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三论糅合模式的开创——以定州汉墓竹简《论语》为例

2014-10-22 05:15
关键词:郑玄异文阮元

胡 鸣

(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尘封二千余年的定州汉墓竹简《论语》的出土,对何晏以来形成的汉代《论语》演变的固有观念无疑是极大的冲击。何晏认为,汉兴复出有《古》、《齐》、《鲁》三论,至西汉末,张禹糅合《齐》、 《鲁》而为《张侯论》,行于汉世。至东汉末,郑玄又糅合三论为一,三论遂微[1](P2454)。此为历代治《论》者所认同,遂成定谳。然定州汉墓竹简《论语》呈现的《古》、《鲁》异文相间的面貌,是何晏所未论及的。因而,从实证上揭示其本性质,展示其与三论、张禹本及郑玄本的关联,有助于解开汉代《论语》演变的历史之谜。

一、简本末篇的糅合特征

定州汉墓竹简《论语》因盗扰火烧,原本已残缺散乱,依据今本《论语》编次复原的整理本,分章、分篇是否合乎原本,尚未见实证。因而,对简本原貌的认知,不能停留在现成整理本的预设上,而应建立在对残本全面分析实证上,而编号为六一一的残简,其独特的编写体例自然成为揭示简本属性的分析起点,其编写体例为:

内之吝,谓之有司。子曰: “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不知礼,无以立也;不知言,无以知人也。”[2](P98)

此简为“子张”章与“不知命”章相连而成,“不知命”章以小字双行书写附于“子张”章末,显示其为特例,与全书分章、分篇体例完全不同。在分章上,原本章与章之间从未接为一简,不论前章简尾剩余多少空简,俱留白,后章编写俱提行另出一简。在分篇上,亦不合分篇体例。原本无篇名,篇与篇之间以分篇简相隔,作为分篇标界。由此推断,“不知命”章不属本篇乃至本书体例内的章节,而属于另本附此的章节。倘若如此,“子张”章不仅是本篇的末章,而且是本书的末章无疑。

分篇简亦可证“子张”章位处末篇末章。其中,简六一二记载, “凡二章 [凡三百廿二字]”,虽未明其篇属,但从章字数的分析上,可断其篇属。从章数看,《鲁》、《古》末篇俱二章,皆合分篇简记载。从字数看,二者差异显然。 《鲁论》末篇为“尧曰”、 “子张”二章,《古论》末篇为“子张”、 “不知命”二章,二者字数差在“尧曰”章与“不知命”章之间。简本“尧曰”、“子张”、“不知命”三章残文分别为九十七字、一百六十字、二十五字,若加上前二章残简所缺字数,分别为一百四十五字、一百八十七字、二十五字。那么,前二章相加字数为三百三十二字,比分篇简所计多十字;后二篇相加字数为二百一十二字,比分篇简所计少一百一十字。再以今本末篇验之,除“不知命”章,二章共三百四十三字,若减去比简本多出的十一字,①今本在简六○一“四方之正行”后衍“焉”,简六○二“宽得众”“宽”后衍“则”,“众”后衍“信则民任焉”,简六○三“子张问于”后衍“孔”,简六○四“可以从正”前衍“斯”,简六○六和六○七两节“不亦”前均衍“斯”,共计衍出十一字。恰三百三十二字,与简本末篇前二章字数完全相合。由此可知,分篇简“廿”应为“卅”之误。此推测亦合《凡例》所云, “廿”为整理者释文,非原文。可见,分篇简不以“不知命”章为计数对象,意味着简本止于“子张”章。因而,出现既不同于《鲁论》无“不知命”章,亦不同于郑玄本融“不知命”章于末篇一体,而是介于二者之间,对“不知命”章,既不取,也不舍,而附于书末,以独特面貌展现于世。

二、篇章袭《鲁》旧例

简本末篇结构虽异于西汉三论,但其篇章则同《鲁论》,尤其对“不知命”章的变例处置及不计入分篇简,无疑为篇章袭《鲁》旧例的推测提供了例证。为进一步证此推测,比对阮元《论语注疏》本[1],列表如下:

