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慧玲,周 易
(湖北经济学院 金融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低碳经济”概念自诞生以来,从未淡出过人们的视角。如果将信息化称之为第三次科技革命,那么第四次科技革命将非低碳经济莫属。人们必须面对的现实是环境破坏和气候变化减弱了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并给未来经济的发展施加了巨大的压力。不可否认的是碳金融相关机制在世界各国迅速建立,碳资产作为一种特殊而稀缺的有价经济资源出现,成为新兴价值符号。
在后经济危机时代,欧元、美元、日元等世界货币涨跌不一,其发行国的经济状况也频频引起人们担忧,甚至中、俄等国提出对现行的货币体制进行向“世界货币”发展的改革。碳金融的快速发展适时吸引了大家的关注。但对于碳资产是否具有货币化的特质,学者们尚有争论。
零碳信用置换平台是在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鼓舞下,由上海世博会零碳馆内展示的、基于个人的碳积分系统升级而成的全球首个小额碳减排置换平台。该平台突破了国际上以吨为碳交易单位的门槛,通过“零碳信用”的转换,将碳的交易从标准单位“吨”过渡到碳置换的标准单位“千克”,向所有企业与个人开放了一个便捷、低成本的碳置换市场。
碳资产与货币的联系一经提出便得到多方的热烈讨论。但各方从自己思考的角度出发,对碳货币概念的提出与理解有着不同的方向,并没有基于同一层面的讨论。从货币的层面去考量碳排放权等产品,目前以两大方向为主:其一可以归纳为“货币化”,其二对应归纳为“本位化”。
自货币产生以来,经济体系便从纯粹的实体经济运行逐步演变为实体经济和货币经济的交融运行。所以,货币化通常意义上是指经济活动中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易份额逐步增大的过程。从碳资产“货币化”的角度而言,就是指在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中全部商品和劳务的交换,以及包括投入和分配在内的整个生产过程通过货币中介的比重和这个比重变化的趋势。
与“货币化”不同,“本位化”更能传达出由碳排放权等相关产品充当货币的含义。首先涉及的是碳交易中计价结算货币的问题。根据各个碳交易市场统计的结果,以欧元计价的碳交易已经占有较大份额,而以日元或澳元等作为计价货币的交易量也在逐步增长。正如王颖[1]在《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理论、现实与选择》一文中,提出碳信用交易的计价结算货币绑定权以及衍生出来的货币职能,将对打破单边美元霸权,同时促进国际货币格局多元化产生影响。其次是真正意义上的由碳排放权充当货币角色,行使货币职能的货币体系。随着经济货币化程度的加深,信用的发展以及各种金融工具的出现,整个经济的金融性日益突出。因为碳排放权是脱胎于传统金融体系中的一种金融产品、一种设权证券,以其等同于碳货币会稍显狭隘,所以应以碳信用作为一般等价物定义“碳本位”货币体系。
学界对“碳本位”货币体系假设反响强烈,赞同与质疑的意见不绝于耳,使该假设得到了多方的讨论。
戴星指出,碳额度与黄金额度可以互换并作为国际货币的基础。环球财经研究院院长宋鸿兵认为,所谓的“碳货币”,其实就是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而二氧化碳会货币化,并成为中央银行的核心资产。碳资产走向“货币化”的思路与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提出的“超主权货币”的要求存在某种程度的契合,而在低碳经济大有发展和各国共识增强的前提下,碳货币有可能成为“超主权货币”的选择。
根据杨绪彪[2]所指出的,因碳排放权的价格目前没有固定统一的货币单位,在不同地域市场上的计价单位不同,以购买国的货币单位作为支付结算为主;但碳排放权价格最终将会有一个国际通用的计价标准,且此标准将会成为衡量世界各种货币的地位和币值的参照,即碳资产会实现货币化。碳排放权成为衡量世界货币的参照物将是实现本位化的一个重要基础。
乔海曙和刘小丽[3]认为,碳排放权或碳信用的政府信用基础、自由存储和借贷、稀缺性、可计量性和普遍接受性都凸显其货币特性,并为碳信用在低碳能源和低碳技术的计价以及国际结算方面奠定了基础。
贾晓薇、刘雅斓、牛薇薇[4]则认为碳定价机制决定碳交易市场的有效运行,中国是碳排放权的较大资源供给者却没有定价权,这种定价权的缺失是碳金融发展的巨大障碍。不过碳金融的发展为人民币的国际化提供难得的机遇,即随着碳贸易额的增加,人民币地位也在上升,而计价货币多元化使人民币有机会把握定价的主动权,再考虑金融危机之后,美元的不断贬值使重建国际货币秩序的呼声越来越高,除了黄金本位的回归,特别提款权(SDR)超主权货币的建立,再有就是建立碳信用体系,发行碳货币。他们指出,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前景广阔,配合人民币的国际化,中国有机会在碳货币的发行和碳信用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以特别提款权(SDR)作为超主权货币参考样本未能为碳信用货币化产生足够的借鉴意义,碳点系统已经进入英国的代币体系,标志着碳信用货币化已经开始在一国范围内作为辅助货币进入实践累计经验阶段。我国目前已经成功完成多笔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碳交易,并计划在五省八市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说明我国目前在企业法人层面的碳交易已经日趋熟练,规模也逐步扩大。
