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的社会危害及防治对策

2014-10-15 19:13李晓娥何葵
人民论坛 2014年26期
关键词:原因与对策治理措施

李晓娥 何葵

【摘要】当前条件下存在司法腐败,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也有现实条件的制约,更有制度体制方面的障碍,还有司法人员自身的执法素质和水平有待提高等原因,因此,治理司法腐败必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不断健全惩防司法腐败的法律体系、全面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不断改革完善司法体制、努力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才能收到较为理想的社会治理效果。

【关键词】司法腐败 原因与对策 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腐败是全世界面临的社会问题,而“吏治腐败、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和监督部门,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的重大使命,司法腐败直接破坏国家法律,纵容违法犯罪,影响司法公正,败坏社会风气。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必须对症下药,多管齐下,认真分析司法腐败产生的社会危害、历史及现实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司法腐败的社会危害

司法腐败是指从事公、检、法、司等领域的工作人员为了谋取私利而进行司法权力交易的行为,具有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社会危害大和举报难、立案难、取证难、查处难等显著特征,与其他领域腐败相比是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现象。

冲击司法公正,恶化司法环境。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价值准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防止和惩治其他领域腐败的强大武器和最后防线。如果司法领域出现腐败现象,直接冲击的就是司法公正,不能平息纠纷,甚至使矛盾更加激烈,既违背了司法本质,也不能实现司法目的。同时,司法腐败还降低司法时效性,对属于司法机关职权管理的案件不予受理,该立案的不立案,不该立案的违法立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处理的案件一拖再拖,对处理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严重破坏司法公正的时效性,大大降低司法效率。此外,司法腐败破坏司法的权威和严肃性,在执法过程中某些司法工作人员凭借一己之私欲,胡乱曲解法律,滥用职权,对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巨大侵害,最终导致群众对法律失去信任,影响社会主流风气。

良好的司法环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司法工作人员能否有法必依、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认真施行,关系到整个社会能否依法办事,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对法治的信任与信赖。司法腐败首先加大了法治成本,司法实践中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包庇罪犯,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出具虚假证明等现象,导致司法运作成本加大。其次,降低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影响和动摇人们法制观念的形成,严重消解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致使社会矛盾冲突不能及时解决,破坏社会和谐发展。

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司法腐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恶化经济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在公正健全的法制保障下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司法腐败不仅使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保驾护航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而且还限制公平有序的正常竞争,异化市场对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导致各种资源的严重浪费。

当前由司法腐败带来的执法不公、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等状况,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要求不相适应,致使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正常交易和互信关系受到损害,造成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无所适从,甚至黑白颠倒、是非不分、真伪不辨,难以形成正确的道德意识和良好法制观念。同时,造成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大量流失,加剧社会两极分化,严重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社会全面进步。

司法腐败败坏党和政府形象。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面临的最大考验就是腐败尤其是司法腐败,由于司法腐败是司法工作人员以党和政府的代表身份执行着公共权力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历史条件下,司法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自然而然地成为社会公众评价和衡量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形象的重要聚焦点。因此,现实社会中的司法腐败现象无一不是对党和政府形象的玷污,导致人们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下降,严重损害党的形象,离间党与人民的关系,甚至威胁到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安全。司法腐败对党和政府形象的败坏、对贫富分化的加剧、对社会经济建设的阻碍和道德文化的冲击,都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从根本上动摇社会主义大厦的基础。

动摇法制根基,阻碍民主进程。首先,司法腐败降低法律的威望、动摇法治的根基。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神圣和至高无上的,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掌握司法权力的机关和个人的司法腐败行为直接挑战法律的神圣权威,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成为少数人攫取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工具。其次,司法腐败使民主失去应有的法制保障。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离不开法制保障,运行良好的法制是民主发展的重要基础,各项民主制度的建立、基层民主的不断扩大、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推进、监督制度的深入实施等等无不需要法律制度作为强大后盾,而司法腐败现象肆意侵犯和剥夺他人民主权利,严重扭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从根本上破坏社会主义民主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

增加反腐难度,助长腐败犯罪。司法机关是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重要环节,是遏制腐败的最后防线。司法腐败的存在使司法机关惩治腐败的功能得以减弱甚至丧失,为其他腐败分子撑起强大的法律保护伞,使大量腐败犯罪分子“法不能治”,导致一个腐败无限扩张的社会环境,这种腐败保护主义极大增加了反腐难度,助长了腐败犯罪行为,严重阻碍了反腐斗争的深入开展。此外,司法腐败在给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侵蚀着司法队伍,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坠入罪恶的深渊,因此可以说,司法腐败在毁灭司法腐败者自身的同时,也扩大了社会腐败分子的数量,直接或间接地毁灭着他人。

司法腐敗的形成成因

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诸多消极因素,尤其是其中的封建糟粕,对人们的思想行为产生了负面影响。比如,“官本位”思想,自奴隶社会始,中国就逐渐形成了以君王独裁专制为核心的官僚体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表明君王的权力是至高无上、不受任何约束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封建等级制度只能造成官与民的严重对立。“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封建裙带关系更是助长了当权者以权谋私、官官相护的腐败行为。

司法制度的体制障碍。在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原有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司法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司法模式行政化、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活动功利化的体制弊端是引发司法腐败的关键性因素。现有的司法制度结构和体制安排在制约、激励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司法机关的人事、财政、后勤保障等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司法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地方利益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由此,滋生了形形色色的人情案、关系案。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法官、检察官审案缺乏独立性和主观能动性,导致法院系统内部的官僚化,往往出现上级法院、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检察院的“绝对领导”。因此,司法机关独而不立、受制于体制安排是司法腐败产生的制度性因素。

