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师声乐教学“唱法分类”与中小学音乐教学错位的思考

2014-10-22 09:45吴伟
艺术评鉴 2014年17期
关键词:错位

摘要:高师声乐课程的主要教学目标是让培养对象具备中小学音乐教学的能力。而高师声乐教学实践中一般将声乐课分为民族唱法、美声唱法进行分类教学。这和中小学音乐课堂要求教师必须具备教民族风格作品、美声作品、甚至地方戏曲的能力就形成了错位。本文从“唱法分类”的源起和中小学实际教学中分析高师声乐教学中存在和专业音乐学院培养目标雷同、不能很好适应中小学的音乐课堂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唱法分类教学 中小学音乐教学 错位

教育部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和八十年代为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两度制定了统一的课程计划,全国高校的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整齐划一地以培养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学前教育教师的多重任务为己任。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音乐学科研究生教育的兴起与发展,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阶段不再担负培养高校教师的任务,该专业的培养目标的定位发生实质性的转变。教育部于2005年先后下发了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改革指导方案和新的课程纲要,要求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转变教学观念、进行课程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声乐教学历来是高师音乐学(教师教育)专业的重要领域之一,这一领域的教学也应该与时俱进、转变观念。但在实际的教学实践过程中高师声乐教学中存在“唱法分类”教学与中小学音乐教学存在着错位的现象。笔者认为声乐教学应以科学发声为基础,抓住声乐的本质,培养学生全面了解声乐艺术,只有这样高师的声乐教学才能紧密地和中小学的音乐教学进行衔接。

一、高师声乐教学中“唱法分类”现象——从“我是学美声的”谈起

笔者从事的是高等师范声乐教育工作,每有新生入学时习惯向新同学了解他们的学习情况,以及他们对声乐的看法等。其中有一次印象特别深刻,在了解同学们演唱过什么作品时,有一名同学讲“我是学美声的”,意图表明只唱过“美声歌曲”,再追问何为“美声歌曲”时,并不能答出个所以然来。据教学过程中了解的情况来看,这种情况并非少数。这就引出了“唱法分类”的问题,唱法的分类到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时的?是“中国特色”还是世界上通用?

国内首次以“美声唱法、民族唱法和通俗唱法”三种类型举办声乐赛事评奖的是1983年3月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举办的“青年演员独唱比赛”。此种分类方法据说是得到周小燕先生的点拨和默许的。然周小燕先生曾数次给予解释、申明:“三种唱法这个概念有人说是上海的一大发明,而且与我有关。在这里我要给大家说一下具体情况:当年上海电台有位同志来跟我说要办一个声乐比赛,我一向不主张举办什么声乐比赛的,我觉得用汇演的方式更加有利于演唱的借鉴和交流。当时我就说,这个比赛没有一个标准怎么比呢?有的唱咏叹调,有的唱民歌,有的唱流行歌,这怎么比?然后我去北京开会了。回来就听说电台提出分个三种唱法(美声、民族、通俗)进行比赛的提法。其实这种提法当时就有人不同意,我也是不同意的,哪知它一直延续到现在。”①

高师声乐教学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唱法分类的影响,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无论是教学管理者还是声乐教师都自觉、不自觉地按照唱法来进行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高师声乐教学中一般将声乐演唱分为民族唱法、美声唱法。这种分类没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令,也没有太深厚的理论依据,只是一种不自觉的约定俗成。高师声乐教师中,有的擅长教美声唱法,有的擅长教民族唱法。学生也根据自己的嗓音条件和爱好等,选择其中一种唱法进行学习。

二、唱法分类教学对中小学音乐教育的负面影响

(一)影响学生胜任基础音乐教育工作

目前,高师音乐学(教师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是面向基础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其教学内容和手段自然应该围绕中小学音乐课程教学的实际情况进行。从中小学音乐课程标准和内容上,我们不难发现中小学音乐课的教学内容既包括中国各民族风格特点的作品也包括国外的经典作品(歌剧选段、“名”歌、外国民族风格作品等)。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音乐教师既要具备教唱中国各民族特色作品的能力,也应具备教唱外国各种类型作品的能力。

