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熟人社会何以可能?
——兼评《无讼的世界:和解理性与新熟人社会》

2014-09-27 08:43苏汶琪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4年2期
关键词:熟人异质性纠纷

苏汶琪

新熟人社会何以可能?
——兼评《无讼的世界:和解理性与新熟人社会》

苏汶琪[1]

贺海仁先生在《无讼的世界:和解理性与新熟人社会》一书中,试图通过对社会结构的重新注解,构建新熟人社会的概念,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提供更充实的社会学理论基础。其从社会分工及职业团结、建立社会关系的自由、拟制的亲属路线等角度深入论证了新熟人社会的内涵及四种具体存在形态,从而达到“为非诉讼解决机制提供认识论上的切入点”及“对现代社会现实提供一种进一步的解说”的写作目的。本文在深入分析新熟人社会形成的根本原因、基本形态、边界和性质以及其对纠纷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意义后,提出形成新熟人社会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在社会变迁的背景下对安全和发展的需求;新熟人社会乃同质性与异质性兼存且异质性更为明显的社会结构,明显的异质性是其与传统熟人社会的重要区别;新熟人社会乃一个不断向外延伸的开放式社会,外部边界的扩大化及模糊化是其与传统熟人社会的另一重要区别;在交易成本的视角下,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在新熟人社会中的交易成本呈现不同的变化趋势等观点,从而为进一步完善其理论提供可能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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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熟人社会;分工;有机团结;异质性;交易成本

与邻居共生,而不是与“霍布斯的狼”共舞,是未来社会的常态[1]贺海仁:《无讼的世界:和解理性与新熟人社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50页。为精炼表述,本文正文中对该书的引用,笔者将直接以括号注明。。

——贺海仁

一、引言

对中国而言,“社会变迁”已成为其发展中的标签,转型与改革的口号也仿佛代表着一股“潮流”。这是一个价值更替、秩序重构和文明再生的过程,这是一个解构与重构的时代——各种理论及制度被重新注解,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亦不例外。出于社会变迁带来的社会关系多元化、纠纷性质多样化及纠纷数量剧增等原因,纠纷解决方式的类型、特点及相关影响因素被各家学者纷纷加以探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得到更多的青睐与重视,自力救济作为公民权利的另一种实践得以肯定和张扬。[2]关于调解、仲裁、和解及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如各地基层法院火热开展的大调解和诉前调解等,均有大量的介绍及分析,这方面的学术成果数量惊人。可参见范瑜《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澳]娜嘉·亚历山大:《全球调解趋势》,王福华等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等等。探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正当性,一个有力且关键的论证来自熟人社会对这种非正式制度的天然偏好和依赖。[3]美国学者埃里克森在考察了美国加州夏斯坦县乡村居民化解纠纷的方式后发现,“同邻居发生的任何越界纠纷几乎肯定是,但也仅仅是,其全面交织的持续关系中的一根线”。因此,在他看来,在熟人之间其作用的不是正式的法律制度,而是友邻规范(norms of neighborliness)。最为典型的友邻规范的规则是“自己活,别人也活”的规则。详见[美]罗伯特·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66—67页。但同时,来自社会学的传统分析理论却仿佛有意无意地泼着冷水,这体现为社会学上对社会转型方向及社会结构性质的传统结论——熟人社会已然瓦解,现代社会正不断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然则,既然熟人社会已经瓦解,我们为何还需要大力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一些法社会学者看来,这无疑成为一个巨大的悖论:“一方面我们想要完善和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分量和作用,另一方面却在理论解释的层面不断瓦解熟人社会这个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基础,以致出现了南辕北辙的尴尬局面。”(页3)

作为一名法社会学者,贺海仁先生意识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学基础与传统社会学理论之间出现的不断扩大的“鸿沟”——这也许是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理论先行走上重构过程而社会学相关理论还滞留不前的结果[1]当然,这种停滞不前并不绝对。社会学上对社会结构的分析,也出现了诸如“新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等描述,但这些描述均没能深入推动社会理论向前发展。一则,这些描述往往从社会信任角度立论,并不能回应上述这道“鸿沟”;二则,这些描述缺乏深入的论证基础,因而未能动摇传统的理论。参见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李娟《新熟人社会责任伦理和文化共识》,《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李娟《新熟人社会的确认及其对和谐社会的价值——一种基于理想类型的分析》,《贵州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等等。,其在《无讼的世界:和解理性与新熟人社会》一书中率先对此作出回应,试图通过对社会结构的重新注解,来打破陌生人社会统治的神话,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提供更充实的社会学理论基础。其从社会分工及职业团结、建立社会关系的自由、拟制的亲属路线等角度深入论证被扩展的熟人社会,即“新熟人社会”的内涵,并初步描述了新熟人社会包含的四种具体形态,试图得出我们依旧和应当生活在熟人社会的结论。阅读该书,笔者是既欣喜又迷惑的。欣喜的是,贺先生用丰富的社会学知识,重新发现了“熟人社会”,为我们描绘出一幅天下一家的新熟人社会图景。可以说,“新熟人社会”这个概念背后的潜在意义不亚于阿伦特、哈贝马斯等重新发现的“公共领域”;困惑的是,由理论创新带来的这幅美好前景,尽管值得欢欣鼓舞,但它最终能走向多远?新熟人社会的基本形态及形成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这种新社会结构有着怎样的性质?边界在哪里?简言之,新熟人社会何以可能?带着这些欣喜与迷惑,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对该书相关重要内容的评析,并对新熟人社会理论作更深入的思考和探索,试图为该理论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可能的方向。

