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沈钧儒的民主思想

2014-09-24 14:45陈永忠
观察与思考 2014年9期
关键词:宪政宪法抗战

□陈永忠

试析沈钧儒的民主思想

□陈永忠

作为现代中国著名的政治活动家、法学家、教育家和爱国民主人士,沈钧儒经历了清末、民国以及新中国三个历史阶段,也是二十世纪上半叶中国民主运动史上的一位极其重要的人物。他不仅提出了内容丰富的民主思想,如地方自治、人权法治与民主宪政,而且也一直热心参与并积极推动了当时的民主运动进程。因此,他丰富的一生及其民主理念,也反映了当时中国民主运动的历史变迁。虽然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沈钧儒的民主主张未能得以完全实现,但其提出的民主理念仍然对二十世纪中国历史的发展与政治的转型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沈钧儒 民主思想 研究

沈钧儒,浙江嘉兴人,现代中国著名的政治活动家、法学家、教育家和爱国民主人士。1875年1月2日生于江苏苏州,1963年6月11日卒于北京。其一生经历极为丰富,经历了清末、民国以及新中国三个历史阶段,从早年参与晚清宪政改革,又由立宪派身份参与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领导的辛亥革命,从赞成联省自治运动到反对国民党一党专政,从发起救国会宣传抗战到支持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从反对内战到晚年参与新中国的建设事业,沈钧儒的一生是二十世纪相当一部分中国知识分子经历的缩影。在二十世纪中国的一些重大的历史阶段与事件当中,沈钧儒不仅留下了自己的身影,也始终积极参与并推动了以改革政治、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为主题的民主运动。因此,也留下了以实现人权法治、地方自治与民主宪政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思想。

一、地方自治

1946年1月,在政协讨论宪法草案问题的会议上,沈钧儒曾发言说:“余自参加民初起草天坛宪法以来,一贯主张地方分权,尊重地方。”①沈钧儒:《在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宪草问题会议上关于关于地方政权问题的发言》,《新华日报》1946年1月20日。但实际上早在清末时期,沈钧儒就有实行地方自治的最初萌芽,这在他参加1904年殿试的文章中就有所反映。在《殿试策论对》一文中,沈钧儒通篇阐述了他对治理天下的看法,即整吏治、定兵制、修财政、育贤才。在论及整吏治时,他认为汉代实行的以本地人治理本地的规定值得仿效。②周天度编:《沈钧儒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22页。在清末由立宪派发起的立宪运动中,沈钧儒不仅积极参与到运动之中,而且也对地方自治与立宪派倡导的民选议院之间的关系作了一番论述。这些都表明了在其早年关于国家治理的构想中,对于地方自治的重视。

辛亥革命后,由于革命的果实被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阀势力所窃取,国家陷入了军阀统治的混乱之中。各派军阀为了为了争夺地盘和利益,彼此之间不断发生战争,战争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也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政局稳定,民主共和的体制只是一块空招牌。

这时,在清末立宪派与革命派知识分子中都有所阐发的一种模仿美国联邦制度的思想开始逐渐发展成为联省自治的思潮。在当时一些知识分子看来,联省自治是效仿美国联邦制,通过各省自行立宪,实现各省自治,或者由各省选派代表,组织联省议会制定一种联省宪法,进而在中国实现民主共和的政治方案。因而,对当时的知识分子来说,联省自治是既能防止中央集权又能避免地方割据混战的救世良方。①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5页。在反对军阀统治的同时,沈钧儒也积极提倡联省自治思想,并热心参与浙江省的联省自治运动。