然而,现有的高等师范声乐教学中往往在学生进校时就开始按照“美声唱法”或者“民族唱法”训练。四年下来造成学习“美声唱法”的同学以演唱外国歌剧咏叹调、艺术歌曲为主,不太了解中国的民族民间作品。学习“民族唱法”的同学只唱中国民歌、中国现当代创作歌曲等,不能准确理解外国歌剧、艺术歌曲。当这些同学进入到中小学担任音乐教师的时候,必然不能迅速的进入到很好的工作状态,甚至出现不能胜任中小学音乐教学任务的情况。

(二)唱法分类同儿童嗓音训练存在矛盾

我国中小学音乐课的教学对象是7-18岁之间的儿童和青少年,年龄跨度非常大。尤其在7-13、14-16岁的年龄阶段,嗓音有特点比较特殊。大部分情况下13岁之前大多数孩子的声音是童声,14-16岁左右孩子们要经历“变声”。这两个阶段的歌唱学习应该以“美声唱法”或是“民族唱法”呢?高师声乐教学唱法分类中并没有涉及到有关儿童、少年的歌唱,而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的学生进入到小学或初中工作,不可避免的要教孩子们歌唱,这时候是应该采用“美声唱法”还是 “民族唱法”对孩子们进行歌唱方法训练呢?

(三)教学内容无法很好地衔接和对应

高师唱法分类教学还导致高校声乐教学和中小学音乐课中一些内容无法很好地衔接和对应。例如,在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2007年6月第3次印刷)歌唱模块的内容中专门提出了“在重唱中,能独立承担一个声部的演唱任务,并做到与其他声部默契、和谐”,把重唱提高到和独唱、合唱同样重要的地位,对全面了解声乐艺术做出了具体要求。而现行的高师声乐教学中,由于“唱法分类”先入为主的观念,让人容易在教学中突出“美声歌曲”或“民族歌曲”的独唱训练,而忽视重唱体裁的训练。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自己在学习期间都没有重唱演唱、配合的体验,如何能够教好孩子们唱好重唱作品呢?endprint

另外,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还在音乐与戏剧表演模块中提出“能够有表情的演唱我国的戏曲唱段”。而高师声乐教学中对此涉及到的更是微乎其微。如果说在学习“民族唱法”的学生中间有可能存在一点我国戏曲唱段训练的话,那么对学习“美声唱法”的学生这方面的训练完全是空白。

三、解决的途径

(一)转变高师声乐教学思想

本文提到的思想转变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个层面,明确唱法的分类是有时代背景原因的,随着声乐学科的深入发展,要理性的对待唱法的分类。尤其在高等师范教育体系内,声乐课程的设置是为培养优秀的中小学音乐教师为目标的,高等师范院校的声乐教学不仅要求培养出来的学生能教“美声唱法”,也要能教“民族唱法”和“通俗唱法”;第二个层面,从思想上转变传统的“唱法分类”教学模式,把声乐教学分成声音技术手段训练和声乐作品风格训练两个模块来进行。训练学生掌握发声原理和发声技能的同时也要掌握不同国家、不同类型和不同风格的作品特点。只有这样我们的毕业生才可能很好的完成中小学音乐教学中有关“能独立承担一个声部的演唱任务,并做到与其他声部默契、和谐”、“采集并学唱优秀的民间歌曲”、“能够有表情的演唱我国的戏曲唱段及中外歌剧选段”②等方面的教学任务。

(二)丰富高师声乐课程教学内容

如果简单的把高师声乐教学分成“美声唱法”和“民族唱法”来进行,那么学生所学习的内容是不能全面涵盖中小学音乐教育中和声乐有关的教学内容的。打破“唱法分类”的教学模式,把声乐教学分成声音技术手段训练和声乐作品风格训练两个模块来进行。