二、该书构建新熟人社会的基本脉络

“新熟人社会”的概念及其重要内容,是该书最突出的理论创新之处,也是该书的写作目的所在。[1]“倘若新的熟人社会理论能够为非诉讼解决机制提供认识论上的切入点,能够对现代社会现实提供一种进一步的解说,本书的目的也就算达到了。”参见贺海仁《无讼的世界:和解理性与新熟人社会》,序言第5页。那么,作者为何要构建新熟人社会?何谓新熟人社会?它又是怎样构建起来的?笔者在下文中将试图整理出其基本脉络。[2]当然,这种整理只代表笔者对该书的理解,并不必然与作者的实际想法完全吻合,故不论整理得当与否均由笔者自负责任。

首先,作者通过引用齐美尔关于陌生人的相关论述[3]“只要我们感到在陌生人和我们之间存在民族的或者社会的、职业的或者普遍人性的相同,陌生人对我们来说就是近的;只要这些相同超出他和我们,不仅仅约束着我们双方,因为它们总的来说约束着很多人,那么他对我们来说就是远的。”详见[德]齐美尔《社会是如何成为可能的:齐美尔社会学文选》,林荣远编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46页。,得出陌生人是流动的、可变的,从而是可以被拉近、拉进新熟人社会的可能性。其次,作者分析了陌生人社会带来的人与人之间冷漠、怀疑、偏见乃至敌视的种种社会问题[4]“与敌人的和解或随意地与陌生人达成一片无论如何都是违背人的常理的举动。也就是说,如果事先就在观念上设置众多的敌人或陌生人,那么,人们的确会与众多的假想的敌人或陌生人斗争,这不仅不会解决纠纷,反而还会成为纠纷的一个根源。因为你是敌人,我就要消灭你;因为你是陌生人,我就怀疑你或不相信你,这种主观上的关系性质判断增加了纠纷解决难度。”参见贺海仁《无讼的世界:和解理性与新熟人社会》,第230页。,提出重构熟人社会,打破熟人—陌生人二元社会的必要性。作者认为,如果社会的进步是逐渐消灭熟人同时又是扩大陌生人的过程,那么,陌生人的广泛存在既增加了社会关系的不确定性,又为未来社会徒增了无限的暗淡景象。因为从本质上说,熟人关系就是一种信任关系,是人们对安全和秩序的本能要求,相反,陌生人和陌生的环境总是充满着不确定性。在这种陌生环境下,人们无可避免地产生对不确定性的不信任感、不安全感及恐惧感,进而不惜用敌对的态度及方式对待本可以和谐共处的“陌生人”。这也许就是作者的忧虑——“在传统的熟人社会解体之后新的熟人社会尚没有建立起来的过渡时期,陌生人社会的好处未得,而破坏传统熟人社会的弊病却已先发生”(页84)的原因所在。接着,其通过透视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及职业团结、互联网的应用等种种社会现象,得出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从而依旧和应当生活在熟人社会的现实性。最后,其试图通过社会分工及职业团结、建立社会关系的自由、拟制的亲属路线等标准大致描述了新熟人社会的内涵及外延,作为对现代社会结构及社会关系的积极回应。