蔡梅芬、谢绵陛[5]对碳信用货币化提出质疑。他们认为碳币是指实际碳减排量高于分配的碳减排指标的“超额减排量”,基于《京都议定书》的三种机制,它能在国际市场上交易,这个超额减排量相当于该国的一笔额外财富,也即发行了一种碳货币,但碳货币的持有量会跟分配到的碳减排指标息息相关,而在减排目标的制定上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与不发达国家显然处于劣势,也就是说碳货币不可能在世界上公平分配。同时,他们还认为碳货币不同于黄金和国家信用,它只是一种由部分国家制定出来的规则促成的交易,这种交易在未来的金融市场可以衍生成为更多的金融产品,最终将具有替代货币的功能,而支撑着碳货币的是碳排放目标和碳排放权交易中形成的交易信用关系,但碳排放目标的制定以及相关的国际规则不可能代表所有国家的利益,因而这种信用关系带有比国家信用更多的不确定性和不平等性。所以,在综合考虑下,他们认为碳排放权交易的的信用关系会给世界金融市场带来更大风险,同时也会给国际货币体系带来很多尚未面临过的不确定性及脆弱性。
在《Carbon credits:today's new currency mantra》[6]一文中,印度的学者首先肯定了碳信用在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上的突破,然后针对性考量了碳信用相关计划实施给政府带来的巨大收益,提出了对碳信用可能成为政府敛财工具的一种担忧,认为碳信用会变成一种货币的困境。
在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各缔约国的减排目标主要由国际贸易排放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协同完成,CDM是其中的核心机制(见图1)。经过近几年的实践,CDM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与碳交易的未来发展趋势相比表现出了一些短处。CDM项目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获得涉及的所有成员国的正式批准;促进东道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缓解气候变化方面产生实在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效益。
图1 CDM项目申报流程图
CDM的短板不仅显示出了低碳经济向更多微观主体蔓延的趋势,也反映出个人、家庭减排市场的缺乏。低碳经济最终的发展目标必须面向全社会的每一个人。个人与家庭也具有很强的减排潜力,相关数据显示,每个人每天仅正常呼吸就会产生1140克的二氧化碳,如果加上衣食住行和工作中产生的二氧化碳,这个数字会大大增加。
根据官方的解释,“零碳”的狭义定义是指没有使用化石能源所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比如通过使用可再生能源或者先进技术等替代使用煤电和石油及其他化石能源。“零碳”的广义定义还包括通过减排活动产生的碳减排量中和碳排放,比如植树、实施碳封存技术、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或购买碳汇等。
零碳信用置换系统是基于个人、通过零碳信用的转换,进行碳流通的公益性平台。该平台化整为零,突破CDM项目中以吨衡量碳排放的限制,采用千克乃至克的电子碳减排计量数据为基本单位,旨在为所有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方便、快捷、低偿的小额碳减排量交易及碳中和服务,激发基于个人减排行为的动力与积极性。
零碳信用置换平台建立的意义在于借助先进的IT技术手段,通过理论创新、模式创新、机制创新让更多企业的减排努力得到回报,并且让个人低碳生活方式得到精神与物质奖励,从而持续推动全社会减排目标的实现。
但从另一个方面而言,零碳信用置换平台为碳资产“货币化”的假设提供了良好的实验机遇。突破性地将个人及家庭纳入行为主体,使得碳交易市场在国家或企业之间的大额度交易之外又开辟出新的平台。同时,与主权国家货币表示的碳排放权和额度交易对比,该平台以“零碳信用”作为获得商品的代价,更加贴近碳货币的假设。
1.零碳信用置换平台的参与主体
该平台有三方参与者:个人、企业和平台自身。置换平台自身属于交易场所,同时也充当了中间商的角色。首先,零碳信用置换平台只采用电子商务的方式,在其展示网页上列明了多种类的商品,并以人民币和零碳信用分别标出了商品价格。个人作为消费者进入该商城(零碳信用置换平台),凭持有的零碳信用进行交易。置换平台中所有的商品都由经过审核的企业提供,均为低碳产品。其次,置换平台将销售所得零碳信用整合成碳资产进入碳交易市场,出售(置换)给需要的企业。
值得明确的是,个人作为消费者,他们的交易对手是零碳信用置换平台,他们的交易行为以获得商品为目的,而付出的代价是足额的零碳信用或人民币,或者混合完成支付。向平台提供低碳产品并不是企业购买置换平台出售的碳资产的必要条件,向平台提供低碳商品需要经过零碳信用置换平台的审核,且必须为零碳联盟的成员,而在碳交易市场上参与交易则需要经过相关交易所的资格认证。
