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9月在呼和浩特召开的座谈会上,我国第一部《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大纲》起草人徐学文讲解大纲内容
我国民族中小学的汉语课程改革,是从制订《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大纲(试行草案)》(以下简称《汉语文教学大纲》)开始的,迄今历时三十多年,其间几易其稿,几易其名,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0年10月~1987年6月),座谈研讨、组织编写、制订试行
从新中国成立到“文革”结束,国家没有制订全国统一的《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大纲》,各民族地区是自行其是的。1976年“文革”结束, 1977年国家开始恢复高考招生制度。而在 1977~1980年的4年高考中,每年针对民族考生出的汉语文试题,都是委托给普通高中毕业生出语文试题的命题人员代出的。由于这些命题人员不了解民族学生学习汉语的情况,他们出的试题往往脱离学生实际水平,偏深、偏难,不能不引起民族地区广大师生和家长的强烈不满。基于这种情况,制订一部全国统一的《汉语文教学大纲》成为当时一项刻不容缓的紧急任务。为此,教育部于1980年10月在北京召开十省区民族教育有关人员座谈会,首次研究制订《汉语文教学大纲》的问题。时任教育部副部长浦通修亲自到会讲话,民教司司长彭克主持座谈会,对于《汉语文教学大纲》“前言”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归纳出以下几点:1.对汉语言文字如何界定。2.学习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关系如何摆布。3.学习汉语文的意义如何阐述。4.学习汉语文的年限如何安排。与会者经过充分讨论,取得了以下共识: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汉语文事实上已经成为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在使用民族语文进行教学的民族中小学,学生首先应当学好民族语文,有条件的也应当学好汉语文。少数民族学习汉语文,对于发展和繁荣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为祖国四化培养民族人才,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往,都有重要意义。至于汉语课的开设和学习年限,可以根据实际条件,灵活安排。
因为本次座谈会计划开3天,与会人员只能针对以上几个问题展开讨论,对大纲中涉及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留给起草大纲时再作研讨。
这次座谈会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开创了我国着手制订《汉语文教学大纲》的先河,标志着这项工程开始起步。二是教育部采纳少数民族同志的意见,决定从1981年的高考开始,每年从民族地区抽调专业人员参加汉语文试题的命题工作,以解决高考汉语文试题与考生实际脱节的问题。
1981年7月,教育部委托笔者执笔起草了我国第一部《汉语文教学大纲(试行草案)》)初稿。同年9月在呼和浩特第二次召开十省区有关民族教育人员座谈会,就《汉语文教学大纲(试行草案)》初稿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于1982年3月正式颁布了这部教学大纲。从此,我国民族中小学的汉语教学和高考汉语文命题走上了规范发展的轨道。各民族地区根据教学大纲,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写出了各具特色的汉语教科书。
第一部《汉语文教学大纲(试行草案)》的制订,标志着我国汉语课程建设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这是一个创新之举。此后经过试行5年,1987年经过再次修订,国家教委于当年正式颁布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大纲》。后来经过两次修订,《汉语文教学大纲》逐步趋于完善,一直沿用到本世纪初。
鉴于民族地区学生的汉语文基础参差不齐,《汉语文教学大纲》对于中小学阶段的课文内容规定了统一篇目比例:小学阶段为30%~50%;初中和高中阶段均为60%。统一篇目均选自普通中小学相应年级的语文教材。除统一篇目以外的其他篇目,各地从本地区实际出发,自行安排乡土篇目。高考命题要从统一篇目中考虑。
修订后的《汉语文教学大纲》在教学目的和要求方面规定:民族中小学的汉语文教学,对少数民族学生来说,是第二语言教学。它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与民族学校中本民族语文的教学目的要求和汉族学校中语文教学的目的和要求,应有所不同。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的目的是,要使少数民族学生初步具有理解和运用汉语文的能力,为毕业后从事生产和工作,或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要使学生通过学习受到思想政治教育。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在基本训练方面对学生的要求是:
1.掌握汉语拼音。
2.学会2500个左右常用汉字。
3.掌握6000个左右常用词语。
4.尽量学习一些用词造句的规则。
5.学会查字典和词典。
6.初步具有基本的听、说、读、写、译的能力,包括能听懂日常用语,能进行一般的汉语会话,能读懂适合青少年的读物,能写简短的记叙文、论说文和常用的应用文,会用标点符号,能用本民族语文和汉语文对译学过的词、句。
第二阶段(1987年7月~2005年3月),实验、研讨、修订
教育部于1982年3月颁布的《汉语文教学大纲》,主要是参照当时普通中小学的《语文教学大纲》,适当降低难度和要求草创而就。大纲的名称,也是从《语文教学大纲》套用过来的。《汉语文教学大纲》为教学、教材编写和考试命题提供了依据。但由于模仿或照搬普通中小学语文教学的模式,对第二语言课程和母语课程在性质、特点和教学上的差别认识不足,其弊端日后逐渐显现出来。
为改革传统的汉语教学,多年来,教育部做出了坚持不懈的努力。1992年10月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要求,再次修订了《汉语文教学大纲》。在“教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第一条中提出:“要充分认识汉语文学科是民族中小学第二语言课的性质,遵循民族学生学习汉语文的规律,努力培养民族学生理解和运用现代汉语文的能力。”