一度积极为维护民主共和事业而积极奔走的沈钧儒后来在反思民初共和政治失败的原因时,认为自辛亥革命以来,中国在政治方面最大的病根在于迷信武力统一,这就导致“革命之初,国人为专制思想所蔽,谬为非势力莫能统一中国,于是推戴老袁,以为一人”。在他看来,由于中国幅员广大,各省之间情况不同,如希望“全体发达,非使省自为政不为功”②沈钧儒:《十年病根》,《中华新报》1922年4月9日。。同时,要改造国家组织,实行省自治,“惟有数事则已成国民一致所必欲达到之目的”,否则,“不承认省自治,则全国之政治,以后终无办法”。③沈钧儒:《勿为政治障碍》,《中华新报》1922年5月19日。针对时人提出的恢复法统、制宪、再选总统、废督裁兵等方案,沈钧儒认为这些虽然在解决时局方面都很重要,但是联省自治才是“根本而且永久之救国要策”④沈钧儒:《联省主义与救国》,《中华新报》1922年6月7日。,而且是“唯一之救国要策”⑤沈钧儒:《联省运动》,《中华新报》1922年6月8日。。因为联省自治可以革除军人干政,地方自治不力,政权易为一党一派所垄断等弊端,因此,“以上诸弊,惟联省主义则为对症发药,可以根本革除之。无省不治,国自以强。舍此更安有救国他道哉!”⑥沈钧儒:《联省主义与救国》,《中华新报》1922年6月7日。在这里,沈钧儒明确提出要以实行地方自治,或者说以省自治的方法来解决国内政局的主张。

虽然沈钧儒地方自治的目标是通过联省自治在中国建立一个联邦主义的民主宪政国家,但由于这种政制设计不仅触犯了北洋军阀的利益,而且也不容于正在兴起的南方的革命势力。因此,沈钧儒的设想在当时不可能实现,而表面上轰轰烈烈的联省自治运动也逐渐归于沉寂。

全面抗战爆发后,沈钧儒进一步发展了他关于地方自治的思想,并将地方自治与抗战联系起来。在他看来,虽然政府关于抗战的政策都是“救国的良方,争取抗战胜利的善策”,但难以落实,“今日最最成问题的,是属于下层政治机构的问题”,而其原因就在于没有实现地方自治。为抗战胜利提供保障的角度出发,沈钧儒又进而指出必须从地方制度建设入手,地方自治不仅仅是地方治理的事情,而且关乎抗战能否胜利之全局,“下层政治机构的改革,是整个政治机构发挥抗战领导的先决条件”。⑦沈钧儒:《实现地方自治是保证抗战胜利的条件》,《全民抗战》,1938年第3期。

抗战期间,由于国民党政府不断取消抗战开始后人民群众所拥有的民主权利,于是一些民主党派人士和中国共产党合作,要求国民党结束一党专政,保障人民抗日民主权利,从而掀起了战时的两次民主宪政运动。沈钧儒不仅积极参加了这两次民主宪政运动,还将宪政的实行与地方自治联系起来。他指出宪政的实行,一定要以地方自治为其基础,只是由于抗战需要的迫切,若要等待全国地方自治完成,再实行宪政,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我们需要迅速的由推行宪政来促进地方自治,这也是实施宪政的重要性之一”⑧沈钧儒:《实行宪政对我国政治前途发展之重要性》,《战时青年》,1939年第4期。。从而明确了宪政实行的基础。此外,沈钧儒还从中国地理面积之大,“各省地理、人情、风俗、文化程度之不同”,主张实行地方分权。因此,“中国应求统一,不成问题,但从组织上说,从民族讲,应是联邦;从省讲,应是联省”⑨沈钧儒:《在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宪草问题会议上关于关于地方政权问题的发言》,《新华日报》1946年1月20日。。另外,他还批评了国民党政权采取的中央集权政策,对地方利益的侵害。

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历来是实际政治运转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沈钧儒提倡地方自治,实质上是“希望建立一个在统一主权之下,以地方自治为基础的宪政共和国”⑩郭相宏:《沈钧儒地方自治思想探析》,《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这对打破传统中国所实行的权力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制,保证地方利益和地方性事务的自治,从而实现一个现代民主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人权法治

