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P3联盟的国际班轮运输协议法律规制

2014-11-15 00:03蔡莉妍
水运管理 2014年10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

蔡莉妍

【摘 要】 基于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类型、产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结合国际班轮运输协议和P3联盟协议的主要内容,分析在航运竞争法视角下国际班轮运输协议法律规制应注意的主要内容:法律效力;适用反垄断豁免的条件;法律适用和国际合作。

【关键词】 国际班轮运输协议;P3联盟;航运竞争法;法律规制

0 引 言

国际海运自由化进程的推进带来了航运市场结构的变化。在成本日益上涨和经济持续疲软的背景下,全球航运企业面临着总体运力过剩、运价长期处于历史低位的困境。为了改善财务状况,提高盈利水平,航运企业之间不得不抛弃“单打独斗”的传统经营模式,转而寻求“抱团取暖”的方式以降低经营风险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从早期的“四联盟两公司”的航运联盟格局发展至今,联盟的深度和广度都有了较大发展。由班轮公司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轮船宣布组建的典型形式P3长期运营联盟(简称P3联盟)也因此应运而生。

2014年6月17日,商务部发布的《商务部关于禁止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设立网络中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商务部禁止P3联盟公告》),预示着P3联盟在我国运营计划搁浅。商务部认定P3联盟具有紧密型联营的法律性质,将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否决P3联盟运行。随着航运界越来越紧密的战略合作趋势,航运市场的集中程度也在不断加强,在竞争法下对航运领域经营者的集中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规制以及是否应当赋予联盟协议的垄断豁免特权值得进一步思考。

1 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演变

1.1 类型和产生原因

传统的国际班轮运输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等内容的协议,包括班轮公会协议和协商协议。班轮公会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运价控制,成立目的在于限制和调节内部竞争以及防止或对付外部竞争,以垄断航线的货载份额。协商协议作为代替班轮公会协议的合作形式,侧重于维护航线运力平衡和运价的稳定性。相异于班轮公会协议,协商协议的内容对成员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产生源于航运市场的特殊性。

(1)供给不均衡。作为航运市场主要产品之一,船舶运输服务具有不可储存性和时空差异性,产品需求弹性小,运输成本占贸易价格比例较低,因此,需求量对价格变化的灵敏度不高,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无法有效发挥,甚至容易引发恶性竞争,损害航运业的发展。

(2)产业政策。由于航运业具有一定的战略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于本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政策,而非单纯地追求经济利润,具有一定的国家保护色彩。

(3)航运市场竞争的侧重点。相较于其他市场以价格作为竞争的主要手段,航运市场更加侧重的是提供多元化、高质量服务,以满足货主的特殊需求。服务水平已经取代价格成为航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1.2 发展趋势

传统的以运价控制为核心的班轮公会协议和协商协议逐渐衰落,取而代之的是航运企业之间以航线安排、运输服务、辅助服务等服务领域为主的联盟协议。P3联盟协议作为一种新型的合作形式,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共同的运营调度中心来调配东西向航线的运力配置,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周班航线、更多直接挂靠的港口,以达到彼此之间成本效益的最大化和能源的优化效应,增强联盟成员的整体竞争力。协议内容不涉及收入摊派和利润共享,各方仍保有市场独立性,与传统联盟排他性的竞争理念相比,更加注重竞合关系,淡化同业排斥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联盟协议若想顺利通过相关监管机构的反垄断审查,必须证明其协议的内容不会导致运价的不合理上涨以及服务质量的不合理下降。同时,各主管机构还须综合考虑港口覆盖面、航线网络、班期密度、运力和送达时间等因素来判断联盟协议是否对国际班轮运输市场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

2 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主要内容

国际班轮运输协议依据协议内容和管理结构的区别,可以分为松散型协议和紧密型协议。松散型协议主要采用舱位互换、船舶共享、定期联络磋商的协作会议制度维持运营,各成员拥有很大的自由度;紧密型协议通过选择联盟一方或者共同设立第三方作为经营人,由经营人以法律实体身份统一经营,具有公司实体制运作特征。《商务部禁止P3联盟公告》中将P3联盟协议认定为紧密型协议,理由在于交易方通过设立网络中心,整合了东西航线的运力并进行日常管理运营,与传统的航运联盟存在本质区别,联盟成员的独立性受限,其实质是一种类实体或准实体,涉及联盟协议的合作形式、运营程序和费用分摊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P3联盟协议为例,内容包括协议的全称、目的、主体、适用范围(所涉航线)、授权、管理、终止取消、承诺等,其中核心部分为授权条款,即协议成员可以从事的活动范围。P3联盟协议的核心相较于以往航运联盟协议旨在通过舱位互租实现舱位互补而言,其实质是搭建联盟成员共享的运营调度平台,按照市场需求及时进行运力调整,以提高联盟整体的协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产生制约和阻碍。