1996年,教育部在新疆召开“全国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研讨会”,研讨了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介绍了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在能力测试方面的经验,并从l998年开始,在民族地区进行为期两年的汉语水平考试试点。为进一步推广汉语水平考试的经验,推动汉语教学改革,1999年3月,教育部颁布了《中国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草案)》,在民族地区“课标”与《汉语文教学大纲》并行。2002年,教育部对原来的《汉语文教学大纲》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大纲正式更名为《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试行)》(以下简称《汉语教学大纲(试行)》)。这是因为汉语课程作为第二语言课程,应该和普通中小学的语文课程具有不同性质和特点,具有不同的培养目标。把“汉语文”改为“汉语”,就是为了更明确汉语课程作为第二语言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更充分地体现第二语言教学的特点和规律。
修订后的《汉语教学大纲(试行)》对原来的《汉语文教学大纲》在教材编写和教学方法上有重大突破,规定教材编写采用自编和选编相结合的编写原则,改变了原大纲照搬汉族学生学习母语的模式以及重知识、轻能力培养的缺陷,努力体现时代精神和现代意识,注重素质教育;充分体现第二语言教学的特点和规律,重视实际运用现代汉语能力的培养。《汉语教学大纲(试行)》废除了以往规定各阶段统一篇目的做法,改用要求掌握常用汉字2900个左右、常用词语6200个左右。并把这些常用字词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列在《汉语教学大纲(试行)》之后。这些常用字词在一般语料中的覆盖率已经达到98%和92%左右,可以基本满足民族学生高中毕业时在阅读理解和表达交流方面的需要。
第三阶段(2005~2010年)研制修订《课程标准》
根据第八次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精神,结合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的实际,从2005年开始,教育部着手研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课程标准。通过有关专家和一线教师近两年的努力,2006年10月,教育部颁布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课程标准(试行)》)。
《课程标准(试行)》具有鲜明的时代气息,明确了承担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直接推动了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改革,总结了以往大纲的经验教训,借鉴了课程改革的经验,使其在诸多方面取得了较大突破。
1.确立了汉语课程的性质,明确了基本理念。《课程标准(试行)》提出:“汉语是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的第二语言课程,是一门基础课程。作为第二语言教学,汉语课程的首要性质是工具性,同时兼顾人文性。”同时指出:“中小学阶段的汉语课程,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帮助学生获得汉语基本素养。”
2.明确了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使命。《课程标准(试行)》自始至终贯穿了素质教育的要求,把注重培养民族学生的自主能力、汉语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注意从学习的各个环节上实施素质教育。
3.《课程标准(试行)》力求从三个维度互相渗透融合,以汉语应用能力为核心,从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维度设计课程目标;同时使小学、初中和高中三个阶段互相衔接、贯通,将听、说、读、写四种能力整体安排,打破了以往单纯按学段、按年级划分教学目标的体系,有力地提高了汉语学习的整体效率,较好地解决了课程的连贯性。
4.倡导新的学习方式、教学方式和评价方式,开创了多向互动、平等对话的新模式。学习方式、教学方式和评价方式的突破,有力地促进了学生汉语基本素养的提高。
5.为教材编写、教师教学及学生评估留下了空间。《课程标准(试行)》适应基础教育改革的要求,提出的内容和要求是基本的,多数学生经过努力是能够达到的。比如,《课程标准(试行)》小学阶段目标要求认识常用汉字1300~1800个、常用词语3000~4000条,课外阅读总量不少于20万字;初中阶段要求累计认识常用汉字2500~2800个、常用词语5000~6000条,课外阅读总量不少于30万字;高中阶段要求累计认识常用汉字2800~3000个、常用词语7000~8000条,课外阅读总量不少于50万字。
总之,《课程标准(试行)》理念更科学,内容更丰富。自2006年发布以后,它极大地促进了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建设,有力地推动了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的改革与发展。
根据试行情况,2010年下半年,教育部组织专家将《课程标准(试行)》分为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两个部分,进行了完善。教育部把重新制订的《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以下简称《课程标准》)于2013年12月正式颁布在全国各民族地区使用。
以《课程标准(试行)》作为基础,重新制订的《课程标准》具有以下4个突出特点:
一、坚持继承与创新并重,巩固和深化课程改革的理念和成果