低碳企业的自愿减排行为体现了社会责任感,赢得了消费者的口碑,低碳产品市场份额得到增加,将碳信用数据前置于产品定价环节是企业对社会承诺自愿减排的标志,无形中成为了对企业生产活动是否符合低碳经济要求的约束与引导。个人的低碳消费选择得到了荣誉感与物质回报,对低碳企业的持续关注产生强大的减排激励力量。
2.零碳信用的流转
获得零碳信用是个人参与零碳置换平台的条件,而在零碳置换平台上使用零碳信用是个人参与的主要环节,也是零碳信用流转的重要环节。但在我国,个人尚且不能独立取得经核证的自愿减排量。
零碳置换平台先行垫资,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购买“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进行碳储备,然后受理零碳联盟企业申请和拟进行碳抵消、碳中和企业的零碳信用申请,经审核、签约后授予零碳信用额度给企业。企业以经过第三方核证的碳减排量向平台申请等额置换,或登录企业账户在线预购零碳信用,再使用二维码等方式分解附着于单位产品,根据自身特点与策略将定额零碳信用附着于产品,零碳信用随着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流转到消费者手中。
个人依照规则购买零碳产品、低碳出行或参加零碳活动时获得零碳信用序列号,在线注册并录入后即可充入个人信用账户,消费者使用零碳信用进行碳中和或换购低碳商品,完成支付行为后,零碳信用流转回到置换平台,在流转同时,平台将零碳信用的流进和流出数据定期向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汇报,接受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监督(见图2)。
图2 零碳信用流转示意图
运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价值补偿的视角分析,低碳企业向零碳信用置换平台提出申请,如果符合相应条件,企业将获得等额的碳信用。低碳企业将先进的低碳生产技术运用到生产活动中,低碳生产技术的投入应与资本、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一样需要得到价值补偿和收益,在此可以将碳信用额度视为对低碳生产技术的价值补偿与收益。假设低碳生产技术使得低碳企业的生产效率没有提升或略有下降,即其个别必要劳动时间不小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包含在其产品内的价值必然高于其余未做技术改进的企业。因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没变,所以同质产品应以相同的价格出售,但这样会导致低碳企业无法获得低碳生产技术的价值补偿和收益,所以这些新产品必须以更高的价格销售,价格差就是低碳技术的价格补偿和收益,也就是零碳信用的人民币表现形式。如果将零碳信用特别标记出来,可以视为消费者支付了人民币之后获得了使用价值和零碳信用。同理,当低碳企业生产率提高之后也可以这样划分。消费者在获得足够的零碳信用之后可以在零碳信用置换平台上购买其他的使用价值。零碳信用回到零碳信用置换平台则完成了一次流转。零碳信用成为价值补偿和获得使用价值的手段预示了其成为货币的潜力。
经过对碳置换全部流程的观察分析,可以发现碳信用围绕零碳信用置换平台的流转具有很多类似货币的特征。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碳资产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集合,商品的属性满足了这一条件最基本的要求。商品属性是指碳资产可以通过合理的生产方式得到,并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源密集型企业通常会成为碳资产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企业改进技术可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经过相关权威机构认证后便可以形成碳资产。企业在定期结算时需要足够的减排成果来满足碳限制的要求。如果企业未能自己独立生产出足额的碳资产满足减排额度,便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向有富余额度的机构、企业购买获得。反之,企业亦可卖出碳资产获益。由此可体现碳资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不同碳资产的价格也明显地受其供求关系的影响。碳排放权属于《京都议定书》中确定的其内在价值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无形商品。