作者给新熟人社会的定义是:“相较于传统的熟人社会而言,新的熟人社会既包含了传统熟人社会的某些因素,通过血缘、亲缘和友爱等因素建构的社会关系依然是人们极力要维护的对象,同时又通过现代社会分工的力量扩展了传统熟人社会,这一力量也因为世界经济一体化、网络虚拟空间的形成得到加强并且具有了超国界的意义。”(页3)在内涵上,作者对新熟人社会的建构标准是多样的——其可以是社会分工及职业团结[1]“无疑,这种角色的转换,主要是因为对熟人的判断不再以血缘,甚至不以地域为标志,而是以职业为媒介。”参见贺海仁《无讼的世界:和解理性与新熟人社会》,第127—132页。,可以是建立社会关系的自由[2]“可以说,自由建构熟人社会乃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标志。”参见贺海仁《无讼的世界:和解理性与新熟人社会》,第3页。“扩展的熟人关系原理实质上与一种自由主义哲学的精神相契合。……建立关系的自由揭示了人是社会关系总和的观点,它的出发点是建立社会关系的自由,因此有没有这种自由就成为判断传统的熟人社会与扩展的熟人社会的标志。”参见贺海仁《无讼的世界:和解理性与新熟人社会》,第127—132页。,可以是拟制的亲属路线[3]“就本书主题而言,当这类社会团体用家作为比拟或它们的成员以亲属身份相互称谓的时候,至少让一部分陌生人转变为熟人了。”参见贺海仁《无讼的世界:和解理性与新熟人社会》,第117—118页。“新的熟人社会遵循了这种亲属路线……即利用在家庭的亲密关系中所养成的称呼来扩大这亲密关系到同胞团体之间,以达到团结的目的。”参见贺海仁《无讼的世界:和解理性与新熟人社会》,第160页。,也可以是某种共同信念及对某种价值的共同拥护[4]“扩展的熟人原则在总体上破除了‘圈内人’和‘圈外人’的划分,把一种伦理性的功能共同体扩展到道德性的共同体。”为此,他引用了《新约》中善良的撒玛利亚人的寓言来说明“邻人”的真正连结因素是道德,而非地域。详见贺海仁《无讼的世界:和解理性与新熟人社会》,第230—231页。。在外延上,这种新熟人社会主要包括了以下四种情形。1.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以情爱为中心的熟人现象,这是传统的熟人社会的固有内涵。“在标准的参照系中,最为主要的是家庭、与我共度大部分时间的朋友、我的老师、我的工作中的上司以及我不能不经常碰面、不易向其隐瞒什么的邻居。”(页112)2.职业团体中的熟人现象。按照涂尔干的观点,在现代社会,社会分工及职业团结正是使得一组“乌合之众”能够组成一个社会的真正力量。[1]“一组乌合之众竟然组成了一个社会,一个杂乱无章的国家竟然要去寻找界限与限制,这在社会学看来简直是一种骇人听闻的事情。”参见[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二版序言,第40页。“总而言之,分工不仅成了社会团结的主要源泉,同时也成了道德秩序的基础。”参见[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第359页。“如果说分工带来了经济收益,这当然是很可能的。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它都超出了纯粹经济利益的范围,构成了社会和道德秩序本身。”参见[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第24页。在职业共同体中,由于其内在的某些共同因素的天然,如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方式、共同的职业行为规范、共同的性格特征,乃至共同的信仰,均使得职业内的人越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成为一个职业共同体区别、独立于另一职业共同体的重要表现和根本保证。[2]例如,强世功便认为,“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言语、共同的思维、共同的认同、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目标、共同的风格、共同的气质,使得我们这些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共同体:一个职业共同体、一个知识共同体、一个信念共同体、一个精神共同体、一个相互认同的意义共同体”。当然,单纯拥有共同的言语、共同的知识还是不够的。例如,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尽管讼师、幕友与法官或法学家有相同的法律知识,但是,“他们缺乏共同的价值、缺乏共同的思维方式、缺乏共同的精神气质、缺乏共同的意义世界,因此,不可能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共同体”。详见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作者指出,今天一个人或许可以没有固定的社交圈子,也可以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但没有职业则会成为交往上的巨大障碍。“人们希望并且要求与有职业的人交往在某种程度上是出于安全的考虑,而这恰恰是熟人的特性所要求的。……如果不是每一种职业的内在规范制约着人们的行动,就不会产生人们之间彼此熟悉的效果。”(页237)3.非职业团体中的熟人现象。这大体上是指一些出于兴趣或其他目的而自愿加入或者自行组织的俱乐部、协会、非政府组织等,成为其中的会员、成员(membership)。在这些组织中,人们结合在一起,既不是出于亲情、友情,也不是出于职业团体中的工作关系,主要因为共同的信念、信仰和目标而成为自己人、挚友或“兄弟姐妹”。4.因长期的经济协作和利益交换而形成的熟人现象,或者说“交往共同体”的熟人现象。在社会学家看来,人类社会是一个生活共同体和交往共同体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以血缘、情感、爱等作为维系的法则;交往共同体以生产、交换和分配为内容,具备了交易的全部特征。传统观点认为,我们在熟人社会中生活,在陌生人社会中交易。[3]马克思对此的看法是:“前一种的情况是,个个人通过某种联系——家庭、部落甚至是土地本身等结合在一起;后一种情况的前提是,个个人互不依赖,仅仅通过交换集合在一起。”详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3页。但在今天,对于发展成熟的现代产业链而言,上游产业与下游产业的结合是长期稳定且相互紧扣的,有时上游产业甚至能直接影响、制约下游产业。[1]具体而言,这既表现为一系列的纵向价格协议,如最高/最低转售价格等,也表现为上游产业对下游产业在原材料采购或产品销售方面的特殊限制,如只能在某些地区进行销售等。当然,这些限制是否已造成“纵向垄断”需要政府干预是视情况而言的。比如关于最高/最低转售价格的规定,美国最高法院的态度也由绝对禁止(per se unlawful)转为用合理性原则(reasonableness)进行具体判断。关于这种一体化力量的背后原因,作者提出,“在具有长期伙伴关系的经济联合体中,契约仅仅作为表象的东西出现,连接各个商业单位的不是契约,而是长期形成的关系。不是对契约的严格执行,而是对关系的维护成为交往顺利进行的保障”[2]关于这类“契约”的本质,涂尔干也曾指出,在有机团结社会里,契约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形式,人与人之间依据契约来进行交往协作。但是,契约并不是因为它是双方经过磋商谈判而达成的一致意见而具有那样一种足够的力量来维系它的存在和它所具有的一定强制性,而是因为契约所具有的维系力量来源社会。“一切契约都假定,社会存在当事人双方的背后,社会不仅时时刻刻准备着介入这一事务,而且能够为契约本身赢得尊重。”参见[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第75页。。(页122)这种经济联合体是稳定的家庭式的联合,各个环节不仅相互了解、熟悉,而且具有传统熟人意义上的信任度。因此,可以说我们“依然不仅生活于熟人社会,而且交易于熟人社会”。(页123)

三、反思与探索:新熟人社会何以可能?

(一)分析框架的缺陷:新熟人社会的基本形态及形成原因是什么?

尽管新熟人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深入探讨下去,其论证过程是否足够充分,逻辑是否严密?在这一点上,不得不说,作者的论证逻辑是存在问题的,这正是其分析框架的缺陷所在。正如该书写作目的所指,作者提出新熟人社会概念,首先是“为非诉讼解决机制提供认识论上的切入点”,然后才是“对现代社会现实提供一种进一步的解说”。故若站在前一个角度出发,便难免有为论证及扩展非诉讼解决机制而扩展作为其适用的社会基础——熟人社会——的内涵之嫌。然而,社会存在是谁为了谁?为了选择或维护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而去构筑一种社会结构,在逻辑上是说不过去的。这甚至可以说是某种意义上的转因倒果——社会结构本是因,这里却成了果。不仅如此,若为扩展非诉讼解决机制而扩展传统熟人社会内涵,作为逻辑前提的该书中的一些重要命题——如案件背后的社会结构决定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熟人社会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必要条件等,还必须得到严格的证明。但这些命题往往过于绝对和片面(下文将会涉及),这就使得作者的论证过程不仅存在问题,其逻辑前提也存在一定问题。换言之,作者并没能告诉我们新熟人社会形成的真正原因是什么。此外,正如上文言及,作者对新熟人社会的构建标准是多样的,如社会分工及职业团结、拟制的亲属路线、对共同价值的拥护等。但除此是否还包括其他标准,各种标准是怎样适用的,该书并没给出答案。就外延而言,新熟人社会除了书中描绘的四种形态,还有其他形态吗?若有,具体是什么?对此,该书的论述也是不明确的。可以看出,作者试图通过不同的标准来描绘更多的具体形态,或者说列举更多的现实例证,以加强论证新熟人社会的现实性,但这些表面现象的叠加却往往让读者产生迷惑——究竟新熟人社会是怎样的新型社会结构?