1904年日俄战争的结局,使得当时众多的中国读书人开始改变对日本的传统看法,并掀起赴日学习的热潮。这时,已取得进士出身的沈钧儒出于挽救国家民族命运的目的,放弃了做官的机会,于1905年10月赴日留学。在日本期间,沈钧儒学的是法政专业,学习的课程有国际法、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学知识,这为他后来人权与法治思想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从晚清到民国,鉴于当时的政府和社会践踏人权、藐视法律的事件和现象时有发生,沈钧儒对此进行了猛烈的批判,主要从维护基本人权,倡导司法公正,主张法治重于人治几个方面,阐述了他关于人权法治的主要构想。

(一)维护言论、结社等基本人权。晚清时期针对清廷对于人民政治结社等方面自由的限制,沈钧儒就指出:“查各国立宪政体之尤为重要者,其一则为人民之参政权是也。……惟人民日思自由,而政府加以压制,川壅而溃,横决可忧,然此不能据以为人民之咎也。政府不善用之而强制之,自政府一时言之,固以为人民自由之为患矣。而自国家百年计之,则正人民不能自由之为病也。”①周天度编:《沈钧儒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5、368-369、28页。抗战时期,由于国民党政府使用非法手段对抗日群众进行迫害,羁押政治犯,限制人民及团体的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为此,在1938年7月召开的国民参政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上,沈钧儒提出《切实保障人民权利提案》,指出:“本席所见,有毫无罪嫌之人民,亦遭逮捕;有无法律根据之机关,亦执行拘逮禁押之权。因而人民有忽然失踪者,有受死刑拷打者,有已判决徒刑而又遭杀戮者,此皆确有事实可证。至若结社集会,言论出版,则时受限制;书报刊物,常被没收。立法原系保障人权,执行乃多违反法律本意。致使人民与政府之意见,未能完全沟通,政党派别,亦尚难免隔阂,至于以前因政治见解不同而致遭羁押者,其羁押原因,早经消失,中央宽大为怀,予以开释者固属甚多,惟尚有迄今仍在禁锢中者。致令一部分才智有为之士,末由参加神圣之抗战,似不仅有损中央德意已也。”②周天度编:《沈钧儒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5、368-369、28页。虽然这个提案只是名义上通过,而在实际上并没有实施,但它在中国人权运动史上仍具有相当的意义。抗战胜利初期,沈钧儒再次强调:“假使人民得不到自由保障,那末民主基础就不稳固,一切战争基础是要建筑在老百姓身上。无论在政治社会各方面和舆论方面,对于中国民主前途,人民基本自由,大家来推动,才能够得到确实的保障。”③沈钧儒:《在上海记者招待会上关于政协会议情况的报告》,《文汇报》1946年2月14日。由此可见,沈钧儒对于维护言论、结社、出版等基本人权的重视。