以碳信用作为本位货币,币材可认定为是碳信用。一般意义上,币材要求具有稀有性、同质性、易分割性和可计量性。首先,碳资产存在稀缺性和排他性。至于碳信用方面,碳排放总量和减排目标使得碳排放权在每一阶段都相对于减排目标和减排空间存在相对稀缺。中国的目标是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40%~45%,“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下降17%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6%。湖北省的目标是在“十二五”期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较2010年下降16%,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7%,火电供电标准煤耗降到320克/千瓦时。目前,碳信用只能协调分配有偿使用,经济增速与碳减排目标之间的高度制衡使得 “碳货币”总处于稀缺状态。
其次,作为碳信用标的物品的各种温室气体都是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物质。以最常见的二氧化碳为例,由于其稳定的自然特性,不同的减排计划、减排手段或环境标准下的碳信用本质上代表的二氧化碳并无差别,只是存在内在价值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只会造就不同碳信用货币间的汇率问题。其他方面,碳信用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具有统一的计量单位,品级也易于划分,质量同样可以评价。所以,碳信用的同质性使其可以成为币材,并且也体现出了碳信用的易分割性。
最后,现有的科学技术手段已经能够建立比较准确的碳排放量计量模式。目前,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负责监控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并定期以报告的方式对外公布。多家国际权威的研究机构也定期发布空气中的碳排放数据。大致的计算方式如图3所示。
图3 企业碳计量方法简示图
工厂排放计量中来自企业所拥有或所控制的排放源涵盖电力、热或蒸汽或其他化石燃料衍生的能源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制造过程排放,拥有控制权下的原料、产品、废弃物与员工交通运输,逸散性温室气体排放都会被纳入计量范围。外购能源排放则是指公司自用的外购电力、热、蒸汽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来自于外购电力、热、蒸汽、其他化石燃料衍生能源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碳排放的可计量为碳信用的计量奠定了基础,也使其满足了币材所要求的条件。
碳信用货币和纸币的相似点在于,纸币自身并未具有和其面额相等的价值,只是在国家发行和强制使用的情况下才能执行货币的职能;碳信用在二氧化碳排放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也没有价值,只是通过国际公约、协议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框架才获得了价值。“碳本位”的概念听起来像实物货币,但是碳信用货币应与纸币一样是依据国家信用的货币,其原因有二:第一,它满足了避开多边贸易困境的需要;第二,经济发展水平不可逆,实物货币走向信用货币的历史演变也是不可逆的。
从零碳信用置换平台来看,碳信用在该平台流转的过程中体现出多项货币的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贮藏手段。价值尺度虽然只需要观念上的货币,但其背后反映的是人们对货币的普遍接受和认可。目前,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中184个成员国签署了《京都议定书》,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参与了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对碳信用的广泛接受更有助于其货币职能的实现。零碳信用置换平台中使用人民币标价的同时也使用了碳信用标明价格,以千克(kg)为单位,通过在线支付系统支付足额人民币或碳信用之后还可以获得所购商品。因此可以总结,在置换平台范围内碳信用具有和人民币平等的执行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职能。
从碳中和的角度而言,人们利用现有的零碳信用去抵消过去生活中排放的二氧化碳 (碳足迹),本质上是一种偿付行为,此时零碳信用是支付手段。
现阶段,零碳信用尚未有效实现贮藏手段的职能,以ETS机制为例,用它框架下的配额同比碳信用,如果发行方不予以认可,碳信用将无法实现跨期储存。但零碳信用以置换平台作为长久运行基础,且碳信用不会在短期内被取缔或灭失,所以零碳信用最终可以通过平台指定的账户实现贮藏。
总之,碳信用众多类似现行货币的特征使得“碳本位”趋于可能,但一些类似“货币现象”的状况却又让它处于困境。
对碳信用的特征分析可以得出一些支持它成为货币的证据,但还有些现实的问题没有解决。只有走出这些困境,碳信用货币化才能成功实现。
相对价格发行统一的困境由货币发行阶段开始出现。无可厚非的是,国家理应统一货币的发行与回笼,以及掌控货币发行量。但这在CDM项目下将出现一个矛盾:一方面,国家为碳信用提供信用担保,另一方面,CDM项目通过减排获得碳排放权,视为主动向国家贷出了一定数额的碳信用。这就出现了国家无法控制流通中货币数量的矛盾,如果将用于碳中和的碳信用考虑进去,流通中货币数量将更难控制。且不同CDM项目中,节能减排技术不同成本不同,碳信用货币的相对价格也不同。在金本位和银本位时代,人们都未完全解决这个问题。