编号 篇题 章数 字数简本 阮本 简本 阮本一 《学而》1 16 20 493二~三六 《为政》23 24 442 579三七~六一 《八佾》17 26 281 688六二~七六 《里仁》15 26 220 501七七~一○七 《公冶长》19 29 434 870一○八~一三七 《雍也》21 30 437 816一三八~一八九 《述而》32 38 621 872一九○~二一一 《泰伯》15 21 218 624二一二~二四一 《子罕》20 31 382 806二四二~二五九 《乡党》9 1 138 642二六○~三一○ 《先进》21 26 764 1054三一一~三二○ 《颜渊》 9 24 84 996三二一~三六二 《子路》 25 30 473 1036三六二~四一一 《宪问》 35 44 462 1332四一二~四六二 《卫灵公》 38 42 712 905四六三~五○二 《季氏》 14 14 501 862五○三~五五二 《阳货》 21 24 664 1020五五三~五七四 《微子》 9 11 213 618五七五五~九七 《子张》 16 25 298 822五九八~六一一 《尧曰》 2 3 257 370合计 20 362 486 7621 15906

可见,简本残文七千六百二十一字,构成三百六十二章,分布二十篇。不论其编次是否合乎原本,但可肯定的是,其残章与今本均一一对应,未见羼出,而且分章几乎相合,不合者仅如下诸例:

《子罕》篇“子在川上曰”章与“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章,简本合为一章,朱熹本同。阮元本则分为二章。

《乡党》篇,简本残存九章。阮元本合为一章,分为二十二节。其中简本七章同阮元本七节,余二章则不同。从“食不厌精”节至“乡人饮酒”节,简本合为一章,阮元本分为五节。“雷风烈必变”节与“升车”节,简本合为一章,阮元本分为二节。

《先进》篇“从我于陈、蔡者”章与“德行”章、 “柴也愚”章与“国也其庶乎”章、“子张问善人之道”章与“论笃是与”章,简本各合为一章,阮元本各分为二章。

《宪问》篇“宪问耻”章与“土而怀居”章、“贤者避世”章与“作者七人矣”章,简本各合为一章,朱熹本同。阮元本各分为二章。

《卫灵公》篇“卫灵公问陈于孔子”章与“在陈绝粮”章,简本合为一章,阮元本分二章。

《阳货》篇“性相近也”章与“唯上智与下愚不移”章、 “小子何莫学诗”章与“子谓伯鱼”章,简本各分为二章,朱熹本同。阮元本各合为一章。

可见,简本三百六十二章中,不合阮元本者十例,不足百分之三,具有比对意义的是,其中五例恰恰又合朱熹本,此足以说明今本的分章与简本的分章具有一致性。

至于分篇,是否具有一致性,难以确证。但可定的是,简本篇数不只十篇。因为残存十枚分篇简中九枚所记章数相加只二百五十章,余一枚虽未记章数,但从所记字数中仍可推出其类今本《为政》篇,为二十四章。可见,十枚分篇简共计二百七十四章,未达残简显示的三百六十二章,比之简本全文章数显然差得更多。若以阮元本全文四百八十六章为计,则尚缺二百多章近达半数的章节,未为十枚分篇简所容纳。以此推测其篇章如《鲁论》,并非无据。况且,简六一二计数与《鲁论》末篇相合,严丝无缝。故比对阮元、朱熹二本,或可追寻余九枚分篇简篇属,以明其与今本之异同。

简六一三, “凡卅七章”,章数与《述而》篇朱熹本合。其中“子食于有丧者之侧”章,简本此处缺文,不知分合。阮元本析为二章,故为三十八章。

简六一四“…… [章]……五百七十五字”。阮、朱本字数过千的如表所见只有《子路》、《先进》、《宪问》、 《阳货》四篇,其中《宪问》篇字数最多,达一千三百三十二字。若在分篇简五百前添一“千”字,其字数远多出此四篇,显然不合。若添一“凡”字,为“凡五百七十五字”,与阮、朱本《为政》篇五百七十九字最为接近,仅四字之差。

简六一六,“凡卅章·凡七百九十字”。章数与《子罕》篇朱熹本合。阮元本如前分“子在川上曰”章与“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章为二,故为三十一章。朱、阮本字数均为八百零六字,多简本十六字。

简六一七, “凡卌四章”。章数与《宪问》篇阮元本合。

简六二一,“凡廿八章·凡八百五十一字”。章数几近《公冶长》篇。其中“子谓公冶长”、“宰予昼寝”两章,阮元本俱分章,为二十九章;朱熹本俱合章,为二十七章;简本“宰予昼寝”分章同阮元本,“子谓公冶长”章缺简,以二十八章推之,应为合章,同朱熹本。阮、朱本字数均为八百七十字,多简本十九字。