这里,笔者试图从人类行为的心理学分析出发,在种种新熟人社会的具体形态中抽象出一般的基本形态,从而为论证其存在的必然性提供让人信服的答案。笔者提出,形成新熟人社会的根本原因是人们在社会变迁[1]这里的“社会变迁”乃指物质层面上的变化,并不包括社会结构的变化,后者正是本文探讨的主题。的背景下对安全和发展的需求。

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近代以降社会的急剧变迁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和无法避免的潮流。至于导致社会变迁的因素,社会学者纷纷给出不同答案——马尔萨斯提出了人口,奥格本提出了技术,韦伯提出了意识形态,穆尔提出了结构性压力,齐美尔提出了竞争,克里斯伯格提出了冲突。然而我们应看到,社会变迁乃由许多因素所致,重要的不是孤立地赋予这些因素中任何一个过度的重要性,因为“固守一种‘热门’理论或单一的‘原动力’,总是具有诱惑力,但对解释广阔的社会变迁而言,这类操练毫无意义”[2][美]史蒂文·瓦戈:《社会变迁》,王晓黎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1页。。社会变迁带来了社会分工的复杂化、职业的异质化、人口的城市化等一系列的重大影响。在这些急速变化的影响下,传统乡土社会作为典型的熟人社会已然瓦解,取而代之的却并非“陌生人社会”如此简单,否则我们便无法理解为什么现在的人结识的朋友往往比以前多,无法理解商业上广泛存在的战略联盟和行业组织,无法理解职业群体对“同道中人”的认同感和亲切感,无法理解社会群体数量的日益增多和群体规模的扩大,也无法理解人们为拉近彼此关系作出的种种努力。可以说,贺先生在该书提出“新熟人社会”这个概念,是很有洞察前见的,但新熟人社会究竟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若把传统熟人社会的基本形态看成是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以己为中心扩散开去的一波波间隔均匀的波纹,那么,新熟人社会的基本形态便是这个差序格局的变形——以己为中心形成更为紧凑的内层波纹和更为宽松且扩散的外层波纹。首先,出于对不确定性的恐惧和风险规避的安全性需求,人们会设法营造自己的亲密群体,从而构成新熟人社会的差序格局的内层波纹。而由于社会变迁的速率加快,未来的社会风险增加等因素,人们愿意付出更多的努力去营造更为亲密的内层,这便促进了内层波纹的紧凑化。处于内层波纹的人既包括由血缘关系最为亲近的那部分“家人”,也包括了愿意为自己两肋插刀的挚友。[1]对于后者,我们常以“铁哥们”“好兄弟”“好姐妹”等称呼之,事实上已通过亲属关系的拟制把他们化为“家人”的一分子。这些人,是异常状况出现时我们可以随时求助的人,他们或作为精神支持,或作为情感慰藉,更可能提供物质或人际交往上的帮助。而出于发展的需求,人们会带有一定目的性地选择结识大量的朋友,这构成了新熟人社会差序格局的外层。在这个分工复杂、异质性凸显的现代社会,人们想要取得更大的发展,不能不依赖那些与我们不同,“术业有专攻”的朋友。譬如我们经常听到,在社会上生存,最好认识一位医生、一名律师和一个IT从业人员,便是这个道理。这个新差序格局的内层和外层是相互制约的,这是交往时间有限性的必然结果。[2]布劳、梅休、莱维奇等人也同样关注到了交往时间有限性的问题,如布劳在《不平等和异质性》中便提到,“与农村居民相比,城市居民在一生中用来与他人交往的时间可能要多些,因为他们周围有很多其他人,但是他们用于与每个朋友的交往上的时间却少些,除非那是他们的最亲密的朋友,因为他们要在那么多的朋友中来分配他们的时间”。参见[美]彼特·布劳《不平等与异质性》,王春光、谢圣赞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232页。但布劳没能深入分析人们分配其交往时间的目的和需要,因此便无法得出亲密群体和一般朋友之间的辩证关系。若我们想要发展更大的外层熟人圈,内层熟人圈的波纹数量就得减少,乃至出现“连一个说话的人儿都没有,家人也形同陌路”的极端;若我们想营造更为亲密的熟人圈子,外层熟人圈的波纹数量也得减少,于是便出现了“一心持家,竟没有自己的人际圈子”的情形。如何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在内外层波纹之间进行分配,这取决于人们对安全和发展的不同需求程度。

(二)新熟人社会的性质:同质性还是异质性?

