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章关注了美国对其本国慈善组织的法律规制,从慈善组织的立法模式、主要监管机制和税收优惠制度三个方面进行归总。美国虽是一个仅有两百多年历史的年轻国家,但美国却建成了世界上最为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难能可贵的是,美国也是世界上慈善事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关键词】美国;监管机制;税收优惠;慈善组织法
慈善的发展源于人类的爱善之心,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慈善的范围不断扩大,慈善事业所处的制度环境也有了很大变化。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想要将慈善做大单单凭借社会成员的慈善之心是不够的。如何通过制度建设支持、促进和规范慈善事业的发展是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因此美国发展慈善事业的经验,特别是对慈善组织的法律规范的研究借鉴对于促进我国的慈善事业法制化发展必然会有所启示。《美国慈善法指南》作者阿德勒曾指出:“美国慈善部门以其活力、多样性、经济实力和成长速度而格外引人注目。一个影响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美国有一个对慈善部门发展有利的法律环境。”
一、美国慈善组织的立法模式及法律界定
(一)美国慈善组织立法模式
美国的慈善立法并没有采取专门立法的模式。有关慈善和慈善组织的规定分散于宪法、税法、公司法、雇佣法等联邦以及州的法律和法规之中。其中宪法保证了公民自由结社、自愿参与慈善的权利,这是慈善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而税法和公司法对慈善的良性发展至关重要,涉及了对于慈善组织的外部激励和监督机制以及内部治理要求。国内对于美国慈善立法的研究也基本以税法为研究对象。
美国1987年颁布了《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将地方各州的相关法律进行整理和发展。这些法律法规以减免税收的形式保证了捐助者的经济利益,同时还对非营利部门的活动起规范作用。慈善组织作为美国非营利组织当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这些法律法规不仅促进了慈善组织的发展,同时对为其提供经济资助的个人和组织也是极大的刺激,推动了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早期英国法律对于慈善组织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美国慈善法,但是这个传统定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美国税法中的定义所代替。《国内税收条令》(Internal Revenue Code)是美国慈善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该条令501(c)(3)条款对于慈善组织作了明确的规定,将慈善组织定义为“专门为以下目的成立和运行的组织:慈善、科学、公共安全测试、文学、教育、培养业余爱好进行体育竞技或预防虐待儿童、动物”。根据《国内税收条令》第170条的规定,该类组织的捐赠可以税前扣除,因此慈善组织也被定义为:自身收入无需纳税、而且其捐助者因其捐助而享受税收减免的组织。联邦税法将美国的慈善组织分为两类:公共慈善机构和私立基金会。私利基金会一般由一个家庭、一家商业机构、一个由该核心捐赠者组成的小团体或以捐赠基金收入自助的。与之相对应,公共慈善机构则是指那些跨部门的广泛公众自助的机构。
(二)美国慈善组织准入机制
在美国,慈善组织可以不注册而存在。也就是说其实慈善组织要取得合法地位注册并不是必备的条件。注册仅是慈善组织为获得免税资格而进行的一项非强制性要求。慈善组织的成立几乎不会受到准入限制—没有注册金的要求,也没有任何附加条件,慈善组织只需要向其所在州正式提出结社要求,并缴纳少额的注册费即可随后从美国联邦国税局获得慈善团体的身份即可取得营业执照。宽松的准入制度营造了一个培育慈善组织的良好环境,2009年3月24日,由美国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发布的最新统计数字表示,在国税局注册的慈善组织和基金会数量在过去两年中,每年的增长率都超过了5%。
二、美国慈善组织的主要监管机制
尽管美国是一个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但仍然爆出了轰动一时的美国联合劝募会主席阿尔莫尼自占捐款事件和新纪元基金会行骗事件,使美国慈善事业陷入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公众募捐低潮。但是,也正是这些教训,使得美国对慈善机构的监督日益完善起来,本文选取其较为有特色的三个制度进行阐述:
(一)第三方评估与行业自律制度
美国慈善评级机构先后为超过5300家慈善机构评级,级别为4星到无星从高到低,同时提供各个标准下的前十排行榜,其中不少是负面排行,比如筹款回扣率排行,财务危机排行,劣等机构CEO薪水排行,赠款囤积花不出去排行。一旦慈善机构信誉受到质疑,就可能被公众抛弃。在这种监督力量推动下,慈善组织纷纷提高自己运作的透明度。行业自律是行业协会、行业联合会或慈善组织的保护组织。它们对成员或被保护组织实施监督和约束。这种联合组织在美国数量很多,而且有些很有影响力这些组织通常制订本行业的自律条款,并要求每个会员组织按照这些规定加强相互间的监督。美国政府非常重视这类组织的发展,并通过其影响给予支持。例如在经济上提供给这些组织一定的经费资助;尽可能地采纳来自这些组织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并纳入法律和政策中付诸实施。
(二)政府税务部门监督