(二)主张司法公正与独立。从维护基本人权出发,沈钧儒认为必须实现司法公正与独立,以保障人权。清末参与立宪运动之时,他指出:“夫三权分立,为各国通行之制度,即为将来立宪之本源,今行政各部方始更革,若开设国会以为立法机关,则司法旋可完全独立。”④周天度编:《沈钧儒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5、368-369、28页。抗战时期,他认为:“凡一般人民只有唯一的司法机关得加以逮捕拘禁。倘非司法机关,不论任何机关都没有对人民逮捕拘禁权,如其有之,即属非法。”⑤沈钧儒:《关于保障人身自由的意见》,《宪政》,1944年第10期。不仅如此,沈钧儒还积极投入到促进司法公平的运动之中。南京国民党政府成立后,在全国建立一党专制的独裁统治,剥夺、践踏人权。广大人民群众不仅没有民主自由权利,甚至连起码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社会各界要求国民党当局保障人权自由的呼声此起彼伏。因此,在1930年代开始兴起了由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发起的冤狱赔偿运动。在1933年6月召开的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上,沈钧儒向大会提交了《本会应建议立法院制订冤狱赔偿法案》。案文开宗明义说明提案的目的是为了彻底维护人权,澄清吏治而免冤狱。此后,在沈钧儒等法律专业人士的策划下,冤狱赔偿运动在抗战全面爆发前达到了高潮。期间,沈钧儒又表示:“冤狱赔偿运动之发起,全为保障人权,改进司法。”⑥沈钧儒:《在冤狱赔偿运动大会上的报告》,《申报》1935年6月6日。然而,当时在国民党政府统治下的中国,内忧外患,政局动荡不安,沈钧儒等人发起的以司法公正为目的的冤狱赔偿运动只是不切实际的空想。虽然运动没有达到目的,但它却深刻地揭露了国民党司法腐败的本质,为中国法制史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三)主张法治,反对人治。沈钧儒在比较了世界中外政治的格局后,指出:“政治骨子不外两种,一为人治,一为法治。欧美式政治之精神在法治;中国式政治精神在人治。”⑦沈钧儒:《战后之研究》,《中华新报》1922年5月7日。在沈钧儒看来,传统中国政治所实行的人治造成政治不易进步,“吾国政府素重人治,而人民对于政治亦素尚感情,与欧美之一切归纳于法治者迥异,政治所以不易进步,此实为一大原因焉。”⑧沈钧儒:《好政府与法》,《中华新报》1922年5月21日。他认为共和国家的统一,就在于是否符合法治与民治两种精神,“而我国则始终不脱专制之恶习,对人观念太重,以为有势力则可统一,无势力则无统一,喜以全国之权寄之一人。由此根本一意之错误,故辛亥下半年以后,国人几视袁世凯即中国,卒之既以害袁,并以害国。其后段祺瑞欲以武力压服西南,亦即本此种观念而来。”①沈钧儒:《联省主义与救国》,《中华新报》1922年6月7日。沈钧儒进而指出,实行法治,政府无所谓好恶,只要政府依法执政就能避免人治所带来的弊端。“今一切既以必要公开为主,则当然凡事有一定手续,有一定制裁。有一定性质。其系属而纲维之者,必为法,而非人。合乎法者为是,不合乎法者为非,人民一凭法以去取政府。故对于法,有所谓好,有所谓恶。对于政府,则只见有法,不见有人,并无所为好之与恶。”因此,他认为必须反对人治,主张法治,才能使中国政治走上民主共和之路。“今有一简单之义,即吾国政治之病,在于无法。而数年来政治之祸,尤在于坏法。欲救其弊,惟有致慎于立法之事,使一切组织重新更始。悉依法而立,无复有能坏之者,以后政府好恶,自然不生问题,则庶乎其可矣。”②沈钧儒:《好政府与法》,《中华新报》1922年5月21日。

三、宪政主张

抗战胜利后,沈钧儒曾自豪地回忆说:“在中国,假如有人要写一本宪政运动史,应该从民国以前的立宪运动说起,而民国以前的宪政运动,可说是由我开头的。”③周天度编:《沈钧儒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14页。他所说的民国前的立宪运动,是指清末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人士发起的实行君主立宪为中心目标的运动。二十世纪初中国的知识分子,尤其是留日学生当中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他们认为针对清政府的腐败,只有用革命的方法,将其彻底推翻,代之以共和国,才是中国的出路。另一类就是认为中国需要的是改革而不是革命的维新派。当时正在日本留学的沈钧儒与革命派和维新派两派人物都有联系。由于沈钧儒的个人经历和所受的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教育,所以他在当时还没有接受革命的思想,而是走上了主张君主立宪的改革道路。同时,留学期间沈钧儒耳闻目睹日本自明治维新实行君主立宪后国力的强盛,也阅读了一些日本学者关于立宪思想的著作,因而也更加坚定了中国应走君主立宪道路的思想。