自滕尼斯(Ferdinand Toennies)提出了Gemeinschaft(社群/共同体)和Gesellschaft(社会/结合体)的区分[1]具体而言,共同体立基于人类的“自然意志”,表现为亲切但狭隘的生活方式,如原始的社会、家庭、宗族、宗教社区等团体组织;结合体则是由理性意志推动、有明确目的、可改变手段以适应需要的社会结构,代表人类“理性意志”的发展,它促成了西方工业化之后出现的大都市生活者,如现代政府、军队和企业的管理机关等。参见顾忠华《民主社会中的个人与社群》,载刘军宁等编《自由与社群》,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101—102页。以来,学界对同质性和异质性的关注和探讨从未停息,社会学理论上后来出现的一连串著名的对立概念,如韦伯提出了“共同体关系”(Vergemeinschaftung)与“结合体关系”(Vergesellschaftung)、布莱克提出了“公社型”(Communal)与“情势型”(Situational)、费孝通提出了“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等,这些概念的对立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同质性或异质性的性质分类上。探究社会性质时,同质性和异质性,似乎成为了无法避免的核心话题。那么,新熟人社会有着怎样的性质呢?其建立在同质性还是异质性上?对此,作者并没有给出答案。作者在该书中多次运用了诸如“职业共同体”“社会共同体”“道德共同体”“民族共同体”“公民社会”等词语,似乎更强调新熟人社会作为一个扩大了的共同体的同质性。而该书的一些论述也有意无意地印证这一点,“所有的共同体,不论是伦理、职业或公民等因素,人的共同体都呈现出了家族相似性的特征,这种特征因为拟制的血缘关系而发展为一种具有共同体属性的同胞原则”。(页132)

与之相反,笔者认为,新熟人社会乃同质性与异质性兼存且更强调异质性的社会结构,明显的异质性是其与传统熟人社会的重要区别。在新熟人社会的内层熟人圈中,仍然体现了较为明显的同质性。这是因为,除去血缘关系最为亲密的亲人,那些通过血缘关系的拟制拉进内层熟人圈的挚友,往往是也最可能是与自己志同道合、同声同气的“同一类人”。相反,外层熟人圈的次级熟人则更多地体现了异质性。且正如上文所言,异质性正是我们需要付出时间与之交往的前提和原因。在那里,人们的交往、合作将更多地建立在异质性而非同质性的基础上。举一例子,我和你达成这笔交易——并非出于我们共同的爱好、价值观,或因为我们都是那些“共同体”的一员——而仅是因为我们能各取所需从而获得合作剩余。由于外层熟人圈的熟人数量较内层多得多,故整体而言,新熟人社会的异质性更为突出。

在一定意义上,传统的熟人社会可谓涂尔干笔下的环节社会——“我们之所以把这种社会说成是环节的,是因为它是由许多相互类似的群落重复而生的,就像一条环节虫是由许多环节集成的一样”[1][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第137—138页。。环节社会的社会团结来自环节内部成员的同质性,因此是一种机械团结。[2]涂尔干对机械团结的理解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观念和共同倾向在数量和强度上都超过了成员自身的观念和倾向。社会越是能够做到这些,它自身就越有活力……以这种方式相互凝聚的社会分子想要一致活动,就必须丧失掉自己的运动,就像无机物中的分子一样。这就是我们把这种团结称作机械团结的原因”。参见[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第90—92页。而新熟人社会尽管保留了某些传统社会的基本形态,但性质上已经更倾向于组织社会——“这些社会并不是由某些同质的和相似的要素复合而成的,它们是各种不同机构组成的系统,其中,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特殊的职能”[3][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第142页。。组织社会的社会团结来自不同组织之间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形成的有机团结,这正是劳动分工的结果。涂尔干进一步指出,正是由于前一种团结建立在个人相似性的基础上,其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集体人格完全吸纳了个人人格。故这种团结的发展与人格的发展是逆向而行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环节社会无可避免遭到破坏和瓦解。相反,后一种团结以个人的相互差别为基础,其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都能够自臻其境,都有自己的人格,因而显示出强大的发展潜能。由此,他得出了如下结论:“随着社会的发展,环节组织越来越走入穷途”,“另一方面,当环节组织日益败落的时候,职业组织开始粉墨登场了”。[4][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第147—148页。

环节社会的瓦解是否仅出于集体人格与个人人格之间的冲突尚难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对独立人格的推崇、对客观差异的尊重,直接增进了人们社会交往和合作的可能性,增添了现代社会的无限活力,显示了异质性社会的美好前景。布劳在《不平等与异质性》里关于城市化与扩大的熟人圈的关系分析中便曾指出,“社区的规模和人口密度与它的异质性有直接的相关。群际交往的可能性随着社区规模的扩大和人口密度的增加而提高”[1][美]彼特·布劳:《不平等与异质性》,第234页。,即规模和人口密度增加异质性,异质性增加群际交往的可能性。更进一步地,“从自然邻近提高社会交往的可能性这个定理以及人口的集中形成较大的平均邻近”这两个命题出发,他推演出了如下结论:“随着人们生活的社区规模扩大,他们就越有可能建立广泛的熟人圈。随着人们工作地的规模扩大,他们就越有可能建立广泛的熟人圈。随着城市化发展,人们就越有可能建立广泛的熟人圈。随着社会劳动力越来越集中在大组织,人们就越有可能建立广泛的熟人圈。”[2][美]彼特·布劳:《不平等与异质性》,第231—234页。布莱克则指出:“很可能在几个世纪内,或迟或早,将出现一个新的社会。这将是一个平等的社会,人们专业化了,但又是可互换的;这是个游牧者的社会,人们既亲密又有距离,即同质又多样化,既是有组织的又是自治的,名誉和其他地位每天都会变化。昔日将在一定程度上回归,但社会却是不同的社会。它将同时是公社型和情势型的,是一个对立统一的情势型社会。”[3][美]唐纳德·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61页。斯宾塞也断言,历史的发展是一个“从相对模糊、松散和同质的状态向明确、紧凑和异质的状态转变的普遍过程”[4][美]科瑟:《社会学思想名家——历史背景和社会背景下的思想》,石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102页。。就连强烈批判“共同体”的鲍曼,也认为一个存在差异,通过谈判和调解差异建立起来的共同体是唯一可行的共同体变体[5]“我们可以说,与爱国主义信念或者民族主义信念完全相反,最有前途的团结,是一种经过努力实现和获得的团结,而且是通过城邦中许多不同的但永远的自主的成员,在价值、偏好、选择的生活方式与自我认同之间的对立、争论、谈判和妥协,来每天重新实现和获得的团结。……是一种通过谈判和调解差异而不是通过否认、扼杀或窒息差异而造成的团结。我认为,这是流动现代性的状况使它变得和谐一致、貌似真实、实际可行的团结的唯一变体(和谐共处的唯一办法)。”参见[英]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现代性》,欧阳景根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276—277页。。

