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罪未成年人审前非羁押支持体系实证研究

2014-10-17 21:52宋英辉上官春光王贞会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9期
关键词:副教授办案条件

宋英辉 上官春光 王贞会

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以非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适用羁押措施。针对未成年人适用强制措施存在的诸多问题,各地司法机关不断创新未成年人办案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扩大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的做法,积累了一定经验。

有的地区尝试建立以观护基地为基础的审前非羁押支持体系,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适用非羁押措施的保证条件,协助对其进行监管并提供一定社会服务,以减少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促其顺利复归社会。实践中,观护基地可按照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分为开放式和半开放式;按照监督方式不同,分为集中监督式和个别监督式。为促使非羁押措施与观护体系有效衔接,各地普遍规定了进入观护基地的条件,并且要求在进入基地之前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风险评估。有的地区还将风险评估延伸至羁押必要性审查阶段。在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时,观护基地为那些无法提供合适的保证人且交不起保证金的未成年人提供保证条件,不仅为其提供住宿和基本生活条件,还要对其进行监督教育,进行心理咨询辅导并开展一些劳动技能方面的培训。

对S市、J省W市和J省C市建立“观护基地”的做法进行的历时18个月全面系统的调研显示,观护基地在减少审前羁押、刑罚宽缓化、帮助复归社会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并促成办案人员观念和认识上的改变。但是,这一探索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实践中观护基地的定位不清晰,往往承担多项职能,没有主次之分,应当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观护基地的职能定位;第二,需要厘清观护基地与办案机关的关系;第三,应平衡观护基地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其积极参与诉讼程序;第四,应借助社会力量,形成客观全面的风险评估报告;第五,观护期间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监管并注重提升其技能培训效果;第六,需改革办案机关有关业务考评机制。

(摘自《政法论坛》,2014年第1期,第98-111页。)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100872]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102206]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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