在经历了义和团事件和八国联军入侵后,清政府为了维护自己摇摇欲坠的统治,也于1901年宣布“新政”。随后,国内外要求立宪的呼声不断高涨,清廷先是于1905年派五大臣出洋考察,之后又于1906年9月宣布预备仿行宪政。虽然清政府仿行宪政的目的是维护清朝的统治,而且也没有明确规定立宪的期限,然而这对于当时国内外以立宪为志向的维新派来说却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他们纷纷建立鼓吹立宪的团体,由此也拉开了立宪运动的帷幕。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沈钧儒于1907年9月从日本回国,随即和一些立宪派人士联名向清廷上奏《民选议院请愿书》。随后,沈钧儒又撰文《论预备立宪要旨》,呈请代奏政府。在这两篇文章中,沈钧儒阐明了设立民选议院和赋予人民参政权等项自由的立宪政体的必要性。在向朝廷上书阐明立宪主张的同时,沈钧儒也积极参与当时正如火如荼展开的立宪运动,尤其是1908年至1910年的几次国会请愿运动。然而,由于清廷并无诚意实行真正的立宪,所以几次国会请愿运动都归于失败,沈钧儒也由此从立宪的迷幻中醒悟过来,开始转向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

如前所述,抗战期间由于国民党政府取消人民的一些民主权利,广大民主人士与中国共产党合作,发起了两次宪政运动。沈钧儒不仅积极发起和参与了这两次宪政运动,也提出了以实行宪政民主来完成抗战建国为主要目的的宪政思想。

清末立宪运动的失败教训,使得沈钧儒认识到宪政运动必须要有一个广泛的群众基础。因而,在这一时期发起宪政运动时,沈钧儒就特别强调推进宪政,应该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以形成一个社会性的宪政运动,并将运动普及到全国。在他看来,宪政运动“不能单赖政府、国民参政会之努力,这尤赖全国人士、社会各方而的负责者,共同负责,共同努力。这就需要民间有一广大的运动,全国人民的运动以推进之。这是每个人都有的权利和义务”④沈钧儒:《怎样推进宪政运动》,《全民抗战》,1939年第91期。。沈钧儒认为,虽然一般下层民众对于各国宪政运动的了解不如专门学者,但是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对于自己的切身利害的问题都有着彻底的了解,所以必须动员普通民众以推动宪政运动的发展。因此,“今天大家有督促政府实现宪政的责任,也有向民间作普遍宣传的任务,使每一个农民和一位终年不出门的乡村妇女都了解宪法和本身的关系”⑤沈钧儒:《在宪政问题座谈会上的发言》,《新华日报》1944年1月4日。。为此,他建议知识界:或印成许多鼓吹宪法的小册子;或搜集宪政问题的材料,供一般民众阅读;或多写文章;或分别举行公开演讲,以此来促进宪政运动的深入。