(三)新熟人社会的边界在哪里?

对于任何通过概念构建起来的社会结构模型,人们总会下意识地问:它的边界在哪里?这种追问的背后,固然有着进一步清晰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合理诉求,但也很可能出于社会结构二分法的思维惯性——既然社会是两分的,那么两者之间便必定存在着用以划分彼此的界线分明的边界。然而,新熟人社会不是这样的。新熟人社会乃一个不断向外延伸的开放式社会,外部边界的扩大化及模糊化是其与传统熟人社会的另一重要区别。

关于边界问题,作者在该书中并没有直接予以探讨。但他却在认识论的层面上主张摒弃西方社会学关于“我们”和“他们”的敌我二分法,破除“熟人”和“陌生人”之间的划分,这在其强调天下一家及“无外原则”的理念时便足以看出。的确,在局内人和局外人界线分明的场合,社会结构的两极存在着内在的矛盾,美化内群体的普遍倾向与对外来人的畏惧和仇视同时存在。用佐克·杨的话来说就是,“使其他人妖魔化的欲望,是建立在里头那些人本体论的不确定性的欲望这一基础上”[1]Jock Young,The Exclusive Society,London:Sage,1999,p.165.。建立在敌我二分的认识论上的共同体,天然地带着强烈的排除异己的暴力冲动,不惜一切划清界限以取得内部的和平、平静。在共同体冲突的边缘地带,暴力是毫不吝惜、不受约束的,或者,更切中要害地说,当共同体的边界不存在,或是变得模糊起来时,暴力的普遍使用是划清界限的手段和策略。[2]鲍曼在《流动的现代性》一书中,对此曾有深刻的分析:“迅速扩大的共同体,需要暴力才能产生,并且需要暴力来维持它的生存……在和平友好合作的平静表面下,总有暴力的欲望和冲动在骚动着;这种暴力的欲望和冲动,需要被引导到这一共同体的边界——它把这一在那里暴力得到禁止的种族的宁静岛屿隔绝开来了——之外……和迅速扩大的社会共居性一同存在的、作为共同体积淀下来的生活方式的暴力,因而天生就是自我繁殖、自我强化的,是能使自身永久存在的。它形成了一个巴特森(Gregory Bateson)的‘裂殖生殖链’(schizmogenetic chains),它能够牢固地抵制各种想要中断它们的努力,就更不用说去彻底改变它们了。”参见[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第300—307页。它们就像是一个置身汪洋恣肆、充满敌意的大海中的舒适安逸的普通的、平静小岛,对岛外风浪的永久警惕和随时抗争,成为共同体生存的必要法则——这种惨淡景象下的共同体,在鲍曼看来,已成为“流动现代性条件下的社会失序的征兆,甚至有时是这种社会失序的原因”[3]“共同体,决不是痛苦和不幸——它们是在法律意义的个体的命运,和事实意义的个体的命运,这两种命运之间的、没有逾越的、看来也是不可逾越的鸿沟中,产生的——疗救办法,它们反而是流动现代性条件下的社会失序的征兆,甚至有时是这种社会失序的原因。”参见[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第313页。。作者看到了敌我二分的认识论的弊端,为此,他提出了天下一家及“无外原则”的理念。在关于“天下一家”的相关论述中,作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实际上是“九个人的社会”,这九个人是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在此之外,社会没有其他人。这九个人大体构成了“天下之人”,天下就是由这九个人组成的,因此可以说天下无外。“无外原则”便是指在这九个人之外再没有其他的外人,故曰“天下一家”。(页245—250)由此,作者便在某种意义上“消灭”了新熟人社会的边界——“与邻居共生,而不是与‘霍布斯的狼’共舞,是未来社会的常态”。(页250)

在新熟人社会的差序格局下,无论是内层熟人圈与外层熟人圈的边界,还是外层熟人圈与陌生人的边界,它们的界限都是相对的和模糊的。在外层波纹以外的陌生人随时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被拉进新差序格局的外层圈子,若发现彼此志同道合,发展为内层亲密群体也非奇事;而缺乏必要的联系导致昔日好友的疏远则体现了由近及远的反向过程。如果我们看到现代社会生活出现的两大趋势——传统亲密关系的陌生化和陌生关系的亲密化——这实际上是脱域(disembedded)与重新嵌入(re-embedding)的结果[1]吉登斯在《现代性的后果》中提出了“脱域”(disembedded)和“重新嵌入”(re-embedding)的概念。按照吉登斯的说法,这是一种对时空重新实施抽离化的机制,即把社会关系从特定场所的控制中解脱出来,并通过宽广的时空距离而对之加以重新组合的机制。早期现代性的脱域是为了重新嵌入。脱域是社会认可的结果,而重新嵌入却是摆在个体前面的任务。参考[美]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00年。,我们便能断定,新熟人社会是一个不断被打破,同时又不断被重建的变化着的社会。事实上,差序格局本身便说明了内层熟人——外层熟人——陌生人之间乃是一个连续的谱系。这样,我们便可以看出“新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的辩证关系,从而解答“现代社会到底是新熟人社会还是陌生人社会”这一问题——新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同样存在,不同的答案仅在于对问题关注的角度不同而已。正如费孝通先生提到差序格局和团体格局之间的关系一样,“这两种格局本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形式,在概念上可以分得清,在事实上常常是可以并存的,可以看得到的不过各有偏胜罢了”[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7页。。