上述五枚分篇简,不论章数还是字数,与今本几近相合,篇属可定。

简六一五, “凡 [卅六]章·凡九百九十字”。阮、朱本无相应章数的篇。字数最接近的是,《颜渊》篇与《阳货》篇。《颜渊》篇二十四章,九百九十六字;《阳货》篇二十六章,一千零二十字。而整理者以方括号表示“卅六”曾受“唐山地震扰动残损”,存在“卅六”为“廿六”之误的可能性。故以《阳货》篇为宜。

简六一八,“[凡卌七章][口口百八十一字]”。近乎此卌七章字数又不过千的唯有《卫灵公》篇。阮元本四十二章,朱熹本四十一章,二本皆九百零五字。若简本此篇字数读为“凡八百八十一字”,倒也相合。问题在于,《卫灵公》篇根本无法析出四十七章。考其分章,残存三十八章,加上比对阮、朱本显缺三章,原篇至多为四十一章,故疑“卌七”为“卌一”之误。实际上,今本章、字数最多的《宪问》篇,其亦不过四十四章,未见四十七章。

简六一九、六二○俱为“凡十三章”。阮、朱本皆无相同篇,与之相近的有《季氏》篇十四章,《微子》篇十一章。

以上分析显示,十枚分篇简,其中六枚篇属可定,四枚在今本中亦有相应篇属,显现简本篇章与今本篇章的一致性。尽管简本残篇字数不到今本的一半,但其分布章数达三百六十二章,比之阮元本四百八十六章,覆盖率达百分之七十五,分章相同率达百分之九十七。即使编次尚难确定,但其十枚分篇简所记章字数与今本对应篇章字数的基本相合,尤其末篇章字数及编次与今本的一致性,至少在随机抽样上可证其篇章的《鲁论》属性。

三、《古》、《鲁》异文相间

简本篇章袭《鲁》旧例不意味简本属性为《鲁》,犹如郑玄本,不因其篇章为《鲁论》其属性亦为《鲁论》,从根本上而言,决定属性的不是篇章,而是经文。简本经文,如上所述,其残文在今本中皆有对应项,章节亦几乎无异,唯文字显有古今之异,本别之异。

古今之异,整理本列举一百六十余字,云其为“与今本不同的字”,夹杂着古体字、简省字、假借字及误字等[2](P4)。此类异字不如三论异文具有永久存续的学术价值,至东汉末已不多见,仅“譬作辟”见于熹平石经《论语》残文, “躬作弓”、“徼作绞”见于郑玄本,至魏何晏本,已荡然无存。由此推之,此类异字归根结底是文字隶变从不规范到规范中的先后差异,实质在于字的规范与否的差别。简本反映的是规范前的文字状况,今本体现的是规范后的文字面貌,二者的差异不言而喻。此类差异,只是同一字隶变中历时性的古今之异,不是西汉三论复出时共时性的本别之异,但此类异字在隶变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在不同传本,与三论异文混杂,令后世学者难以断定其是古今之异还是本别之异,更难以分辨本别之异中是《鲁》异文,还是《齐》、《古》异文。故在未证实其为三论异文之前,不以此类异字作为判断文本性质的标志性依据。

对判别简本性质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西汉三论异文。问题在于西汉三论原本早已佚失,今所云三论异文乃是郑玄所注、陆德明所集。陆氏《论语音义》云:“郑校周之本,以《齐》 《古》读正,凡五十事。”[3](P1360)刘宝楠《论语正义》则云:“今以郑氏佚注校之,只得廿四事。”[4](P784)郑珍《郑学录》云:“凡此廿四事,皆康成改《鲁》从《古》”,“至于从《齐》读者,别有廿六事。”[5]王国维则以敦煌唐写本《论语郑玄注》残卷新发现“从《古》”三事为依据,推测郑玄本“篇章虽仍《鲁》旧,而字句全从《古》文”①王国维不赞成“以《齐》读正”之说,认为《张侯论》盛行后,《齐》、《鲁》皆微,熹平石经已非《鲁》本,其校记不复云《齐》。见王国维:《书〈论语郑氏注〉残卷后》,《观堂集林》卷四,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72页。。