《课程标准》对汉语课程性质和基本理念的阐述,既有坚持,又有创新。《课程标准》在《课程标准(试行)》“作为第二语言教学,汉语课程的首要性质是工具性,同时兼顾人文性”表述的基础上,强调指出“汉语课程是一门学习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础性、实践性课程,具有工具性和人文性双重性质”,突出了汉语课程的基础性和实践性、工具性和人文性;指出“汉语课程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汉语应用能力,使学生基本学会运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交流沟通”,课程性质的界定更加清晰明确。
二、《课程标准》在继续坚持“知识与能力、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个维度的前提下,整个框架设计有了较大变化
1.《课程目标》中的总体目标由原来的八条简化为两小段文字。集中概括为:“总体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汉语应用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奠定基础。目标的设计着眼于汉语素养的整体提高。”同时,引入了总体目标框架,从语言知识、语言技能、文化意识、学习策略、情感态度五个方面,对促进汉语应用能力和汉语素养形成和发展的基本要素进行解读。
2.在进一步深化、细化上述理念的同时,把原来的阶段目标划分为四个学段目标,并引入了学段标准,突出汉语应用能力的培养和综合评价。
3.在教学、评价、教科书编写和资源开发各个实施环节,针对汉语课改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提出了更加具体和可操作的实施建议。
三、突出汉语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贯彻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课程标准》首先明确指出了汉语课程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着力培养学生掌握和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使学生基本学会运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交流沟通”,突出地体现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
学科课程标准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必须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课程标准》高度关注“汉语课程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优良传统,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感,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努力把党和国家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到课程的性质、基本理念、目标以及实施建议等各方面,让核心价值观的种子在民族中小学生心中生根发芽。
四、依据民族学生认知发展规律,体现汉语课程目标和内容的循序渐进
在总体目标下,《课程标准》从语言知识、语言技能、文化意识、学习策略和情感态度五个方面,按一至二年级、三至四年级、五至六年级、七至九年级四个学段,分别提出学段标准,体现了汉语课程的整体性、阶段性和连贯性。各学段相互联系,螺旋上升,最终全面达成总体目标。
对汉语课程目标的多维度描述,实现了汉语课程既重视培养学生的语言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也注重优化学习过程的设计目标,有利于引导学生形成较强的文化意识、有效的学习策略和积极向上的情感态度。
总之,《课程标准》对原来的《课程标准(试行)》作了全面修订,借鉴了长处,有明显的创新,内容更新颖,框架设计更科学,学段内容安排适当,更切合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的实际,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纵观我国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三十多年改革的历程,无论从《汉语文教学大纲》到《课程标准》的制订,从制订试行到修订完善,每前进一步都实现了对前者的超越并趋于完善,指导着汉语教学、考试命题、课程评价和教材编写,对不断加强汉语课程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推动着汉语课程改革不断走向深入。
写到这里,文章本该结尾。但是笔者意犹未尽,借此机会还必须提及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原副巡视员阿尔宾达来。为研制《汉语文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试行)》,笔者曾与他合作共事二十多年。他曾委托我起草过《汉语文教学大纲》、《中国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草案)》、全面修订的《汉语文教学大纲(试行)》、《课程标准(试行)》。1981~1983年,他委托我连续三次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汉语文试题的命题工作,担任组长。1980~2006年,教育部所制订的《汉语文教学大纲(试行)》、《课程标准(试行)》以及这个时期全国蒙古文教材的审查工作,都是由他一手主持实施的。他为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尽心尽力,作出了杰出贡献。不幸的是,他因病于2013年5月在北京逝世。噩耗传到民族地区,各地的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无不感到悲痛,深切怀念这位优秀的民族干部。笔者同样表示无尽的思念。
(作者原为内蒙古教育出版社副总编)
根据第八次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精神,结合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的实际,从2005年开始,教育部着手研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课程标准。通过有关专家和一线教师近两年的努力,2006年10月,教育部颁布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课程标准(试行)》)。