面对这个困境,解决的方向应该是:只有一个人拥有满足同质性货币标的物,且只有一个人唯一拥有它的话,那么“相对价格的发行统一困境”便可以彻底解决了。例如,结合ETS和零碳信用置换平台,国家以配额的形式发放碳信用,主动向企业借入款项。这样ETS成为货币的发行市场,零碳信用置换平台是二级流通市场,或许可以保留银行授信的方式,但碳交易市场将成为中央银行进行回购、调整货币政策的场所。
对币值稳定性的困境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考虑。第一,碳信用作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其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人类劳动的集合,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与现行纸币不同的是,纸币自身价值可以忽略,碳信用通过节能减排获得,节能技术影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技术因素发生变动,将成为币值的反函数,币值下降,引起货币增发或通胀危机;如果不变,则成为衡量一国经济状况的标准。第二,目前将碳价格视为碳信用货币币值的表现,影响碳价格的驱动因素从ETS方面分析包括政策、制度及监管,市场基本面,能源价格和极端天气技术指标。其中关键基础是二氧化碳排放量,它反过来又是气候、燃油价格和经济增长、限量排放额和碳信用供给这些变量的函数。
CDM项目机制、EU-ETS机制和零碳信用置换平台在此方面也各有不同。前二者都有市场化的定价机制,CDM项目完全依靠减排成本和市场供需定价,且因项目不同而存在差异(见表1)。
表1 典型的CDM项目类型经济特性
从表1中可以看出,单位投资年减排最少的是太阳能发电,最多的则是甲烷发电项目。单位投资年减排是每一万元投资可以获得的减排收入,所以可以理解为每一元的投资可以获得的减排收入为最少0.044kg到最多5.714kg的碳信用。然后可以计算出每千克的碳信用等值于最少0.175元至最多22.727元人民币。巨大的差额是由不同行业不同减排方式造成。碳信用货币的币值不确定性是阻碍碳信用货币化的重大消极因素。同时,CDM项目产生的币值和其他项目也并不相同。但值得指出的是,这只是通过生产的环节决定的币值,并未考虑市场供求的因素。
EU-ETS需要参考碳信用配额的发放方式、跨期储存等因素,这都会对市场上的供需产生极大影响。ETS下的碳信用价格能更好地反映市场的供需变化。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欧洲碳排放配额 (EUA)的价格跌至每吨7欧元左右,比2011年上半年每吨下跌了50%以上,2012年4月创下每吨5.99欧元的历史最低价;核证减排量(CER)价格从2011年上半年约12欧元跌至1欧元左右,最低至0.83欧元,跌幅超过91%。而2013年3月EUA价格再次出现跳水,在3月15日时从5欧元附近急跌到3元附近。ETS模式下碳信用的价格走势波动较大,势必会成为影响碳信用货币币值的不稳定因素。
而零碳信用置换平台对于币值的处理是将碳信用与人民币的比价固定在50:1,相比于之前的两种形式,碳信用出现了贬值的情形。
综合上述的三种情形,可以得出的是,碳信用货币的币值决定有多种形式,而且不同的决定方式导致的结果也有所不同。
碳信用货币的汇率决定困境是在碳信用货币出现后将对现行货币的汇率产生的影响。碳信用很容易附着在人类社会的任何一件可贸易的工业化产品上,生产效率决定了碳排放量也决定了必要劳动时间,生产效率相同时,碳排放量和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也基本相同。所以可以通过价格和碳信用同时衡量商品。
首先,根据购买力平价(PPP)原理讨论碳信用货币汇率的决定。对一价定律进行部分修正后认为,可贸易品的运输成本为零,在一国内同种可贸易品的价格应该是一致的。这一假设的意义在于一价定律在一国之内更能适用。那么由此,可得:
其中e为直接标价法的汇率,Pt、Pd分别是本国可贸易品的以碳信用货币和本国货币的标价。绝对购买力平价的一般形式即为:
式(2)意味着不同货币的购买力之比。在零碳信用置换平台中e=50。因为碳信用货币尚且处于讨论阶段,无法编制物价指数,所以讨论相对购买力平价条件并未成熟。但碳信用货币现已经具有部分购买力平价定理的形式。
其次,应用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BSH)可以更合理地解释碳信用的汇率。这一效应的结论是,实际汇率的变化由非贸易部门与贸易部门的生产力差异决定。将碳排放作为生产效率指标带入BSH模型,则实际汇率应该为:
其中AT和AN是国内可贸易部门和不可贸易部门的劳动生产率,AT*和AN*为外国相应部门的劳动生产率。两国的生产效率纸币等于碳排放水平的倒数:
其中CT、CT*为两国可贸易部门的碳排放水平。最后将二式综合可得:
由此可以认为实际汇率可以由可贸易部门的碳排放水平的相对值和各自在经济中的比重来决定。
综合来看,PPP模型主要讨论的是碳信用货币与现行货币之间的兑换关系,而BSH则考虑了受碳排放影响的现行货币间的汇率,但在日后是否能够经过实证检验还取决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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