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飞
摘 要:随着企业股权结构的重大改变,规范和创新大型煤炭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煤炭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为了规范和创新法人治理结构,应建立符合股东权益的组织机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的权利和义务,分清各自的职责范围,严格按照企业章程行事;应形成有效有序的委托代理关系,把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作为整个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来看待;应采取有效的人力资源整合策略,建立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关键词:大型煤企;法人治理结构;框架;思路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8-0013-0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为下一步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本文试就大型煤炭企业建设规范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谈谈个人观点。
一、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的是,在政企分开、两权分离的原则下,由股东会、董事会、高层经理人员、监事会所组成的一个组织结构。这个组织结构要求通过职责科学分工,使公司权力、决策、监督和执行的四大机构之间相互独立,权责分明,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达到对公司的控制和管理。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际是一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所谓制衡,就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这四大机构,你制约我,我制约你,没有不受制约的权力。说到底是四大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协调,对公司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改制为公司制的企业,必须致力于建立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基本框架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的设置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都是公司的法定必设机构:(1)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2)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法人的对外代表机构;(3)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4)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工作机构。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股东会会议的主持人(召集人是董事会)、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二)权力的分配
股东会十二项职权;董事会十项职权;经理八项职权;监事会五项职权。四大机构的制衡,主要就体现在这些权力分配的相互制约上。这种相互制约,也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表现和保证。《公司法》赋予的权力是法定权力,是其他任何组织、机构无权限制和剥夺的。
除了法定权力,公司章程还可以以法律为依据,授予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权力,这称为“意定权力”,就是可以授予,也可以不授予,但是从实际运作看,为避免出现运作障碍,又应当授予。
《公司法》有关权力分配的规定,比较粗,也不完全。如果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去运作,肯定会遇到障碍和扯皮事。所以,企业要建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能完全照套公司法。但前提是不得违背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因为,这些关于权力分配的规定,是法人治理相互制衡框架能够基本形成的保证。
(三)议决事程序
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表述,但是从法律条款中可以看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实行的是合议制,也就是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由股东、董事或者监事们组成的集体,行使权力的方式和途径是会议议决事,集体决策,投票表决,多数决定。股东和董事个人不能在没有得到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代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行事。此外,《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参加人、方式、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任何人无权随意改变。这样的严格规定,是为了防止个人独揽大权,避免越权越位干预,保证决策的民主、科学。
法人治理组织机构间的相互关系。法人治理组织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法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1.从法律概念使用上分析。对于公司高层负责人,《公司法》使用的概念是“组织机构”,而不是“领导体制”。也没有“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一说。这说明四大机构之间的关系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一些改制为公司的企业仍开口闭口称“领导班子”“一把手”,是不对的。
2.从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上分析。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定事项是通过投票表决,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决定事项通过投票表决方式,每个董事都只有一票权,表决实行多数决定;监事会也按照规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进行,一人一票,投票方式可以举手表决,也可以投票表决;经理机构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决定事项无须实行投票表决。总经理与副总经理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区别于其他组织机构成员之间的关系。
3.从职权划分的规定上分析。公司法在职权的划分上虽然比较粗,但基本上坚持了责权对应原则。尤其是人事权的划分,更体现了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1)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2)董事会会议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3)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4)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5)经理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6)股东会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法人治理组织机构四大机构的关系,是相互制衡的关系。
归纳起来,可对法人治理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这样表述: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是信任委托与受托代理关系;董事会与经理是委托代理关系;监事会与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老三会”与“新三会”是什么关系?是工厂制条件下的领导体制与公司制条件下的组织机构并存并行的关系。这种关系尚在探索之中,又涉及政治体制,比较敏感,建议采用 “老三会融入新三会”的提法,具体方法就是 “双向进入”,即老三会的成员,可以是新三会的成员,反之亦然。endprint
“老三会”与“新三会”的关系中,董事会与党委的关系是经营决策与保证监督的关系,经理层与党委的关系是行政管理与保证监督的关系。
义务与责任。大体上讲,按照股东权益至上的设计,义务分为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
按照权责对应的要求,责任也分为三种,即归入责任、职务行为违法责任、决议违法责任。
应该说,公司法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就是建设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遵循。
二、大型煤企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这些年来,大型煤炭企业在公司制改革的实践中也暴露出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些问题,影响了公司治理效率。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国资委的角色定位模糊,阻碍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与不断完善。国资委名称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这必致定位不准。地方政府习惯性地偏好行政干预,直接干预国资委,让国资委无法履行出资人权利;对“监管”内涵界定不清,难以把资产监管(或财产监管)与公共监管之间的本质区别分清,以致混淆资产监管与公共监管,结果原本应该是“老板”的国资委,变成了“婆婆”,“管人、管事、管资产”,用公共管理方式、行政方法直接干预企业,使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出现突出缺陷,无法规范运行。
一些地方的国资委对大型煤炭企业的监管习惯直接的行政干预。比如,本来属于大型煤炭企业董事会行使的人事权,国资委直接取代了,使董事会不拥有制约经理层的人事权;煤炭生产应该由企业根据自身产能和市场来决定,可国资委却每年向企业直接下达煤炭产量指标,并将指标与年薪考核挂钩,结果导致产量脱离市场需求,使煤矿在与电厂的价格博弈中处于劣势,并违反自然规律生产,导致采掘部署长期失调,瓦斯抽放难以达标,严重威胁矿井安全。
国资委对企业管头管脚管手,管得过多,导致的另一个结果是本应该承担的资产监管职责履行反而松懈,所监管的大型煤企投资不讲投资收益,所投资项目基本没有回报,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企业负债率普遍高,企业规模急骤增长,但效益却持续下降。
董事会与经理班子职责权限不清,致使公司管理体制不如厂长负责制。大型煤炭企业改制为公司后,法人治理各机构职责权限不清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流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提法,总经理成为董事长的下级,董事长越过董事会揽权,成为公司至高无上的“一把手”,凌驾于党委和经理层之上,什么事都管;二是董事会多由党政领导联席会代替,票决制变成董事长个人说了算,公司大小事都要请求董事长,由董事长来最后拍板,总经理无法正常行使职责;三是在一些体现权利的权限上,比如人事权、分配权、奖惩权、机构设置权上,董事会、经理层、党委都争,却都对权利行使导致的失误不承担责任。
许多高层管理者私下表示:现在的公司管理体制,还不如过去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这些现象存在,之所以没出引起大的矛盾和问题,靠的是高层管理者的个人素质和修养,而不是制度。
大型煤炭企业改制为公司后,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现在,是到了从制度上根本解决问题的时候了。
三、大型煤炭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路
如何从根本上完善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首先必须有一个标准。否则,既无法在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上有一个好的依循,也无法评价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不完善、规范不规范。
那么,完善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标准是啥?我觉得就是四句话:“产权明晰、政企分开、权责分明、管理科学”。这四句话可具体化为完善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条件:(1)与市场化取向改革的进程相适应,步子相一致;(2)能够保证公司所有者对公司经营运行者进行有效的调控和监管;(3)保证公司经营者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4)能够运用激励和控制等机制、手段有效地协调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公司职工的行为,并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
这四条可以作为我们衡量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成效的标准,作为我们公司制改造是否规范的标准,作为我们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努力方向。
大型煤炭企业,代表着煤炭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大型煤炭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事关重大。期待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大型煤炭企业能够抓住全国改革的推进,在建立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有所突破。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