《课程标准(试行)》具有鲜明的时代气息,明确了承担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直接推动了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改革,总结了以往大纲的经验教训,借鉴了课程改革的经验,使其在诸多方面取得了较大突破。
1.确立了汉语课程的性质,明确了基本理念。《课程标准(试行)》提出:“汉语是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的第二语言课程,是一门基础课程。作为第二语言教学,汉语课程的首要性质是工具性,同时兼顾人文性。”同时指出:“中小学阶段的汉语课程,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帮助学生获得汉语基本素养。”
2.明确了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使命。《课程标准(试行)》自始至终贯穿了素质教育的要求,把注重培养民族学生的自主能力、汉语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注意从学习的各个环节上实施素质教育。
3.《课程标准(试行)》力求从三个维度互相渗透融合,以汉语应用能力为核心,从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维度设计课程目标;同时使小学、初中和高中三个阶段互相衔接、贯通,将听、说、读、写四种能力整体安排,打破了以往单纯按学段、按年级划分教学目标的体系,有力地提高了汉语学习的整体效率,较好地解决了课程的连贯性。
4.倡导新的学习方式、教学方式和评价方式,开创了多向互动、平等对话的新模式。学习方式、教学方式和评价方式的突破,有力地促进了学生汉语基本素养的提高。
5.为教材编写、教师教学及学生评估留下了空间。《课程标准(试行)》适应基础教育改革的要求,提出的内容和要求是基本的,多数学生经过努力是能够达到的。比如,《课程标准(试行)》小学阶段目标要求认识常用汉字1300~1800个、常用词语3000~4000条,课外阅读总量不少于20万字;初中阶段要求累计认识常用汉字2500~2800个、常用词语5000~6000条,课外阅读总量不少于30万字;高中阶段要求累计认识常用汉字2800~3000个、常用词语7000~8000条,课外阅读总量不少于50万字。
总之,《课程标准(试行)》理念更科学,内容更丰富。自2006年发布以后,它极大地促进了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建设,有力地推动了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的改革与发展。
根据试行情况,2010年下半年,教育部组织专家将《课程标准(试行)》分为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两个部分,进行了完善。教育部把重新制订的《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以下简称《课程标准》)于2013年12月正式颁布在全国各民族地区使用。
以《课程标准(试行)》作为基础,重新制订的《课程标准》具有以下4个突出特点:
一、坚持继承与创新并重,巩固和深化课程改革的理念和成果
《课程标准》对汉语课程性质和基本理念的阐述,既有坚持,又有创新。《课程标准》在《课程标准(试行)》“作为第二语言教学,汉语课程的首要性质是工具性,同时兼顾人文性”表述的基础上,强调指出“汉语课程是一门学习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础性、实践性课程,具有工具性和人文性双重性质”,突出了汉语课程的基础性和实践性、工具性和人文性;指出“汉语课程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汉语应用能力,使学生基本学会运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交流沟通”,课程性质的界定更加清晰明确。
二、《课程标准》在继续坚持“知识与能力、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个维度的前提下,整个框架设计有了较大变化
1.《课程目标》中的总体目标由原来的八条简化为两小段文字。集中概括为:“总体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汉语应用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奠定基础。目标的设计着眼于汉语素养的整体提高。”同时,引入了总体目标框架,从语言知识、语言技能、文化意识、学习策略、情感态度五个方面,对促进汉语应用能力和汉语素养形成和发展的基本要素进行解读。
2.在进一步深化、细化上述理念的同时,把原来的阶段目标划分为四个学段目标,并引入了学段标准,突出汉语应用能力的培养和综合评价。
3.在教学、评价、教科书编写和资源开发各个实施环节,针对汉语课改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提出了更加具体和可操作的实施建议。
三、突出汉语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贯彻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课程标准》首先明确指出了汉语课程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着力培养学生掌握和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使学生基本学会运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交流沟通”,突出地体现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
学科课程标准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必须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课程标准》高度关注“汉语课程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优良传统,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感,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努力把党和国家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到课程的性质、基本理念、目标以及实施建议等各方面,让核心价值观的种子在民族中小学生心中生根发芽。