社会监督的缺位乏力。社会监督的缺位乏力也是司法腐败得以产生蔓延的重要原因。近年来,在党中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指导下,通过强化监督机制,预防、惩治腐败现象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也应当看到,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监督对象不准确、监督内容不明确、监督重点不突出、监督措施不得力、监督责任不落实等现象,监督部门职能分散、职责交叉,难以形成合力和综合效能,监督失之于软、失之与散,导致许多腐败现象难以通过监督程序及时发现和查处。从目前的情况看,人大监督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尤其是对同级领导难以实行真正的监督。党内监督体制不顺,功能弱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在实践中很难实现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社会监督力度不够,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等的社会监督功能远未发挥,各种监督力量条块分割、隶属不同,加之部门利益的存在使得社会监督组织难以以公众姿态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深入、客观的反映。

司法队伍的素质低下。司法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司法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办案质量和水平,因此,司法队伍素质低下是司法腐败产生的内在原因。如前所述,中国封建思想的影响使司法人员形成“官本位”、“权本位”意识,等级观念、尊卑观念、依附观念等旧思想仍然束缚、制约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部分司法人员缺乏大局意识、公正意识、服务意识,加之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也不断蔓延,导致个别法官、检察官、律师相互串通,包打官司,“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层出不穷。

法制观念的缺失淡漠。全民法制观念淡漠也是司法腐败多发的重要原因,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普通老百姓不懂得甚至不愿意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选择通过各种私人关系寻求对自己利益的保护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奉行“水至清则无鱼,人至洁则无友”的处世态度,“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人生哲学,都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了对腐败现象的容忍甚或认同。民主法制观念的缺失与淡漠所形成的社会心理、社会氛围则更加助长司法人员的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因此,必须大力增强全民的民主法制观念,大力开展与广大公民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继续推进普法工作,把学法与用法、法制宣传与依法治理的实践紧密结合,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才能有效遏制司法腐败的滋生与蔓延。

司法腐败的治理措施

司法腐败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治理司法腐败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综合运用教育、法律、制度、监督等措施,形成预防、遏制和惩治司法腐败的立体网状格局,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惩防结合的整体功效。

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权力的正常行使,离不开合理有效的制衡,制约权力、防止司法腐败必须建立一套完备有效的集“防范、惩治、自律”于一体的防治司法腐败的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因此,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是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的治本之策。近年来,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不断改革,实施了诸如公开审判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监狱体制改革等,这些措施对消除司法腐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未能根本好转,甚至产生了新的问题。因此,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科学配置各司法机关的权力(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权、司法行政管理权、裁判及裁判执行权等)、优化各司法机关的内部机构、理顺司法机关与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的关系以及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成为当前改革司法体制和治理司法腐败的重要任务与主攻方向。

加强惩防腐败法律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监督是关键,法治是保证。由此可见,治理司法腐败法制保障的作用不可忽视。法律的完善与否、法律对惩治司法腐败的严厉程度直接关系到对司法腐败的治理效果。目前,我国在防治司法腐败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真空”及惩治力度软弱等问题,急需加强惩治司法腐败法律建设。首先要制定防治司法腐败的专门法律,使反对和消除司法腐败有法可依。“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除在刑法中专门设有贿赂罪、贪污罪及禁止公务人员参与经济活动的规定外,还特别制定了比较完备的专门法律和条例以保证政府官员的廉洁奉公。”①如美国的《文官法》、《申报财产真实情况法》、《官员道德准则案》,英国的《荣誉法典》、《防止腐化法》等,都不同程度地对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和日常工作交往中做了严格规定。其次要在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同时,完善和细化相关立法,不断规范司法公务人员的行为。例如,由于目前《公务员法》的内容存在不足,未就社会广泛关注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必须尽快制定司法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明确财产申报对象范围、内容、公开结果等。此外还要制定《公民举报法》,提高公民对司法腐败监督的积极性。通过制定实施和完善惩治司法腐败的法律制度,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加强对司法腐败人员的惩戒力度。

努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形成法律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新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多渠道、多层次、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是防治司法腐败的关键所在。从目前社会监督的实际状况来看,首先要构建完备的监督体系,设立专门的行使监督权力的组织机构,改革现行的监察和审计双重领导体制,建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的监督体系,保障监督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实行司法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扩大公民的知情权,保障检举人、控告人权益。继续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司法部门党员干部的监督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强化新闻媒介的监督功能,努力营造宽松的舆论监督环境,确保新闻传播媒介的相对独立性,明确舆论监督的范围、权利。其次要完善反司法腐败的相关法律,尽快制定防治司法腐败的专门法律法规,如《政府行为道德法》、《申报财产真实情况法》、《关于政治生活财务透明法》、《公民举报法》等。

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治理司法腐败,制度是根本,监督是关键,但制度的落实、监督的实施最终都要靠人来实现,因此,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是防治司法腐败的先决条件。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②根据我国现实国情,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首先应完善司法人员职业准入制度,对法官、检察官、司法警察的學历、资历规定明确的要求,经过严格的国家考试录用司法人员。其次是要加强对司法队伍的管理,努力建立法官、检察官终身制,明确司法人员的权力和义务,严格奖惩,司法队伍进行经常性的职业培训和专门训练,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作者分别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孙绍斌主编:《中国司法腐败问题及对策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年,第177页。

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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