四、新熟人社会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在该书中屡屡强调,“大量的研究表明,非诉讼解决机制恰恰是建立在熟人社会的基础之上的,熟人社会是非诉讼解决机制存在的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没有熟人社会就没有非诉讼解决机制”(页3)。而提出新熟人社会这个概念,也正是为了“解释非诉讼解决机制延续和发展的社会基础”(页161)。但影响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因素仅是纠纷背后的社会结构吗?若“没有熟人社会就没有非诉讼解决机制”是一个真命题,那么,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陌生人之间因侵权等行为而引起的和解、调解现象又该如何解释?

作为一名法社会学者,作者为论证需要,强调案件的社会结构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的重要影响无可厚非,但过分强调,乃至夸大熟人社会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适用的决定作用则有失偏颇。理论的过强预设,反而导致了某些分析的单维度和偏见性。[1]这里较为明显的例子是,作者在论述社会关系与救济方法的关系时,引用了一个表格(表4-3),表格中横列是三种救济方法:忍忍算了;到司法部门告状;暗中报复。纵列是五种社会关系:父母与丈夫;一般老百姓;执法人员;领导和老板;当地横行霸道的人。在分析相关数据后,作者得出“在熟人社会里,自力救济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方法,相对而言,在陌生人社会里,公力救济的主要方法,而在一个敌对社会中,私力救济是主要方法”等观点。但“忍忍算了”并不是自力救济的全部,而且忍让作为一种消极的自力救济形式,与我们所要倡导的协商、调解、仲裁等积极的现代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有着较大的区别。另一方面,作者在分析“领导和老板”的社会关系时,亦忽视了这种由于职业地位差别和社会资源差别形成的单方依赖,是有别于新熟人社会中由于职业分工形成的双方依赖的。正如布劳所言,“职业差别与地位差别及社会资源的差别相关,这使得职业中资源贫乏的人依赖于拥有大量资源的人。……单方的依赖意味着权力差别,这不可能产生社会整合和社会团结这些概念所蕴含的自愿依附”。参见[美]彼特·布劳《不平等与异质性》,第285页。实际上,案件社会学仅关注到纠纷背后的当事人及他们之间的社会结构[2]即使是案件社会结构的各种变量之间的关系,及其组合起来对法律的影响,法社会学者也没有给出满意的答案。布莱克在《法律的运作行为》中,一一分析了社会生活各个变量对法律运用的影响,如法律的变化与分层成正比;法律的变化与等级成正比;法律与关系距离之间的关系呈曲线形;法律的变化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等等。但是,这些变量一旦结合起来,将对法律产生什么影响,布莱克并没有进行解释。其分析框架是法律与变量的单一结合模型,缺乏法律与各种变量结合的交叉模型。当然,其理论的重要性正在于理论自身“必要的张力”,给读者提供思考和完善这些模型的空间。,而忽略了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制度”的本质。或者说,只注意到了人类行为的“观念分配”因素,而忽视了其中的“物质力量分配”因素。[1]亚历山大·温特在研究人类合作动机时,便认为不是新现实主义或自由主义所认定的物质力量分配,而是“观念分配”决定了人们是否合作的问题。参见[美]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转引自贺海仁《无讼的世界:和解理性与新熟人社会》,第21页。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及法经济学的理论,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制度本身,必然涉及交易成本的问题。某项制度的交易成本越低,当事人对其适用的愿望越大,反之亦然。因此,当事人是选择诉讼来解决纠纷,还是放弃诉讼而选择其他非诉讼解决机制,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各种诉讼解决机制的交易成本。若诉讼的交易成本过高,即使是陌生人之间发生纠纷,也往往采用相对成本较低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这就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陌生人之间的和解、调解现象的重要原因。