四、依据民族学生认知发展规律,体现汉语课程目标和内容的循序渐进
在总体目标下,《课程标准》从语言知识、语言技能、文化意识、学习策略和情感态度五个方面,按一至二年级、三至四年级、五至六年级、七至九年级四个学段,分别提出学段标准,体现了汉语课程的整体性、阶段性和连贯性。各学段相互联系,螺旋上升,最终全面达成总体目标。
对汉语课程目标的多维度描述,实现了汉语课程既重视培养学生的语言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也注重优化学习过程的设计目标,有利于引导学生形成较强的文化意识、有效的学习策略和积极向上的情感态度。
总之,《课程标准》对原来的《课程标准(试行)》作了全面修订,借鉴了长处,有明显的创新,内容更新颖,框架设计更科学,学段内容安排适当,更切合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的实际,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纵观我国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三十多年改革的历程,无论从《汉语文教学大纲》到《课程标准》的制订,从制订试行到修订完善,每前进一步都实现了对前者的超越并趋于完善,指导着汉语教学、考试命题、课程评价和教材编写,对不断加强汉语课程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推动着汉语课程改革不断走向深入。
写到这里,文章本该结尾。但是笔者意犹未尽,借此机会还必须提及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原副巡视员阿尔宾达来。为研制《汉语文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试行)》,笔者曾与他合作共事二十多年。他曾委托我起草过《汉语文教学大纲》、《中国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草案)》、全面修订的《汉语文教学大纲(试行)》、《课程标准(试行)》。1981~1983年,他委托我连续三次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汉语文试题的命题工作,担任组长。1980~2006年,教育部所制订的《汉语文教学大纲(试行)》、《课程标准(试行)》以及这个时期全国蒙古文教材的审查工作,都是由他一手主持实施的。他为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尽心尽力,作出了杰出贡献。不幸的是,他因病于2013年5月在北京逝世。噩耗传到民族地区,各地的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无不感到悲痛,深切怀念这位优秀的民族干部。笔者同样表示无尽的思念。
(作者原为内蒙古教育出版社副总编)
根据第八次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精神,结合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的实际,从2005年开始,教育部着手研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课程标准。通过有关专家和一线教师近两年的努力,2006年10月,教育部颁布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课程标准(试行)》)。
《课程标准(试行)》具有鲜明的时代气息,明确了承担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直接推动了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改革,总结了以往大纲的经验教训,借鉴了课程改革的经验,使其在诸多方面取得了较大突破。
1.确立了汉语课程的性质,明确了基本理念。《课程标准(试行)》提出:“汉语是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的第二语言课程,是一门基础课程。作为第二语言教学,汉语课程的首要性质是工具性,同时兼顾人文性。”同时指出:“中小学阶段的汉语课程,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帮助学生获得汉语基本素养。”
2.明确了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使命。《课程标准(试行)》自始至终贯穿了素质教育的要求,把注重培养民族学生的自主能力、汉语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注意从学习的各个环节上实施素质教育。
3.《课程标准(试行)》力求从三个维度互相渗透融合,以汉语应用能力为核心,从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维度设计课程目标;同时使小学、初中和高中三个阶段互相衔接、贯通,将听、说、读、写四种能力整体安排,打破了以往单纯按学段、按年级划分教学目标的体系,有力地提高了汉语学习的整体效率,较好地解决了课程的连贯性。
4.倡导新的学习方式、教学方式和评价方式,开创了多向互动、平等对话的新模式。学习方式、教学方式和评价方式的突破,有力地促进了学生汉语基本素养的提高。
5.为教材编写、教师教学及学生评估留下了空间。《课程标准(试行)》适应基础教育改革的要求,提出的内容和要求是基本的,多数学生经过努力是能够达到的。比如,《课程标准(试行)》小学阶段目标要求认识常用汉字1300~1800个、常用词语3000~4000条,课外阅读总量不少于20万字;初中阶段要求累计认识常用汉字2500~2800个、常用词语5000~6000条,课外阅读总量不少于30万字;高中阶段要求累计认识常用汉字2800~3000个、常用词语7000~8000条,课外阅读总量不少于50万字。
总之,《课程标准(试行)》理念更科学,内容更丰富。自2006年发布以后,它极大地促进了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建设,有力地推动了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的改革与发展。
根据试行情况,2010年下半年,教育部组织专家将《课程标准(试行)》分为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两个部分,进行了完善。教育部把重新制订的《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以下简称《课程标准》)于2013年12月正式颁布在全国各民族地区使用。
