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 卢甜甜 李皎
摘 要: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小农户面对大龙头企业,有着天然的劣势,两者在利益分配关系上存在矛盾。从云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的现状和问题出发,分析龙头企业与农民利益关系出现问题的原因,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及新的关系建立思路。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主体利益关系;云南省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8-0049-02
龙头企业在云南省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2013年,云南省龙头企业完成总产值1 452亿元,同比增长17.1%;销售收入1 521亿元,同比增长17.3%;利润总额192亿元,同比增长18.5%;上缴税金65亿元,同比增长19%;劳动者报酬86.4亿元,同比增长23%;出口创汇91亿元,同比增长15.6%;龙头企业数达2 650户,其中:规模以上龙头企业890个,从业人数32万人,带动农户590万户,总产值1 020亿元,销售收入1 085亿元,利润总额53.6亿元。然而,云南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系方面仍存在矛盾,龙头企业与农户的主体地位不对称,双方合作层次相对较低、利益联结关系相对松散,龙头企业绩效考核与农户体验相脱节,地方政府对农民利益和龙头企业利益的协调保护不够等问题比较突出,成为制约云南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云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现状
(一)龙头企业与农户的主体地位不对称
虽然在某种程度上,龙头企业可以有效缓解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小农户与大企业之间的矛盾凸现问题是毋庸回避的,多数农户与龙头企业主体地位仍不对称,农户处于无组织状态,处于被动不利地位,无法分享加工增值和销售利润。龙头企业和农民之间难以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农民的分散和小规模,使得农民依附于龙头企业,无法保障自己的利益,甚至沦为龙头企业转嫁风险的对象[1]。而农业龙头企业在新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困难,无法按照政府意愿带动广大农民,反而在困难时把市场风险转嫁给农民。这种不对称地位是客观存在的,在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农民与龙头企业建立的契约关系不够完整、不够合理的情况下,农民缺乏有效保障,无法通过契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二)双方合作层次相对较低,利益联结关系相对松散
云南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合作大多是基于获得稳定优质的原料,只有在原料生产阶段,龙头企业才会对农户进行相关专业培训,同时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生产标准,用以约束农户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大多局限于原料生产阶段,农户很难参与到后续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过程。所以说,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合作层次相对较低,利益联结关系也比较松散,龙头企业与农户两者之间仅是一种买卖关系,只存在商业行为,而农户在其中充当了廉价劳动力的作用,很难实现农业产业化利益共同体、经营一体化所要达到的目的,双方利益联结的紧密度与行为仍较大程度地受到质量、价格等因素的影响。
(三)龙头企业绩效考核与农户体验相脱节
虽然企业的本质是一个盈利性组织,市场目标是其根本性目标,但是这并非是其唯一的目标,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村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等都可以作为其派生目标。而当前的企业绩效考核制度使得这些派生目标根本不受农业龙头企业的重视,龙头企业都在奋力追求其市场目标,致力于赚钱,认为盈利是营造企业形象,打响企业品牌,赢得人们关注的唯一途径,有些龙头企业在和农户签订合同时,经常侵犯农户生产经营自主权,他们不会考虑农民在合作过程中的感受和体会,更不会关心企农合作是否给农民带来好处,是否帮助农民增收,更不用说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合理分配了,龙头企业的绩效考核与农户体验严重脱节,没有发挥出“企业+农户”这一模式应有的效益。
(四)地方政府对农民利益和龙头企业利益的协调保护不够
在协调农民和龙头企业的关系方面,地方政府应该履行好政策扶持和协调各方利益的责任。一是为龙头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及税收和其他优惠措施,为农民利益的保护提供中介组织等方面的保证。二是当龙头企业与农民利益出现激烈冲突时,政府要出面协调。而当前地方政府对农民利益和龙头企业利益的协调保护不够,不能及时解决企农之间的矛盾纠纷(如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过程中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办事效率低下,使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冲突不断,合作不顺。