首先,我们对发声原理和声音控制技术的讲述和训练要更加的细腻。学生掌握对音量、音色等方面的控制,才有可能更好的表现不同风格、不同特点的音乐作品。

其次,是对声乐作品风格、特点方面的训练。在掌握一定声音技术的前提下,如果要让学生全面熟悉中小学音乐教学内容,我们就要针对中小学音乐教学中的全部声乐作品进行分类总结的训练。例如,中小学音乐教学中有中国新疆的民歌,我们就要针对新疆民歌的风格特点、演唱技巧进行分析、训练。在具体的高师教学中,用部分课时专门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新疆民歌让学生演唱并掌握;中小学音乐教学中出现了德国的艺术歌曲,就要针对德国艺术歌曲风格特点、演唱技巧进行分析、训练。在具体的高师教学中,用部分课时专门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德国艺术歌曲让学生演唱并掌握。以此类推,通过四年的学习相信同学们能够掌握全面掌握中小学音乐课的教学内容。

同时,把高师声乐教学分成声音技术手段训练和声乐作品风格训练两个模块进行,还可以解决中小学音乐教学中少儿歌唱技术训练在高师声乐教学中找不到与之相对应的局面。之前学生参加工作后对采用“美声唱法”还是 “民族唱法”对孩子们进行歌唱方法训练感到迷惑。按照现在的设想,高师声乐教学中专门针对声音技术的训练时,就可以涉及到少儿歌唱技术训练的内容。

另外,还有利于其他声乐体裁的学习。例如,我们前面提到现在高师声乐教学中忽视的重唱部分的训练。在技术训练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可以适当的加入二重唱、三重唱等作品。

(三)完善高师声乐课程评价体系

现在一些高师院系音乐学(教师教育)专业的培养方案上,有关声乐课程设置往往会出现“声乐Ⅰ”、 “声乐Ⅱ”等字样,以区别不同学年或学期的声乐课程。但是,与之相对应的学期、学年声乐考试往往没有什么大的区别,无非是在难度和数量上有点变化。更有甚者,由于近年来的扩招,个别高师院校的音乐学院、系在校学生数剧增,造成声乐考试的时候曲目数量上都不能保证。这样设置“声乐Ⅰ”和“声乐Ⅱ”意义何在?同时,没有考试评价体系的保障,我们如何确定能让学生全面掌握声乐教学内容?

按照设置“声乐Ⅰ”、“声乐Ⅱ”科目的思路,我们如果要确保同学们全面掌握所学的知识,就必须细化高师的声乐考试评价体系,根据不同的科目,考不同的内容。假设,我们在如果“声乐Ⅰ”阶段的第一学期开设四川民歌、新疆民歌等,我们在第一学期的考试就只针对该内容进行考试;第二学期开设中国艺术歌曲、中国歌剧、戏曲选段,那么第二学期的考试就围绕这些内容进行。

同时,也要打破声乐考试只考独唱的模式,把重唱等体裁的作品也纳入到考试内容中,在规定的学期考二重唱、三重唱等,这样就能保障同学们全面掌握和中小学音乐教学相关的声乐技能。

四、结语

高师音乐教育的培养目标就是培养中小学音乐教师,所以课程的设置也应直接和中小学的音乐教学接轨,声乐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活动的开展要和中小学音乐教学中的声乐部分紧密联系。如果新生进校就按美声、民族的唱法分类来靠站学习,势必不能很好的达到我们的教学目标。借用郭声健《美国音乐教育考察报告》里的话“培养目标不务虚”,高师的声乐教学应有明确的指向性,要确保同学们完成声乐课后能胜任基础教育中音乐教学任务,只有这样才能远么完成高师声乐教学任务。

注释:

①郭克俭:《新中国声乐学术热点问题的追溯与反思》,《新华文摘》,2010年第17期。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年。

参考文献:

[1]郭克俭.新中国声乐学术热点问题的追溯与反思[J].新华文摘,2010,(17).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S].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

基金项目:

本文为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课题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2-GX-057。

作者简介:

[1]吴伟:重庆师范大学音乐学院,表演系主任、副教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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