交易成本,又称交易费用。科斯提出交易成本是“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及利用价格机制存在的其他方面的成本。[2]R.H.Coase,The Nature of The Firm,Economica,New Series,Vol.4,No.16.(1937),pp.386—405.而威廉姆森教授则进一步把交易成本区分为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交易进行的成本、违约成本。那么,若从交易成本的视角对不同社会关系的纠纷当事人适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成本[3]这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谈判、调解、斡旋、仲裁等积极的自力救济方式,而不包括“忍让”这种消极的救济方式。进行考量,将会得到怎样的结论呢?笔者将沿着威廉姆森教授对交易成本的分类思路,试图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去解释熟人社会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天然偏好的原因。[4]笔者认为,这种探讨是必要且富有意义的。从理性人的假设出发,人类绝大多数的行为的确是“成本—收益”的激励与约束下的结果。分析某一制度的交易成本的组成成分,能让我们更了解人类的行为是怎样做出的,从而为改变人类的行为模式、完善制度提供更为具体的指引方向。同时,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去理解、解释其他交叉学科,如法社会学的一些重要理论/命题,也是饶有趣味的事情。在搜寻成本上,一起普通纠纷的搜寻成本为搜寻获取交易对象,即纠纷另一方的基本信息的成本。熟人之间由于对彼此的“透视”,知根知底,这方面的成本显然低于与陌生人的纠纷。在信息成本上,当事人必须收集足够证据,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用及相关的维权开支,可谓之“信息成本”。熟人之间由于存在较为密切的日常交流,人证、物证等的收集往往比陌生人容易,信息成本较低。在议价成本上,当事人在证据基础上进行谈判/讨价还价,如到特定地点参加调解、仲裁或进行斡旋的成本,均属于“议价成本”。相较而言,熟人之间在议价成本中的价格优势十分明显。不管是在传统乡土社会还是商业社会,均自生自发地发展出各自的一套较为成熟的非正式规范,体现为民间习俗、乡规民约、社区公约、职业规范、行业惯例等。这些非正式规范由于其自生自发性/内生性,往往能得到纠纷当事人的心理认可和接受而更易加以适用。这好比哈耶克笔下关于自生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 order)与人工设计的组织(artificial organization)之间的区别。更重要的是,在正式规范真空/缺位的情况下,这些非正式规范便起着填补漏缺的重要作用。总之,非正式规范的易接受性和可操作性均使得熟人之间的议价成本大为降低。另一方面,由于熟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局内人视角”等因素,使彼此谈判的气氛更为温情、和谐,合作的意愿和概率更高,合作剩余更大,这使得议价成本进一步下降。在决策成本上,某些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需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费”[1]一般而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是不收取费用的,如忍让、调解等“私了”方式,但不排除某些方式仍要收取费用,如仲裁等,基于仲裁对商事纠纷适用的普遍性,笔者认为在分析中加入使用费用仍是必要的。,由于这些“使用费”与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社会结构没直接关系,因此熟人之间和陌生人之间的纠纷在决策成本上基本无差异。在监督成本上,由于熟人之间有着较为紧密的日常联系,监督协议执行情况相对容易,故监督成本较低。最后,在违约成本上,由于熟人之间存在“重复博弈”等潜在自助性制裁手段[2]重复博弈的前景保证了未来有很多实行自助性制裁的机会。实际上,一个身陷持续的复合关系的人已经把自己的部分未来福利作为抵押交给了他人。,协议方的违约成本无疑更高。当然,除去威廉姆森教授指出的典型的交易成本类型,我们还应注意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给纠纷当事人带来的预期损失成本(失去合作可能性的损失与概率的乘积)。在这一点上,无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之间的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均可谓是预期损失成本最小的方式。(见下表)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只是对传统社会关系进行分析的一般性结论。在新熟人社会下,熟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呈现不同的变化趋势,体现为内层熟人圈之间的交易成本的进一步下降,及外层熟人圈之间的交易成本的提高。这主要是因为两者对熟人的“透视”程度以及重复博弈所需的相互依赖程度有着不同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新熟人社会差序格局中内层波纹紧凑化和外层波纹扩散化的一种体现。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不同社会结构的纠纷当事人产生的各项成本之比较

五、未尽的结语:对传统理论的回应

比利时哲学家佩雷尔曼在其修辞论证理论中曾指出,根据惯性原则,论辩中唯有主张改变现状者需要论证。符合惯性原则者,因无举证责任而能够较为有效地说服他人。[1]参见廖义铭《佩雷尔曼之新修辞学》,台北:唐山出版社,1997年,第99页。这个论断对于处在不断解构与建构过程的中国,尤应值得重视。否则,这个解构与建构的过程便极可能意味着解构主义者的狂欢,乃至陷入“解构什么不重要,反正必须解构;建构什么也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须建构”的怪圈。为此,笔者在本文从人类行为的心理学分析出发,着力论证了新熟人社会存在的必然性,提出形成新熟人社会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在社会变迁的背景下对安全和发展的需求。然而,新熟人社会的理论还必须回应这两个问题:一是现代社会为什么是新熟人社会而不是陌生人社会?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已在前文给出了答案。二是新熟人社会是否与现代社会不断加剧的不平等现象有所出入,或至少是无视了不平等现象的过于理想的蓝图?传统理论认为,社会变迁带来的不仅是异质化的社会,也是更为不平等的社会。这一点笔者是十分赞成的,提出新熟人社会的概念也绝非为社会上的不平等加上一件“皇帝的新衣”进行遮丑掩饰,毕竟,“一旦这件‘皇帝的新衣’被看穿了,那么即使怎样相信这件新衣的‘华丽’和‘精致’,怎样歌颂其‘美好’和‘神圣’,引来的不过是更加巨大的嘘声与尴尬”[1]冯象:《木腿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35页。。相反,笔者认为,新熟人社会的发展要求一个更为平等和流动的社会,这是因为不平等直接制约了选择外层熟人圈的自由,在根本上与人类发展的需求背道而驰。因此,我们可以说,现在的新熟人社会还远非一种理想模式,构建更为平等、自由、流动的新熟人社会是我们应承担起来的艰巨而道远的任务。当然,本文的所有观点均是探索性而非结论性的,笔者仅希望这些探索能蕴含“必要的张力”,从而为人们思考他所切身感悟的各种问题提出更多可能的途径。

(初审:丁建丰)

[1] 作者苏汶琪,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研究领域为法和经济学、金融法学,代表作有《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探析》《诉前联调机制的正当性分析——以广东省基层法院的实践为例》等,E-mail:493083068@qq.com。

感谢匿名审稿人提供的重要修改意见,使本文修改后主题更为突出。中山大学法学院黄建武教授也为本文提供了宝贵的修改意见,特此感谢。当然,所有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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