二、云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是农户和龙头企业力量相差悬殊,农户个体获得信息的成本过高,对合作企业的监督成本过高,维权成本也过高(比如农户投诉要请律师,要花费大量金钱,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即使打赢了官司,不一定得到全额补偿,即使补偿了,有些损失、耗费也无法用钱折算、补偿等[2]),无法变被动为主动,只能保持“沉默”。而龙头企业往往资金实力较强,谈判能力较强,它们可以利用其资金实力及人力资源优势获得更丰富的信息,制定更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制度、合同,并利用其主导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进行压榨。
二是农民综合素质比较低,对技术、知识的掌握程度有限,主要从事最简单的体力劳动,所以,农民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只充当原料供应的角色,并没有发挥自己在后期产业链上的作用,不能从后期的产业链(比如农产品加工、流通等)中获得收益,取得附加值。
三是当前社会比较看重企业的盈利能力,忽视了企业所能发挥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制定的企业绩效考核制度过分重视企业的盈利水平,并将其作为最重要的考核指标,而很少把那些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村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等成绩列入考核范围,使得龙头企业过分追求市场目标,忽视“双赢”理念,不能给农户带来切身利益,甚至以牺牲农户利益为代价来取得自身发展。
四是相对于农户与龙头企业迅速发展起来的合作关系而言,政府在对龙头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和维持双方稳定关系的制度制定上都比较滞后,缺乏完整、有效的制度体系,从而导致政府在协调纠纷、解决矛盾过程中依据难立,协调不力,加之某些地方在处理矛盾纠纷时不能从客观立场出发,有失公正,往往因为偏袒某一方而导致人们对协调结果不满,怨声载道。endprint
三、云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采用“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模式,发挥中间力量
利益协调本身就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相对于龙头企业来讲,单个农户的力量比较微薄,要实现单个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对接不现实并且无法保证农户自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只有组织起来,组成农业合作组织,才能与龙头企业建立健康的利益联结关系。农民自愿组成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方面开展自我服务,创建品牌,开拓市场,增加成员收入,同时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与龙头企业建立完善的利益联结关系,形成“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模式,以团队的力量面对龙头企业,解决农民与龙头企业博弈过程中的一边倒的问题。而且农民合作社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咨询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人员提高合作社决策的科学性,提高与龙头企业合作时的谈判实力和水平,以便于农民与龙头企业建立平等健康、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关系。
(二)加强龙头企业与农户联系,互存互利,实现双赢
龙头企业和农户要切实转变传统观念,摒弃短期利益行为,树立长期双赢理念[3]。一方面,龙头企业要树立“龙头”观念,摆正位置,积极与农户建立利益对接机制,合理分配收益,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指导,带动农户优化农产品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并把各方面取得的成效作为企业能力的综合测评指标,摒弃单一的经济指标,加大农户发展与企业效益的关联度。另一方面,农户要树立“龙尾”观念,加强合作意识,树立长远眼光,不能因为短期的蝇头微利而放弃与龙头企业合作的机会,要充分利用龙头企业的实力为自己的农产品寻找销路,开拓市场。
(三)拓宽合作领域,增强企农利益联结关系
一是要不断拓展农户和龙头企业的合作范围,丰富企业和农户的联结媒介,不能仅仅将农户看作是“原料供应者”,要对农户进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让利”于农户,让农户也能从加工、销售环节取得返还利润[4]。二是要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的紧密联结关系,实现由市场到契约再到产权的联结改变,由最初的价格调节到口头合同再到短期合同最后到长期契约的关系改变。三是龙头企业和农户要树立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严格履行双方合同规定,信守承诺,以诚信作为自己的经营之本,从而保障农企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利益对接机制。
(四)加大政府在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中的协调力度
一方面,政府从实际出发,构建公司与农户协调运行的一体化利益均衡机制[5],增大公司和农户的违约成本,保证契约关系的稳定,对于违约行为、滋事行为等严惩不贷。另一方面,建立政府与公司、农户的风险共担机制,地方政府可以首先选择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提供农业保险费补贴、减免农业保险税等措施将农业保险缴费标准降低到大多数公司和农户可以接受的程度,以降低生产风险,保护农户和公司的利益,避免矛盾纠纷。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