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2014-10-17 21:52任海新张文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9期
关键词:技术手段侦查人员职务犯罪

任海新 张文

现代科技在检察工作中应用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水平的高低。在人权保障日渐受到重视的新形势下,作为检察机关最受关注的职能,职务犯罪侦查能否更好地运用检察技术显得尤为重要。与“技术侦查”的概念不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运用到的检察技术一般是指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自主采取的协助侦查办案工作的一切具有现代科技含量的技术性手段,需要经过严格审批并由其他执行机关执行的“技术侦查”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范围。综合国外对特定侦查技术手段的立法实践、我国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实施多年的各类“技术侦察”手段及其立法,运用于侦查的检察技术可以限定为除窃听、窃照等秘密侵入型技术手段之外的可以让犯罪嫌疑人知晓的其他绝大部分技术手段。这些检察技术在侦查工作中已运用多年,其对侦查的实际影响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值得探讨。

一、检察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现状

笔者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及其下辖九个基层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检察技术的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如下。

(一)运用检察技术的范围

研究显示,当前侦查中实际运用到的检察技术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四小类。

1.基础保障类。基础保障类检察技术不直接参与侦查取证,而以保障侦查顺利进行为目的提供技术帮助,主要包括:(1)电脑、录音录像等技术设备的维护及采购,其在侦查中的作用包括保障电子笔录的顺利制作、网络的正常运行以及侦查信息的录入与查询等;(2)法医保障,主要是明确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或者詢问工作时处于健康状况以及在询问、讯问过程中做好医疗保障准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2.获取证据类,即以获取线索或者证据为目的的检察技术工作,主要包括:(1)司法会计。司法会计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较早用到也是当前运用较多的一种侦查技术措施,既可以为侦查案件提供侦查方向和线索,又可以提供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2)电子证据。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的电子证据主要包括:一是在电脑上收集电子证据,二是进行手机检验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及手机话单分析。手机检验主要是提取手机内的通话记录、短信息等,手机话单分析指用技术手段统计从通讯商处查询到的手机通话清单,从中找出联系人、行为轨迹等有用信息。

(二)检察技术的使用频率

统计显示,检察实践中运用得最多的是基础保障类的检察技术,证据获取类的技术运用较少。

二、检察技术在实践运用中的问题

(一)运用效果有待提高

检察技术如果运用得当,将大大提高侦查人员获取证据的效率和质量,从而降低职务犯罪侦查对口供的依赖程度。但是,从实际运用效果来看,检察技术在侦查中的效果比较有限,最主要的问题是收集证据类的检察技术很难发挥证明犯罪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司法会计和电子证据在协助案件侦查方面的主要作用是提供部分侦查线索甚至扩展案源,但只有在极个别案件中,运用检察技术所收集的证据能证明犯罪。其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型职务犯罪的私密性意味着很难找到直接犯罪证据,对口供的依赖性很难得到根本改变;二是在目前的反腐败形势下,检察院的人均办案数量将长期居于高位,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借助“双规”措施、高强度讯问、指定监所监视居住等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导向的侦查手段,检察技术的应用暂时还不能获得很大发展空间。

(二)人员配备有待强化

检察技术要发挥作用,依赖于一定的软硬件配备和人员。从硬件投入看,大部分检察院的经费投入不存在较大问题,因此重要问题是人员的配备。实践中,各检察机关长期以来都比较缺乏优秀侦查人员,而且侦查人员的流失现象也较为普遍,因此如何尽量配备足够的侦查人员往往是检察机关优先考虑的事情。再加上技术人员一般不具有检察官身份,有时出于保密的需要,对技术人员不能够透露太多的案情,因此技术人员也不会有很大的激情参与侦查工作,而仅限于“问什么答什么,要什么给什么”这样一种最缺乏创造力和积极性的技术协助。这就导致各地检察机关基本上只能配备一些从事基础保障类的技术人员。

(三)运作机制有待优化

按照目前的运作机制,技术部门与侦查部门虽然同属于检察机关,但分别独立,技术人员一般不直接参与办案,仅仅在侦查部门需要时才介入。这种协作机制使得技术人员无法直接参与案件前期侦查。如果侦查部门在收集一些需要技术协助的证据时,技术人员也未参与,很可能导致遗漏重要证据。比如在需要司法会计协助的案件中,侦查人员往往作出很大努力调取了会计证据而没有调取财务资料证据(原始凭证等),或者调取了支票、汇票没有调取背书等,这都会大大降低检察技术发挥作用的可能。

三、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运用检察技术效果的建议

从确保检察技术能够有效运用于侦查的角度,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

(一)优化侦查团队建设

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最佳的对策是将对侦查能起到重要作用的技术人员直接纳入侦查团队,作为团队的一分子参与案件侦查的全过程。这种情形之下,技术人员接受侦查指挥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助于减少部门之间的协调,既能提高效率,执行力又强,而且能够提高技术人员作为办案主体的积极性。同时,通过长期专职办案,技术人员能够更好地从技术的角度提高发现犯罪、证明犯罪的能力。

这一对策面临的最大阻力是人员的配备,特别是对于基层检察机关来说,技术人员本来较少,一般都要承担全院的技术工作,如果专职协助侦查,则需要另外招录相关技术人员。退而求其次的做法是将技术部门交由侦查指挥人员直接指挥管理。如果分管职务犯罪侦查的副检察长或者职务犯罪侦查局长直接参与较为具体的侦查指挥行为,则只需将技术部门直接交由分管职务犯罪侦查的副检察长或者职务犯罪侦查局长分管即可。但如果具体侦查指挥行为是由侦查科长或者侦查处长实施的,则必须处理好技术部门负责人与侦查部门负责人的关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所采用“分则牧、合则兵”的工作模式可资借鉴。在这一模式下,当无需检察技术融入侦查时,侦查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按照各自岗位分工开展工作;当需要检察技术融入侦查时,侦查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就作为一个整体,受侦查部门指挥。这种工作机制对于增强技术与侦查的协作,提高侦查效率具有积极作用。

还有一个可行的路径是促使侦查人员学习掌握相关的侦查技术。让长期活跃在侦查一线的法律专业人员去学习技术无疑是一个较大的挑战,但并非不可能,最为关键的是必须要想方设法健全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使侦查人员愿意学、学得会,并且乐于在实践中钻研侦查技术。

(二)积极尝试运用新的技术性手段

随着科技发展,许多新技术手段不断涌现,侦查职务犯罪应当尝试通过检察技术的运用引入这些新技术手段。如实践证明,测谎技术能够为侦查提供有用的信息,在许多国家也得到广泛的应用,但在我国,测谎设备虽然容易配备,但专业的测试人员却极为缺乏,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很多检察机关也不太敢用此类技术手段侦查犯罪。对此,侦查人员应当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尝试着将这些技术手段运用于侦查职务犯罪。

(三)重点增强获取证据类检察技术力量

按照现在的人员编制条件,对于基础保障类检察技术应当纳入后勤保障的范畴,在人员配备上应当与获取证据类检察技术人员相脱离。只有获取证据类检察技术人员不从事保障类工作,他们才有更多的精力研究对侦查有直接作用的检察技术,从而为侦查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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