随后,沈钧儒又阐述了实行宪政与中国未来政治前途的关系,以及宪法的时代性与社会性。1939年底,沈钧儒发表《实行宪政对我国政治前途发展之重要性》一文。在谈到宪政与中国政治前途之关系的时候,他认为除了宪政与地方自治的关系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大家都知道所谓全民抗战的内容,就是要全国民众把智能财力都能自动发挥,贡献政府,否则不足以谈最后胜利。二是宪法在世界上有时被认为是不祥之物,这是因为过去宪法都是人民向政府要求而得不到的缘故,人民需要宪法已是非常迫切,政府却无论如何不能准许,以致非革命不可。他指出由于参政会表现了各党派的要求,也表现了国民党及其政府的诚意,因此,“只要宪政实施,民主政治精神见诸事实,各方面都能走上法律的和平的轨道,共同建设新中国,大家这种顾虑那就是不必要的了”。三是主张不论个人或国家在政治上都应采取积极的态度。“要建设新中国,宪法仿佛是打一个全部具体的图样,将各方面从中央以至地方,政府到每一个人民应有的权利与义务,有了共同规定。于是那时后尽管大家积极努力,也不会有抵触磨擦的事情发生。”因此,沈钧儒深信:“在中国,若走上了宪政的路,就是走上了发展整个政治和平的积极的最正确的道路。”①沈钧儒:《实行宪政对我国政治前途发展之重要性》,《战时青年》,1939年第4期。不仅如此,沈钧儒认为实行宪政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制定宪法,而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应注意宪法的时代性和社会性,决不能照搬别国的宪法。他以饭馆中菜单上有不同的菜作比喻,指出世界上有英美宪法、德日宪法和社会主义系的宪法,只要将它们稍加比较研究,就能看出其反映了各自国家的特点。同时,还要把握宪法的时代性,宪法和其他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不仅依据时代的需要而制定,而且也要依据时代的变迁而修改。因此,“宪法要反映全民的生活、意志、社会上的一切制度,并要切合时代”②沈钧儒:《关于宪政的几件事》,《建设研究》,1939年第3期。。换言之,一个国家宪法的制订必须要能反映其人民的生活和要求。只有这样,制定的宪法才能成为一个国家上下一致、共同遵守的制度。

总而言之,在抗战时期的两次民主宪政运动期间,沈钧儒不仅积极宣扬以实行宪政民主来完成抗战建国的宪政主张,而且还积极推动了这两次民主宪政运动的深入和发展。尤其是第二次民主宪政运动期间,沈钧儒与其他民主人士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立联合政府的主张,从而使第二次宪政运动在当时出现了新的局面,并将运动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然而,由于国民党政府执意维持其一党专政的独裁统治,并无实现民主宪政的诚意,因此,抗战时期的两次民主宪政运动都最终归于失败,沈钧儒的宪政主张也随即付之东流。

余论

抗战胜利后,处在国共两党之间,一向以国内第三大党势力自诩的中国民主同盟提出了他们的建国主张,即“民主统一、和平建国”的方案,希望通过和平的道路来实现对中国社会的政治改革,逐渐建立起一个民主共和国。因此,在1946年1月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上,沈钧儒代表民盟致词,就和平与民主、复员与救济、开放政权、订定共同纲领、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实行宪政等问题代表民盟提出了他们的政治主张,并就宪法草案中关于地方政权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主张“地方分权,尊重地方”,批评“五五宪草”集权于中央的规定,并为政协五项决议的达成作出了极大的努力。

然而,国民党政府并无诚意实行政协达成的五项决议,这年4月的四平街战役也标志着抗战胜利后国共内战的重新爆发。面对内战爆发的形势,此时的沈钧儒以民盟代表的身份积极投入到反对内战的活动之中,努力调解国共之间的政争。由于民盟坚持政协路线,积极投身和平民主运动,在许多问题上与中国共产党采取一致的立场,因而引起了国民党当局的忌恨。在事先经过一系列有预谋的打击事件后,国民党政府于1947年10月宣布民盟为“非法团体”,下令取缔民盟,沈钧儒也因此避难香港,并在随后的岁月里,开始投入到建立新中国的事业之中。

纵观沈钧儒的一生,自清末参与立宪维新运动以来,一直参与并积极推动了二十世纪上半叶中国的民主运动进程,也为此提出了含有丰富内容的民主思想。虽然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沈钧儒的政治主张未能得以完全实现,但其提出的民主理念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二十世纪中国历史的发展与政治的转型,同时也为现今中国政治民主的发展留下了可贵的经验。

责任编辑:孙艳兰

作者陈永忠,男,浙江社会科学院浙江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杭州 310007)。

猜你喜欢
宪政宪法抗战
交通运输部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宪法解释与实践客观性
中共在国统区掀起的两次宪政运动高潮
我们家的抗战
我们家的抗战
尊崇宪法 维护宪法 恪守宪法
抗战音画
宪政思潮
抗战,在未被占领的中国
宪法解释机制专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