以《课程标准(试行)》作为基础,重新制订的《课程标准》具有以下4个突出特点:
一、坚持继承与创新并重,巩固和深化课程改革的理念和成果
《课程标准》对汉语课程性质和基本理念的阐述,既有坚持,又有创新。《课程标准》在《课程标准(试行)》“作为第二语言教学,汉语课程的首要性质是工具性,同时兼顾人文性”表述的基础上,强调指出“汉语课程是一门学习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础性、实践性课程,具有工具性和人文性双重性质”,突出了汉语课程的基础性和实践性、工具性和人文性;指出“汉语课程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汉语应用能力,使学生基本学会运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交流沟通”,课程性质的界定更加清晰明确。
二、《课程标准》在继续坚持“知识与能力、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个维度的前提下,整个框架设计有了较大变化
1.《课程目标》中的总体目标由原来的八条简化为两小段文字。集中概括为:“总体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汉语应用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奠定基础。目标的设计着眼于汉语素养的整体提高。”同时,引入了总体目标框架,从语言知识、语言技能、文化意识、学习策略、情感态度五个方面,对促进汉语应用能力和汉语素养形成和发展的基本要素进行解读。
2.在进一步深化、细化上述理念的同时,把原来的阶段目标划分为四个学段目标,并引入了学段标准,突出汉语应用能力的培养和综合评价。
3.在教学、评价、教科书编写和资源开发各个实施环节,针对汉语课改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提出了更加具体和可操作的实施建议。
三、突出汉语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贯彻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课程标准》首先明确指出了汉语课程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着力培养学生掌握和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使学生基本学会运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交流沟通”,突出地体现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
学科课程标准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必须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课程标准》高度关注“汉语课程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优良传统,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感,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努力把党和国家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到课程的性质、基本理念、目标以及实施建议等各方面,让核心价值观的种子在民族中小学生心中生根发芽。
四、依据民族学生认知发展规律,体现汉语课程目标和内容的循序渐进
在总体目标下,《课程标准》从语言知识、语言技能、文化意识、学习策略和情感态度五个方面,按一至二年级、三至四年级、五至六年级、七至九年级四个学段,分别提出学段标准,体现了汉语课程的整体性、阶段性和连贯性。各学段相互联系,螺旋上升,最终全面达成总体目标。
对汉语课程目标的多维度描述,实现了汉语课程既重视培养学生的语言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也注重优化学习过程的设计目标,有利于引导学生形成较强的文化意识、有效的学习策略和积极向上的情感态度。
总之,《课程标准》对原来的《课程标准(试行)》作了全面修订,借鉴了长处,有明显的创新,内容更新颖,框架设计更科学,学段内容安排适当,更切合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的实际,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纵观我国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三十多年改革的历程,无论从《汉语文教学大纲》到《课程标准》的制订,从制订试行到修订完善,每前进一步都实现了对前者的超越并趋于完善,指导着汉语教学、考试命题、课程评价和教材编写,对不断加强汉语课程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推动着汉语课程改革不断走向深入。
写到这里,文章本该结尾。但是笔者意犹未尽,借此机会还必须提及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原副巡视员阿尔宾达来。为研制《汉语文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试行)》,笔者曾与他合作共事二十多年。他曾委托我起草过《汉语文教学大纲》、《中国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草案)》、全面修订的《汉语文教学大纲(试行)》、《课程标准(试行)》。1981~1983年,他委托我连续三次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汉语文试题的命题工作,担任组长。1980~2006年,教育部所制订的《汉语文教学大纲(试行)》、《课程标准(试行)》以及这个时期全国蒙古文教材的审查工作,都是由他一手主持实施的。他为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尽心尽力,作出了杰出贡献。不幸的是,他因病于2013年5月在北京逝世。噩耗传到民族地区,各地的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无不感到悲痛,深切怀念这位优秀的民族干部。笔者同样表示无尽的思念。
(作者原为内蒙古教育出版社副总编)