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具体犯罪概念的经验概括

2014-10-17 21:52白建军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9期
关键词:有罪类型化法官

白建军

在刑法分則解释的常见话语模式中,什么是犯罪的正面阐释往往多于什么不是犯罪的说明,具体犯罪的概念也不能反过来表述。然而,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定罪逻辑,恰恰就是把个罪概念反过来说一遍。之所以会把原本不存在的意义生硬地解释进具体犯罪概念,又缺乏对有罪判断提出质疑的习惯,还是缺乏对个罪概念内涵的准确把握,这其实掩盖着对法的误解。通过观察法官群体对有罪指控的否定实践,可从中归纳、提炼出某些具体犯罪概念的经验概括,进而补充“什么不是犯罪”的回答。

从75万个刑事司法判决中筛选出三千多个变更罪名的样本,据此观察、分析法官群体将某类案件事实从相关犯罪概念中剔除出去的实然过程,可进而确信犯罪概念中不应当包含哪类事实情况。研究发现,这种法官群体的经验与犯罪范围的研究之间的确具有很强的相关,有助于发现对某些具体犯罪概念的误解,展现罪名适用的多种界限,证实刑法解释的能动性。

总结归纳这种实际影响并逐渐形成某种经验概括,将有助于人们对具体案件事实与犯罪概念之间的关系形成相对稳定的判断,提高刑法解释的确定性。所谓犯罪概念的经验概括就是指,实践中具体犯罪概念反复运用的大量个别经验的归纳和总结。具体犯罪概念的经验概括是某种类型化案件事实的刑法性质的否定性特称判断。首先,犯罪概念的经验概括是对类型化的案件事实是否应归入某个罪的判断,大体上位于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其次,法官群体不约而同作出的同类判断,可能形成关于某类案件事实是否应归入某个犯罪概念的特称判断,至少使某类案件事实的认定有了相对明确的范围。第三,由经验归纳而来的特称判断有肯定和否定两种形式,而本研究所看到的犯罪概念的经验概括都以否定判断的形式存在。综上,犯罪概念的经验概括可以将一些貌似有理的有罪判断堵截在个罪门外,使三段论推理过程变得更具可操作性,提高罪名适用的准确性和司法效率。

(摘自《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第103-116页。)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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