3 航运竞争法视角下的国际班轮运输协议

3.1 法律效力

从实质上看,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目的在于稳定运价水平,通过协议的方式限制和减少自由竞争所带来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自然调节机制的有效性,属于横向垄断行为。由于近年来海运业整体运力过剩,激烈的竞争使各班轮公司的边际成本趋于近似,原先的价格竞争转变为运力竞争。寻求运力调控的联盟协议成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市场集中度的提升给航运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构建和相关上下游产业链带来了隐忧;鉴于航运业的特殊性,联盟兼并行为是否意味着反竞争行为值得深思。因此,国际班轮运输协议在竞争法下的法律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应简单地否定限制竞争行为的有效性,而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就是否适用除外条款作出特别规定。

3.2 适用反垄断豁免的条件

反垄断豁免适用的依据在于,垄断行为在某些特殊行业和领域存在合理性,实行一定程度的垄断比自由竞争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利益的维护。打破这种垄断反而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除了特殊行业或行为不适用以外,各国反垄断法中通常均有反垄断豁免的规定。对具体的国际班轮运输协议而言,从欧美规制路径来看,欧盟第4056/86号条例规定了技术性协议和班轮公会协议不适用或者豁免适用一般竞争法的垄断协议规制制度;2000年第823/2000号条例赋予航运联盟反垄断集体豁免权;2006年第1419/2006号条例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集体豁免,但于2009年颁布的第906/2009号条例中依然赋予航运联盟以集体反垄断豁免的特权,只是享受豁免特权必须评估其是否具有垄断效果,是否影响航运市场的自由竞争,而且在相关市场中所占份额不得超过30%,即使不享有集体豁免权这一“推定豁免”,仍然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协议内容满足《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第3款规定的4个累积条件①而继续享有。根据美国1916年、1984年《航运法》和《1998年航运改革法》,美国对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管理主要实行运价备案和运价管理制度。反垄断豁免适用的对象为班轮公会协议、远洋公共承运人协议、班轮公会之间协议、评估协议和海运劳工协议,条件为“减少因竞争而导致的运输服务的不合理减少或运输费用的不合理增加”。

从我国规制路径来看,现有的《反垄断法》和《国际海运条例》并未建立完善的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反垄断法》第19条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比例进行界定;《国际海运条例》第35条规定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实施调查的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根据《商务部禁止P3联盟公告》的规定,交易方在亚欧航线上的合计运力达46.7%,将显著增强市场控制力。为了削减运力规模,避免越过监管红线,马士基与地中海航运于2014年7月10日宣布将在亚欧、跨大西洋、跨太平洋航线上开展10年船舶共享协议,成立2M航运联盟。与P3联盟不同的是,2M航运联盟不存在共同拥有的具有执行能力的独立实体,在性质上属于松散型联盟协议,享有反垄断豁免权的可能性较高。我国在制定和完善相应航运反垄断豁免法律制度时,既要考虑实体评估标准(个案审查的弹性化考量和刚性化的市场份额要求),又要考虑程序方面的备案和登记手续等。

3.3 法律适用和国际合作

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成员具有跨国性,加之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涉及管辖权冲突和域外适用问题。从目前的解决途径来看,通过国家间的协调合作来减少冲突和有效遏制垄断行为是合理的选择,主要做法有2种。

(1)消极礼让。当一国的执法程序影响另一国的重大利益时,应通知另一国,并尽最大努力不损害另一国的利益。从形式上看,表现为行为国(被请求国)的单方行为,受影响的一方(请求国)可能具有被动性。

(2)积极礼让。请求国如果认为被请求国的执法程序对本国重大利益构成不利影响,可以要求后者开展适当的执法活动,且不排除请求国自己另外采取执法活动的权力。

因此,国际班轮运输协议所涉航线的目的港国家认为本国竞争秩序受到影响,可以要求起运港国家依据本国法律启动调查程序。由于这两种做法具有自愿性的政策特征,导致约束力上的“柔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作目标的顺利实现。但是,在缺乏国际统一执行机制的情况下,这两种做法不失为平衡竞争法域外效力和国家主权原则的有效手段。如何进一步修正完善引入国际航运竞争法合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 於世成.美国航运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60.

猜你喜欢
法律规制
以法治提高西部地区环境保护实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状及法律规制探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状及法律规制探究
我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现状及监管研究
试析互联网弹出式广告的法律规制
试论“村改居”的法律规制
共享经济环境下空间共享的定性及法律规制
探析网络预约车类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保护
商业预付卡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