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存在问题刍议

2014-11-10 07:55刘仕材
商业文化 2014年8期
关键词:监督制度政府

刘仕材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

一、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一)规模太小,不能体现规模优势。自2003年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年均增速超过了20%。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为13977.7亿元,比2011年增长了23.3%。2013年的政府采购金额虽然超过1.5万亿元,但占GDP的比重仍不足3%,与国际上平均10%的占比仍有差距,尤其是服务类政府采購占全部政府采购比重不到一成。由此可见,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空间巨大。同时政府采购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物品没有统一规定目录和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各单位的选择余地很大,从而导致采购品种多、数量少、金额小,从而很难体现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弱化了政府采购的目的。

(二)机构设置存在问题,政府采购意识不强。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机构设置以及分工,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很多采购中心与财政局内设科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有的将集中采购业务交由财政局的内设科室直接办理。目前,很多省市政府没有充分意识到政府采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采购人员专业性不强,人才严重匮乏。政府采购涉及面广、环节多、实务性较强,从而使其有别一般的采购业务。政府采购要求采购专业人员、评标人员、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招招投标、商业谈判、工程和服务方面的知识,还要熟悉法律、税务、财经、合同、市场、商品等多方面的知识,而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中心严重缺乏具有商业贸易、大型工程项目采购、质量控制、高新技术产品主要性能、技术参数等技术人员,这些都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益。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逐步扩大,这种专业性的人才需求量很大,我国目前只有天津和上海在政府采购专业人员建设上达到要求,其他省市专业性和人才数量远远达不到。专业的缺乏以及人才数量的远远不足都是制约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虽然重庆市财政局同重庆市社会劳动保障局在2013年11月举办了“重庆市首届采购师培训”,但我市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化以及数量上远远达不到政府采购的需求。

(四)信息公开存在缺陷。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需要公开信息、信息公开有明确的时间期限等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省市的招投标信息没有公示、有的公示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等,从而造成投标单位很少,未达到政府采购的目的。很多地区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对外省招投标单位故意设置困难,比如向采购机构收取信息发布费用,使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更趋复杂,增加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信息的困难,从而使招投标达不到竞争的目的。

(五)政府采购中的监督不到位。政府采购中的监督一致是薄弱环节。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没有监督部门,采购中当事人又当监督者,这种既当教练又当运动员的行为,不能对政府采购起到监督作用。很多单位没有适合自己单位需要的采购规章制度、没用采购分工、没有采购工作职责等,从而导致采购管理和运行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在大量工程建设中,有些项目未按规定建立评估制度、未按规定开展评估工作,给事后审计留下了难题。采购人、采购中心、供应商是政府采购中的三大主体,目前还没有一套有效的方式监督这三大主体,从而为政府采购埋下隐患,可能造成政府采购围标、串标、虚假应标等违规现象。

二、改善政府采购的若干问题的几点意见:

(一)夸大宣传、展现优势。从2013年的财政报告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采购的上升空间很大。各省市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拓宽货物、工程、服务范围,特别是服务类项目。加强工程类采购管理,做好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工作,逐步将工程类采购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达到了政府采购占GDP和财政支出的比例“双提高”的目的。各省市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传媒、LED等,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方法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操作程序、案例分析等,努力使人人知晓政府采购制度、遵守政府采购制度,从而获得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大力支持。

(二)增强政府采购重要性的意识。财政部门应该协同主管部门分期分行业对单位负责人以及采购人员举办学习研讨班,对他们进行政府采购方面的知识培训以及案例分析,使他们充分了解政府采购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使他们意识到必须加强政府采购,从而为有效的政府采购提供保障。

(三)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我国虽已基本形成了以“一法四令”(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令第18、19、20、61号)为主体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但政府采购法还不健全,各地区应该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法中要求保护民族工业和经济不发达的少数民族企业,但如何保护、怎样保护至今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我们需要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财政部门应该普及政府采购基础知识,需要制定政府采购标准化流程,把政府采购流程具体化,比如制定标准化的采购文本和配置标准的办公设备配置等,建立适合本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以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政府采购法要适应时代的发展,要与时俱进,要不断清理和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确保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业务水准高,实际操作上相对于一般的采购业务更复杂。这就要求政府采购人员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技术性和专业性,涉及到政治、经济、市场营销、经济法律等多方面知识,对从业人员要求较高。

(五)发挥政府采购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监督检查是促进政府采购规范管理的一项有效手段。《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各单位应该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的形式,财政部门应该建立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建立专项检查与非专项检查相结合,使各地区的政府采购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的诚信是政府采购的重点,财政部门应协同工商、税务、银行、建设、纪检监察、公检法等部门建立供应商共享数据库,建立“供应商数据库”、执行“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连坐运行机制,从而促使供应商守法经营、诚信投标。

在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帮助支持下,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但仍然存在问题,需要改进。政府采购将不断顺应形势发展,继续坚持“阳光采购”的理念,拓宽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措施,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态度迎接未来的挑战。

参考文献

[1]中国政府采购年鉴。

[2]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秦学春,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中华会计网校,我国政府采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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