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

2014-11-04 22:36吴际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存款人保险制度存款

吴际

金融危机伴随经济发展产生,人们也更加关注世界金融安全。在这样的大氛围下,我国开始加强对这方面问题的处理力度。该文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定义、存款保险与其他保险的区别、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性质;第二部分从市场经济发展、维护金融稳定需要等方面阐述了我国构建存款保险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展开了对我国未来的存款保险制度构建,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置目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存款保险机构职能的界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等方面。为了维护金融的稳定,防范银行系统的风险,国家必须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及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们更加关注世界金融安全。我国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也强化了对金融安全的关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存在很多大家无法预料到的因素,危机随时会发生,未来金融发展也无从预料。作为预防和控制危机的一项措施,我国有必要尽快落实存款保险制度。

1保险制度的基本内涵

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各类该制度体系里的存款性机构建立一个专门保险机构,作为保险关系中的投保人,各个存款机构向保险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构成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参与保险的成员濒临破产倒闭或发生经营危机,此机构直接把银行无法支付的部分或者全部的款项给予存款人,或者为出现问题的单位给予相应的财务救助,这样的制度就是存款保险制度,它是经济领域的一项保障金融安全的基本制度。

存款保险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差别。社会保险是国家提供的一项福利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它筹集保险基金,当国家的劳动者在处没法进行劳动或没有工作时,将给予其物质帮助,其实质是国家层面的对于国民收入实行的分配。商业保险是保险参与双方站在自己利益的角度参与到保险活动中处于各自的利益而从事的经济行为。而存款保险是为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设置的,同时它对增强金融安全方面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存款保险的法律性质。存款保险属于责任保险。存款人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后,双方成立保险关系,相对的权利义务关系随即产生。参与到保险关系中的金融机构对于存款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这里的这种责任不能是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是一种过失责任或法定无过失责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避免存款人的将来可能会面临一些金融风险。

存款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首先,政策性保险是非营利性的,而存款保险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不是出于谋取私利;其次,存款保险在客户投保时保险人不可拒保;最后,国家在政策性保险经营内容、方式、费率、承保金额和赔偿方式等方面都有相关规定,因此,存款保险属于政策保险。

2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要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也不断地强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力度,改革市场经济体制,提高经济及金融市场化发展程度,以适应国际国内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金融经营风险不断加大,然而不少银行在缺乏稳健的经营管理,如果没有很好的控制风险,银行就很有可能面临破产。

市场经济是具有高度竞争性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市场经济下,金融业的个体和企业倒闭屡见不鲜。这会影响存款人的利益,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就能很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

防范与化解风险及强化金融监管的需要。随着国际经济不断发展,金融危机无法避免。现阶段我国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金融业面临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在内的很多风险。通过建立监管理赔制度,不仅可以减震个别金融机构破产倒闭风险,而且可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防范从而化解局部金融风险,进一步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

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我国现阶段银行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等,但是我国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基本垄断金融市场。缺乏强烈的外部竞争,金融工具单调缺乏、金融服务效率低下。国内的金融机构面临的挑战和竞争十分严峻。因此我国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使全社会的银行都来公平竞争,从而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活力和竞争力。

3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

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的目标。存款保险制度目标应结合国家金融体系本身所具备的状况与自身经济结构,没有统一标准。那么结合我国的国情的特点及风险现状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应作如下设置为:

在银行发生倒闭时对存款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增强公众信心;是在维护金融稳定角度起作用并在加强金融监管方面提供便利,强化金融业竞争力,最终建立监管理赔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强化公众对金融稳定的信心、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

存款保险制度管理机构的设置。在我国,有效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形成,存款保险一直处于缺位状态。

首先,中央银行在整个金融业是处于领导地位。其次,如另设机构,则会产生重复管理的弊端。最后,中央银行附属型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在强化央行的监督,这有利于货币政策的实施。因此,由人民银行负责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的领导和筹建工作。

存款保险管理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管理机构是国家存款保险制度主体执行机构,包括许多基本职能:救助职能。当银行发生倒闭时对银行实施救助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日常检查、监管和预警。在实际操作中,对出现风险苗头的参保银行进行业务检查监管、预警和处置预案;监督检查职能。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对参与投保的银行有监管职能。执行之前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银行特定业务和报表。

法律制度的地位及费率的确定。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基础,主要包括有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制度、地方性法规、各基本法律等。各项法律法规拥有不同的作用效力,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是宪法。为了保障该法律的有效实施并维护其权威性,我国应该建立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基本法律。我国各银行间经营及资本状况差别较大,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结合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初,应该选择实行层次类别的费率定位方式。

目前,我国不断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和调控,法律制度方面这些年来取得很大进步,公众的风险意识不断提高,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股份制银行等为辅的银行体系,这些表明了我国人民及政府对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视。

这些条件都实实在在地证明可行性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已经成熟。我们应该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建设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本文在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探究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要性,对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做了相对系统的论述与设计。

构建存款保险制度首先要对该制度的要素如,保险的主客体、存款保险标的、标的的可保性等有清晰的认知。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防范与化解风险,强化金融监管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且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备、金融监管日益有效、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公众对于在金融市场中回避风险也有了更加迫切的需求,这些都有利于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我国要结合我国国情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的目标,设置存款保险制度管理机构,明确存款保险管理机构的职能。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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