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的信息公开

2014-11-10 04:45魏明惠李晓娟
科技资讯 2014年8期
关键词: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魏明惠++李晓娟

摘 要: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内容,它是项目方或环境工作组与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公众参与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公众具有充分的知情权,信息公开是充分实现公众环境知情权的需要。本文阐释了我国环境知情权的立法现状,分析了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对策。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3(b)-0226-01

公众参与是建设项目在前期准备中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公众参与可使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更具合理性,工艺和技术路线选择更先进,环境保护措施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公众参与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公众具有充分的知情权,信息公开是充分实现公众环境知情权的需要。

1 我国环境知情权的立法现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与人民的密切关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收人民的监督。”这是赋予人民知情权和规定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宪法依据。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在第1章第6条对环境知情权作了类似于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在第11条第2款规定了政府公开环境状况公报的义务:“国务院和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第31条提到:“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收调查处理。”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将中国公民的“环境权益”写入国家法律,使公民参与环境决策有法可依。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在于推动《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规章,它的颁行对环境知情权保护起到积极地作用。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进一步推动和发展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其中,公民的知情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通过程序制度设计了保障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实体权利。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的主体、程序、内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问题。2007年2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11月14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 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在立法上已经迈出里程碑的一步,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问题,本文主要对以下两方面问题进行分析。

2.1 环境知情权与公众参与制度衔接不紧密

(1)我国公众参与形式单一。

公众参与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一个基本制度,然而我国公众参与的形式非常有限,而且这些有限的形式与环境知情权的衔接不紧密。例如铁路建设项目属于长距离条带工程,不同地段的环境问题、经济条件和社会状况差异较大,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是问卷调查。但是问卷调查内容设计简单、深度不够,并且当要求被调查者填写个人信息时,容易让其产生抵触心理,出现不愿意填写或者直接拒绝接受调查的情形。

(2)公众参与结果缺乏透明性。

公众参与是一个连续的双向的交换意见的过程,而公众关心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是如何解决的,公众并不知晓,故造成公众认为提出的意见无意义,公众参与仅为一种形式。

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目的是让公众了解和知悉拟建项目情况,更好的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但公众知情后如何有效的参与和监督,均亟需解决。

2.2 信息公开的效果在地区之间差异明显

有效的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第一步骤和先决条件,从信息需求者来看,信息的公开要针对相关人群,以便捷有效的方式公布关键的的环境信息。

目前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大多采用媒体公示(网络、报纸)和张贴公告。例如铁路建设项目,沿线涉及较多的城市区域和农村地区,农村的网络覆盖率仍然很低,甚至大多中老年人不会上网;报纸在农村地区的覆盖率同样较低,导致媒体公示在农村地区作用甚微;故张贴公告成为了农村地区的首选方式,也是最直接的方式。

沿线张贴公告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如何将环境信息以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公开,还有待完善。

3 对策及建议

(1)适应建设民主法制社会的要求,以多种形式推动和鼓励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要站在普通群众的角度来思考,将公众关心、关注的及与自己切身利益有直接关系的问题和意见及时作出反馈。

(2)建议扩大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扩大为各级政府以及具有公共职能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设立信息查询点、宣传、广播等直接的方式将环境信息有针对性的公布于众。

(3)选择有代表性的项目,针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以及公众参与的形式,调查沿线公众的意见。

环境信息公开对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至关重要,应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解决好信息公开问题,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李艳芳.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度[J].江海学刊,2004(1).

[2] 郭志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研究[D].云南:昆明理工大学,2009.

[3] 李艳琴.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 参与有效性问题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07.

[4] 贺桂珍,吕永龙,张磊,等.中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效果评价[J].环境科学,2011(1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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