陆德明所集异文,实际上皆出郑玄《论语注》。一是出自郑玄校勘记“鲁读某为某,今从古”例,集以《古》正《鲁》二十四事,然未见以《齐》正《鲁》例。另一是出自郑玄本与何晏本之比对,得二十三事,如共作拱、馔作馂、错作措、社作主、適作敵、燕作宴、空作悾、匵作匱、冕作弁、以作已、饑作飢、撰作僎、歸作饋、迂作于、躬作弓、曰作言、方作謗、糧作粻、邦作封、徼作绞、歸作饋、滔滔作悠悠、朱作侏等。前一类为郑玄所见《古》、《鲁》异文,后一类为陆氏所见郑玄本异文。对后一类异文,陆氏自注云“郑作某”,未进一步做从《古》或从《齐》判断。金德建以为,“郑作某”是陆德明记郑玄从《古》例的另一种笔法,并以同一字两种不同注法为例,如《阳货》篇“归孔子豚”之“归”,注云“馈鲁读为归,今从古”。而《微子》篇“齐人归”之“归”,则注云“郑作馈”,从而证明“郑作某”,皆为从 《古》例[6](P7)。在 “郑作某”二十三事中,类此可证从《古》例的尚有“冕作弁”一事。若仅以此二事为例证,遽断余二十一事皆从《古》,尚缺乏说服力。因为如上所述,其中郑玄本躬作弓、徼作绞亦见于简本,在简本性质未明,又无其他资料佐证下,至少难以断其为从《古》。可见,唯《古》、《鲁》异文才是判别简本性质的可靠依据。

以陆、王所集《古》、《鲁》异文二十六事比对简本残文,简本合《鲁》者凡六事,如《述而》篇“五十以学,亦可以无过”之“亦”, “诚唯弟子不能学”之“诚”, 《先进》篇“咏而归”之“归”,《卫灵公》篇“好行小惠”之“惠”, 《卫灵公》篇“服周之絻”之“絻”①陆德明于此未出注,然《子罕》篇“冕衣裳者”,陆德明、唐写本俱云《鲁》读“絻”。。另简本“不知命”章,不计入分篇简,陆氏亦云“《鲁》读无此章”,故纳入合《鲁》者之列。合《古》者凡三事,如《阳货》篇“古之矜也廉”之“廉”, “天何言哉”之“天”,“恶果敢而窒者”之“窒”。尽管余十七事简本阙文,然此九事共存,足以显示出简本《古》、《鲁》异文相间的状况。但其异文量毕竟太少,尚不足以为信。因而,在确定简本性质之前,对《古》、《鲁》异文之外的简本残文属性的量化分析至关重要,不如此不足以从实证上有效地解决简本性质问题。

简本除了古今异字、三论异文,其余文字约占百分之九十,是简本的主体。此部分文字既同于今本,亦同于郑玄本。此从分析陆氏比对何晏本与郑玄本异同中可获得确证。陆氏在《论语音义》中,对异于郑玄本的何晏本字句下,一律注例为“郑作某”。对同于郑玄本者又分为两类,从《古》者,注例为“鲁读某为某,今从古”;从《鲁》者,不出注。由此可推,不出注部分,文字同体,性质有别,何晏本从《鲁》,郑玄本从《古》。简本同此部分,亦具有《古》、《鲁》的双重性质。在此基础上,确定简本性质则可完全取决于异文属性,异文从《鲁》,则为《鲁论》;异文从《古》,则为《古论》;异文《古》、《鲁》相间,则为《古》、《鲁》糅合本。而简本恰恰《古》、《鲁》异文相间,加之末篇对“不知命”章的刻意附加,完全可证实其为《古》、 《鲁》糅合本,从而排除了其为《鲁》或《古》隶写本的可能性。

上述实证分析表明,定州汉墓竹简《论语》为糅合本无疑。从其糅合年代早于张禹本、郑玄本看,三论糅合之初展现的不是《齐》、 《鲁》糅合,而是《古》、《鲁》糅合,此显然具有历史合理性。因为,从文本看,《古》、《鲁》篇章差异小于《齐》、 《鲁》;从学术看, 《古》、《鲁》学术争议其时未显,其时学术之争主要表现为齐、鲁学之争。因而,三论糅合从争议未显又同为鲁地的《古》、《鲁》开始,合乎其时代性,尤其篇章仍从《鲁》旧的糅合模式的创举,更是时势使然。正是此一糅合模式的创举,展现了汉兴复出三论糅合的最初态势,为其后张禹糅合《齐》、 《鲁》,郑玄糅合三论奠定了学理基础,此为重新审视何晏《序》所述汉代《论语》演变进程提供了可资参照的依据。

[1]阮元.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

[2]河北省文物研究所定州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定州汉墓竹简《论语》[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7.

[3]陆德明.经典释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5.

[4]刘宝楠.论语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90.

[5]郑珍.郑学录:卷3[C]//续修四库全书·史部·传记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6]金德建.古籍丛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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