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探讨

2014-10-30 08:00胡成玉
企业导报 2014年15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胡成玉

摘 要:文章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筹划空间进行系统筹划并指出了相应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对税收筹划工作者有所裨益。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效益最大化

一、劳务报酬工资、薪金化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由于相同数额所得,若分别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其所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所以利用不同税种税率的差别进行纳税筹划是一个有效途径。

例如李小姐从公司取得的工资收入总额是3000,另外从A公司取得兼职收入为5000元。假设其他支出费用等都不考虑。

①如果李小姐与A公司没有达成稳定的雇佣关系,那么根据税法的规定,她从A公司领取的5000元应确认为劳务报酬所得,必然应与工资、薪金收入3000元分开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达到起征点3500,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5000×(1-20%)×20%=800(元)。②如果李小姐与A公司建立了稳定的雇佣关系,并且与原雇佣单位解除雇佣关系,从原单位领取的3000元则应被视为劳务报酬,而由A公司支付的5000元则应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其工资收入应纳税额为(5000-3500)×3%=45(元);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3000-800)×20%=440(元)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90元。可见,如果李小姐与A公司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310元。

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化

相比于劳务报酬工资薪金化的筹划思路,在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较多,适用税率较高的情况下,把工资薪金收入以劳务报酬收入的形式表现出来也能达到减少个税的目的。

例如张经理2014年8月从B公司取得的薪金收入为60000元。假设其他支出费用等都不考虑。

①如果张经理与B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60000-3500)×35%

-5505=14270(元)。②如果张经理与B公司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60000×(1-20%)×40%-7000=12200(元)。可见,只要张经理与B公司解除雇佣关系,则可以少缴个税2070元(14270-12200)。

三、工资薪金待遇福利化

我国目前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从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员工工资越高,相应的个税缴纳越多,这样新增的薪酬所带给员工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可能反而会减少。

例如某装饰公司赵经理每月工资收入10000元,除去房租、租车等,赵经理每月可用的收入为8000元。这时,赵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000-3500)×20%-555=745(元)。如果公司改变发放工资的策略,为赵经理免费提供住宿,交通工具,而将赵经理每月工资下调为8000元,则赵经理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10%-105=345(元)。这样公司不仅没增加支出,反而增加了税前列支费用2000元;对赵经理来说,可节税400(745-345)元。

四、集中收入分月发

(一)分月发放奖金,且平均分散到每个月。例如小王工资不高,每月只有1900元,但是因其工作努力,业绩突出,根据单位奖金发放规则,他年终可以领到10000元奖金。但他实际只领到9748元的奖金,即扣除个人所得税为[10000-(3500-

1900)]×3%-=252(元)。这是由于奖金集中发放与分月发放使用税率不一样造成的。本例中小王每月工资1900元,全年奖金

10000元,若单位把奖金平均到每个月发放,则因为没有达到个税免征额而不用缴税;若单位把奖金集中在一个月发,则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52元。可见,单位应尽量把奖金平均发放以节省员工应纳税额,从而提高员工的实际可支配收入。

(二)分次领取劳务报酬,多次扣除费用。例如老张是华为公司的软件开发员,在业余时间替丰润公司开发所需软件并为其提供一年的维护服务,按事先约定可得劳务报酬36000元,老张可以选择求对方公司一次性付清款项,也可以要求其按软件维护期12个月分月付款,每月支付3000元。虽然后一种收款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若将个人所得税各种因素考虑进去后,两种方案的利弊会有新的变化。若选择对方一次支付,则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6000×(1-20%)×30%-2000=6640(元)。如果选择对方分月付款,那么应纳税额为(3000-800)×

20%×12=5280(元)。比一次支付要节税1360(6640-5280)元。

五、合理利用税收临界点

我国个税的某些收入适用阶梯式个人所得税,既然存在阶梯,必然就有临界点,所以合理利用税收临界点就成为纳税筹划的一大主要方法。

例如A:李女士在某公司担任副经理,按照公司以往惯例,每年12月底发放年终奖用以奖励员工一年的优异表现。2013年12月,李女士扣除三险一金后工资为3700元,同时发了年终奖18000元。在本例中,李小姐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18000÷12=1500(元),应适用3%税率;(2)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8000×3%=540(元)。例如B: 张先生与李小姐在同一家公司,作为该公司软件开发员,2013年12月其扣除三险一金后工资为3500元,同时发了年终奖19000元。在本例中,张先生应缴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为:(1)19000÷12=1583(元),其应适用10%的个税税率及105的速算扣除率;(2)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9000×10%-105=1795(元)。

比较上述两例,虽然张先生比李小姐多发1000(19000-

18000)元年终奖,却为此多缴了1255(1795-540)元个人所得税,可见不管是从个人角度还是从公司角度来看都是不合算的。站在纳税筹划的角度,我们可以将张先生的年终奖分成两部分发放,最终达到与李小姐缴纳同样多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节税1255元。这种方法做到了在不违反税法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减少个人的应纳税额。

六、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合理选购保险。就我国现行个税而言,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等是不用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的,属于法定免税项目。我国税法将保险赔款纳入税前扣除的范畴内,对其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选择合理的保险计划,对于我们来说,既可以得到一份保障,又可以节省税收支出。

(二)利用教育储蓄免缴利息税。我国教育储蓄享有两大优惠政策,一是对其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教育储蓄虽然是零存整取的模式,但是依然享受整存整取的利率。

(三)选择国债投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所得免税。这样,个人在进行投资理财时,投资国债是一项很重要保险的选择。

(四)合理利用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没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冲抵其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方法是一种比较务实的方法,一方面抵免了居民的税款;另一方面也鼓励了人们捐赠,并使这种捐赠行为长期化。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调整捐赠限额是捐赠支出纳税筹划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黄凰,田靖宇.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

[2] 宋长森.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浅探[J].经济师,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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