美国政府对社会对慈善组织进行了多方面的监管,为保证慈善资金的高效、透明运作,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和《税收条例》要求大部分免税机构填写联邦政府的年度申报表。这些申报表如实提供了免税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运行的情况。美国国税局是联邦政府中负责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的主要机构,负责抽查慈善机构提供的年度申报表,审计慈善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状况,通过评估给违规慈善机构以处罚或罚金,直至吊销其免税资格。慈善机构还需向社会公开年度申报表,接受监督。诸如此类的监督,成为确保慈善机构透明度的一个重要保障。
(三)州检察长制度
在美国大多数州,州检察长有权监督和管理慈善机构,对其活动进行规范,而慈善组织必须经常性的报告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州检察长的角色代表所有慈善组织的公共利益,他的责任是调查和审计慈善组织,调查其领导者或者受托人的错误管理,转移资金或欺诈行为。如果是因为慈善组织的领导者的不当行为而造成的慈善财产的损失,州检察长可以提起诉讼,并要求他们赔偿损失。例如,加利福尼亚首席检察官对慈善机构具有广泛的监督权。纽约、加利福尼亚和其他许多州都要求慈善机构向州检察长报告,而且公众有权对这些报告进行检查。大多数州的检察长有权检查和审核慈善机构的帐簿和纪录,以确保慈善机构资产给公众带来最大的利益。endprint
三、美国慈善组织税收优惠制度
美国是较早给慈善组织以税收待遇的国家。早在1913年,美国税法就规定,向被认可的慈善组织捐赠是可以免税的。美国慈善组织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其他国家所不能比拟的。《美国慈善法指南》作者阿德勒曾指出:“美国慈善部门以其活力、多样性、经济实力和成长速度而格外引人注目。一个影响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美国有一个对慈善部门发展有利的法律环境。”
慈善组织要想享受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通过国内税务局的检验以取得免税资格,获得作为免税组织的特殊地位。因此美国的慈善组织的税收管理是从申请免税资格开始的。对获得免税地位的慈善组织,国内税务局通过每年专门的年度申报表来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无法通过年度审核的慈善组织将失去免税资格。相比之下,50l(C)(3)条适用较宽的慈善组织范围,税收优惠较多,并形成了免税组织和慈善捐助扣除相关税收法律的中心条款。
根据该条款,慈善组织为了取得免税资格,必须满足以下六个必要条件:(1)必须以非营利为目的;(2)该组织为了非营利目的而成立;(3)主要围绕非营利目的开展活动;(4)禁止分配利益,即不能让任何能够控制该慈善组织或能对其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人受益;(5)不得参与竞选,即不支持沪偶反对任何公职候选人;(6)不饿进行实质性的游说活动,即不对立法进行实质性的支持或反对。
一旦慈善组织的免税地位得到确认,其可就捐赠部分享受所得税减免,除了对无关宗旨的商业收入之外,慈善组织的其他收入也是免税的,而且还能享受州财产税、销售税和使用税的减免。对凡经由美国国内税务局查实并赋予免税资格的慈善机构所拥有的土地、房产等机构资产,可以免除土地税和房产税。对这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同意慈善机构可以不向地方政府上缴财产税。
美国联邦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向《国内税收法典》第50lC(3)条款规定取得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捐赠时可以享有税收优惠待遇。
美国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因捐赠物的形式不同,受赠机构性质不同而异,但超过限额部分可以向后结转5年,结转来的捐赠扣除优先于当年的捐赠扣除。慈善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在上世纪30年代正式确定下来,大的原则几乎没有变化,但随着美国相关法案的出台与修正,变得越来越复杂和繁琐。2006年8月,布什签署了一项法案,限制了旧衣服,旧家居用品捐赠的税前扣除,以防止慈善机构成为“垃圾站”,提高捐赠物资质量。
个人向公益性组织的捐赠,可以在其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应税收入的50%,但超过部分可以向后转,结转期限不超过5年。
四、结语
现在,中国的慈善事业正处于一个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广大的慈善组织帮助国家承担了一部分社会管理与服务的责任,然而,我国的慈善组织的法制建设仍然不够完善,中国慈善组织的发展时常面临着法律困境。在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社会背景下如何兼顾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两种需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制为慈善组织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是法律界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当前随着社会公众民主自治意识的觉醒,随着法律界对慈善组织法律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中国的慈善立法已经处于一个突破性进展的关口。认真研究我国慈善组织的法制建设现状和问题,借鉴慈善事业发达的英美国家的法律制度,为我国的慈善组织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使我国慈善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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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金佳卉(1985- ),女,汉族,浙江金华人,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