其在期限、信用质量等方面均与每月按3个月LIBOR重置利率的金融资产相同,若二者的现金流存在重大差异则修改后的合同现金流不是SPPI。又如,杠杆也会改变本金与利息之间的经济关系,重要的杠杆增加了合同现金流的变动性,使其不再具备利息的经济特征,期权、远期合约和互换协议都属于包含重要杠杆的金融资产,其现金流不是SPPI。金融资产包含的改变合同现金流时间或金额的条款,也可能改变本金和利息的经济关系,报告主体需要评估考虑条款影响的现金流与不考虑条款影响的现金流是否符合SPPI特征。例如,对于带有提前支付条款的金融资产,若提前支付发生时的现金流与提前支付未发生时的现金流均与SPPI特征一致,则该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为SPPI。此外,对于政府或监管机构设置管制利率的情形,IFRS9指出只要未引入与基础借贷协议不一致的风险,则此种现金流可视为SP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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